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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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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已经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五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教高厅〔2004〕16号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一个充满活力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新体系已初步形成。为了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部从2004年开始正式启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现将在2003年评估试点工作基础上重新修订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的现实状况制订的评估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展评估时,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评估方案》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评估实施方案。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五年内完成对本地区所有高职高专院校的第一轮评估;应从2004年起对本地区高职高专院校分期分批开展评估,公布评估结论,并向我部推荐少量优秀院校,作为示范性高职院校候选单位。

   三、我部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省级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同时,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达到标准者由我部正式确定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示范性高职院校评估主要面向两类院校:一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评估中原则上达到"优秀"水平、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拟成为示范的院校;二是近几年中央财政支持建设、开展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高职院校。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四、在评估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对评估工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通过评估,引导学校准确定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办出特色。

   五、我部委托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为各地评估工作提供咨询和帮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评估时,可充分发挥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库中专家的作用。

   六、请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及2004年工作计划,于6月30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在评估工作开始后,请将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估结论及时报高等教育司。

  联系人及电话:高教司高职高专教育处 李津石 

  电话:010-66096232

  高教司评估处 朱洪涛 电话:010-66096713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谭金意 联系电话:010-61596164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试行)

  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有关说明

  1、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为依据,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通过水平评估,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进学校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推动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评估方案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新时期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力求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的特有规律,反映现阶段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发展趋势,并鼓励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努力办出特色。

  3、本方案吸收了本科院校长期开展教学工作评估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借鉴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并在对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试点评估的基础上作了修订。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力求简洁明晰、突出重点,既反映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又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

  4、本方案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以来尚未有三届毕业生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先按本方案的合格标准接受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在学校有一届毕业生后方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通过合格评估两年后的学校,或举办高职高专教育以来已有三届(含)以上毕业生的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以及曾获得原国家教委授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称号(学校名单见原国家教委教成〔1997〕7号文)的成人高校,可申请本方案中优秀、良好标准的评估。但评估结论以评估的实际结果而定。

  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1.办学指导思想
1.1学校定位与办学思路

1.2产学研结合





2.师资队伍建设
2.1结构

2.2质量与建设





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础设施

3.2实践教学条件

3.3教学经费





4.教学建设与改革
4.1专业

4.2课程

4.3职业能力训练

4.4素质教育





5.教学管理
5.1管理队伍

5.2质量控制





6.教学效果
6.1知识能力素质

6.2就业与社会声誉





特色或创新项目




  说明:上表15项二级指标中为黑体字的是重要指标,共8项。

  三、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

2.师资队伍建设
2.1结构
学生与教师比例
0.2
生师比基本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
①学生:教师≤16:1(艺术、体育院校除外);

②50%的专任教师周学时≤12。
1.计算学生数与教师数之比时,学生数按各类全日制学生的自然人数计算;教师数计算范围除专任教师外,还包括校内“双肩挑”的教学行政人员和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及返聘教师。兼职教师教学时数按每学期120学时进行折算。

2.青年教师指40周岁以下的教师。计算其学历结构时:良好、合格标准可包含在读研究生,优秀则必须是已经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者方可计入。

3.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4.兼职教师是指学校正式聘任的,已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

5.专任教师结构的三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1、0.2、0.3。


专任教师结构
0.6
①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15%;

②高级职称比例达到20%;

③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到50%。
①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35%;

②高级职称(不含高级讲师)比例达30%以上,且在各专业中的结构分布合理,大多数专业有高级职称的专业带头人;

③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70%以上。

兼职教师数量与结构
0.2
①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

②兼职教师数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之比达到10%。
①兼职教师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占30%以上,专业结构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

②兼职教师数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之比达20%以上;

③兼职教师的教学效果好。

2.2质量与建设
质量
0.5
重视提高教师质量和师德师风建设,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有适应教学的科研能力与成果。
教师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教学水平普遍较高,学生满意率高。有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或地市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


