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时间:2024-07-13 02:3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0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安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作业人员75人,事故发生后有26人获救升井。事故共造成49人遇难、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张德江副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严防发生次生事故,弄清事故情况和人数,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同志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场,对抢险救援、伤员救治、事故善后、事故调查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作出全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人员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该矿为乡镇煤矿,2008年被批准由6万吨/年技改为9万吨/年。截至2010年6月6日,该矿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均已过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该矿已被确定为关闭矿井。初步分析,事故是由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私存炸药发生爆炸引发的,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严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该矿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关闭矿井,而且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已经过期,地方政府已责令其停产,并采取了断电措施。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私自接通电源,继续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违法违规私存炸药。该矿按规定本不应购置使用炸药,但该矿在井下违规储存炸药量高达2吨多,且存储在不具备储存火工品条件的巷道中。存储点无独立回风系统,致使发生爆炸后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到井下其他巷道,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造成事故扩大。

三是停产关闭措施不力。矿井停产、关闭工作不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没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立即实施关闭并关实关死,要求其停产也没有真正停下来。

四是驻矿监管人员严重失职。地方政府驻矿、包矿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查处、制止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违规购买、储存、使用炸药的违法行为。

这起事故性质恶劣,损失惨重,影响极坏,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狠抓事故防范,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坚决、彻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严肃处罚,及时向社会公示曝光,该关闭的要依法关闭。同时,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相关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及时予以关闭。

二、加强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煤矿要建立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严禁煤矿私自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煤矿选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要建立爆炸物品装卸、保管、领退、登记、销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要切实加强爆炸品现场安全管理,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储存库、发放硐室,严禁非法违规超量储存。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全面立即开展以防爆炸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对煤矿爆炸物品的来源、储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整合关闭、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彻底查清其爆炸物品的来源及流向,严防矿主转移、藏匿爆炸物品引发祸端。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全部予以安全销毁。

三、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专项行动,水害、瓦斯、防灭火专项整治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要突出工作重点,对建设项目(包括整合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要抓住关键环节,认真开展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强化基础工作,落实探放水措施,有效防治水害;要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杜绝瓦斯超限;要进一步深入开展防灭火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各类火灾;要加快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完善小煤矿关闭措施,大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对纳入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关死,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坚决管住。

四、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做到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班组建设,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把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通过严格管理,确保职工安全、健康。要严格隐患排查,集中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有效预防事故。

五、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要求,以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为重点,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执法检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做好日常监管、行业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对整合技改、停产整顿和拟关闭的矿井,要加大监管检查执法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以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有效预防井下透水事故和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州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


商洛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商洛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内、旧城改造规划范围以外“四办两镇”部分社区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集体土地和农民户口居多数的,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行政村。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基础设施落后,村民生产、生活环境较差的村庄进行的综合改造行为。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商洛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阶段性改造任务;审查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起草城中村改造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配套政策;牵头会同市规划局编制市区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并参与评审;监督城中村改造体制改革工作;督促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任务的落实;负责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协调城中村改造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第六条 商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工作。设立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展具体工作,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城管、民政、公安、农业、教育、物价、环保、审计、人社和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由区政府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区政府优先列入改造计划,限期改造。
因入学、入伍、服刑迁出的城中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或因个别村人口规模较小,经区政府同意可以就近合并于邻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有关资金的归集、使用,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区域城市功能和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等方面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政府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改 制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人员的农业户口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予以公示。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以由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中有关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应当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的城中村改造用地分为综合用地和储备用地两大类。其中综合用地分为村民生活安置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配套开发用地。村民生活安置用地主要用于村民的安置建房;基础设施用地主要用于改造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开发用地主要用于开发建设。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用地计划,并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为储备用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照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其村民生活安置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配套开发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供给。
第二十六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要求,确保改造区域内安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幼儿园、中小学和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建设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省规费);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和商品房开发项目,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不含中省规费)。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三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拆除,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监督。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参照《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让。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或其它相关文件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被拆迁房屋两层以下实行实物安置,三层(含三层)以上实行货币安置。
对于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临时建筑使用期限未满的,按照相关规定补偿(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不予安置。
第三十九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
第四十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成本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成本价结算;
(三)因上靠户型造成的超面积按成本价结算,上靠户型面积原则不能超过安置面积的10%,超过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协调、裁决。
第四十四条 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对于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于违反土地、环保、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我市开展的投资活动,其所依法设立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外来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

(四)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五)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六)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医药等本市支柱产业;

(三)农业、林业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设施建设;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

(六)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及相关产业。

本市将根据鼓励外来投资规划适时制定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庆市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在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重点领域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决算额为准,下同)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境内投资者固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当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且当年提供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缴入金库的各项地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5年。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融资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大中型项目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在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情况下,相关园区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协助落实银企对接,并可商请有关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市的外来投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下列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工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待投资完成并经过评估确定后,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具体为: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2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项目前期费用10万元。

(二)对2年内实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通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国家级科研院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转让项目的(技术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的,通过确认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上述各项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其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和组织下,来我市投资并形成特色工业园区,逐步实现产业集群的,其形成税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投资者所在地与我市按议定的比例和时限进行分成。

第十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要求,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项目,以及跨国、跨省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可应外来投资者的合作要求,给予更加灵活的政策优惠。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对在市区园区投资工业企业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市区园区工业企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政办发〔2007〕26号)执行。

对进入开发区(园区)的工业项目,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为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一)对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推行“两书两卡”制度,即“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市直单位行政服务承诺书”、“外来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和“外来投资者绿卡”。为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工作、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无偿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全程代理服务是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申请人的申请和委托,对其投资兴办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办事制度。

(三)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我市境内就读学校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力帮助提供其他一切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人才,其工作调动或申请安庆市户口,可不受户籍指标和人事管理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受理程序并免收有关费用。

(五)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合作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的外来投资者和在安庆工作时间5年以上、工作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外籍工作人员和境内投资企业外来高级工作人员,市政府将按有关程序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以上优惠政策涉及财政承担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落实。

外来投资者到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投资,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另有优惠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同类优惠政策。

单个项目在符合以上多项条件或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优惠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已明确规定由相关市直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宜政发〔200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