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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3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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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二○○八年五月六日
  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山东省有关项目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计划内,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农机、气象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牵头部门;市、县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农机、气象等部门是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项目中长期规划。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行业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查审批或转报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一般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写。其中,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写;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应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应由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大型基建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审查审批或转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待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被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
  大宗设备和材料由市级负责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条 项目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主要是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将项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项目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项目投资计划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需编制施工图设计的较大项目应在12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开工,但开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个月。
  项目既不按期开工建设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后仍不能开工建设的 ,发展改革部门可提请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撤销该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待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县区的应及时拨付到县区财政; 市直的应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所在的会计工作站帐户,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划入,捆绑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分期报帐制,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报帐,市直项目到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派会计工作站报帐,县区项目到县区财政部门报帐。报帐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复核,财政部门负责报帐。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或不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的,视情节可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写出申请验收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要求;(五)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四)项目审计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城管〔2008〕15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奖励:

  (一)无证诊所、非法行医的;

  (二)私宰畜禽的;

  (三)非法用地、违法建筑的;

  (四)破坏绿化的;

  (五)堆放垃圾、余泥渣土或污染道路的;

  (六)乱张贴广告的;

  (七)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

  (八)损坏道路桥梁设施的;

  (九)偷盗、损坏路灯设施的;

  (十)偷盗、损坏防“四害”设施的;

  (十一)违法养犬的。

  第三条 奖励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举报无证诊所、非法行医的,每次奖励1000元。

  (二)举报非法屠宰点一次屠宰生猪5头以上,或牛2头以上、或羊、狗6只以上、家禽50只以上的,各奖励100元;举报猪每超过1头奖励20元、牛每超过1头奖励40元、羊或狗每超过1只奖励15元,家禽每超过10只奖励20元,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举报非法用地、违法建筑的:

  1.举报新破土动工的违法建筑,或举报尚未竣工又重新开工的违法建筑,奖励3000元;

  2.举报改变用地功能的,每宗奖励3000元;

  3.举报乱搭建的,按搭建物的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奖励10元,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四)举报破坏绿化的:

  1.举报偷砍树木的,每次奖励200元;

  2.举报侵占绿地或者其他破坏绿化行为的,每次奖励100元。

  (五)举报堆放垃圾、余泥渣土或污染道路的,按垃圾体积或污染的道路面积奖励,敞开堆放垃圾0.5立方米以上,余泥渣土1立方米以上或者污染道路10平方米以上,超过12小时未清理的,奖励20元。

  (六)举报乱张贴广告的:

  1.乱张贴广告的,按撕下的纸张大小奖励:纸张小于16K,每张奖励0.01元;纸张大于16K,每张奖励0.02元;

  2.大量印制广告并张贴的,按查获广告的数量奖励:纸张小于16K的,每张奖励0.005元,纸张大于16K的,每张奖励0.01元;查获的广告数量超过2万张的,奖励2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元。

  (七)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按广告面积奖励: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20平方米的奖励50元,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立柱广告奖励100元。

  (八)举报损坏道路桥梁设施的:

  1.发现并报告桥梁结构安全隐患(如梁、柱歪斜,结构变形、位移等),奖励200元;

  2.举报偷盗桥梁栏杆的,奖励50元;

  3.举报车辆撞坏桥梁栏杆、防撞墙的,奖励50元;

  4.发现并报告路面天吊窿(即路面出现小洞,基础被淘空影响稳定)的,每处奖励100元。

  5.举报偷破偷挖主干道、快速路的,奖励100元;

  6.投诉偷破偷挖次干道以下等级市政道路的,奖励50元。

  (九)举报偷盗、损坏路灯设施的:

  1.举报撞断路灯杆的车主并提供其车牌号的,奖励100元;

  2.举报偷盗、破坏路灯设施的,奖励100元;

  3.抓获偷盗、破坏路灯设施嫌疑人的,奖励200元。

  (十)举报偷盗、损坏防蚊闸的,每处奖励20元。

  (十一)举报违法养犬的:

  1.举报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每只奖励10元;

  2.举报饲养烈性犬的,每只奖励20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代替案件举报人领取案件举报奖励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区城管部门举报。市、区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或基本卫生状况描述)、违法时间及地点。必要时,城管部门可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照片、书证、物证、音像等资料或材料。

  第六条 市、区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转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七条 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如下:

  (一)登记。市、区城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市、区城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调查,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调查或查处终结后,形成书面材料。

