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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2:5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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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推动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激励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研究,不断创新,以优秀的社科成果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新保山提供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保发〔2006〕29号)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5月13日下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07〕58号),并于2007年、2009年分别组织了两届评奖工作,得到了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响应,为促进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保山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两届评奖工作实践,决定对评奖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条 评奖原则。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行业部门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和有利于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原则。

第三条 奖项设立。奖项名称为“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以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奖。奖项分设专著奖和论文奖两类,每类分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特等奖、一等奖可空缺),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专著类: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五条 奖金来源。奖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六条 评奖范围。评奖工作每两年组织一届,在规定时限内符合下列要求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市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省级以上报刊、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二)市内经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部刊物或内部出版物刊发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三)市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保山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和出版、并产生良好影响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第七条 评奖标准。具有原创性、科学性、思想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在实践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含调查报告)、科普读物、工具书、译著和古籍整理等。

特等奖: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某一学科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并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或相应的奖项;获厅局级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根据获奖情况优先参评。

一等奖:提出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对某一学科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成果;在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创新,提出的对策、建议、办法和措施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具有重要作用并在省内外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在学科理论或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新进展,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成果;针对某一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系统科学的阐述,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具有重要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进行了正确的、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阐述,对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有一定的科学见解和参考价值的成果。

第八条 组织领导。评奖工作在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同时聘请一名省级社科专家为副主任),选聘14—18名市内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市级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社科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社科联主席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社科联根据当届申报成果构成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发文。评审委员会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组。

(二)评定特等奖和一、二等奖。

(三)审定三等奖。

(四)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审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成员4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选,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聘任,可连聘连任。专业评审组职责是:

(一) 负责本专业的成果评审。

(二) 对本专业成果的思想性、学术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 评出本专业的三等奖,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特等奖、

一、二等奖。

(四) 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本组评审情况。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由本人或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按要求填写《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属个人成果的由个人申报;属工作成果并署明主要编撰者的可以单位名义申报,也可以个人名义申报,同一成果只限以一种身份申报一次,单位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要件。申报评奖的成果,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成果及佐证材料,做到程序规范、要件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步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评出三等奖,提出特等奖、一、二等奖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对特等奖和一、二等奖进行评审表决,审定三等奖。

第十四条 评审要求。

(一)有成果参评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评审时必须回避。

(二)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结果的表决,实行记名投票,对所选结果负责。

(三)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在应参会人数60%(含60%)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实到会人数60%(含60%)以上同意的表决结果为有效。专业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临时调整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公示要求。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定后,在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十六条 异议提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结果中的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成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要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要件不齐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在遵循必要的保密纪律前提下,对符合第十六条要求的异议进行受理,并向涉及异议的成果推荐单位发出异议协查函,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核实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复议,并答复异议提出人或单位。

在异议受理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及成果推荐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否则视推诿拖延为放弃异议,视敷衍塞责为承认异议。

第十八条 奖项确定。在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相关事项。

(一)获奖证书可作为获奖者评职、晋级的依据。

(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三)获奖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终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八二宪法颁布30年来,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研究重心上的重要转移,即从对宪法解释体制的研究转移到对宪法解释本体论问题——例如宪法解释的性质、目标、方法的关注上来。这一学术研究重心的转变在进人新世纪后更加明显。从学术发展史的角度观察,我国宪法学研究重心的转变,体现了我国宪法理论研究的发展和深化。本文拟就这一转变做简要的回顾并稍加评论。

一、从宪法解释体制到“宪法司法化”