建设与发展
0.5
建立了提高教师质量的机制与政策,制订了适应学校发展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教学科研成果在同类院校或相关行业有一定影响,并形成教学与科研骨干队伍和梯队结构;建立了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的机制与政策,效果显著;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行之有效,措施得力。



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础设施
教学行政用房
0.2
教学行政用房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
教学行政用房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生均建筑面积和校舍面积与学校的发展规模相适应。
1.有关规定指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件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2.教学行政用房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

3.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单价高于800元的仪器设备(合格可含订有一年以上合同期的租赁的仪器设备),计算生均仪器设备值时,用不含夜大函大的自然规模计算。

4.图书馆藏合格标准:理工农医类为15万册,文史财经管类16万册。优秀标准:理工农医类为25万册,文史财经管类30万册。

5.教学仪器设备状况三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3、0.1、0.1。

教学仪器设备
0.5
①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4000元,文史财经管类≥3000元;

②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8台;

③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座位7个。
①生均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5000元,文史财经管类≥4000元;

②教学设备利用率高;

③能广泛应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

图书馆及校园网
0.2
图书馆生均面积、馆藏册数基本达到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生均面积、馆藏册数、开放时间达到有关规定;馆藏适应专业发展的要求,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图书流通率较高,图书有计划地逐年增加;校园网信息畅通。

体育运动设施
0.1
运动场与体育设施能满足体育课和课外活动要求。
有风雨操场和400米跑道标准田径运动场,体育设施齐备。


3.2实践教学条件
校内实训条件
0.5
各专业都具有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
多数专业都建立了具有真实(或仿真)职业氛围、设备先进、软硬配套的实训基地,利用率高,在同类学校中居先进水平。


校外实训基地
0.3
多数专业都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多数专业都建有运行良好并有保障机制的校外实训基地,实习、实训效果好。

职业技能鉴定
0.2
建有培训点。
学校重点专业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3.3教学经费
经费保证情况
0.5
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经费,保证达到本省制定的生均培养标准。学校有一定自筹经费的能力。
学校举办者及时足额拨付经费,保证达到本省制定的生均培养标准,并另有专项资金支持。学校自筹经费的能力较强,能基本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学经费指近三年年度事业费决算表中列支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教学业务费(含实验费、实习费、资料讲义费等)、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设备仪器维修费、教学改革经费、课时补贴费等;生均值按各年度全日制在校生的自然人数分别计算。

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
0.5
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达到20%。
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达30%以上。




4.教学建设与改革
4.1专业
专业设置
0.3
专业设置要有行业、社会背景和人才需求调查预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适时调整专业结构。


教学计划
0.4
培养目标定位基本准确,毕业生质量标准基本建立;人才培养模式能反映以就业为导向的要求;执行情况尚可。
培养目标定位准确,毕业生质量标准明确具体;人才培养模式较好地体现了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的要求,特色鲜明;实践教学占有较大比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执行情况好。

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0.3
有校级(或以上)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改革有进展。
有省级(或以上)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2课程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
0.5
教学文件基本齐全,多数专业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有思路、有措施,能够反映当前社会技术先进水平和职业岗位资格要求,有初步成效。
能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有总体思路、具体计划和配套措施,能够反映当前社会技术先进水平和职业岗位资格要求,有创新特色,并有显著效果。


教材建设
0.2
能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获奖的高职高专教材,能够反映先进技术发展水平、特色鲜明并能够满足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教材,有较高水平的自编教材,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面达到30%。
重视自身教材建设,能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获奖的高职高专教材,能够反映先进技术发展水平、特色鲜明并能够满足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教材,有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自编特色教材,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面≥60%。

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
0.3
注重改革教学方法,积极推广多媒体教学。
积极推进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广泛应用多媒体教学,效果明显。


4.3职业能力训练
实践训练体系
0.6
①实践训练计划、训练大纲等教学文件齐全,训练内容基本符合培养目标要求,能保证足够的实训时间,学生实习实训效果较好。

②必修实践实训课开出率达到80%,符合要求的指导教师的比例达到70%。
①建立了与理论教学体系相辅相成的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能满足培养目标对职业能力培养标准的要求,并能根据技术发展的实际予以更新,实训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半年。

