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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4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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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提高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水平,完善地质勘查资质信息系统建设,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现就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统一配号的重要意义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断推进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力地支持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信息渠道不畅,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数据库更新和共享不及时等问题,尚难实现对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信息的规范、准确和实时掌握。

  实施全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统一配号是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水平的手段,不是设置新的行政审批事项,也不是增加资质审批的前置条件。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一是有利于促进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入库,提高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满足矿政管理“一张图”建设的需要;二是有利于促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本省(区、市)地质勘查资质基本情况,提高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利于促进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实现地质勘查资质政务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方便地勘单位、公众快捷查询和社会监督。

  二、统一配号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全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统一配号

  实施统一配号后,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审批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在准予批准后,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向“全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统一配号系统”(以下简称“配号系统”)提交配号申请,获取统一配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号。

  (二)实施集中受理审查报盘数据统一上报

  实施统一配号后,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要求,对每年两次集中受理审查接收的新设、延续申请电子报盘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配号系统”上报,由部组织统一对申请电子报盘数据进行人员重复聘用、超龄、身份证号存疑等检查。

  (三)实施全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统一公告和信息共享

  实施统一配号后,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统一配号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将由“配号系统”自动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统一公告,并面向地勘单位、公众提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查询服务。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信息,将通过“配号系统”,对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现共享。

  三、实施“配号系统”的几点要求

  (一)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网络连接、软硬件建设等),确保统一配号工作落实到位。

  (二)为保证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数据齐全、规范和准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省(区、市)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数据进行全面核实整理,确保与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数据库一致,并于“配号系统”正式运行前,将核实整理后的本省(区、市)地质勘查资质数据库及工作情况书面及电子文档报部。

  (三)“配号系统”部署在国土资源主干网,于2012年1月1日起开通试运行,3月1日起正式运行。自“配号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所有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变更、延续、补证等申请事项,各地质勘查资质发证机关在准予批准后,需通过“配号系统”获取统一配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号;注销申请事项,在准予注销后,通过“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备案数据。

  (四)“配号系统”正式运行前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仍继续有效;“配号系统”正式运行后新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未经统一配号的为无效证书。

  (五)为做好全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统一配号工作,保证实施统一配号的质量与进度,部将适时对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

  袁 琦(部勘查司) 010-66558391

  王 红(部信息中心) 010-6655865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习驾驶员准驾车型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习驾驶员准驾车型问题的答复(〔90〕公交管第63号)


福建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你们五月十九日电话请示,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的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实习驾驶员除不能单独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外,可以按公安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GN43-88)中5.4.7项的准驾规定驾驶车辆。即:一、有大型客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二、有大型货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小型汽车、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三、有小型汽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四、有大型拖拉机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小型拖拉机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五、有方向把式三轮摩托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六、有二轮摩托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轻便摩托车;七、小型拖拉机准驾记录、手扶拖拉机准驾记录、三轮农用运输车准驾记录、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准驾记录、无轨电车准驾记录、有轨电车准驾记录和电瓶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只准驾驶本车型。
  此复

                          1990年5月23日

第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欧盟


第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2002年9月24日,哥本哈根)


  第五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于2002年9月24日在哥本哈根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朱镕基、欧洲理事会主席丹麦首相安纳斯·弗格·拉斯穆森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罗马诺·普罗迪出席了会晤。

  中国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中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丹麦外交大臣佩尔·斯蒂·默勒、欧盟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彭定康和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等参加了会晤。

  双方领导人就中欧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双方领导人对2001年9月在布鲁塞尔举行领导人会晤以来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同时对本次会晤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双方领导人强调决心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中欧在各领域的平等互利合作,推动中欧全面伙伴关系向前发展。

  双方分别介绍了中国和欧盟的发展情况,重点是欧盟一体化和扩大进程、中国正在进行的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及即将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的有关情况。

