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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8:1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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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新增投资、省调控资金、地方国债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是市级项目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是县区级扩大内需项目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负总责。各责任主体要细化责任,制定目标,规范投资行为,完善建设条件,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实施进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建设管理的综合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综合协调、调度和投资计划下达,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进行调度,参与项目检查监督,组织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建立问题台帐,督促和跟踪问题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划拨,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及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等规定的实施,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的审核上报。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环评审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并监督执行。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扩大内需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国家扩大内需的投向重点;不符合规划和投向的项目,发展改革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不得上报。
  第五条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审核、上报项目。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报扩大内需项目,必须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招投标、环评、土地、规划、配套资金落实等文件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前期工作不落实或不完备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计划下达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收到上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要在5日内转发。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未经批准部门同意,不得调整计划内容。
  第八条 收到上级下达我市扩大内需资金计划后,市财政部门要在5日内下达预算指标。
  第九条 市财政负责需财政资金配套的市级项目的配套,县区财政负责需财政资金配套的县区项目的配套,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有资金的落实。市、县区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承诺以及下达的计划,将各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要广开融资渠道,确保配套资金全部落实。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科学安排实施进度,倒排工期,加快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程序,落实用地、环评审批、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条件,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工期等,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核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核准的招标方案实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额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把安全生产关。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实行半月报表制度。各县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规定的格式,于每月5日、20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对口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各县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确保上报数据准确、真实。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台帐。台帐主要包括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程序性审批情况,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招标投标、合同、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等“五制”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等。台帐要及时更新,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从项目申报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报告。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竣工报告、设计报告、施工报告、监理报告、质检报告等资料。由发展改革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进行后评价。涉及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有关部门应依法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的总体协调和指导,监察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对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承诺不兑现、限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以及弄虚作假等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其所在县区、部门通报批评,并把问题项目纳入重点管理,直至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改革、监察部门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和省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前期、申报、建设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和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管理办法,遵照国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 〔2003〕4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加资金投入,实现五年翻番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以外客商在市本级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均可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工作。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增设投资服务科,专人专职为客商开展全程代理服务。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负责代理投资项目的立项、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红线图、施工许可证、劳动用工、消防、环保等有关事项的审批、登记、缴费、办证等;
  2、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办理乃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3、负责督查有关部门为投资项目开展优质服务;
  4、负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四条 市直有关行政审批单位的“一把手”,是项目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报批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从事项目代理服务工作,按下列程序受理:
  1、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服务科,向客商列出办理相关手续应准备的申报材料和应缴规费明细清单,并告知客商其它有关事项;
  2、由客商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申报材料,提出代理申请,并填写授权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3、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客商授权,向客商开具《项目代理限时办结承诺书》,预收相关规费(办结后多退少补);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责成大厅有关窗口和有关单位,实行并联审批和收费“一单清”。
  5、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将代理完毕的证照手续和收费票据,上门移交给客商。同时,向客商发放《终身跟踪服务卡》。
  第六条 凡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代理的投资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具体时限为:
  1、单项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个工作日;
  2、一般综合性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
  3、重大复杂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需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项目代理所涉及的服务单位责任为:
  1、市工商局窗口根据申报材料提出联办意见,主持联办单位参加联审会议或联合踏勘,对联办窗口、单位意见汇总,办结审批手续。
  2、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外汇、环保、国土、城管、建设、税务、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消防支队、开发区、中介机构等有关联办窗口和单位,要按时派员参加市工商局窗口主持的并联审批会议或联合踏勘,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
  3、市工商局窗口负责项目并联审批收费“一单清”。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专人全程做好并联审批的督查协调工作,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代理项目需要报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或省以上部门报送,若需要客商本人参加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批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集中组织报批。
  第八条 投资项目代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实行优质、规范、廉洁、高效服务,严禁“索、拿、卡、要”,对影响办理时效的,按《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宜发[2002]11号),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代理项目进入生产经营过程,继续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实行专人跟踪,上门服务,排忧解难。为客商颁发“一牌两卡”,杜绝除刑事案件之外的任何检查和收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运作情况、突出成效及问题等,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落实上述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示范平台免税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附件: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据此,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示范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三)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四)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示范平台,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见附1);2、资产总额(指为建设本平台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和累计购置设备原值(是指将为建设本平台而进口的设备和采购的国产设备的原值合并计算,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原值,当年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的审计报告并附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及清单;3、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情况的报告;4、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及服务满意度的测评意见(具体测评要求以及测评意见表详见附2、3);5、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示范平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最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名单。
五、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六、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享受免税政策的示范平台将复审申请报告和两年的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服务中小企业的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名单。
七、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省(市):

平台机构名称
国家示范平台
批准时间、类别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平台性质 □ 企业 □ 事业 □ 民办非企业法人 □其他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服务内容
资产总额(万元) 员工人数
年营业收入(万元) 专职技术人员数
年服务小企业数(家) 服务满意度(%)
累计购置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台(套)数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省市测评、审核意见:
(服务户数、满意度)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省级中小企业
管理部门 财政 直属海关 国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要求

一 、测评组织
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税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上年度的服务户数和满意度情况进行测评。
二、测评数量
根据示范平台上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户数(不得低于150家)随机抽取10%,了解其对示范平台服务情况和满意度。
三、测评方法
对随机抽取的中小企业客户,采取上门拜访、电话询问、网络互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并将测评意见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
服务平台名称  
测评方法 □上门拜访 □电话询问 □网络互动 □书面征求 □其他
抽样企业名称  
地 址  
从业人员(人数)   主营收入 □4亿元以下 □2000万元以下 □300万元以下
被访人员姓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很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服务质量      
服务价格      
服务态度      
总体评价  
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