宪法解释在我国“入宪”的时间甚早。七八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八二年宪法确认了这种宪法解释体制,但从八二宪法颁布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宪法学界并没有将宪法解释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我国第一部宪法学统编教材只用了很小的篇幅对宪法解释的原因和体制进行了粗略的介绍,[1]同一时代出版的两本重要的宪法学专著甚至都没有提到宪法解释问题。[2]那个时代宪法学界更为关心的倒是宪法监督(违宪审查)问题。不过从宪法学理论上说,宪法监督与宪法解释密切相关,[3]宪法解释本身也是宪法实施的构成部分,宪法监督与宪法解释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宪法学界对宪法监督体制的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对宪法解释问题的研究。整体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的研究重心从宪法解释的一般概念和宪法解释体制转移到法院能否进行宪法解释的问题上来。这是一个研究逐渐走向深入的过程,也为本世纪初“宪法司法化”的浪潮埋下了伏笔。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对各国宪法解释体制的介绍,以及对我国宪法解释权归属的论证。1988年发表的《论宪法解释》[4]一文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宪法解释的原理、各国的宪法解释体制。这是一篇具有综论性质的学术论文,其对我国宪法解释体制的论证深入而具体,已经显现了当代宪法解释学的某些端倪。此外,还有一些论文对宪法解释的一般概念与功能进行了介绍,例如1990年发表的《论宪法解释》一文探讨的问题主要有宪法解释的原因、解释的原则、解释机关、解释的类型以及解释的效力。[5] 1993年发表的《宪法解释之比较》[6]也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具体阐述了宪法解释的原因、解释机关、解释原则和解释的效力。由今日的眼光观之,这些文章具有论纲的性质,着眼于对宪法解释一般性问题的介绍,但无论对外国宪法解释问题的介绍,还是对我国宪法解释问题的论证都显得不够深入。

1993年之后,我国宪法学界出现主张改革现有宪法解释体制的论文。这是因为,我国现有的宪法解释体制有其固有的缺陷。现行宪法只将宪法解释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繁重的立法任务在事实上无法承担宪法解释的重任,从实践层面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做出过正式的宪法解释。为解决这一实践性难题,有不少学者主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成立专门性的宪法解释机构负责宪法解释。[7]更有学者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宪法解释权。该学者认为,现行宪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机构并不合理,因为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以其立法权为基础,为立法权本身所固有,它可以依据立法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却应当成为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并不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全国人大可以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推翻法院的宪法解释。[8]也有学者主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宪法解释权,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立违宪审查庭来进行宪法解释;当两者的解释发生冲突时,则以宪法委员会的解释为准。[9]

由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理论主张,随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作出司法解释而逐渐产生影响,尽管当时就有对此提出质疑的论点,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不合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10]但“宪法司法化”的主张依然成为进人新世纪后宪法学界最热门的话题。[11]各方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由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妥当性,但也有不少学者反对“宪法司法化”的提法,反对由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他们或者主张回到我国宪法确立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宪法解释的模式,[12]主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直接承担释宪职能;[13]或者主张选择欧洲大陆的宪法解释模式,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专司宪法解释。[14]有意思的是,“宪法司法化”的主张即便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废止有关“齐玉苓案”的批复后也没有消失,依然有学者主张法院适用宪法是我国宪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特点,[15]还有学者论证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并不是排他性的,法院解释宪法不仅是法院的职权,也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16]

单从学术讨论的频度上说,进入新世纪后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体制的探讨在逐渐淡化。其缘由似乎在于两个方面。其一,经过多年对各国宪法解释体制的介绍和对我国现有机制的研究,多数宪法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宪法解释体制运行不利,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这是一个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且极为稳重的学术主张,代表了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对此只需付诸实践,无需再多的论证了,而且也很难再论证出新意。其二,“宪法司法化”的论点虽然依然存在,但其学术主张却存在宪法文本上的较大障碍。我国《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这是“宪法司法化”的论点无法回避的事实。除非修改宪法直接赋予法院以宪法解释权,否则“宪法司法化”难以实现。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没有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制度空间,[17]继续讨论“宪法司法化”的学术意义不大。当然,总体来说,我国宪法学界30年来对宪法解释体制的探讨具有非常浓烈的“修宪思维”,无论是主张设立专门宪法解释机构的论点还是“宪法司法化”的主张,都要想方设法“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严格来说这已经超出宪法学家的应有立场。宪法学的任务在于通过各种方法解释宪法,而不在于对既有宪法文本的批判。[18]或许在新世纪后宪法学界已经逐渐有了宪法方法论上的自觉,那种纯粹以改善我国宪法解释体制为论述目标的研究在逐渐减少,这是一扇徐徐闭合的门。