  (三)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受理人填写《深圳市城管业务举报奖励登记表》,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奖励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关举报者的材料及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漏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作为市局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9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说明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章)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pdf
  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说明.pdf
  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pdf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



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和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



用药豁免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由医学专家和反兴奋剂专家组成,其中医学专家不少于三人。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过半数的成员不得在反兴奋剂中心担任任何正式职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制定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指南,针对不同伤病所需的医学信息,提供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第五条 运动员申请赛外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应当在使用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申请;如果申请赛内使用,应当在该赛事开



始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提交申请。



除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必须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等意外情况外,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不受理任何事后追补方式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运动员,应当在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之日起七日内,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追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第六条 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见附1)。



(二)有关病历 (包括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必要性,以及使用其它非禁用物质或方法对治疗影响的文字说明。



(四)申请人同意将其申请豁免的所有信息提交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以及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专家的书面意见。



(五)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资料,可以采用当场提交、邮寄、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相关资料应当用扫描件形式一同上报。无论采用何种提



交方式,都必须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原件。



第八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规定不需要获得治疗用药豁免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职权范围,而应当由其他有关组织或机构负责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组织或机构申请。



(四)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审批治疗用药豁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实没有其它合理的、可以替代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措施。



(二)运动员在治疗急性或慢性伤病过程中,如果停止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会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明显损害。



(三)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只是为了使身体恢复至正常状态,而不会产生任何增强运动能力的作用。除病理原因外,不允许使用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提高内源性激



素水平。



(四)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原因,不是由于非治疗目的使用了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所造成。



第十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成员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在审查该申请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审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时,可以征求其认为合适的医学或其它学科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和反兴奋剂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审批过程中知悉的运动员医疗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所要求的与申请有关的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运动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作出批准使用的决定,并发给申请人《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见附2,以下简称《批准书》)。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单位,并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未获批准的运动员可以依照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运动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书》的要求用药。如果服药次数、剂量、给药途径和持续时间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未按照 《批准书》要求用药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将撤消对该运动员的用药批准。



运动员需要延长已经取得的治疗用药豁免的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批准后使用。



第十七条 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当向兴奋剂检查人员出示《批准书》,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允许使用的禁用物质或方法名称以及 《批准书》编号。



第十八条 运动员吸入使用福莫特罗(formo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沙美特罗(salmeterol)和特布他林(terbutaline),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申请吸入使用上述物质的治疗用药豁免,除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外,运动员还应当提交以下医学资料:



(一)完整病史。



(二)针对呼吸系统的完整临床检查报告。



(三)一秒用力呼气量测量报告。

(四)如果存在气道阻塞,在吸入短效β 激动剂后重复进行呼吸量测定以证实支气管痉挛的可逆性。



(五)如果不存在可逆性气道阻塞,需通过支气管激发试验以确定气道高反应性的存在。



(六)医生的准确姓名、专业、地址(包括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



未获得治疗用药豁免批准的运动员,如果因为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等意外情况需要吸入使用上述物质,应当在开始使用之日起七日内,以事后追补方式提交使用以上物质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并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用药名称。追补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获得批准后,如果发生上述物质的阳性检测结果,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定,不按阳性处理。



第十九条 运动员赛内通过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或直肠给药途径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运动员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包括关节内、关节周围、腱周围、硬膜、皮下及吸入途径,应当在接受赛内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用药名称、使用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条 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列入各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应当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所属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定,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上款规定的运动员应当在获得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批准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批准书》报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反兴奋剂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119/00123f3eabca0c6ee89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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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说明



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治疗用药豁免工作,是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同时允许运动员出于治疗伤病的目的,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使用某些禁用物质或方法,有利于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体现了体育运动以人为本的宗旨。



实施治疗用药豁免,是国内外体育运动中保证运动员安全用药的通行做法。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以下简称《国际标准》),对治疗用药豁免工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并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于2005 年开始着手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于2007 年3 月制定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体科字〔2007〕49 号),成立了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成立后,根据职责分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将治疗用药豁免审批职能移交给反兴奋剂中心。自2009 年1 月起,反兴奋剂中心开始负责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承担审批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职责。在准确把握2009 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标准》的新变化,系统总结治疗用药豁免工作中的新问题、新做法、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反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形成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反兴奋剂字〔2009〕112 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于2009 年7 月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反兴奋剂中心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指导原则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办法把握了三条指导原则:一是,以服务运动员为宗旨,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提供便利,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二是,确立明确、具体、严格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和审批制度,引导和规范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维护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坚持本办法确立的制度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保持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规范性和适应性。



