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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1 20:1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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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现将《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档案管理,防止档案损毁或丢失,保障档案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的一项基础性、保障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档案登记。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档案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指导全市档案登记工作。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

各单位在档案登记工作中,负责所属单位档案机构的成立、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审查工作,并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 档案登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含下属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驻市中省直单位的档案登记;

(二)县(市)区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档案登记;

(三)县(市)区档案局向市档案局申报登记。

第六条 各单位档案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的情况;

(二)保存档案的种类、数量以及寄存或者代管档案的情况;

(三)重要、珍贵档案的目录;

(四)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保管情况;

(五)需抢救档案数量;

(六)档案销毁情况;

(七)依法应当予以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登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工作的培训活动,增强各单位的档案登记意识,保证本办法规定的档案登记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到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或注册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登记。

第九条 已经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分设、合并、迁移,应当在被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档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 已经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应当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明确档案的流转问题,并及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便提前做好档案处置的监督与指导,避免档案损毁或遗失。

原单位的主管人员在终止活动后的30日内,到原发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档案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登记,按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所有权属个人,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重要档案,鼓励档案所有者办理档案登记。市及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必要时,应当上门登记。

第十三条 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填写《档案登记申请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登记申请表》所涉及登记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档案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其补正。

第十四条 《档案登记证》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档案登记证》丢失或损毁,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的档案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档案登记工本费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批准。

第十六条 档案登记实行两年一次的更新情况报送制度。已经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在第三年的第一季度内及时报送本单位两年来档案工作的更新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档案登记的;

(二)不进行更新情况报送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

(四)擅自印制《档案登记证》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的。

第十八条 档案登记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办理档案登记的;

(二)不按要求核实有关登记内容,为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办理档案登记的;

(三)利用档案登记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2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资金,符合奖励标准并获得成功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外来资金指本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以其现金、设备投入我市,或向我市无偿捐献现金、设备的(不包括投资者重组我市老企业的承债和在我市金融部门的贷款)。

  二、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外来资金进行项目投入的必须达到:
  1、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已登记注册;
  2、签定合同中的外来资金按期投入到已注册的企业;
  3、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4)农业项目投入营运。
  (二)无偿捐献的资金到账、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

  三、奖励标准
  (一)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等生产性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二)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三)投入到现代物流和其它项目的(不含房地产和餐饮娱乐业),按到位资金的0.2%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外来投资者出资在100万美元(或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餐饮娱乐业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1%给予奖励。
  (五)争取到的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不包括国外政府贷款项目),按所争取的现金或设备作价的1%给予奖励。
  (六)单个项目奖金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认定
  (一)引荐人的确认。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确认由引荐人提出申请,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表》,报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二)奖励基数的认定
  1、外来资金到位情况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2、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由受偿单位提供资金进账单、设备清单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3、奖励基数不包含投资者在本市银行的融资。

