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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07:0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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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传[199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京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

  为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的管理,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简化结汇手续。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在原(96)汇管函字第185号《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在8月5日前,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其分支行;由各分局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对外汇收入区别其性质,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是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一项重要工作,凡有外汇结汇业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分局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对所辖地区银行结汇情况进行抽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关于“结汇信得过企业”占当地有进出口权企业总数的比例,目前暂定为10%。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第三条 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应当按照外汇收入的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事后进行抽查。
第五条 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一)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二)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三)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四)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第六条 对于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外汇局事后抽查。
第七条 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第八条 外币现钞结汇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银行在办理结汇或入帐后,须在收汇凭证(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核销单,非贸易项下合同或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帐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并留存收汇凭证复印件两年备查。
第十条 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俟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第十一条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汇出。
第十二条 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汇款附言中加注相应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汇入行按照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第十三条 出口押汇结汇,比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或收汇单位如发现将资本项目的外汇误结汇的,应当根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有关规定进行区分,如属允许结汇的,收汇单位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持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补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核准手续;如属不允许结汇的,应及时调整至资本项目帐户。如属收汇单位自结汇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现误结汇并主动调整帐户的,银行可按结汇当日的买入价将原币冲回,入资本项目帐户。否则,银行可按结汇当日卖出价售汇,入资本项目帐户。
如因收汇单位人民币或外汇帐户余额不足或其它原因无法调整入资本项目帐户或银行暂收专户的,银行须及时传真通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
(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结汇核对的或有其它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外汇局有权取消其“结汇信得过企业”资格。外汇局应及时将“结汇信得过企业”名单及调整情况通知银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银行和境内机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实行。1996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办法的通知

云府〔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四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外经贸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云浮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外商到我市投资,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外商(含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
第二条 外商享受参政议政的待遇。
市、县(市、区)政协换届或出现港澳委员空缺需增补时应优先考虑我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加入。本市各级政协召开年会,在旁听席的安排上,同等条件下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非委员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参加。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和股东的子女享受入学优惠待遇。
其子女在所属市、县(市、区)入读中小学,其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其子女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本省户籍的,缴交所读学校借读生“一费制”标准与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贴的差额;外省籍户口的,按就读学校借读生书杂费“一费制”标准收费,其子女就读当地重点高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按就读学校借读生学杂费“一费制”标准收费。
第四条 外商享受医疗优先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和股东到卫生部门办理医疗优惠证,可享受医院看病“优先窗口”的待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车辆路桥通行证优惠待遇。
实际入资达500万美元,上年出口达500万美元(海关统计),上年纳税达100万元(海关税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年由市政府给予外商自用车(本市车牌)一个路桥车辆通行证的免费优惠待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性收费优惠。
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不能减免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属本市权限范围内的,一律实行免收或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第七条 建立外商投资安全保障制度。
一是市直和各县(市、区)部门要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尽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大力推行合并检查、联合检查的办法。二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全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不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刁难和干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贴身服务的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前,各地招商局(办)派出全程代理员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投产后,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 建立外商投资困难解决渠道。
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随时向本市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反映,本市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对外商提出的问题进行登记。实行局领导挂牌督办、回复外商的制度。如本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寻求解决办法。凡在本市权属能解决的问题必须想方设法解决,不能久拖不决。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要向外商解释清楚原因;凡不属于本市权属的问题要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向外商回复。
第十条 建立外商约见本市、县级领导制度。
外商需约见本市、县级领导,应提前两天将约见领导的有关事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所属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汇报,市、县级领导安排时间会见外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今年1月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接连发生。截至目前,全省已发生了9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死亡64人,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20.7%,其中特大事故3起,死亡38人,97人受伤,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恶劣。从这3起特大事故来看,都是因驾驶员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所致,充分暴露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运输企业业主认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一些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以及对客运驾驶员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源头管理薄弱,路面监控不力。三是部分路段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四是业主和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违章违规现象严重。归根结底,问题主要出在驾驶员违章驾驶、道路安全隐患突出、基层及业主安全制度不落实等方面,这说明“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
