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档案条例
(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档案机构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
第八条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置综合档案馆。乡、镇设置综合档案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可以在乡、镇设置分馆。
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建立个人档案馆。建立个人档案馆的,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整理归档,集中管理。
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六个月的,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之日起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移交;
(五)列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时间,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经档案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档案可以提前移交进馆。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动,国家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综合档案馆对反映本地区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进馆,对本地区的重大活动应当拍摄录制。
第二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于散存在国外、境外的本地区有关重要历史档案,应当采取措施收购或者征购进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建立个人档案。
个人收集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捐赠档案。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对档案的捐赠者可以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宜档案保管和利用的馆库、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满足社会服务功能的需要,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保管档案。档案馆应当配备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
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应当采取防泄密、防电子病毒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档案受损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改善保管条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档案保管单位改善保管条件,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属于国家所有且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可以交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
(二)属于国家所有但不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可以交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三)不属于国家所有但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可以交由综合档案馆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和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主管机关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外、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的复制件。
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未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前款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到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批准证明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三十一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保管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型档案,进馆后及时向社会开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介绍,并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应当经档案馆或者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利用重要、珍贵档案,档案馆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经档案馆确认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档案所有者在档案馆寄存档案,应当与档案馆签订寄存合同。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需要提供利用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得交由境外机构保管和寄存。
