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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臧恩富

时间:2024-07-04 17:17: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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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
On The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rights In Asset Acquisition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臧恩富律师

前 言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改革开放更加深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渐加强,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交易势不可挡。为了适应经济领域的现实需要,我国商务部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同时,一些大、中城市针对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在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中,都开始使用“资产并购”这个概念。但如何界定资产并购?资产并购与普通的资产买卖有何区别?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享有哪些权利?如何保护这些权利等问题都没有现成的答案。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引进了涉及资产并购的退股权的规定,即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时异议股东享有退股权的制度。它突破了原有的公司股东不得退股的法律观念,同时也为股东权的保护提供了制度的接口。但如何界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仍然是一个亟待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无法充分的保护股东的投票权和退股权。
资产并购作为公司并购的一种形式,在我国的研究相对落后,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关注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在并购行为完成后债权、债务承担方面的差别,没有侧重研究资产并购与普通的资产处分之间的区别及其立法保护的特殊性。本文的研究领域属于公司并购范畴,关注公司并购中的资产并购,同时将研究视角锁定在如何保护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这个话题上。本文基于我国关于资产并购股东权保护的现行立法的缺陷,采用与美国的关于资产并购股东权保护的立法与判例相比较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资产并购中股东权保护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股东权保护的法定性和可操作性,以充分有效地保护股东在资产并购中的权利。











