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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1:0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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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08〕5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贵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贵阳市规划管理局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分局按照职责负责所属辖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小河区、金阳新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委托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合格后,核发由贵州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原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的,同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实不合格的,应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如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八条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内所有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的;

(三)建设工程已完成用地红线范围内旧房及临时用房拆除的;

(四)2007年3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

(五)建设工程已进行了竣工规划实测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的;

(七)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划审批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二)原规划审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及效果图原件;

(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图件复印件;

(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及建筑单体平面图(含电子版);

(五)建设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七)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八)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阶段检验表复印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标准:

(一)规划许可文件齐全;

(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三)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完成;

(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六)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七)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不合格理由,同时,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在核实中发现申请单位有违规建设行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及时报送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启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印章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字〔2005〕38号

关于启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印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1号)及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中油分部和石化分部3枚印章。

  特此通知。

  附件:启用印章印模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启用印章印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中油分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石化分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4年5月20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项目借款单位(建设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式组建,第一批贷款指标已经下达。为了保证我行准确、及时、全面、方便地掌握贷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报表制度的精神,结合我行对建设项目发放贷款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将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开发银行统计制度。我行编制的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国开统01表),业经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字(1994)168号文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从1994年5月开始,连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H201表)一起按月据实填报,于月后四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我行综合计划局统计处和有关专业局。来不及邮寄的,可先采用电话、传真或电报等方式报我行综合计划局。报表随后寄到,以免影响贷款发放和项目建设。1994年统计年报工作将另行布置。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国开统01表)和实施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填报单位: 199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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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计 | 开行软贷款| 收回再贷 | 专项基金 | 开行硬贷款
|项目代号|项目名称|----------------------|------------|------------|------------|------------
| | |年计划|到位|实际支用|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
|--------|--------|------|----|--------|------|----|------|----|------|----|------|----
| 甲 | 乙 | 1 |2 | 3 | 4 | 5 | 6 |7 | 8 |9 |10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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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统计负责人(签章):
表 号:国开统01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制表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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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行利用外资|其他利用外资| 自筹投资 | 商业贷款 | 其它投资 | |
|------------|------------|------------|------------|------------|备 注|
|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年计划|到位| |
|------|----|------|----|------|----|------|----|------|----|------|
|12 |13|14 |15|16 |17|18 |19|20 |21| 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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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实 施 方 案
一、调查目的: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统计范围: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计划中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上项目。
三、报送时间:月后四日前。
四、报送方式:采用建设项目直接报送方式,报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和有关主管局各一份。用邮寄方式不能按时报到国家开发银行的,请先用电话、传真或电报按“国开统01表”和由国家统计局制定的“H201表”表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然后再邮寄正式报表。综合计划局统计处电话号码为:8472990、8437275,均为传真机号码,电报挂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统计处,邮政编码:100046。
综合计划局把各项目法人的统计资料汇总后,分送行领导及办公厅、政法局、资金局、财会局和各专业局(公司)。并同时报送国家统计局。
五、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关于“项目代号”的说明
项目代号采用10位数字编码,由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需要统一确定,各种报表统一使用。
× × × × × × × ×××
局码 贷款项目类别码 省(市、区)码 顺序码
(1)局码
煤炭石油局 1 农业局 6
电力局 2 林业森工局 7
交通局 3 技改局 8
原材料局 4 开发投资公司 9
机电轻纺局 5
(2)贷款项目类别码
煤炭(不含独立核算的洗煤厂) 01
独立核算的洗煤厂 02
石油 03
华能精煤公司 04
水电 05
火电 06
电站送出工程 07
水利 08
华能集团公司 09
核电 10
节能 11
电气化铁路配套 12
新建铁路 13
铁路(不含新建铁路) 14
港口 15
收费公路、桥梁 16
公路(不含收费公路、桥梁) 17
民航 18
钢铁(不含独立矿山) 19
钢铁独立矿山 20
有色(不含独立矿山) 2
有色独立矿山 2
黄金 2
化工(不含独立矿山) 2
化工独立矿山 2
石化 2
建材 2
非金属矿 2
新材料 2
核工业总公司 3
卫生 3
机械 3
电子(不含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 3
汽车 3
轻工 3
纺织 3
机电出口专项 3
纺织出口专项 3
航空工业总公司 3
航天工业总公司 40
兵器工业总公司 41
船舶工业总公司 42
电子工业部 43
国防专项 44
农业 45
气象 46
新疆建设兵团 47
林业、森工 48
环保 49
地震 50
科学院 51
技改 52
大型的城市供水项目 53
大型的城市煤气项目 54
大型集成电路 55
军用电子 56
(3)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码及顺序码
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码执行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编码,如有跨省(市、区)项目,省(市、区)码用项目法人所在省(市、区)码代表,在备注栏中填写所跨省(市、区)名称。顺序码以专业局(公司)为单位,顺序编排。
2.关于“项目名称”的填写。
项目法人按国家开发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项目名称填列(尚未明确法人的暂由建设单位填列,下同)。
大中型项目中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名称前加“*”号。
3.资金到位:是指报告期内进入项目法人在经办银行所设帐户的各种来源(本年度计划安排的)建设资金(已使用、未使用的均包括在内)。
4.实际支用:指到位资金中实际支用数。
5.开行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1994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划转开发银行项目中的经营基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注册资本金以长期优惠的方式,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由他们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
6.开行硬贷款和利用外资: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1994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划给开发银行项目中的商业银行贷款,划转开发银行后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方式借入)的运用,开发银行在国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亦属硬贷款性质,但在“开行利用外资”中统计。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
7.收回再贷:即基建基金贷款和拨改贷收回再贷。
8.专项基金:即国家开发银行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主要包括煤炭专项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石油专项建设基金,铁路专项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机场建设费、冶金矿山开发基金等)。
9.其它利用外资:即除“开行利用外资”以外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商业贷款,以及部门、地方、企业统借自还和自借自还外资安排的基建、技改投资。
10.自筹投资:即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和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经批准财务关系划转中央管理的下放企业)用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地方用机动财力、预算外资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自有资金安排的基建、技改投资。
11.商业贷款:指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基建、技改贷款投资。
12.其它投资:指未列入上述8种投资来源的基建、技改投资。
“H201表”中有关统计指标的解释按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解释》的规定为准,工程形象进度在备注栏中说明。该表中项目代码免填。
13.“国开统01表”的计算平衡关系为:
1栏=4栏+6栏+8栏+10栏+12栏+14栏+16栏+18栏+20栏
2栏=5栏+7栏+9栏+11栏+13栏+15栏+17栏+19栏+21栏
14.本报表的金额指标以万元为单位,一律不取小数(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