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2〕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使用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其中:用于扶持“菜篮子”建设(含平价商店建设)不低于30%。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符合《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
(二)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造成严重亏损的;
(三)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政府应给予价差补贴、贷款贴息的;
(四)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要补贴的;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而给予临时补贴的;
(六)对“菜篮子”建设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政府储备,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事项;
(八)市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基金使用方式
使用方式为无偿和有偿两类。
(一)无偿使用。指用于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实施的各项资金扶持措施。
支出方式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补助主要用于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商品价格调控的限价差额补贴、商品储备补贴及“菜篮子”项目建设补贴等。
对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已享受政府补贴或贷款贴息的不得重复安排补贴。
(二)有偿使用。指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在一定时期内围绕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实施的项目,其资金使用采取协议使用方式,使用单位应与市价调办签订使用协议书。
第五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法人资质及生产经营证照(复印件);
(三)使用基金项目预算书;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申请项目单位的资质和信誉评估材料;
(五)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政府投资的应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属社会投资的应提交发改部门的备案资料。
第六条 基金使用申请受理
市价调办应在收到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受理时限之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基金使用初审
市价调办应当对申报条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申报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论证;市价调办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初审意见应包括是否符合使用范围、是否列入年度使用计划及是否具备使用条件等。
第八条 基金使用会审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市价调办提交的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并征求申请使用基金单位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基金使用审批
(一)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专项基金审批程序,由项目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使用基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分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及分管副市长分别提出意见后转市价调办初审,市价调办初审后提交市价调委员会审议并报市长审批。如有必要则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预备基金使用审批程序,即为应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或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出方案,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项目的基金使用审批程序,由市价调办提出使用方案,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从年初预留基金中安排。
第十条 基金拨付
(一)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价调办开具使用提款计划通知单,由市财政部门拨款。
(二)有偿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由市价调办与使用单位签订偿还协议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关于2010年湿地保护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2010年湿地保护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农〔2010〕114号
为加强湿地保护,发挥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从2010年起开展湿地保护补助工作。为保证湿地保护补助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湿地保护补助工作的必要性
湿地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全国湿地调查结果,我国单块面积大于100公顷的湿地总面积3848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362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77%,远远低于6%的世界平均水平。人均自然湿地面积仅0.028公顷,相当于世界人均的13.15%。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以来,采取了系列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目前,全国已建湿地自然保护区553个,国际重要湿地37块,国家湿地公园100处。但由于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不完善,保护能力不足,我国湿地仍面临着严重威胁。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湿地面积持续减少,湿地水体污染严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开展湿地保护补助工作,促进湿地生态功能恢复,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是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国际公约、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迫切需要。
二、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安排的原则和范围
2010年开展湿地保护补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2010年湿地补助以国际重要湿地为主,适当考虑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
(二)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湿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保护补助工作。2010年湿地保护补助重点安排湿地监控监测和生态恢复项目。
(三)注重绩效的原则。选择地方政府重视湿地保护,有健全的保护管理机构,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湿地开展湿地保护补助工作。
按照上述原则,2010年湿地保护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为20个国际重要湿地、16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7个国家湿地公园。
三、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的申请与下达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2010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全国湿地现状、开展湿地保护补助工作的总体要求等情况,确定湿地保护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报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申请报告包括湿地名称、年度任务计划、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三)财政部根据省资金申请报告,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年度任务计划、补助资金安排等情况,指导湿地管理机构编制湿地保护实施方案。
(五)湿地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湿地保护实施方案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湿地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湿地监控、监测设备购置和湿地生态恢复以及聘用管护人员劳务支出等。湿地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二)湿地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湿地补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档案管理。湿地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相关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三)开展监督检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湿地补助的省和湿地管理机构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及时进行总结。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开展湿地保护补助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组织开展情况、湿地保护恢复情况、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