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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1:4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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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测成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宣传教育和检查,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但是一些涉密成果使用单位和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存储、处理、使用、保管等方面仍然存在突出问题,安全隐患严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合法、有序利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一)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凡从事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利用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应当全面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岗位,包括负责统一保管涉密测绘成果、负责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数据库、负责涉密计算机或者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集中经管涉密单位涉密测绘成果的工作岗位。


  (二)强化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履职能力。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测绘成果核心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熟悉和掌握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的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法律知识,签订保密责任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三)坚持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涉密单位任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管理原则。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含)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岗位培训证书”)后,持岗位培训证书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机制

  (四)加强岗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编印、修订培训教材,建立考核试题库,指导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岗位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涉密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置与培训的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置及其变动等有关情况,对辖区内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岗位设置与培训信息库,并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岗位培训证书持证人员有关信息。


  (五)明确岗位培训工作的职责分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省级(含)以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以及驻京中央级涉密测绘成果用户单位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以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乙级(含)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以及驻省涉密测绘成果央直用户单位、本省涉密测绘成果用户单位的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六)规范岗位培训证书的使用与管理。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编号由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公元年份+流水号顺序组成,并在个人照片处加盖培训机构钢印。


  岗位培训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因离岗、离职(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原持有的岗位培训证书自动失效。重新择业后仍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原持有的岗位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至期满。


  三、进一步加大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力度

  (七)严格审查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任职资格。涉密单位任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有关任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任用临时人员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工作。


  (八)健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各项管理制度。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保密承诺、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离岗离职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切实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监管要求。涉密单位在办理测绘资质申请、年度注册,申报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接受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等项工作中,应向审批或检查机构提交本单位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定情况并出示其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审批或检查机构在有关工作中,应对涉密单位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设定、岗位证书持有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批、检查。


  对尚未全面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岗位、尚未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涉密单位,暂缓测绘资质审查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审批,并督促其尽快改正。


  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的重要抓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辖区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测绘资质单位、涉密测绘成果用户单位,并要求以上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
关于革命残废人员(包括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 残废工作人员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如何报销的问题,各地执行不一, 为了统一政策,现作如下规定: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在职、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或发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在有关费用内报销;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内报销。对个别在乡残废人员负担三分之一住院伙食费仍
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全部报销。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低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83年12月27日
【案情】


原告冉启兰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冉隆海农村承包经营户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原告在本组承包了一块小地名为“崩都田”,被告也在本组承包了一块小地名为“猪圈下”,双方均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原告所持合同上记载的“崩都田”的四至范围包含了被告的“猪圈下”承包地。“猪圈下”承包地长期由被告家庭管理使用。双方为此发生土地承包权属争议。经村、乡调解未果,乡政府农业承包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裁决,争议地由被告经营管理。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的“猪圈下”承包地属于原告“崩都田”的范围,由原告经营管理使用。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猪圈下”承包地长期是由被告管理使用,因此,原告不应当享有争议之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对争议之地享有承包经营权。首先,从原告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来看,上面载明的“崩都田”的土地性质是“田”,而本案诉争之地不是“田”。其次,原告自己认可其承包证上载明的“崩都田”的“田”的四至界限范围内还包括了案外人冉启腾、冉启方的承包地,由此可见,其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上对“崩都田”的“田”的四至界限记载并不准确,其具体的承包“田”的权利范围不能以其承包合同上记载的四至界限为准。再次,原告也认可争议之地在被告农村承包合同上载明的“猪圈下”的四至界限内。故此,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之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从案情可知,本案争议的承包地双方所持承包合同上都有记载,属于家庭承包中的一地数包纠纷。对于本案的判决,虽然一、二审结果相同,但理由却不一样。一审判决根据“承包地长期是由被告管理使用”的事实和《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法占有在先”原则,认定被告取得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此驳回原告的确权请求。二审判决没有直接否定一审的判决理由,而是另辟蹊径,围绕本案的争执焦点,从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外的事实入手,综合案件的其他相关事实,判定原告主张权属的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证据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确权请求。


二审虽然维持原判结果,为何没有肯定一审的判决理由?其原因是认为《解释》第二十条不能适用于本案。因为该规定位于该解释第三部分“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之中,按照“体系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位置确定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而不适用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于本案的处理,二审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承包合同以外寻找突破口,综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判定原告举证不足,根据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让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结果及其理由无可厚非。然而,如果没有其他事实以供旁证,只有双方所持的承包合同,法官如何判定呢?两个承包合同均属合法有效,法官不能判双方都承包,也不能判双方都不承包,更不能拒绝裁判。


在此情况下,笔者主张将《解释》第二十条作为处理家庭承包中一地数包纠纷案件的法律根据不失为有效途径。该条文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该条款是关于同一土地上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时,如何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的规定。其含义是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登记在先”、“合同生效在先”、“合法占有在先”三原则依次适用处理。该规定虽然是处理其他方式承包中一地数包纠纷的法律根据,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处理家庭承包中一地数包纠纷的法律根据。因为在家庭承包中,同样存在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承包合同需要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能像本案那样,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其他事实确定权属当属幸运。反之,如果从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经营权证内容以外不能查明案件可供确定权属的其他相关事实,则可能使法官对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之中。因此,将上述规定适用于家庭承包纠纷,按照规定的三个原则处理,既可解决法律漏洞的填补问题,避免法官陷入法律适用的困境;又可免除法官审查案件其他事实的无效周折,提高法官审判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效率;还可保证家庭承包纠纷的处理具有明确统一的司法尺度,提升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