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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3:2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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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明确本辖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并根据规范管理和便民原则,制订具体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流程。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年第11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市容、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承揽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的单位应取得含装饰装修经营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外地装饰装修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的,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 从事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规划、住房城建、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保证住宅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影响毗邻住宅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装饰装修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

(二)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四)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活动;

(五)及时清运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不得由楼上向地下或由垃圾道、下水道丢弃,不得随意在室外堆放废弃物;

(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七)符合装饰装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噪声、振动和空气污染的防治,按环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五)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六)损坏住宅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装饰装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改变原规划建筑物使用功能,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当征得燃气供应单位的同意。

第十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辖区政府有权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部门(以下简称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委托装饰装修的,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和装饰装修合同;住宅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修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辖区政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申请:

(一)开凿墙体或楼地面的;

(二)拆改或移动门窗位置的;

(三)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四)增设房屋分割结构的;

(五)明显增加楼面静荷载的。

装修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材料;

(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装饰装修方案或施工图及施工技术措施;

(三)住宅安全鉴定机构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的审定意见。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受理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装修人应当与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及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对装修人或施工人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擅自拆改燃气、水、电等管线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活动造成有害污染、产生噪音等,影响相邻住户正常生活的,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二)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严重影响住宅结构安全的,由辖区政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责令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或做加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齐齐哈尔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和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有效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保障居住与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建制镇)内的各种所有制、各种用途的房屋的安全管理和鉴定。
第三条 城镇内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组织房屋鉴定的常设机构,县(市)及南市区亦应设立相应机构。
第五条 三层以上(含三层)楼房和跨度十二米以上(含十二米)或结构比较复杂的工业厂房及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负责,其他由各县(市)及南市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负责。其中房屋鉴定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应报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
复查、审核。
第六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部门及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应准确掌握辖区内的危险房屋状况,建立档案,加强网络管理,搞好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查勘和一级鉴定,每年年末要将四、五类房屋状况向主管上级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并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告同级政府。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对房屋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养护,使房屋处于完好状态。在暴风、雨、雪季节前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第九条 房屋有危及用户安全的险情时,其房屋所有人要及时组织解危。所有人对险情置之不理的,使用人应直接向上级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到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十条 对达到或超过使用耐久年限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要加强管理、重点监护、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动迁封闭区内的暂时不能拆除并须继续住用的危险房屋,其修缮和加固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因拖延而发生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鉴定作业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章 鉴 定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工进行,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相关合法证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发现房屋有严重破损或有异常变化,危及住用安全的。
(二)拆除旧有房屋及拆除后重新建设的。
(三)拆改房屋结构或构造的。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对业已危及住用安全而所有人或使用人又不申请鉴定的房屋,有权组织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因房屋损坏程度不明或损坏原因不清发生纠纷的,司法和仲裁机关可直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依据。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了解受理鉴定房屋的基本情况,鉴定动机和目的。
(三)现场查勘、测试并记录损坏状况和数据。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八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持证的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九条 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外,还应有鉴定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视情况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处理方法。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对已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结论及时进行处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执行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拆除旧有房屋或拆除后重新建设的,都必须先行申请拆除房屋的等级鉴定,经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并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后,方可办理计划、规划、设计、房屋产权灭籍手续。建设单位可持盖有“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鉴定文书,按有关规定享受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各种所有制、各种用途的房屋的结构和构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不得擅自拆、改。必须改动时,须先经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收取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应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查勘和一级鉴定或房屋破损不修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或将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给他人的。
(三)有阻碍异产毗连危险房屋修缮治理行为的。
(四)阻碍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或使用性质的。
(六)由于施工、堆放物品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七)强行使用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第二十六条 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因拖延鉴定时间导致发生事故的,由鉴定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鉴定灭籍而私自拆除房屋的,由产权部门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补办鉴定和灭籍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齐齐哈尔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对各县(市)、南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并对其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七日起施行。各县(市)、南市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上报齐齐哈尔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1994年1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