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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0:2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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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标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其中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即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辖市、丹徒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措施费由基本费和奖励费组成。

基本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措施基本保障费用。

奖励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成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用。

第六条 安全措施费计取应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

  第七条 安全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安全措施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否则按废标处理。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措施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措施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规范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措施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九条 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措施费应当依照第八条规定单独列出,不得删减。

第十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措施费。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的方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措施费专户台帐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基本费和奖励费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开始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首次支付金额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首次支付金额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付清安全措施基本费的尾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支付安全措施基本费,以支(预)付工程款的方式进行,使用建安统一发票,在支(预)付凭证中注明“安全措施费用”字样,以便专户核算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措施费预付凭证和安全措施费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填报《其余安全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并签署《其余安全措施费用支付证书》,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其余安全措施费用支付证书》后,应当在5日内支付安全措施基本费。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凡创建成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安全措施奖励费。

支付安全措施奖励费,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建设单位可立即支付,也可在竣工结算时支付。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安全措施费,并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或合同的约定支付安全措施费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安全措施费应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比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支出;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安全措施费台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安全措施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措施费,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办理施工招投标、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时,核查安全措施费落实凭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51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克服基本建设敞口花钱的弊病,明确建设项目法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法人对国家或总局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建设管理责任制。
总局的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总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五条 总局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建设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组建工程管理机构,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包干形式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各方,应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规定包保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七条 总局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建设项目法人与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包干的形式,行使包干职责。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法人可书面委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协议,行使包干职责。

包干内容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法人,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2.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装修标准为准;
3.包规模,以批准的单位工程设计规模为准;
4.包工期,以现行定额核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广播、电影、电视等专业技术性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把主体土建工程、工艺项目、配套工程、节能工程、污染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专业性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模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证建设资金,按施工中标合同规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证依法出具总局有关函件;
3.保证协调解决因总局内部原因影响建设进行的问题。
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调整包干指标:
1.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较大变化;
2.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
4.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5.批准的重大设计修改。

权益和奖罚
第十一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法人,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度对单项工程资金的使用进行调剂,不需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分配,其中国家预算内拨款包干节余的资金,30%上交国家财政部门,20%上交总局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由总局筹资包干节余的资金,60%上交总局,40%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由建设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节余的资金,全部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时统一清算。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应交财政的包干节余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70%用于事业发展,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个人的分成收入,应本着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顶。
第十七条 签订投资包干协议的双方没有履行协议,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工程质量低劣,超过投资包干指标,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其他费用,国家不再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十八条 签订包干协议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得不到解决的,应提请总局主管局长或总局党组审定。
第十九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或总局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附则
第二十条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工程项目,总局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仍需对工程质量和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法规的情况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6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经济实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大对自治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基本要求,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属于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经营公司)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分类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四条 为加强管理和协调,成立由自治区副主席王金祥、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任组长,自治区主席助理王会民、国家开发银行总稽核师史善新为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自治区主席助理王会民、国家开发银行总稽核师史善新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财政厅、计委和国家开发银行信用管理局、新疆分行领导等作为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为自治区本级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和各地州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是,以政府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一是需要自治区配套的国债项目资本金;二是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三是由自治区决定的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主要投向为:石油石化、电力、水利、交通、地质、勘探、工业、农林牧业、旅游、城建、国土环保、矿产开发等带动新疆经济发展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政府关注的热点领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订、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双方未来合作方向和内容;决策资金的主要投向;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控制建设项目过程,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考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综合平衡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拟定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办理双方信用建设和金融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运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相关信息;会同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对贷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投资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其主要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贷款合同、协议的签订,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工作;负责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工程进度信息,分析执行情况;按照工程进度合理调度资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确保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运营信用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防范贷款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项目建设法人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地州市贷款承借主体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办理贷款资金的会计核算,并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努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益显著。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财政和计划部门、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确定的贷款用途和使用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利用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的建设规模、项目、还贷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等,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利用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经领导小组核审后报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利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经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投资经营公司根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与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及自治区本级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利用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数额、期限、资金占用费、还款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财政兜底的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协议书》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经营公司与各地区、各部门签订《协议书》后,即可按项目用款计划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 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应参照国债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项目设备采购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各地区、各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报送投资经营公司,投资经营公司负责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目标实现情况以及分季度用款计划等情况,分别于季度末、半年度末、年度末上报。


第四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资金贷款期限25年,宽限期6年。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归还,自治区设立政府信用贷款还贷准备金,其资金来源如下:
1.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3.5亿元。政府性建设项目是政府行为的具体体现,举债建设是政府财力的提前预支。在自治区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时,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3.5亿元,作为政府还贷准备金。
2.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投产后分项筹集的还贷准备金。
根据政府信用贷款“谁使用,谁归还”的基本原则,在资金的具体投向上,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获利水平好的投资项目中。还贷资金来源重点由经营性项目自身解决。经营性投资项目还贷资金来源:①取得的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盈金后的部分;②建设项目投产后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③公益性商品、服务经批准为还贷而调增价格的增值部分;④财政拨付专项用于还贷的补助资金等。
3.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初始安排5000万元,今后每年以10%递增。
4.预算外统筹资金中提取10%。
5.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安排10%。在自治区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涉及贷款建设项目的全额提取、其余政府性基金在扣除工业交通基金后,提取10%单列一项作为政府还贷准备金。
  6.自治区本级每年新增财力中安排15%。
  7.各地州市归集的还贷准备金。
  各地州市使用政府信用贷款,参照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偿债机制有关管理办法,设立还贷准备金资金专户,归集和管理还贷准备金。并于每季末20日前,将下一季应还本付息资金,上存投资经营公司还贷准备金资金专户。
  8.还贷准备金专户资金收益。
  政府还贷准备金专户余额超过开发行要求的最低限额部分,由投资经营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企业债券、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回购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收益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开支后,作为还贷准备金滚存。
  9.在政府还贷资金出现较大缺口时,适当集中调动单位预算外资金。
  10.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财政性资金。
  各地州市可比照自治区还贷准备金来源,积极筹措还贷资金,保证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投资经营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分别开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和“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专户”,分别用于核算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都要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管好、用好建设资金。资金一经下达,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项目,不得违规挪用或随意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审批签证手续。切实对项目资金的支用管理负责。按时向财政部门和投资经营公司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切实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从投资经营公司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拨付资金之日起开始计息,并由投资经营公司负责统一归集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内,将应付还贷资金存入投资经营公司指定还款专户。


第五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投资经营公司负责建设项目的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协议书》的条款使用贷款资金、是否按期归还资金本息、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现象等。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各地区、各部门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领导小组可责成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结算时直接扣缴其转移支付额度或其他资金。
2.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贷款资金、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金外,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
3.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4.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5.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6.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拨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府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