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时间:2024-07-11 21:3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财人[2008]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不断推动财政事业科学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实践。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打造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为财政事业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充分调动、激发人的潜能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着力点。认真研究人才成长规律,积极发挥广大财政干部的首创精神和主人翁意识,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岗相适。
  ――坚持服务大局。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进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财政干部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更好地服从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促进财政事业科学发展。
  ――坚持与时俱进。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善于用改革的办法破解难题,不断提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本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使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坚持因地制宜。既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又要善于围绕财政发展大局,充分结合各地实际来开展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努力形成既具有鲜明的财政行业特征,又具有各地特色的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通过五年的实践,全面促进财政系统干部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工作作风显著改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显著增强,文明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效果,努力建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细、作风过硬、清正廉洁、和谐进取的人民满意的财政干部队伍。
  ――政治坚定。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财政干部的头脑,使广大财政干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起“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认真遵守财政职业道德规范,忠实履行财政部门职责。
  ――业务精细。不断加强财政干部的自身学习和培养教育,使广大财政干部熟悉财经理论,精通财政业务,熟练掌握现代财政管理的先进方法和科学手段,显著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能力。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探索实践财政工作的规律,精确、细致、深入地开展财政工作。
  ――作风过硬。大力弘扬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使广大财政干部切实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谦虚谨慎、脚踏实地,严谨细致、勤勉务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作表率。
  ――清正廉洁。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党纪法规、优良传统、职业道德等教育,切实提高财政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广大财政干部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慎独、慎行、慎权、慎欲、慎交、慎微,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腐败行为的侵蚀。
  ――和谐进取。不断创新人事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做好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工作,为人才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和谐的环境与氛围。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规范,形成具有财政行业特点的价值理念和文化模式,不断增强财政系统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努力构建“政令畅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风清气正、充满活力”的和谐财政系统。
  三、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思想政治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班子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要在贯彻落实好单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规划,使各项工作相互配合、有机统一于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践。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建设与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引导广大财政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财政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鲜明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与行业特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工作全局,不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境界推进财政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大力推进道德建设。大力倡导为国理财、为民服务,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政务公开、管理精细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增强岗位责任感和诚信意识。积极推进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
  ――创新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形式。遵循思想政治建设的规律,努力探索新形势下财政部门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改进思想理论宣传手段,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确保群众喜闻乐见。
  (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力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实践,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新型人才队伍。
  ――健全选贤任能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5+1”文件精神,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牢固树立公道正派的选人用人观,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完善行之有效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继续完善干部选拔、录用、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机制。以岗位设置为重点,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推行人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让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给干部群众以更好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使财政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把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理财能力、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更好地统一起来,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构筑终身教育培训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努力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紧扣广大干部履行财政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培训,全面提高财政干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培育适应财政改革发展需要的新型人才队伍。
  ――完善干部考核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将日常管理和监督情况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健全权责体制和工作程序,促使广大财政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规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监督贯穿于干部推荐、考察、任用的全过程,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好,努力将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集体。
  ――着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既要善于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掌握财政工作的规律性,用以指导、推进工作实践,又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把工作抓紧、抓细、抓深、抓实。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深入开展科学发展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统筹兼顾、服务民生的能力,努力增强推动财政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本领。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执政能力。
  ――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建设是领导班子的一项根本性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要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政策制定、预算安排、预算追加、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问题,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于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力争使作出的决策措施切实可行。要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人、岗、责有机统一、相互协调的岗位职责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关心群众疾苦,真心倾听群众呼声,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充分发扬精诚团结、协作配合、荣辱与共的团队精神,更加自觉地使财政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进程。
  (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继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丰富财政系统文明创建形式,不断完善创建内容,努力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
  ――总结经验,完善机制。认真总结1989年以来财政系统开展文明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把握创建工作的规律性,推动财政系统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明确创建目标,落实创建责任,加强对文明创建工作的考核和动态管理,促使全国财政系统文明创建活动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加强文明创建的载体建设。贯彻“重在建设”方针,每年开展一至两次能凝聚队伍、扩大影响的创建活动。继续积极开展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创造优美环境为目标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文明窗口”、“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创建活动。加强“窗口”建设,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文明创建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大力弘扬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开展以“争先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具有财政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增强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的了解和认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加强对先进典型的跟踪管理和关怀服务,促使其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引领财政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推动财政文化发展繁荣。
  财政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财政部门在长期财政实践活动中积累的各种物质形式、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加强财政文化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升财政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有效途径。
  ――构建财政系统核心价值体系。遵循财政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努力挖掘财政系统文化积淀,不断拓展财政文化内涵,培育具有财政特色的文化理念和行为体系。提炼广大财政干部共同的学习理念、工作理念、服务理念、创新理念、管理理念、从政理念、廉政理念,并对其内涵进行全面深入的诠释,使之成为财政干部职工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核心价值体系。
  ――创建各具特色的财政文化。弘扬财政改革发展的主旋律,把反映财政改革发展的成果与反映新时期财政人的精神风貌结合起来,把各地文化特色与财政行业特征紧密结合起来,把丰富的财政文化内涵与生动活泼的表现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既有行业特点又面向社会,既继承优良传统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融思想性、知识性、娱乐性为一体的文化创建活动,逐步形成具有显著行业特征和浓郁地方特色的先进财政文化。
  ――积极发挥财政文化的管理功能。建立文化管理与制度管理相融合的新型管理机制,努力将先进的文化理念融入财政管理实践中,充分发挥财政文化潜移默化作用,实现文化管理对制度管理的柔性互补,促进财政事业的科学发展。
  (六)促进和谐财政机关建设。
  构建和谐财政机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不断促进和谐财政机关建设。
  ――营造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把握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律,着力解决好人才选拔、评价、培养、使用、流动、激励等问题。完善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机关工作秩序,努力打造优美的办公环境、和谐的文化环境与友好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全面发展。