  双方领导人对最近中欧加强政治对话表示欢迎。

  双方领导人重申中国和欧盟坚持促进世界的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双方领导人对地区冲突导致的不稳定表示关注,同意继续支持朝鲜半岛的和解进程以及中东和平进程,也特别关心阿富汗局势的发展和印巴关系。

  欧方重申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并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欧方注意到中方介绍的最近台海形势的变化。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并重申依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解决台湾问题的原则立场。

  双方同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人权对话并重申将努力取得有意义和积极的成果。此外,双方重申将尊重国际人权标准并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开展充分合作。双方领导人对双边项目,特别是建立中欧有关批准和执行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学术交流网络方面开展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同时,双方欢迎成功建立中欧人权小项目,以及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中欧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的合作。双方确认进一步加强人权领域合作的决心。

  双方领导人重申将致力于多边领域的不扩散、军控和裁军,并强调在这些问题上加强双边对话的重要性。双方认为,打击恐怖主义是双方的共同关切,需要更高水平的协调与合作。双方领导人强调,应继续发挥联合国在反恐问题上的主导作用,全面执行国际反恐公约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双方领导人同意,“9·11”之后,国际社会本着互信、互利、平等的精神加强合作与协调,应对发展问题带来的挑战,和平解决争端变得更为重要。鉴此,欧盟很有兴趣地注意到中国的新安全观。

  双方领导人强调需要加强合作以应对跨国挑战。根据中欧领导人2000年7月会晤达成的共识,领导人强调,中欧开展合作共同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具有重要意义。双方领导人注意到双方在这一领域取得的进展并重申将进一步深化这方面的合作,特别是通过鼓励中国和欧洲的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合作。欧方希望尽早开始就签订遣返协定进行探讨。双方领导人强调通过增加中国公民组团赴欧洲旅行以促进中欧民间交往的重要性。为实现这一目标,领导人责成各自官员就旅游目的地国地位进行商讨,以便尽快通过谈判在此领域达成双边协定。欧方表示在该协定中也应考虑遣返问题。中方认为,双方主管部门有必要加强沟通。

  双方领导人重申对环境问题的承诺,并决心扩大2001年9月双方领导人布鲁塞尔会晤中提出的对话。双方确认上次会晤以来,特别是在亚欧会议框架下取得的进展。双方重视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所开展的工作,致力于进一步密切合作,以确保会议的后续行动取得成功。双方领导人重申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认为这两个文件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框架,并强调《京都议定书》早日生效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表示满意,并相信这对中国和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有利。中方重申,在充分享受多边贸易体系各项权利的同时,将完全履行自己的承诺。欧方重申愿通过一些合作项目和在如何确保适当的透明度等关键领域开展对话,继续加强对中国的支持。

  双方确认在加强多边贸易体系方面享有共同利益,并特别表示将努力使多哈发展议程多边贸易谈判获得成功。双方保证要加强在此领域的对话,并共同争取一个可以满足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期望的雄心勃勃的结果。特别是,双方将通过互相磋商以及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磋商,确保多哈部长宣言与决定所预期的最后期限得到遵守,并为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第五次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的成功做好准备。

  双方领导人对中欧贸易的持续增长表示欢迎,并同意进一步努力扩大中欧贸易。他们强调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性和进一步增加双向投资流动的必要性。双方领导人表示希望尽快解决近期出现的食品与消费者安全问题,为在动植物检疫问题上进一步开展富有成果的合作铺平道路。

  双方领导人对运输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双方即将签署中欧海运协定表示欢迎。领导人对双方在卫星导航领域已开展的具体合作表示欢迎,并表示愿就在最近启动的伽利略计划框架内进一步开展合作的可能性进行探讨。双方对中欧科技合作进展表示满意,并希望这一合作能够在欧盟研究与技术开发第六个框架计划(2002-2006)期间得到进一步扩大。

  双方表示希望尽快签订海关合作协定。双方领导人还强调,加强与扩大双方部门间就信息社会、企业政策和教育等广泛议题开展的对话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