第三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网站,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简化查阅手续,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利用档案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提供。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站等媒介或者采取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档案。重要档案的公布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必要时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保管的由本单位形成的档案,保管单位有权公布。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应当按规定向省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本地区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可并处罚款的,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毁损程度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一)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十年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保存期为三十年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经批准设置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的;
(三)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管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第四十一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中介服务中,损坏、丢失他人档案或者给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130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化学药品制剂72个(甲类非处方药37个,乙类非处方药35个),中成药制剂58个(甲类非处方药53个,乙类非处方药5个)。《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化学药品部分)
一、呼吸系统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每1000毫升含愈创甘油醚15克、枸橼酸喷托维林 甲
1.5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3克、薄荷脑0.1克
2 枸橼酸喷托维林糖浆 0.25% 甲
3 那可丁糖浆 0.30% 甲
4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每1000毫升含氢溴酸右美沙芬1.5克、愈创甘油醚10克 甲
5 愈创维林那敏片 每片含愈创甘油醚150毫克、枸橼酸喷托维林15毫克、 甲
马来酸氯苯那敏3毫克、氢氧化铝72毫克
二、神经系统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阿酚咖敏片 每片含阿司匹林230毫克、对乙酰氨基酚126毫克、 甲
咖啡因3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毫克
2 阿咖酚散 每包含(1)对乙酰氨基酚126毫克、阿司匹林230毫
克、咖啡因30毫克;(2)对乙酰氨基酚300毫克、阿 甲
司匹林300毫克、咖啡因50毫克
3 阿咖片 每片含阿司匹林300毫克、咖啡因35毫克 乙
4 氨酚那敏片、维B1那敏片 红棕色片:每片含马来酸氯苯那敏4毫克、对乙酰氨基 甲
复合包装 酚100毫克;淡橙色片:每片含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
克、维生素B110毫克
5 苯海拉明薄荷脑糖浆 每1000毫升含盐酸苯海拉明2克、薄荷脑0.2克 甲
6 对乙酰氨基酚糖浆 2.40% 乙
7 复方水杨酸甲酯苯海拉明喷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甲酯30克、薄荷脑24克、樟脑 乙
雾剂 39克、麝香草酚3克、盐酸苯海拉明1.8克
8 羚黄氨咖敏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250毫克、羚羊角粉4毫克、咖啡 甲
因15毫克、人工牛黄1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
9 牛磺酸胶囊 400毫克 乙
10 热敷袋 每80克含铁屑40克、活性炭7克、锯木屑3克、蛭 乙
石5克、氯化钠3克
11 小儿氨酚匹林咖啡因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63毫克、阿司匹林115毫克、咖 甲
啡因15毫克
12 小儿贝诺酯散 200毫克 甲
13 小儿贝诺酯维B1颗粒 每袋含贝诺酯300毫克、维生素B13毫克 甲
三、消化系统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淀粉酶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枯草杆菌液化型α-淀粉酶27000单位 乙
2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枯草杆菌液化型α淀粉酶27000单位、 乙
山楂流浸膏(相当于山楂30克)、泛酸钙100毫克、烟
酰胺100毫克、维生素B110毫克
3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每袋(包)含胃蛋白酶10单位、维生素B10.5毫克、山 乙
楂300毫克
4 复方胰酶散 每包含淀粉酶100毫克、胰酶100毫克、乳酶生100毫克 乙
5 鞣酸蛋白酵母散 每包含鞣酸蛋白100毫克、干酵母100毫克 乙
6 鞣酸苦参碱片 10毫克 甲
7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每粒含碳酸钙210毫克、甘氨酸90毫克 甲
8 维U颠茄铝胶囊Ⅱ 每粒含维生素U(碘甲基蛋氨酸)50毫克、氢氧化铝140 甲
毫克、颠茄提取物10毫克
9 复方角菜酸酯栓剂 每粒含角菜酸酯0.3克,二氧化钛0.2克,氧化锌0.4克 甲
四、五官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丙酸倍氯米松鼻气雾剂 每瓶200揿,每揿含丙酸倍氯米松50微克,药液浓度 甲
0.154%.
2 牛磺酸滴眼液 (1)8毫升:400毫克;(2)10毫升:500毫克 乙
3 溶菌酶口腔药膜 每片含溶菌酶15000单位、维生素B62.5毫克 甲
4 盐酸萘甲唑林滴眼液 1毫升:0.12毫克 甲
五、皮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参皇乳膏 每支含人参茎叶总皂苷45毫克、蜂王浆900毫克 乙