②必修实践实训课开出率达到100%,全部由符合要求的指导教师上课,每个专业均有综合性实践训练课。
实践训练体系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3、0.3。




4.教学建设与改革
4.3职业能力训练
职业能力考核
0.4
重视职业技能和能力考核,社会已开展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多数学生能参加考试,通过率达70%以上。
各专业均建立了与本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或与社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接轨,社会已开展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生全部参加考试,通过率达90%以上。


4.4素质教育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状态和效果
1
能以职业素质教育为导向,成效较明显;注意“两课”的教学改革和建设并有较好的效果;注重职业道德教育,能有组织地开展课内外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开展心理咨询指导工作,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
能以职业素质教育为核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创新,措施得力,效果显著;“两课”教学改革力度大,针对性强,效果好;职业道德教育成效显著,能开设一定数量的人文素质教育必修课、选修课或讲座;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心理咨询指导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明显。


5.教学管理
5.1管理队伍
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情况
1
①管理机构健全,人员的数量、素质基本能满足需要,工作能正常健康运行,能开展教育管理研究;

②组建了学生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的专门机构,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
①管理机构健全,结构合理,有改革创新意识和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管理工作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②学生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效果显著。
1.管理队伍包括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管理人员,系(院、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和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等。

2.管理队伍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5、0.5。

5.2质量控制
教学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0.3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认真执行。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谨,执行严格,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


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
0.3
初步建立了质量标准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并能认真执行。
各主要教学环节都建立了明确具体的质量标准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规范,且实施效果好。

教学质量监控与学生质量调查
0.4
①初步建立了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能开展教学督导、学生评教、教师评教和教师评学等活动,并取得初步成效;

②建立了社会需求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新生素质调研制度,并已开展工作。
①建立了较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并切实开展教学督导、学生评教、教师评教和教师评学等活动,成效显著,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②坚持每年进行一次社会需求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新生素质调研;能通过对所获信息进行系统分析,促进专业结构调整和培养方案的优化。
1.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包括目标确定、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建立、教学信息的收集(统计与测量)以及评估、反馈和调控等环节。

2.教学质量监控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2、0.2。



6.教学效果
6.1知识能力素




职业能力
0.6
①学生职业能力或专业基本技能合格率达到70%,有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的科技文化作品;

②学生收集处理信息能力、自学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合作协调能力等尚可;

③近三届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累积通过率达到50%,或有证据说明多数学生外语应用能力达到相应职业岗位的基本要求。
①学生职业能力或专业基本技能合格率达到90%,有一定数量的获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的科技文化作品;

②评价结果良好;

③近三届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累积通过率达到70%,或有证据说明多数学生外语应用能力较强。
1.学生职业能力或专业基本技能通过对学生的现场考核和检查实践作业等进行分析、评价。

2.学生收集处理信息能力、自学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合作协调能力、外语应用能力等通过学生专题研讨会等评价。

3.英语累积通过率是指考试通过学生数与应届全部学生的比率。

4.根据学校提供的近三年有关资料和采取座谈、个别访谈等方式剖析两个专业,评价学生对所学的必备知识以及职业能力的程度。

5.根据学校提供的近三年素质教育总结和相关资料及观察学生的行为表现,判断学生基本素质状况。

6.职业能力三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3、0.2、0.1。

7.基本素质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1、0.1。

必备知识
0.2
大多数学生能够掌握必备的理论和专业知识。

学校对毕业实践环节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学生毕业实践符合要求。
大多数学生能够较好地掌握必备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学校非常重视毕业实践环节的工作,学生毕业实践质量较高。

基本素质
0.2
①学生能遵纪守法、履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职业道德修养状况较好,考风考纪良好;

②学校能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性文体科技活动,认真实施《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多数学生身心健康。
①校园形成了良好的文明氛围,大多数学生具有良好的伦理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考风考纪好;

