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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6:2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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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湛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湛江市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减少决策失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

一般行政决策实行领导个人决定为主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拟订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应不断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六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部门等应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七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启动;

(二)调查研究;

(三)可行性论证;

(四)征求意见;

(五)部门协调;

(六)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讨论;

(八)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程序的启动,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三)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有关单位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六)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直接指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在调研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事关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应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召开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明确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按照《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专家论证意见、职能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听证各方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合理的应采纳;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合理意见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秘书长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决策作出前应交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的书面结论;

(六)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报送听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搁置、修改后再次讨论的决定。

政府讨论决策方案,应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特别载明。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按程序报送。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依法提请。

第二十三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二十四条 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六条 政府分管领导应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等工作,应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政府应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提出。政府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七日

黄石市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工场、塘口、码头的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等易造成污染的场所,除依法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外,应采取隔离措施;中心城区应设置景观围墙,所有机具、设备、建筑垃圾或货物必须堆放在隔离区内,隔离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次干道两侧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应进行适当美化。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进出口道路必须硬化,采取覆盖草垫等防护措施,并配置符合标准的冲洗设备,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避免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二)运输车辆应根据装运货物的性质采取覆盖、包扎、密封等相应措施,以避免泄漏、遗撒,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抛洒。
(三)施工现场、开山塘口、货运码头应尽量减少噪声污染,向外排放的噪声应控制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标准内。市中心城区的红旗桥至上窑天桥、长江干堤至湖滨中路区域内及学校、医院周边100米范围内夜间19时30分至次日6时,其它城区区域内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场地禁止使用打桩机、搅拌机、震动棒、电锯、风钻、装载机等机具设备。
(四)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五)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建筑垃圾产生前7日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按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按前款规定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施工。
居民个人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到所在城区建筑垃圾清运部门办理委托清运手续,缴纳处置费用。
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六)建筑垃圾清运应严格按《建筑垃圾处置证》规定的时间、装载地点、运输路线和消纳处置场地进行。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清运企业清运建筑垃圾,使用专用车辆清运。清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厢完好、装载合理,实行封闭运输,严禁运输途中车轮带泥、垃圾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七)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实行统一安排有偿调剂。严禁私自乱挖乱采和私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严禁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
(八)市规划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设置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回填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三、处罚规定
(九)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未在施工场地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以3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有关建筑垃圾清运、倾倒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垃圾的,责令限期清运到指定的消纳处置场地,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当事人拒不清运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专业队伍清运,所发生的清运、处置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拦停或扣留车辆,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处罚:
1、运输车辆车身不洁的,责令立即打扫或冲洗干净,并处以20元罚款。
2、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泄漏、遗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十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依规依法予以处理。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发送《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发送《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兹将劳动部“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各产业部,各地方工业厅、局转告所属企业执行。各地劳动厅、局应监督当地企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部。

附: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

锅通字第1号


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去年曾检查了若干新建企业的蒸汽锅炉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少新安装的锅炉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必要设备尚未具备,安装尚未竣工以及未经必要的检查及试验以前即投入运行,以致发生很多设备事故,造成设备的损坏,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严重损失。例如:
1.第二机械工业部所属718厂新安装的民主德国制Ⅱ型单气包水管锅炉(工作压力42公斤/平方公分,蒸发量25吨/时),于1956年11月26日投入运行,因没有使用水位警报器,锅炉内有油,未进行试验并违反安全规程,使用仅20天即发生了严重的设备事故,使设
备遭到严重的破坏,全厂供暖中断,生产试制工作几乎全部停顿,据估计,仅锅炉本身损失即达56000元。
2.青岛发电厂的捷克制九号水管锅炉,已于1955年投入运行,既无水位警报器,受热面管子、蒸气管道及给水管道的焊接质量也未经检查,由于省煤器管子的焊接质量不良,到1956年初为止即已先后发生了6次设备事故。
3.石家庄热电厂的锅炉的自动给水器及水位警报器尚未安装完竣即投入运行,联箱管子的焊接质量也未经检查,由于开始运行的前半个月内没有使用除氧器,遂使省煤器的蛇形管腐蚀达0.5公厘,若非及时采取了措施,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如炉墙温度高达110℃,没有水除
灰等,都是应该在投入运行以前解决的。
4.石家庄第二棉纺厂锅炉的蒸气汇集器及蒸气管道的弯管均使用有缝钢管(应为无缝钢管),如发生破裂即须停炉而影响全厂生产,也可能使锅炉受到损坏。尽管存在以上缺点,仍投入了运行。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保证新安装的蒸气锅炉的安全运行,避免给国家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希望有关单位注意以下事项:
1.新安装的蒸气锅炉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建立安装资料。设备必须完全符合设计上的要求,并且具备保证安全运行的必要设备(例如水位警报器、自动给水器、电动连锁装置等)。
2.新安装的锅炉,凡受热面管子、蒸气管道及给水管道的焊接质量未经检查和未曾进行超压水压试验的,均不得投入运行。



195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