二、从宪法解释到宪法解释学

与淡化对宪法解释体制的研究相对应的,则是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的性质、目的和解释方法等本体论问题研究的强化,这是一扇逐渐打开的门。当然,如果要做学术史的探究,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一直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8年发表的《论宪法解释》一文就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宪法解释的几项原则,即遵循制宪者意图原则、整体性原则和社会利益原则。[19]当然,那个时代对宪法解释本体论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是引介性的。这种状况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才有所改变,而令人惊奇的是,实际上早在“宪法司法化”浪潮之前就有学者开始将研究的目光转向宪法解释的本体论问题了。1999年发表的《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是最早专门讨论宪法解释基本性质问题的论文。[20]这篇论文较为详尽地讨论了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主张宪法解释既不可能绝对客观,但也不能主观恣意,而应寻求一种相对客观的解释。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该文对客观性和主观性的讨论,实际上是对宪法解释目标的讨论,而这是法解释学最为基本的问题。[21]2000年,又有学者从宪法解释方法的角度,评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22]与同时代人们对宪法解释体制的关注,尤其是与2001年后出现的“宪法司法化”的浪潮相比,这些对宪法解释目标与方法的讨论并不是当时宪法学的主流,但它却标志着宪法解释研究转型的开始。

进入21世纪后,虽然“宪法司法化”的讨论盛极一时,但对宪法解释本体论的研究却逐渐成为一道洪流。在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宪法解释学:基本框架、程序与方法”研讨会上,“宪法解释学”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宪法解释学被认为是解释宪法的理论、规则、知识与方法的一门独立学科,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的地位。[23]这一学术会议是我国宪法解释研究的重要转折点,而宪法学者对宪法方法论的逐渐自觉为这个转折的出现和深化奠定了基础,并起到了推进器的作用。2001年就有学者疾呼宪法学的研究应当“围绕规范”,主张宪法规范是宪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而对宪法规范的解释正是宪法学的“看家本领”和“独门暗器”。[24]随着法学方法论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兴起,有更多的学者开始强调宪法学的固有立场,主张宪法学的研究应当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强调对宪法文本的尊重;[25]主张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展开宪法解释。[26]可以说,宪法学者在方法论上的自觉以及对宪法文本的强调,导致了对宪法解释本体论问题的研究开始逐渐取代对宪法解释体制的研究。另外,正是因为有了这种方法论上的自觉,宪法学者即便是对宪法解释体制的研究也主张要以宪法文本为基础,而非抛开文本提出理想型的修宪建议。[27]

新世纪以来,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的研究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宪法解释方法论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可谓当代宪法学的显学,成果丰硕。从发表的学术成果看,有对宪法解释方法论进行概括式讨论的论文,[28]但更多的是对某一种解释方法的专论,例如,比较解释[29]结果取向解释、[30]社会学解释方法等的讨论。[31]二是对外国宪法解释学和解释方法论的引介,主要是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引介,宪法学者对此发表的论文主要集中于对美国原旨主义解释方法、[32]文本主义方法、[33]德沃金的宪法解释理论等的讨论,[34]也有结合具体案例对德国宪法解释方法的介绍。[35]相比之下,结合具体案例对宪法解释方法的阐述更有针对性,令人印象深刻。三是对宪法解释专门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宪法解释的基本性质、[36]合宪性推定、[37]合宪性解释、[38]宪法解释的效力等的讨论。[39]四是对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的阐述和分析。[40]

总体来说,21世纪前十年可谓宪法解释研究的深化时期,由于有了方法论上的初步自觉,宪法解释研究的范围、深度,尤其是对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当然,因为宪法学界在方法论上的自觉尚属初步,对宪法解释本体论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更为重要的是,单就对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而言,不少的学术论著尚停留于单纯就方法谈方法的阶段,自觉应用宪法解释方法论证具体宪法问题的少。宪法解释方法如果不能应用于对宪法具体条款的解释并展示其理性论证的功能,关于解释方法的研究结论或许就不具有说服力。[41]因此,对宪法解释的研究,其意义更在于将宪法解释的方法应用于对具体宪法规范的解释,在其中彰显宪法解释方法的理性论辩力和说服力。最近几年,宪法学界已经出现了具体应用宪法解释方法论证某个宪法条款和单项基本权利的学术论著,[42]也出现了应用宪法解释方法对整个宪法基本权利章进行体系化阐述的论著。[43]这是宪法解释学深化的具体表现。

三、宪法解释:对“宪法守护人”的学术监督

八二宪法已经生效实施30年。3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做出过任何正式的宪法解释,虽然宪法学界也曾设法找出其认为具有宪法解释属性的文件,[44]但这样的文件屈指可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3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数以百计的法律文件。需要指出的是,释宪机关对宪法的正式解释并非宪法解释的唯一方式,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既是对宪法的具体化,也是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和实施。[45]就此而言,可以说我国宪法的实施更多的是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而不是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来实施的。这就是我国宪法的实施方式,宪法学界需要面对而不是回避这种实施方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宣布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从规范的角度看,《宪法》第5条所预设的立场至为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未必总是合乎宪法的宗旨。因此,如果我们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当作是对宪法的实施和解释,那么依然存在一个它是否合乎宪法宗旨的问题。如何判断宪法的宗旨,如何认定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标准,这些都是宪法解释的基本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是宪法学界不能放弃的学术责任。十余年来我国宪法解释研究的转型,正意味着宪法学界对我国宪法实施方式的正视。

