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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6:5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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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20日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
    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工作范围
    主要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机构设置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
    五、工作职责
    总站: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大纲》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级管理体系具体方案,考核下级机构的工作,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分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完成总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总站和分站交办的其他工作。流域站负责流域内各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基地站负责可再生能源基地内各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规则
    (一)国家核准(审批)或列入核准计划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二)未经核准(审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各级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申请。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均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作用。不得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应接受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质量监督总站要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工作经费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经费可由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业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收取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八、其他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建后,原体系下监督机构已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中,未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交由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已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可由原监督机构继续履行相关工作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继续履行至工程项目竣工投产。
    自本方案颁布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开工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新的工作体系和规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本方案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8〕2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以下简称“技援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及专款专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开发银行的有关管理要求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包括A、B两类,A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规划,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论证、技术和市场等专题研究相关费用的支出;B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相关行业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前期费用,包括“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重大技术改造、环保及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业务等项目的前期费用。
第三条 凡以北海市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持的我市技援贷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借统还原则:北海市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统一由政府指定借款人(指北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承接技援贷款的部门和企业.下同),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到期统一偿还。
第五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贷款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预算、决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规划局、审计局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指经过市政府批准的具体利用技援贷款的项目业主单位,为技援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下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
第七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申请技援贷款项目计划;
(二)协调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贷款资料,监督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利用技援贷款项目的成果进行审核、审批或核准。
市北部湾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申请技援贷款项目计划;
(二)协调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贷款材料,监督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技援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本息的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三)负责及时向借款人拨付还贷财政补助资金,并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本息。
市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申请技援贷款项目计划;
(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利用技援贷款项目的成果进行审核、审批。
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对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政府指定借款人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技援贷款合同,及时拨付贷款资金,保证项目款及时支付;
(三)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技援贷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市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四)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协调与各政府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借、用、还管理职责,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实行项目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向借款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项目进度;
(三)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
(四)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时,及时编制财务结算报告;
(五)及时向借款人划转偿还贷款本息资金,确保借款人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市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选择
第十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A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是我市急需开展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B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规划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二)按国家招投标法规定,依法选择设计院、咨询机构等规划、设计、咨询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管理