2 醋酸泼尼松乳膏 (1)10克:50毫克;(2)10克:10毫克 甲
3 醋酸曲安西龙尿素乳膏 每1000克含醋酸曲安奈德1.0克、尿素100克 甲
4 复方苯佐卡因软膏 每1000克含苯佐卡因50克、氧化锌100克、桉叶油5 甲
克、苯酚10克
5 复方达克罗宁薄荷溶液 每1000克含薄荷脑320克、樟脑30克、盐酸达克罗宁5 乙
克、桉叶油30克、水杨酸甲酯260克、丁香酚30克、香
精油100克、叶绿素1克
6 复方地塞米松乳膏 每克含醋酸地塞米松0.75毫克、樟脑10毫克、薄荷脑 甲
10毫克
7 复方二氧化钛乳膏 每1000克含二氧化钛20克、辛基甲氧基肉桂酸酯75 乙
克、丁基甲氧基双苯甲酰甲烷20克
8 复方水杨酸苯胺甲酯乳膏 每1000克含水杨酰苯胺50克、龙脑10克、水杨酸甲 乙
酯10克
9 复方水杨酸搽剂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60克、间苯二酚20克、苯酚10 甲
克、水杨酸甲酯30毫升、甘油30毫升
10 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 每克含酮康唑15毫克、丙酸氯倍他索0.25毫克 甲
11 甲硝唑氯己定软膏 每1000克含甲硝唑30克、醋酸氯己定8克 甲
12 克霉唑喷雾剂 1.50% 乙
13 硼砂甘油钾溶液 每1000毫升含硼砂20克、甘油170毫升、碳酸钾22克 乙
14 硼酸氧化锌软膏 每1000克含硼酸50克、氧化锌50克 甲
15 葡萄糖酸氯己定软膏 0.20% 乙
16 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 每1000克含曲安奈德1克、硝酸益康唑10克 甲
17 鞣柳硼三酸散 每包含鞣酸18克、水杨酸18克、硼酸12克 乙
18 赛庚啶乳膏 0.50% 甲
19 水杨酸苯酚贴膏 每1000克含水杨酸780克、苯酚40克 甲
20 水杨酸甲酯气雾剂 0.50% 乙
21 维胺酯维E乳膏 每1000克含维胺酯3克、维生素E5克 乙
六、妇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醋酸氯己定栓 每粒含甲硝唑120毫克、酸酸氯己定20毫克、冰片8 甲
毫克
2 克霉唑阴道泡腾片 150毫克 甲
七、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参芪鱼肝油凝胶 每1000毫升含鱼肝油4.0克(维生素A194000单位、 乙
维生素D319400单位)、党参10.0克、黄芪40.0克
2 醋酸钙颗粒 (1)0.2克(含钙50.7mg);(2)0.6克(含钙152.1 乙
mg)
3 多维铁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维生素C100克、维生素B21.5克、维生 甲
素B10.05克、维生素B60.05克、烟酸0.25克、叶酸
0.01克、硫酸锌0.2克、L-盐酸赖氨酸50克、蔗糖500
克、甘油磷酸铁5克、枸橼酸5克
4 二维葡磷钙咀嚼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钙100毫克、磷酸氢钙5毫克、维生素 乙
B20.092毫克、维生素D22.3微克
5 赖氨葡锌颗粒 每袋含盐酸赖氨酸125毫克、葡萄糖酸锌35毫克 甲
6 赖氨酸磷酸氢钙片 每片含盐酸赖氨酸100毫克、磷酸氢钙100毫克 乙
7 硫酸锌糖浆 0.20% 甲
8 七维牛磺酸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维生素E1克、烟酸0.1克、维生素A0.01 乙
克、泛酸0.3克、维生素B10.1克、牛磺酸1克、维生素
B60.02克
9 三维钙片 每片含磷酸氢钙75毫克、乳酸钙45毫克、甘油磷酸钠 乙
0.35毫克、维生素B10.05毫克、维生素C0.12毫克、
维生素B20.0015毫克
10 三维葡磷钙咀嚼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钙150毫克、磷酸氢钙100毫克、维生 乙
素B10.5毫克、维生素B20.5毫克、维生素D21.5微
克(60单位)
11 维C橙皮苷颗粒 每袋含维生素C0.1克、甲橙皮苷0.06克 乙
12 维磷葡钙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钙160毫克、甘油磷酸钠2毫克、磷酸 乙
氢钙9.2毫克、维生素B20.096毫克、维生素D22.25
微克
13 维生素E、C颗粒剂 每袋(3克)含维生素E100毫克、维生素C200毫克 乙
14 五维赖氨酸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盐酸赖氨酸6克、维生素A30万单位、 乙
维生素D22万单位、维生素B60.2克、维生素C5克、
烟酰胺2克
15 五维他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维生素B10.3克、维生素B20.06克、维生 乙
素B60.09克、烟酰胺0.3克、泛酸钙0.03克、苯甲酸钠
3.0克、橙皮酊15毫升、枸橼酸1.5克
16 硝酸硫胺片 (1)5毫克;(2)10毫克 乙
17 小儿复方四维亚铁散 每1000克含维生素D20.5毫克(2万单位)维生素 甲
B10.06克、维生素B60.06克、富马酸亚铁3.08克、
盐酸赖氨酸20克、烟酸0.8克、磷酸氢钙30克、
葡萄糖酸锌3.4克
18 鱼肝油乳 每1000克含鱼肝油200克、甘油20克 乙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中成药部分)
一、内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九龙胃药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2 人参五味子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3 十四味羌活风湿酒 每瓶装(1)100毫升(2)250毫升(3)500毫升 甲
4 天麻醒脑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5 开郁舒肝丸 每100丸重5.5克 甲
6 木瓜壮骨丸 每丸重6克 甲
7 风梅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8 龙虎人丹 每丸重0.04克 甲
9 壮肾安神片 基片重0.3克 甲
10 红花逍遥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1 驱风通络药酒 每瓶装250毫升 甲
12 参贝止咳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3 参柴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4 参鹿扶正合剂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5 参鹿扶正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16 岩果止咳液 每瓶装(1)100毫升(2)120毫升(3)150毫升 甲
17 咳清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18 复方天麻益阴酒 每瓶装(1)250毫升(2)500毫升 甲