实际上,任何国家都有一个“监督者由谁来监督(Quis custodiet custodes)”的问题,[46]这个问题不能做无穷尽的倒推,而必须要有一个终结。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美国和德国都有着具体的违宪审查机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因此被称为“宪法的守护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宪法的守护人”作出的任何宪法裁判都能符合宪法的宗旨,因此美国和德国宪法学理论的一个主要目标就在于对宪法裁判的评论,即对宪法裁判机关作出的宪法裁判进行学理上的批评。这既是对“宪法的守护人”的监督,也是对宪法原则和规范的呵护,还是学术研究发挥政治功能的重要体现。我国没有类似德国和美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我国并非没有“宪法的守护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学术监督,就是宪法学界不能忽视的义务。反过来说,如果宪法学界一味地纠缠于对宪法解释体制的讨论,醉心于“宪法司法化”的幻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弃之不顾,这不仅意味着宪法学界没有正视我国宪法的实施方式,更意味着宪法学界放弃了其学术责任。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可以说美、德宪法学理论都是围绕着释宪机关的宪法实践而建立起了自己的宪法理论大厦,这些宪法理论反过来又影响到该国的宪法实践,从而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比如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1919年在申克诉美国案中提出的“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标准,一开始只是一个刑法上的认定犯罪未遂的标准,它和基本权利的保护毫无关系。[47]不过这个标准在提出之后即受到了同时代的汉德法官和宪法学家贾菲的学术批判,贾菲同年即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战时的言论自由》的学术论文,对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规范目的—发现真理进行了详细的讨论,[48]后来霍姆斯和贾菲还有着当面的讨论。霍姆斯显然受到了贾菲学术讨论的影响,他后来在Abrams v. UnitedStates案中就是顺着贾菲的思路,提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目的在于发现真理,并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改造为“明显且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imminentdanger)标准。经过上述改造,发现真理即成为阐明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规范目的的重要理论,而“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一跃成为言论自由的特殊保护标准。这个过程彰显了宪法理论对宪法实践进行学术监督的巨大意义。

对我国来说,宪法学理论对宪法解释基本问题,尤其是解释标准和方法的探究,能够为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提供较为具体的指引。一般来说,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很多时候它并不能为立法机关提供具体的指引。例如根据我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一个概括限制条款,立法机关可以根据这个条款制定限制基本权利的立法以维护公共利益。问题就在于“公共利益”的概念过于不确定,因此如果听任立法机关对《宪法》第51条的任何具体化立法,则任何在立法机关看来不合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将不能得到宪法的保护,[49]这显然有违宪法保护基本权利的宗旨。宪法学的任务,就在于要对公共利益概念做类型化处理,并提出具体的限制标准。例如,虽然《宪法》第51条是概括限制条款,但因为宪法对各个基本权利的保护程度不同,所以各单项基本权利在公共利益的尺度上未必都有着相同的权重。[50]基本权利的这种特点,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时,要具体考虑各项基本权利的不同属性以及宪法的不同保护程度,从而使其所制定的法律能最大程度地符合宪法保护基本权利的宗旨。因此,未来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的研究,应当在精细化上多下功夫,通过对宪法解释方法的具体应用,而对各单项基本权利的属性、保护程度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形成较为成熟而稳定的理论体系。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宪法解释理论就能够对立法机关提供具体的指引,并发挥学术监督的功能。