②学校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多种文体科技活动,认真实施《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普遍身心健康。

6.2就业与社会声誉
录取新生报到率及毕业生就业率
0.7
①近三年录取新生平均报到率达到70%;

②近三年毕业生当年年底平均就业率达到70%。
①近三年录取新生平均报到率≥85%;

②近三年毕业生当年年底平均就业率≥90%。
1.毕业生就业率包括签约率、上岗待签约率、自主创业率和升学、出国率。

2.录取新生报到率及毕业生就业率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1、0.6。

社会对毕业生的综合评价
0.3
近三年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评价的称职率达到60%;有一定的社会声誉。
近三年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评价的称职率≥80%;对学校综合评价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内处于较高水平。

特色或创新项目
特色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特色应当对优化人才培养过程,提高教学质量作用大,效果显著。特色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得到公认。特色可能体现在不同层面:(1)体现在总体上的治学方略、办学观念、办学思路;(2)体现在教育上的特色-教育模式、特色专业、人才特色等;(3)体现在教学上的特色-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践环节等;(4)体现在教学管理上的特色-科学先进的教学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

创新主要是指在办学过程中,针对人才培养各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根据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和趋势所作的前瞻性的研究和实践,并在人才培养的实际中得到应用,产生明显的效果。



  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论标准

  本方案二级指标共15项,其中重要指标(黑体字)8项。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其标准如下:

  1.优秀:

  同时满足:

  (1)全部评估指标中,A≥12,C≤2,D=0;

  (2)重要指标中,A≥7,C≤1;

  (3)有特色或创新项目。

  近两年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职高专院校就业率排列前1/3者不能评为优秀。

  2.良好:

  同时满足:

  (1)全部评估指标中,A+B≥12,其中A≥6,D≤1;

  (2)重要指标中,A+B≥7,其中A≥4,D=0。

  或不满足优秀条件,而C=O,D=O。

  近两年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职高专院校就业率平均水平的不能评为良好。

  3.合格:

  同时满足:

  (1)全部评估指标中,D≤3;

  (2)重要指标中,D≤1。

  4.不合格:

  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1.开展高职高专院校评估工作,是通过系统总结人才培养工作,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办学目标和定位,规范办学标准,自觉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自我保障和监控机制;总结优秀学校的办学经验,树立典型,不断增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的内在动力;发挥评估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规范、导向作用。

  2.通过评估工作的实施,逐步建立国家、省级高职高专教育评估制度、质量保障机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认可制度;积极探索中国高职高专教育评估理论和制度体系;改善与加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3.通过评估工作的实施和评估结果的公布,发挥社会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支持与监督作用,为用人单位择人用人提供信息依据;促进学校主动服务社会,把满足用人单位、家庭、学生的社会需求作为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基本依据。

  4.应对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和我国加入WT0的挑战,推进高职高专院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关于教育要“三个面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的统一,以能否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评价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的基本标准,引导学校从实际出发,准确定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三、评估的工作方针

  评估工作要始终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通过评估,加强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人才培养工作上一个新水平。评估要抓住重点,边评边改。要防止在评估过程中作表面文章和形式主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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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10年8月9日经莆田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授权直属(含城厢、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辖区)、仙游、涵江、荔城、秀屿五个管理部分别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开展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经审批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委托办理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编制《上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持单位成立批文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要建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法。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起讫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1日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统一调整,一年一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查工作,确保按规定标准及时缴存。

第十一条 单位经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超过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情形的,应当根据单位具体情况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宜。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产中解决。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度缴存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个人公积金存储余额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已采取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还清借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异地购买自住住房)

1.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税务发票、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同时提供售房单位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额,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申请提取时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之内。

2.购买二手房。提供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收费票据、完税发票、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不超过完税发票上的交易价格,申请提取时限为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3.拆迁安置购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发票(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期交款)、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并提供拆迁人出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提取金额不超过拆迁安置差价,款项划入拆迁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申请提取时限为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1年之内。