  五、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外来资金引荐登记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荐人在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合同、章程批准证书的影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3、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
  4、受奖者身份证明。
  (二)奖励审查
  1、由市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的奖励申报进行初审,属市级财政奖励的引荐人,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属各县、区奖励的引荐人,将有关材料移交给各县、区。
  2、在《淮南日报》上公示拟奖励的引荐项目,七天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三)奖励实施
  1、引荐来的外来资金,按外来投资企业的财政级次,由同级财政兑现奖励,无偿捐款的奖励由受益方兑现奖励。属市本级财政奖励的,由市政府在每年4月召开的表彰大会进行奖励。
  2、奖励认定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3、奖金的支付: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以每年3月31日国家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4、引荐的项目或资金能确定引荐人的,奖励到个人;属多人引荐或难以确定引荐人的,只奖励到项目,由受奖单位和主要引荐人再行奖励。
  5、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奖励问题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它
  (一)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外籍人士和非淮南籍人士可授予“淮南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淮南市荣誉市民”称号,须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淮南市荣誉市民”证书和金钥匙一把。
  (二)引荐人获得的招商引资奖金为税后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或无偿捐献的受益方负责交纳。
  (三)对引荐外来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个人和团体,由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出台的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淮南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是政府的一大行政违宪行为
 詹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年第85号)等法律是现行我国范围内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这几部法律的实施,对于引进外国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及生产服务技术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及经济建设进程,但是由于时间推移以及对宪法重视程度的提高,上述三部法律中政府行政中的违宪行为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实质上是在中国国土上实施两税法
中国涉外税法始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税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及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税赋从轻,优惠从惠,税费从简的特点。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框架。
1991年4月,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在合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税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统一适用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同时,在流转税、财产税等方面内外资企业也基本一致。但是,法律又规定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有分别,外资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主要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缓等措施上,但内资企业则没有如此的优惠待遇,这样等于在法律框架下形成中国国土上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在所得税征收问题的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
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两税制导致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产生的不平等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颁布以来,外资企业除了能在中国得到世界上最便宜的土地和各种资源,最廉价和最勤劳听话的劳动力,支付最低的环保成本,得到最大的市场份额,享用发展中国家最为优良的基础设施外,还能够获得免交税、少交税的巨大优惠,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上,中国企业统一税率达33%,外资企业在低税率基础上还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和行业特殊减半优惠,实际税赋比例仅为11%左右,而且外商再投资还可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交的所得税,而内资企业则无法有此待遇。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两税制,从几个方面导致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的不平等:一是内外分别、外轻内重的税收政策,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使中国企业即使不出国门也会面临不公平的“国际竞争”,这种以牺牲本国国民利益,长期优惠外国企业而对本国企业苛以重税的法律,严重地阻碍内资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二是外资在中国取得的利润不断上升的同时,对我国的税收贡献比例却在下降,跨国公司很早就总结一句名言,“把GDP留给中国,把利润都拿走”,现在统计的GDP中,一大部分是外国企业创造的,但他们的利润都没在中国,外资企业所带来的就业机会,远远比他挤垮的内资企业所造成的下岗人数少得多。由于不平等的政策,逼得国内的许多企业资金流到国外,假扮成外资再流回来,以支付不必要的成本来享受和外资同等的待遇。三是中国加入“全球化”的目的在于增强国力,而不是为了跟着外国人的指挥棒,牺牲自己的环境、市场和民众利益,以优厚的待遇去吸引外资,只会是为外资创造巨额的利润,成为外资进一步挤压中国企业的生存空间的帮凶。如果实力相对弱小的内资企业都得承受高于外资两倍的税收,我们的税收法律难道就不应更倾向于优惠这些国家税收长期的主要提供者??内资企业吗?
三、 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两税制是违宪行政行为
宪政国家所承认的税收正义,是统一税法也即是一税制(取消两税制)的法理基础,税收的核心是税收正义,税收正当性,平等课税原则以及课税的界限。税收正义追求的核心是量能课税以及课征的目的合理性,这正是实质宪政国家下税收法治化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基础。因此,对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缺乏宪政基础,应属于违宪行为。因为税收法律采取大量优惠政策属于经济税法或管制性税法,其作用机制是利用加重或者减轻税赋从而达到引导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目的,适用奖惩原则或者功绩原则,即其经济活动必然违反税收公平原则,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及经济组织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就是违宪的。
宪政国家的税收正义要求遵循税收法定主义,这也是税收领域至高无上的原则,是我们国家趋向税收法治的努力方向,也是衡量税收法律是否违宪的标准。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要素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不仅如此,有关纳税的对象及内容还必须具体加以明确,否则无法适用将会影响法律的效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拥有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只能属于税收最高立法机关,而目前对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采取两税制措施,更多的是由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甚至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这些无疑是违反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违宪”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既然目前我国所得税实行的两税制是违宪行政行为,既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又不利于我国国力的提高,更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要尽快取消两税制,以税收正义为原则,以宪法为指南,以税收法定主义为路径,建立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一税制,建立符合我国税收法治的税收法律体系及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