  ――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切实关心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生活状况与成长进步,维护好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需要,构筑凝心工程。加强干部职工道德教育,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加强人际交往关系的正确引导,构建和谐、融洽、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
  ――促进和谐财政机关的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人事行政行为。坚持宣传教育与重点防范相结合,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共同利益,引导群众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做好人事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化解各类矛盾,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促进和谐财政机关的可持续发展。
  (七)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精神实质,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财政改革和创新体制,形成财政系统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坚持反腐倡廉教育常抓不懈。扎实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抵御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法律法规、廉洁从政教育,加强财政廉政文化建设,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提高教育实效性,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财政工作的总体规划。完善财政管理制度体系和财政工作流程,健全完善财政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推行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度。
  ――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配置权力,加强对财政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健全决策权、执 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严肃查办权钱交易、商业贿赂、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案件,深刻剖析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四、组织保障

  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是财政工作的基础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干部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部署,切实落到实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一把手要亲自主抓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完善责任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财政系统人事教育、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结合本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把原则要求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把目标任务变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找准本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保障机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加大思想舆论引导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于干部队伍建设实践。要注重与新闻、文化等部门的协调协作,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充分报道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取得的进展和实效,及时宣传推广各地财政系统富有成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典型部门与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营造干部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导向。
  ――逐步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中效果显著、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构建各级财政系统之间横向、纵向的交流机制,打造沟通交流平台,分享心得体会,研究探讨疑难问题,促使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在相互借鉴中整体推进。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促检查。要把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作为单位领导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内容,与落实财政业务工作情况作为统一的目标,共同考核评价,保障干部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二○○八年七月四日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水利部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颁发根据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水资源,加强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水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取水许可,主管机关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实施监督管理时,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
第四条 取水许可应符合下列水质管理要求:
(一)取水处水体(以下简称原水)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
(二)申请人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含有污染物的退水;
(三)申请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
(四)申请人向河道、湖泊等水体的退水,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申请人的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时,依照《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的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取水的地点及其水质现状;
(二)申请人对取水水质的要求;
(三)对原水处理的基本工艺及设计标准;
(四)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前受纳水体的水质状况;
(五)污废水处理设施、设计标准及基本工艺;
(六)退水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总量测算);
(七)取水和退水对原水、受纳水体的影响分析;
(八)取水和退水是否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
第六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接到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交的有关文件后,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原水或经处理后的水质能否满足申请人的用水要求;
(二)退水地点所在区域是否在城市供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
(三)退水中所含污染物浓度是否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五)所提供的有关数据和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科学;
(六)取水和退水水质对水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可靠,有无漏项。
第七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对退水地点超出其管理范围的,应征求退水口所在地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未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申报有关文件的或申报文件不完备的;
(二)文件中使用的有关监测数据不具法律效力的、预测方法不当的;
(三)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批机关不予同意取水许可预申请:
(一)原水水质不能满足申请人要求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或其治理能力不足,治理技术、工艺不可靠,退水水质将超过排放标准的;
(三)向城市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含污染物的退水的;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五)取水或退水将严重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的。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涉及水质部分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预申请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对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进行核查,并对下列各项提出审查意见:
(一)原水或经处理后的水质是否满足申请人要求;
(二)取水对取水地点水体水质的影响;
(三)污废水处理设施能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四)退水中所含污染物浓度是否达到排放标准、总量是否超过控制指标;
(五)受纳水体水质接受退水后,能否符合规划规定的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
(六)退水是否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承诺书确定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第三者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取水工程,申请人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向受理机关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在试运行期两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口、退水口及受纳水体的水质及退水水量。审批机关应对其取水和退水水质、水量等进行核验;核验不合格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核验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退水地点、水质、水量的,取水许可持证人需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总结时,应同时上报退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有权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退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取水许可持证人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取水许可持证人无力进行水质监测的,由取水许可管理机关指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取水许可持证人承担监测费用。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中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应由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持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取水许可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对经营性的用水户,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用水户,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批准退水要求退水的;
(二)拒绝提供或谎报有关监测数据的;
(三)拒绝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现场检查、监测或弄虚作假的;
(四)申请人未按本规定其他要求执行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的制定是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要求的体现,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采取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在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从全国情况看,发展仍不平衡,少数地区将起征点的确定权限层层下放,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为保收入任务而人为调高不达起征点业户定额的情况,使税收优惠大打折扣。为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动员全系统的力量查找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二)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阐明落实优惠政策与保持税收增长的关系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
(三)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中央制订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税务机关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省、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克服畏难情绪,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要求,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
(五)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六)要按照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七)为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规范集贸市场业户税收的核定工作,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省、市税务机关要做好农民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区域间平衡工作,避免区域间纳税定额差距过大;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要在对本辖区个体共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核定定额的方案。在定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
(八)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杜绝为税不廉,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税的,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户的定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为了确保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岁末年初工作任务繁重的困难,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为了便于总局及时掌握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必须在2004年2月底前将本省落实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安排意见上报总局。
各省税务局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及时向总局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将于今年3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各地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