(二)自建、翻建自住住房

在城区的提供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在农村的提供乡镇一级土地所及村建站批准的自建、扩建或翻建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工程预算、夫妻至少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证明、身份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三)大修自住住房(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下同)

提供房产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需住房大修的鉴定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四)离(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身份证。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六)出境定居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护照、身份证。

(七)偿还贷款本息

1.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提供提前一次性还款清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提取金额不超过一次性还款的金额,申请提取时限为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

2.偿还住房公积金按揭或抵押贷款。提供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累计还款总额。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购房税务发票、贷款合同、贷款还款对账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累计还款总额。

4.部分结清贷款。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购房税务发票、贷款合同、贷款部分结清清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提取的金额不超过部分结清的金额。

(八)提取支付房租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不能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的,提供缴存单位同意提取人代办提取的证明,提取资金划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内,由缴存单位负责处理。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调到省外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调入单位证明文件、身份证。

(十一)其它特殊情况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和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别墅除外)的专项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购房、二手房。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银行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开发企业资信与所开发住宅项目合法性审查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查楼盘合法性,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借款人购建房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额度审批、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结算,并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借款申请人征信记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申请时点两年之内取得或续存的各类贷款,单笔连续逾期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不超过6期(含);(二)申请时点两年前取得或续存的各类贷款,单笔连续逾期不超过6期(含)累计逾期不超过12期(含);(三)单笔信用卡借支,逾期不超过6期。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提供相关材料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建(修)房承担单位、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或者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税务发票、身份证。同时提供售房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申请贷款时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之内。

(二)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地产交易收费票据、完税发票、身份证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或者提供买卖双方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协议。同时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开户名称、开户行、汇款账号或者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单位的托管收款账号,申请贷款时限为完税之日起2年之内。

(三)拆迁安置购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发票(拆迁补偿可视为首期交款),并提供拆迁人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申请贷款时限为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之内。

(四)自建、扩建、翻建自住住房。在城区的需提供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算。在农村的需提供乡镇一级土地所及村建站批准的自建、扩建或翻建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算及夫妻至少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证明。同时提供承建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申请贷款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2年之内。

(五)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产权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需住房大修的鉴定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同时提供承建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申请贷款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2年之内。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购(建)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计定,就低确定。

(一)住房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依抵押物的评估价(框架结构的房产抵押率为60%;砖混结构的房产抵押率为50%;划拨土地的抵押率为30%;住房用地为出让土地的,抵押率随房产的抵押率;住房用地为商业用地,抵押年限为10年,抵押率为50%)、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及新购(建)房的总价综合计定。

(二)按揭贷款。按揭比例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及新购房的房价综合计定。

所有类型的贷款额度都不超过所购(建)房产总价的70%,每户家庭(夫妻)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每户家庭(夫妻)每次购建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没有还清公积金贷款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负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责任的职工,担保责任结束前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正式收入的50%;若有多笔贷款的,月贷款总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正式总收入的55%)、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及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要求等综合计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为贷款时点到借款申请人、共同还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年限短的为准,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住房抵押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供自有的或他人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所抵押的房产需事先进行价值评估。

(二)按揭贷款。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供按揭的楼盘的商品房,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购(建)房手续(原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备齐所需材料(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目录),经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借款申请人将材料送至借款申请人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申请人送达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五)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借款申请人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将决定告知借款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申请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整后,受委托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方式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偿还方式,具体偿还方式由借款申请人自行选定。自借款合同生效的次月起,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内,由受委托银行直接扣收。借款人按时分期偿还贷款本息一年以上,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职工凭工作调动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转移手续;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职工凭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工作调动证明、要求转账的申请等材料办理转移。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对于调到省外工作的职工,允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办理相关销户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进入封存户的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20日内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和封存手续;

  (三)按时足额地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四)建立并妥善保管本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册;

  (五)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

  (六)定期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工会通报本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七)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职工情况、工资表以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的。

(七)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协议申请法院处理抵押物、要求担保人和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