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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9:3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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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质监字〔201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部对《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2〕131号文件批准生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负责单位,应保证事故统计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完善本辖区事故报送网络,确定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拆除加固等不同类型工程事故的统计报送单位及具体负责人,并将《制度》落实到相关工程项目上,保障统计报送工作有效开展。
  二、为确保事故统计报送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地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将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直属机构负责人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相关信息报备部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2年12月7日








文档附件:

1.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doc

2.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doc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1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质监31表)………………………………………4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交质监32表)…………………………………7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报表样式、填报要求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四)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报告。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应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不超过2小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重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份的月报表要报送零事故。
  (六)快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报送超过28日零时,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报。快报表和月报表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八)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随后寄送,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十)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交质监31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 不定期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4
交质监32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每月28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7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 号:交质监31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签章):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日期与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天气气候 □□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
□□
□□ 工程名称
及所在地
事故发生部位及作业环节 □□
□□ 事故类别 □□
工程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计量
单位 合计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企业聘用工人 非本企业劳务人员 其他
人员
甲 乙 1 2 3 4 5 6
死亡人数 人
  其中:现场死亡人数 人
失踪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其中:重伤人数 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分
交质监3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填报说明:
  1.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填写为年、月、日、时、分,采用24小时制。
  2.工程名称及所在地:工程名称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及桩号,为结构物或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所在地为发生事故地点所在行政区域,填写至县级(区、市、旗)。
  3.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1)工程分类:公路工程:01路基及边坡、02基层或路面、03桥梁、04隧道、05交通安全设施、06三大系统工程、07绿化工程、08服务区及收费亭工程、09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10其它公路工程;水运工程:11港口工程、12独立船闸工程、13航道疏浚整治工程(不含船闸工程)、14修造船水工工程、15防波堤和导流堤等水工工程、16航电枢纽工程、17吹填造陆及软基处理工程、18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19其它水运工程。
  (2)工程等级:公路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划分为01高速公路、02一级、03二级、04三级、05四级;水运工程按照《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和《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JTJ 211-99)等标准划分为01深水码头、02非深水码头、03高等级航道、04非高等级航道、05其它。
  (3)建设类型:01新建、02改建、03扩建、04拆除、05加固。
  4.天气气候:填写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01晴、02阴、03雨、04雪、05雾、06风。
  5.事故发生部位:公路工程:01路基、02边坡、03基层或路面、04桥梁基坑、05桥梁桩基、06桥墩(柱、塔)、07桥梁台帽、08梁板边沿、09隧道洞口、10隧道成洞(完成二衬施工)、11隧道半成洞(未完成二衬施工)、12掌子面、13其它(须注明);水运工程:14沉箱、15码头桩基、16水底、17水工基坑、18码头上部、19防波堤或导流堤、20护岸、21港口陆域(吹填造陆和软基处理形成)、22航道、23船坞、24通航建筑物;25其它(须注明)。通用部位:26临时办公生活区、27拌和场、28预制场(除起重机具等)、29材料加工场、30建筑物拆除现场、31建筑物加固现场、32桁架结构物、33房屋建筑物、34便道便桥、35临时码头、36其它(须注明)。
  6.事故发生作业环节:01模板、02脚手架、03支架、04施工机具、05施工车辆、06塔吊、07龙门吊、08架桥机、09自行式起重设备、10施工电梯、11临时用电箱(线)、12外电线路、13危险品、14施工材料、15张拉作业、16拌合作业、17船上作业、18水下作业(爆破、焊接、检查等)、19水上作业、20水上预制构件吊装、21水上抛石、22沉排铺排及充沙袋、23其它(须注明)。
  7.事故类别: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须注明)。
  8.工程概况: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开工完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方式、管理方式;如为公路工程需填写建设里程、桥隧比例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如为水运工程需填写港口建设等级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对于不能完整填写的,必须在月报表中续报。
  9.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情况。
  10.原因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11.预估直接经济损失:根据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预估经济损失。
  12.死亡、失踪、重伤分类:死亡和失踪: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13.死亡、失踪、重伤人员类型:01管理人员、02技术人员、03企业聘用工人、04非本企业劳务人员、05其他人员(如与工程项目施工无关人员)。
  14.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表 号:交质监32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 201 年 月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事故发
生时间 工程
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及作业环节 事故
类别 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
人数
(人) 死亡人员类型 失踪人数
(人) 失踪人员类型 受伤
人数
(人) 受伤人员类型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交质监3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填报说明:
  1.事故简要经过: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2.初步事故原因:按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施救不当、12其它(须注明)。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4.事故单位名称: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5.事故性质:应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6.事故发生时间、工程名称、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事故发生部位及环节、事故类别、死亡、失踪、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参照交质监31表填写说明填写。