根据上述指导原则,办法规定了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并对吸入使用治疗哮喘的特定物质和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体育运动中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的协调、统一,结合我国体育竞赛的实际情况,办法区分了三个层面的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制度:一是,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和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适用本办法,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反兴奋剂中心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以下简称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第三条);二是,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列入各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所属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定,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或国际赛事组委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报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三是,为了保障省级体育竞赛参赛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省级体育竞赛组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反兴奋剂中心批准后,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参赛运动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关竞赛组委会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三、关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



为了维护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办法规定了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和组成人员,明确了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受理、审核和批准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主要职责(第四条)。为了加强治疗用药豁免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办法规定: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制定、发布治疗用药豁免指南,针对不同伤病所需的医学信息,提供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第四条第四款)。



四、关于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制度



办法以严格的事先申请和审批为原则。对于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时限,办法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申请赛外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提交申请;二是,申请赛内使用的,应当在该赛事开始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提交申请(第五条第一款)。这里,二十一日的最短时限要求与《国际标准》是完全一致的。



一般地,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运动员,在获得批准前不得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但是,考虑到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等意外情况下,运动员可能没有足够时间提交申请,为了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办法规定:在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必须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等意外情况下,运动员可以通过事后追补方式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第五条第二、三款)。



办法规定了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和提交资料的方式(第七条)。为了方便运动员提交申请,办法规定:运动员可以采用当场提交、邮寄、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为了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办法规定: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相关资料应当用扫描件形式一同上报。无论采用何种提交方式,都必须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原件。



此外,办法规定了应当重新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情形:一是,服药次数、剂量、给药途径和持续时间发生变化的;二是,需要延长已经取得的治疗用药豁免的有效期的(第十六条)。重新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继续用药。



五、关于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制度



为了减少无效申请,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办法规定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受理制度,要求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二是,不需要获得治疗用药豁免批准的;三是,不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四是,需要补正申请资料的(第八条)。

根据《国际标准》的要求,办法规定了审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遵循的四条实质标准:一是,没有合理的替代治疗措施;二是,停止治疗会对运动员的健康造成明显损害;三是,治疗不会增强运动员的运动能力;四是,治疗与之前违规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无关,也就是说,运动员之前违规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所造成的身体损害,需要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再行治疗的,申请治疗用药豁免不能获得批准(第九条)。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条标准,才能获得批准。



为了使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尽可能早的得到治疗,办法规定: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这里,二十一日只是办法规定的最长审批时限,为了保证运动员得到及时治疗,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将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力争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这一审批时限与《国际标准》规定的三十日的审批时限相比,缩短了九日。为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办法规定: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第二款)。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申请人的救济途径,规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未获批准的运动员可以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第十五条)。



此外,为了保障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的公正性,办法规定 了回避制度 (第十条);为了增强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的科学性,办法规定了征求意见制度 (第十一条);为了保护运动员的隐私,办法规定了运动员医疗信息保密制度(第十二条)。



六、关于吸入使用治疗哮喘的特定物质和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的特别规定



2009 版《国际标准》取消了吸入使用β 激动剂(福莫特罗、沙丁胺醇、沙美特罗和特布他林)和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的简易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程序。根据这一变化,办法对吸入使用治疗哮喘的特定物质和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作出了特别规定。



对于吸入使用β激动剂,办法规定:运动员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吸入使用上述物质的治疗用药豁免,除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外,运动员还应当提交临床检查报告等相关医学资料(第十八条第二款)。考虑到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等意外情况下,运动员可能没有足够时间提交申请,办法规定:运动员如果因为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等意外情况需要吸入使用上述物质,应当在开始使用之日起七日内,以事后追补方式提交使用以上物质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并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用药名称。追补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获得批准后,如果发生上述物质的阳性检测结果,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定,不按阳性处理(第十八条第三款)。但是,如果运动员只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用药名称,未在开始使用之日起七日内及时追补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或者追补豁免申请未能获得批准,都将会导致阳性结果。



2009 年《禁用清单》规定,所有糖皮质类固醇禁止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或直肠给药。据此,办法规定:运动员赛内通过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或直肠给药途径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第十九条第一款)。对于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办法规定:运动员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包括关节内、关节周围、腱周围、硬膜、皮下及吸入途径,应当在接受赛内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准确填写用药名称、使用时间和方式,否则将会导致阳性结果(第十九条第二款)。

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119/00123f3eabca0c6ee8a1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