第十一条 技援贷款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期实际完成的费用额,认真填写“项目用款申请表”,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送指定借款人。
(二)指定借款人按支付审批程序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报市发改委。
(四)发改委收到相关资料后, 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报财政局。
(五)财政局收到相关资料后, 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
(六)市政府收到相关资料后, 进行审批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指定借款人,由指定借款人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拨款。
第十二条 指定借款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须报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指定借款人应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台账,及时向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报送资金报表,以便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及时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审核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补助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还款后,市财政局将还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还款专户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本息。指定借款人应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按时偿还贷款,指定借款人承担最后兜底还款责任。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和指定借款人要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审计机关对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结果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进行审计,从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以便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六章 优先安排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的建设项目,在向银行融资借款时,应优先安排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长期或短期贷款,遇到问题无法使用时,由市政府商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北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安部关于外国人证件、申请表、印章使用说明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外国人证件、申请表、印章使用说明
公安部


一、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均须填写申请表一份。申请签证交照片一张,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交照片两张。
申请返回中国的签证,须填写签证申请表B—01—1,免交照片。对定居者发D字签证,对学生发X字签证,对其他持居留证件的人发Z字签证。发此种返回签证时,要在签证编号前加汉语拼音字母“H”,如“NO·H00325”,以便区别来中国时的入境签证。对凭入境时所
持的F、L、G字签证在中国停留的人,申请返回签证的,可增加其签证有效次数。
二、申请来华定居的,由申请人或者在华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领取并填写《定居申请表》两份,交照片两张。申请表中担保人一栏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工作处所、住址、与申请人关系、担保人签字九个项目需经公证处公证。
申请人在国外无亲属或依靠本人退休金来华定居者,需提供住在国公证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无亲属证明或退休金证明。
被批准定居的外国人,凭所持签证和定居确认表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外国人居留证,同时缴销定居确认表。
公安厅、局签发定居确认表,在确认表左上方贴照片,加盖钢印。定居确认表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三、在下列情况下发给外国人出入境证:
1.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出境时没有护照的。
2.已退出中国籍,按外国人办理手续去国外定居的。
3.外国人所持护照逾期或丢失,本人在中国境内领不到新护照的。
4.其他特殊原因。
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填写签证申请表,交照片一张。出境后不返回中国的,将出入境证上“准持证人凭本证入境”字样划掉;出境后在有效期内返回中国的,将“本证只限出境使用”字样划掉。
四、朝鲜、蒙古、苏联公民因私来华探亲的,仍按过去规定办理,即由其在华亲属出具邀请信,经市、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盖章,本人凭该证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申请来华定居的,与其他外国人一样按外管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五、对给予限期出境的,要注销其原签证或收缴其居留证,将限期出境签证章盖在护照签证页上并在上方加盖“限制出境”字样。
对给予驱逐出境的,除注销其原签证或收缴其居留证外,还需向其本人宣布驱逐出境的决定及不准再入境的年限,并派外事民警押送出境。
六、外国人申请变更居留证上的项目,签证机关可在其变动的项目栏内加盖“变动”章,在相应的变更栏内填写变动内容,并加盖公安机关“外国人证件专用章”。外国人迁出原居住市、县的,迁出地公安局在现住地址栏内加盖“迁移”章,迁入地公安局填写变动后的住址。外国人迁
往不开放地区的,还应同时办理旅行证,定居的外国人可凭准予迁入证明前往,免办旅行证。
七、申报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外国籍的),填写变更申请表,出示出生证明和注明新生婴儿姓名的护照。公安机关经审查无误后,加注在新生婴儿的母(或父)的居留证上,如系临时来华人员,可在其母(或父)的签证上加签增加偕行儿童。单独领到护照的,可为其
单独办理与父母相同的签证,有需要的也可单发居留证件。
八、外国人申报死亡,填写变更申请表,附医院的死亡证明或同行人员(或死者亲属)写出的死亡经过证明。公安机关验明属正常死亡的,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注销签证。如属非正常死亡,由有关部门专案处理,也需注销签证或缴销居留证件。
九、团体签证做在团体签证名单最后一页签证机关专用栏内,具体写法是:“××号团体签证准予××旅游团××(大写)人在中国停留至×年×月×日。壹次有效。”(也可用原章,将前往地点划掉)右下方加盖发证日期章和签证机关章。其他各页在签证机关专用栏内加盖签证机关
章。
港口公安机关为由我外轮代理公司或海员俱乐部组织的船员办理团体签证时,手续应尽量简化,可免交照片,能提供船员名单的,可免填申请表。
办理团体签证分离,还要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不属于不准入境人员的,方可办理。先在团体签证的分离人姓名栏内加盖注销章,然后在团体签证名单最后一页背面用加签章加签“准第×号签证减少×( )人”(括弧外为阿拉伯数字,括弧内为汉字大写数字),并在分离人护照上
办理分离加签。
十、对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其居留证第一页上加盖蓝色的“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章,并加盖公安机关带国徽的印章,不再填写居留证有效期。
十一、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或签证逾期,需继续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公安机关对其非法居留或停留问题处理后,仍可延长其居留证件或签证的有效期。
十二、临时住宿登记表的项目为:姓名(须用拉丁字母填写),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或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有效期,居留证件有效期,停留事由,接待单位,抵达日期,拟住日期,国外永久住址,房间号码或留宿人住址,旅店或户主盖章或签字。住宿登记表的式样可
由各地自行设计印制。
十三、旅行地点应填写市、县名,不能填写省、自治区、地区或某具体单位的名称。
外国人旅行证一般应与持证人的护照或外国人居留证同时使用。有特殊需要或无法与护照、居留证同时使用的,可在旅行证上的护照或居留证号码一栏加盖“单独使用”章。
十四、外国人有违章违法行为,不宜让其在中国继续停留或居留,但又不够限期出境处罚的,可缩短其在中国的停留期限或取消其居留资格。先注销其原签证或收缴居留证件,在其护照上加盖缩短停留期章,并加盖不准延期字样。外国人必须在缩短后的期限内出境。
十五、签证章及附属用章一律用蓝色印油,签发机关公章、“外国人证件专用章”、“单独使用”、“注销”、“作废”、“变动”、“迁移”、“限期出境”等加注章一律用朱砂印泥或红色印油。
填写签证、证件,要用优质蓝、黑墨水,使用汉字简化字应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为准,字体要端正,姓名用中、外文填写,其他项目用中文填写。国籍填写简称时要以人民日报上使用的为准。
办理签证、证件,要做到准确、整洁,不得涂改,不慎做错的,加盖作废章,切勿在外国人护照上涂抹、用橡皮擦、用刀刮或用消字灵等。
十六、签证机关带国徽的钢印加盖在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出入境证上照片的左下角,注意不要盖着人像的脸部。
签证机关带国徽的印章加盖在证件的发证机关栏或签证、加签章的右下角。



198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