四、结论

20世纪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体制的研究,就设立专门宪法解释机构的结论而言可谓深有共识。宪法学界的这个基本共识也得到了中共中央的回应,[51]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术研究的政治功能。21世纪以来,宪法学界出现了回归法学立场的趋势,开始强调宪法解释学在整个宪法学体系中的核心位置,主张将宪法文本作为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这是宪法学界方法论上逐渐自觉的体现。当然,这种方法论上的自觉目前还在行进当中,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方法论的研究尚在起步阶段,共识远未形成,还不足以应用宪法解释方法就宪法具体条款达成有共识的解释方案。例如对于物权法是否违宪的问题,它显然涉及对《宪法》第12条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的解释,学界的争议虽然热闹,但多数属于各说各话,无法达成共识,自然也就无法履行学术监督的责任。未来宪法学要做的,就是要在方法论自觉的基础上,通过精细化的研究,逐渐在宪法解释目标、宪法解释性质和宪法解释方法等问题上构筑宪法解释的理论体系,并在方法论的基础上构建和形成对宪法条款之解释方案的基本共识,从而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形成有效的学术监督。




注释:
[1]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
[2]王叔文:《宪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0页。
[4]甘藏春:《论宪法解释》,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4期。
[5]王玉明:《论宪法解释》,载《现代法学》1990年第4期。
[6]张庆福:《宪法解释之比较》,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
[7]胡弘弘:《试论宪法解释》,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牛凯:《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8]王磊:《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类似的观点还有苏晓宏:《论宪法的司法解释》,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9〕2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各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高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教师从事教学、教研、教改、指导实践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进行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的业绩。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努力为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以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具体要求。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
(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业务技术流程。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活动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出版符合高职教育工学结合要求的特色教材2万字以上。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通过处理和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承担行业企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项目,参加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项目1项以上;或为企事业单位完成专业调查1项以上,形成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七)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1项以上。
(八)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校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奖励。
(九)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讲师职务满6年。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积极参与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作为团队骨干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四)积极参与管理工作,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通过兼职、交流、挂职等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或承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考评员证书或技师证书。公共课教师应有参与专业建设或指导社团活动的经历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七条 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校级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优秀。
(三)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奖励1项以上。
(四)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五)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称号1项以上。
第十八条 教研、科研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科研或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省部级以上高职教育规划教材4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4万字以上。
(三)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四类科研课题(前3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四)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5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获省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1项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2项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参与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前3名)1项以上,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参与完成较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前3名),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除具备第十五至十八条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科研论文3篇以上。
(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获得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3名)1项以上。
(三)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五)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要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主持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不断完善工学结合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主持学校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过3名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在培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举行1次以上“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与行业企业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过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或主持本专业重点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在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和生产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的高度评价。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1学年以上或每学年主讲1次以上全校范围的讲座或报告会。
第二十三条 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积极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省部级示范院校、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与国家级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主讲课程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任期内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4年以上为优秀。
(三)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专业竞赛、评比中获省部级一等奖或市厅级特等奖1项以上。
(五)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二十四条 教研、科研业绩符合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教科研业绩同时具备以下2条基本要求:
1、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创新型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编写国家级高职教育规划教材6万字以上,并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三类科研课题(前3名)或四类科研课题(主持)1项以上;或承担国家级教研项目(前5名)或省级教研项目(前3名)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6万字以上。
(三)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5名)1项以上。
(四)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名)1项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六)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成效显著,主持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2项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成效显著,主持完成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显著,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很强的实用价值。
(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教授资格,除具备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一类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二类以上科研奖励二等奖(前3名)1项以上。
(三)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一等奖。
(五)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2项以上。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管理工作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六)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七)仍被聘从事教学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八)从企业聘用的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兼职教师,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工作需要自行聘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教育厅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实践教学效果考评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备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六)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省教育厅评审时组织专家鉴定,实行鉴定评审合一。
对研究成果的专家鉴定和对项目效益的专家评价应由省部级教育、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并提供权威的鉴定材料。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八)专业技能奖励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评比、颁发的奖项。
(九)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学校专题报告推荐、教育厅批准也可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到附表6。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5〕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论文分类表

等级 论文收录数据库
一类 《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新华文摘(全文)
二类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三类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四类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表2 科研课题分类表

等级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30万元以上)
三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5万元以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15万元以上)
四类
(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五类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万元以上)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经费1万元以上)



表3 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会类
一类
(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二类
(省部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见附件1)
三类
(市厅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厅科学技术奖 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表4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国家级教学团队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工程认证等)
省级 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教育厅重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等)
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精品课程



表5 教学成果分类表

类别 教学成果
国家级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表6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分类表

等级 专业实践业绩
一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副裁判长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2次以上或金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2次以上或获铜奖1次以上
国家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在文化部主办的比赛中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国家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二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省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或文化厅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1项以上
在音乐创作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其中1篇须送审,此条仅对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适用)
省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