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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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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六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15日选举曹建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13年3月15日于北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7〕4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编制、审批、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为强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监察执法效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计划监察工作的要求,现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如下:
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
(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
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
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
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等。
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
3.工作日的确定
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分局负责对县(市、区、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
(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
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
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④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⑤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⑦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⑧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⑨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⑩机动监察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①机关值班;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③病、事假;
④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其他相关内容
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监察人员的构成情况、执法计划编制的详细内容、保证完成执法计划的措施和要求、相关表格。(详见附表1、2)
二、执法计划的审批
(一)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分局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
(三)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应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
三、执法计划的考核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进行考核,确保执法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二)省局和分局应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省局应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国家局进行书面报告。国家局对省局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省局和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省局每半年对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局对月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局。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是:
1.量化考核的内容
(1)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的完成情况;
(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次数、工作日完成情况。
(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统计分析情况。
量化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
2.非量化考核的内容
(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方式和指导内容的情况;
(2)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3)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的情况、对煤矿企业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议的情况;
(4)执法过错造成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5)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对煤矿的行政处罚情况。

附表:
1.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辖区煤矿基本情况及监察人员统计表
2.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工作计划统计表
3.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表1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辖区煤矿基本情况及监察人员统计表
单位(盖章)
局(分局)领导及处室(科室) 编制人数(人) 在册人数(人) 其中 煤矿企业性质 煤矿基本情况
监察人员数(人)
合计 小 计 其中:生产矿井 其中:建设矿井
局(分局)领导 个数(个) 生产能力(万吨/年) 个数(个) 生产能力(万吨/年) 小 计 其中:新建矿井 其中:改扩建矿井
办公室(综合科) 个数(个) 设计能力(万吨/年) 个数(个) 设计能力(万吨/年) 个数(个) 设计能力(万吨/年)





合 计
国有重点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
乡镇煤矿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局(分局)领导及处室(科室)是指局(分局)领导及机关内所设置的所有部门。

附表2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计划统计表
单位(盖章)
项目内容 监察矿井数 监察矿次数 工作日(日) 备注
总法定工作日
非监察工作日 合计
机关值班
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病、事假
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监察工作日 合计
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其他监察工作日 小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煤矿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认证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
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联合执法
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
机动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 小计
重点监察
专项监察
定期监察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单 位 全年总监察工作日 其   中 全年三项监察执法矿次 其   中
三项监察工作日 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 其他监察工作日 重点监察 专项监察 定期监察
下达计划(日) 实际完成(日)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日) 实际完成(日)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日) 实际完成(日)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日) 实际完成(日)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矿次) 实际完成 (矿次)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矿次) 实际完成 (矿次)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 (矿次) 实际完成(矿次)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 (矿次) 实际完成(矿次) 完成比例%
合计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196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96次常务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四个统一”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近日,针对物价有所上涨等问题,国务院及时召开常务会议,出台了促进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等一系列措施,保障了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没有出现断档、脱销的情况。市场总体稳定,社会人心安定。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是关注民生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把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作为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当做急事、特事,办好;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障市场供用,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食用油、粮食、猪肉等重要消费品市场监管

各地要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成品油、食用油等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油、成品油的标签、合格证、保质期及相关经营手续等内容,依法规范成品油、食用油等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欺行霸市、囤积居奇、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管,确保食用粮食安全。继续深入开展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确保实现年底前县城以上市场、超市经销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整治目标。

三、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成品油、食用油、粮食、猪肉等重要消费品促销活动的行政指导

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成品油、食用油、猪肉等重要消费品促销活动依法加强行政指导,督促经营者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在近期组织对本辖区市场、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举办的重要消费品促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杜绝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禁止市场、商场、超市以低于购进成本价格进行商品促销活动,严厉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训诫、并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加大巡查力度,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登记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按照“先证后照”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对法律法规要求应前置审批、未经前置审批的注册申请,一律不予受理登记;对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要坚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在日常监管及企业年度检验中,把从事成品油、食用油等重要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加大监管力度。

五、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

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引导和督促成品油、食用油、粮食、猪肉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必须健全完善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等各个环节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加强对重要消费品的质量监测工作,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功能,加大对消费者申诉、投诉比较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重要消费品的质量监测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流入市场销售。认真落实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市场的工作力度,方便群众就近投诉举报,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七、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应急机制

各级工商机关要制定和落实食品、重要消费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果断处置市场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市场监测预警制度,对市场进行动态监控预测,对出现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预警报告,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

各地要畅通信息渠道,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对于市场监管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