附件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

报送单位(盖章):
工程类型 部 门 具体部门 责任人和填报人 个人姓名 电话(含手机) 传真 Email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负责领导
主管部门
责任处室 责任处室负责人
事故统计填报人
主管部门直属机构 责任处室负责人
事故统计填报人
注:工程类型为各等级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请按照不同工程类型的项目安全监管和事故统计职责填写此表传真部质监局,并将电子版发往邮箱。
              填写人: 填写时间:

联系人:桂志敬,电话:010-65292704,传真:010-65292971;Email:anquanchu@mot.gov.cn。

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

1989年5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各类经贸、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应严格按照经贸部(89)外经贸进出资字第160号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不予批准用汇,银行不予办理有关汇款手续。
二、国内单位举办或参加上述展览会(博览会),应以留成外汇或专项外汇支付国外有关费用,不得以出售展品收入抵付展览费用。参展单位应凭“出国参展费用开支预算表”及主办单位的付款通知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外汇划拨或汇出手续。
三、凡由国内单位组团参展的,参展单位应以外汇额度配人民币汇给组团单位,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应对其需调出的外汇额度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允许调出并在外汇额度调拨单备注栏注明“已扣出国指标”字样。若组团单位无额度帐户,可持有关参展批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开立临时外汇额度帐户。
四、国内参展单位中的三资企业和经批准允许保留并使用现汇的单位可用现汇支付有关费用,组团单位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可开立临时现汇帐户。
五、组团单位对国内参展单位提供服务,只能收取人民币手续费(或服务费)。
六、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在展览会期间出售展品所得的外汇收入,一律调回国内并到银行结汇,按规定办理留成。展览会(博览会)结束后,参展单位须持填写的“出境展品销售情况表”、收汇凭证和国内银行结汇水单、出入境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核销手续。
七、对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的参展或组团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将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自觉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
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经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我市社会科学成果的最高奖。
第三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以下简称评奖工作)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评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奖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评奖工作,聘任评审专家;
(三)审定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获奖及等级。
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审组。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审读申报作品,提出入围作品建议;评审入围作品,提出获奖作品和获奖等级建议。
第七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评奖办公室设在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一)申报作品的作者,其工作单位须在天津市;
(二)申报的作品,必须是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教材、工具书、通俗读物等;
(三)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由天津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一)已申报参加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评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鲁迅文艺奖评奖和科技进步奖评奖的作品;
(二)译著、译文、文艺作品。
(三)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现职领导干部为第一作者的作品;
(四)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

第四章 评奖等级和标准
第十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青年佳作奖、荣誉奖。
第十一条 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作品,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在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一定的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五章 评奖办法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要依据本条例,制定评奖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的程序为:作者申报,单位审查,接收申报,专家组评审,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争议期制度。评奖工作要在认真讨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社会科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六章 奖励和经费
第十五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评奖工作所需联络办公、会务、奖金等各项经费,由评奖办公室编制预算,从社会科学发展基金中划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加评奖或获奖资格,并对作者和审查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评奖委员违反评奖纪律,除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外,并取消其评奖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解释。



199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