19 复方手参益智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0 复方风湿宁片 基片重0.2克 甲
21 复方鸡骨草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2 复方塞隆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3 威隆壮骨酒 每瓶装300毫升 甲
24 骨力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5 骨骼风痛片 薄膜衣每片重0.31克 甲
26 晕宁软膏 每支装2克 甲
27 桂香祛暑散 每瓶装5克 甲
28 益气安神片 薄膜衣每片重0.29克 乙
29 秦川通痹片 每片重0.3克 甲
30 脑乐静颗粒 每袋装14克 甲
31 通络止痛药酒 每瓶装(1)125毫升(2)250毫升(3)450毫升 甲
32 救必应胃痛片 每片重0.36克 甲
33 清感穿心莲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34 银芩胶囊 每粒装0.2克 甲
35 鹿精培元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36 景天清肺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37 舒心安神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8 舒肝顺气丸 每丸重9克 甲
39 舒肝康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0 舒肝散 每袋装10克 甲
41 塞雪风湿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2 痹欣片 基片重0.3克 甲
43 解郁肝舒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4 熊胆酒 每瓶装(1)230毫升(20)500毫升 甲
二、妇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妇炎灵泡腾片 每片重0.45克 甲
三、五官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穿黄消炎片 薄膜衣每片重0.21克 甲
2 桑麻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四、骨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六味壮骨颗粒 每袋装20克 甲
2 伤科灵喷雾剂 每瓶装(1)20毫升(2)30毫升(3)50毫升(4)60毫升 甲
3 伤痹通酊 每瓶装(1)15毫升(2)25毫升(3)50毫升(批件为 甲
500毫升)
4 创伤止痛乳膏 每支装(1)15克(2)30克(3)50克 乙
5 苏红络通酊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3)50毫升 乙
6 肾骨胶囊 每粒含钙(Ca)0.05克 甲
7 复方血藤药酒 每瓶装100毫升 甲
8 复方金凤搽剂 每瓶装(1)30毫升(2)80毫升 甲
9 消炎解痛巴布膏 每片8厘米×12厘米 乙
10 黑鬼豆油 每瓶装20毫升、35毫升 乙
五、皮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十味乳香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商业部关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分配、预拨、兑现、结算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分配、预拨、兑现、结算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9年4月24日,商业部
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是当前调动农民种粮和交售粮食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加快粮食生产,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九年粮食合同定购继续实行“三挂钩”政策,同时中央和地方都适当增加挂钩化肥数量。为了认真落实挂钩政策,搞好一九八九年挂钩化肥的分配、预拨、兑现和结算工作,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做如下几项规定:
一、粮食合同定购数量,按中央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五百亿公斤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以丰补歉,保证完成中央分配任务而增加的机动数,在拨付化肥时,统一按照中央核定任务的5%计算。
二、挂钩标准,按照不同粮食品种分别实行。每五十公斤大米、大豆挂钩标准化肥十五公斤,小麦、玉米挂钩标准化肥十公斤,其中,中央负担一半;地方根据自有化肥资源情况,在确定了本地区挂钩化肥数量后,连同中央专项安排的挂钩化肥数量,一并确定标准,向农民公布。
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出粮食的化肥补贴标准不变,仍为每五十公斤贸易粮补贴五公斤标准化肥。
三、中央负担的挂钩化肥实行参照上年实际预拨,按照当年实际结算,在下一个年度多退少补的办法。
四、中央负担的挂钩化肥,原则上分季均衡拨付。为了支持春耕生产,上年的第四季度提前预拨一部分,同时尽量增加第一季度的拨付数量。
五、向农民供应挂钩化肥,在合同签订后,应预拨一部分化肥,并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尽量减少供应批次,简化供应手续。向农民供应挂钩化肥的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作出规定。
六、各地要切实加强挂钩化肥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手续,严禁截留、挪用、私分、克扣,如有违犯者,必须做出严肃处理。
七、各地要继续严格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0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对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物资的分配、调拨和供应继续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认真抓好落实。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出现问题,由哪一级、哪个部门负责。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挂钩化肥的分配,预拨、兑现、结算等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