  2004年春节刚过,第2次春运高峰已经到来,又值煤炭复产高峰,加之元宵、清明将至,是煤矿事故、火灾事故的高发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压力很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张学忠、省长张中伟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狠抓源头管理
  (一) 加大力度,整顿客运车辆驾驶员队伍。
  1.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注销从业资格证。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要从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教练员、考试员和发证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立即对驾驶员培训单位、考试和发证机关进行整顿,对只收费不培训、不考试就发驾驶证、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给予吊扣、注销驾驶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一律重新考试。
  4.公安交警对查获的严重超载、超速等屡次违章的驾驶员要抄告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线路牌。对超速一次的驾驶员实行警告,超速两次的下岗学习。
  5.严禁驾乘人员从事打麻将等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严禁酒后驾车,对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给予重处。
  6.强化客运驾驶员安全意识,实行班前教育制和惩戒制,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大中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要教育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意识,杜绝开“霸王车”和争抢客源、强行拉客等行为伤及无辜群众的事件再度发生。立即通报今年1月发生的3起特大事故,进行1次安全警示教育,使每一个驾驶员吸取血的教训。
  (二)加强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1.运管部门对客运企业要严格资质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从事营运的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车辆一律暂扣道路运输证。
  2.高速公路客运直达班车(含过境高速公路客运班车)、旅游车、跨省超长客运车辆达不到一级车标准的,非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达不到二级车标准的,立即停运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该班线经营权。
  3.对有固定班线因客流量大,确需加班的,运管机构必须严格审查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加班牌。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坚持“谁签发,谁负责”的原则,对签发人追究责任。
  4.严格控制包车。对地点不详、人数不清、道路状况不明的一律不准包车。对无包车预约书的,不得签发包车牌。包车牌实施趟次签发并实行签发责任追究制。
  5.核发加班和包车线路牌(跨省除外),企业必须持有经批准的、合法的班车和旅游线路牌。无线路牌先购车的,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不得核发加班、包车线路牌。
  6.跨省、跨市(州)包车牌必须由市级运政机构审查和签发,定期报省交通厅运管局备案。
  7.即日起,跨省、跨市(州)客运班线和旅游车辆新增和更新车辆一律不得实行单车个人控股经营。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高速公路直达客运挂靠车清理工作并实行公司化经营。
  8.今年内,运管部门要督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及从事跨省、跨区运距在200公里、核载35人以上的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适时监控系统并建立管理和监督系统。
  (三)加强运输企业及场站安全管理工作。
  1.运输企业要实行管理人员分组、分片安全责任承包制度,管理人员必须包线、包车、包驾驶员并签订承包责任书。
  2.运输企业要合理调配运力,绝不允许驾驶员疲劳驾驶。1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之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日行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夜间晚22点至早晨6点,客运班车不得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运行。
  3.严格执行“五不出站”趟次签单制,实行“谁值班、谁签单、谁负责”,车站领导要坚持带班。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提示。
  4.从今年起,对全省一级运输企业(2个)、二级运输企业(37个)的业主分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把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企业业主身上。
  二、切实加强路面监控
  (一)公安交警要全警上路执勤,实行分片分段、定点定人的责任制。
  1.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执勤点要继续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对过往客车实施24小时不间断安全检查。在国道、省道主干线及近期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要组织公路联勤,合理安排勤务,保证24小时有警力执勤。即日起,各地所有警车、主要警力要摆在路面上。重点地区和省界、市界要派民警驻点执勤。
  2.高速公路要继续抓紧抓好“四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成渝、成南、成雅、成绵等高速公路流量大的出入口和其他主要收费站口必须保持有24小时执勤的警力。对进入高速公路的所有客车要登车进行安全检查,绝不允许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3.除甘孜和凉山州的部分县外,其余各县(市、区)每天至少要设置1个流动或固定点,监测车速,有条件的不得少于3个。
  4.县以上客运车站要派驻交警实行24小时驻勤,对始发客车特别是跨省区的超长线客车要逐一登车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予放行。
  (二)加强农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客流情况加强对农村区乡道路的监控,采用“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方式,严禁短途客车违章超载和农用车、货车、拖拉机违章载人。
  (三)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监控。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全天候监控,落实专人盯防。特别是临水、临崖路段及急弯、陡坡处要设立临时安全提示标志,摆放警车,设置固定岗。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主要出入口要设置固定岗,加强夜间执勤,严禁夜间客运车辆通行。
  三、整治道路隐患,确保安全畅通
  (一)加大道路隐患整治力度。
  1.各级政府要认真排查危险路段,制订整治规划,加大投入,重点治理国、省道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行车危险路段。要立即对本地区国、省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对影响公路安全畅通问题要认真研究,分别制订保安全、保畅通的措施并落实到部门和人头。
  2.对1次死亡3人以上的危险路段要立即进行整治,整治方案要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制度;整治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整治。整治期间要设置警示牌,进行安全防护处置,确保不在此处发生同类事故。
  3.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尤其是三州通县油路要加强安全论证,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要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范围。从今年起,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倒查追究制。
  (二)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1.抓紧抓好公路养护管理,养护施工要避开车流高峰期,加强养护施工现场的管理,规范堆放养护材料,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对影响交通大的公路养护作业,事前要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保畅通工作。
  2.按管辖路线和职责做好公路保通应急方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受阻,做到快速反应,抢险保通。
  3.加强公路巡查,加大公路路面控制力度,及时清理影响行车安全的阻碍物。危桥险路没有安全措施保障的要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人员现场维持秩序;三州的危桥险路一时不能完善警示标志的,必须设置临时警示标志。
  四、严查重处违章行为
  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工作,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业主要停职检查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注销肇事车辆线路牌,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运力,不得参加新班线的招投标,不得从事包车和加班车营运并对该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分期进行5天的停业整顿。
  2.凡1年内发生2次以上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2年内不得新增运力和参加新班线的招投标,不得从事包车和加班车营运并对该企业(含各分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分期进行5天的停业整顿。
  3.未经批准接纳车辆进站载客的,对车站处以每车次1000元的罚款;因“五不出站”把关不严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对车站站长、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降低车站站级并对车站站长处以罚款。
  4.对违章超载客车,每超载1人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超载达20%以上的,对驾驶员追究法律责任。
  5.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从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及车辆检测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行政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对近期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进行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开展以暗访为主的督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业督查组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单位开展以暗访为主的督查活动,对有关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要汇总备案,发现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督促整改。近期,省政府将组织10个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严格煤矿复工安全管理
  春节后,煤矿复工前,要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对矿井井下进行全面检查,从遏制重特大事故出发,对查出的隐患要制订措施进行整改。确认井下巷道畅通、通风系统完好后方可组织生产。安全评价B级以上矿井可以自行组织复工检查,其他矿井由各县逐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四川煤监局要立即开展煤矿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铁路、民航、水运也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坚持安全第一,严字当头,警钟长鸣,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运输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