第一章 资产并购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 资产并购的概念和特征
资产并购(asset acquisition)是指一个公司(通常称为收购公司purchasing company, acquiring company)为了取得另一个公司(通常称为被收购公司acquired company或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的经营控制权而收购另一个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的投资行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对于资产并购行为有投票权并依法享有退股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支付手段不同,具体分为以现金为对价受让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以股份为对价受让目标公司资产两种资产并购形式。
资产并购是公司并购中的一种常见形式。而公司并购(M&A)是指为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而进行的合并和收购。这种控制表现为掌握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决策权,在我国又常称为公司的兼并收购,是从英语中Merger 和 Acquisition两个单词合称翻译而成的。考查并购一词所对应的这两个英语单词,其法律含义严格来说是有较大差别的。Merger一词的含义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所说的吸收合并,而Acquisition的含义与收购(purchase)一词含义基本相同。但无论是合并还是收购,都是通过公司控制权的移转和集中而实现公司对外扩张和对市场的占有,从这方面讲,合并和收购是一致的。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专业的法律书籍中,合并与收购都常被简称为并购(M&A),用以说明旨在进行公司控制权移转和集中所进行的交易。广义的企业合并包括资产并购,这一点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以及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中都能找到依据,这两个国际或地区性文件中所说的合并均包括资产并购。本文中资产并购与资产收购的含义相同,不再作更进一步的区分,标题中及多数场合采用“资产并购”一词,意在突出资产买卖或转让的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集中经营控制权所进行的。
综合我国现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所作的涉及资产并购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外国的立法例(主要是美国公司法),资产并购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认识和界定资产并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资产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是指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交易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因此,交易应经被收购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即被收购公司股东有投票权(shareholders’ approval,voting rights)[1];
二、作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补充,被收购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享有退股权(或估价权)dissenters’ rights(or appraisal rights)[2];
三、资产并购交易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一般还存在,收购公司受让资产后,一般不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且不损害被收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法律有明确的例外情况的规定[3];
四、资产并购涉及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和集中,因此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调整的同时,大规模的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资产并购还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4][5]。
第二节 资产并购与普通的资产买卖的区别
将资产并购与公司常规经营中的普通资产买卖加以区别,以便于我们理解和界定资产并购。归纳起来,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并购中收购公司所购买的资产是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而普通资产买卖的标的物对公司的经营存续影响不大,不限定为全部资产、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
二、资产并购中收购公司购买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资产的目的是获得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普通的资产买卖不以取得卖方公司经营控制权为目的。这一点是资产并购区别于普通资产买卖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资产并购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的经营变化,属于被收购公司的一种重大变动,因此立法涉及如何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权以及少数异议股东的利益的问题(如赋予股东投票权及少数异议股东退股权);而普通资产买卖只要卖方公司董事会甚至公司经理同意即可,卖方公司股东无投票权,更不存在赋予少数异议股东退股权的问题。
四、资产并购涉及公司经营权的集中,大规模的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资产并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约束和调整;而普通资产买卖则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第三节 资产并购中保护公司股东权的必要性
一个公司的经营是以其全部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作为基础的,如果一个公司将其经营所必需的主要财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都出卖给另一个公司,其结果将导致卖方公司的经营权移转给买方公司,所以资产并购的法律后果与公司合并及公司股权并购的法律后果仅从公司经营权转移的角度说,有时是完全一样的。例如:一个生产汽车的公司将其汽车制造生产线全部转让给了另一个公司,只剩下转让资产后所得的资金,那么,转让资产的公司将失去竞争力,并且将可能改变股东对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的预期。
资产并购被视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种重大变动(Fundamental Corporate Changes)[6]或结构性改变(structural changes)[7]或组织性改变(organic changes)[8],这种重大变动可能会违背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投资意愿以至损害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各国立法一般均将资产并购区别于公司普通资产买卖而给予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权益以特殊保护,如赋予被收购公司股东投票决策权及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又称为估价权)。资产并购中股东权的保护可细分为收购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和被收购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对于收购公司的股东来说,一般只有在该公司因资产并购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或因支付资产并购对价需发行新股时,才有投票权。除此之外,收购公司的股东没有投票权,更没有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立法保护的重点是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除非作出特别说明,本文中的股东权保护都是指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第二章 我国现行资产并购中股东权保护的立法缺陷
第一节 立法缺陷综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环境之中,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股东权的保护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背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施行以后,特别是股份制公司的发展和股份的上市交易之后,股东权的保护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才日益成为我国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但由于经济和法律实践的发展程度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产并购的法律规定还仍然落后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践,突出表现为: 涉外商务中,部门规章应现实的急需对资产并购提前作了规定,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而统一适用于国内公司、国外在华公司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公司的统一的公司资产并购规则在我国至今仍未出台。
我国以往的研究和立法中仅将资产并购作为公司并购的一种简单形式加以对待,侧重于区分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在并购行为完成后的债务承担方面的差别,没有着重研究资产并购与公司普通的资产买卖在公司决策程序和股东权保护方面有何区别。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如前所述,与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状况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产并购与普通的资产处分都受国家计划的调整,公司没有现代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也没有反垄断法,资产并购股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没有研究的必要。在我国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之后,尤其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积极与世界经济接轨之后,资产并购这一法律问题才逐渐引起我国经济和法律界的重视。至2005年10月,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有异议的,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就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时赋予股东特别的权力和保护。
考查分析我国现行关于公司资产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我国现行关于公司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的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公司法中没有资产并购的概念,法律适用中上、下位法不对应;
二、未明文规定股东对资产并购有法定投票权,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在资产并购中的决策权利划分不清;
三、股东有投票权和退股权的资产并购中的“资产”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质、量的衡量标准及评价因素,使得股东投票权何时启动不确定;
四、股东的退股权规定得不细致,可操作性不强,异议股东的诉讼负担重,易挫伤其诉讼的积极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股东难以有效地行使资产处分的决策权,少数异议股东难以防止公司控股股东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按合理的价格满意地退出公司,难以避免被迫陷入自己不满意的投资经营之中。
第二节 资产并购的概念模糊
一、资产并购的概念界定不清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4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4人)

(1983年6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王任重
副主任委员
  吴 波  叶 林  韩哲一  古耕虞
  刘念智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牛荫冠  杜润生  张 珍  侯学煜
  钱 敏  徐运北  梅 行  薛暮桥





浅谈货款诈骗犯罪的预防
??揭示“AAA”企业的真面目

铜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 罗永洪

近年来,经济所有制结构及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随之而来的经济犯罪已成为困扰社会治安和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最近,我们对部分经济犯罪的情况作了专题调研,并对经侦工作思路作了一些探讨。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法律,乘机利用各种经济合同大肆进行诈骗犯罪,我们侦办的重庆三江羽绒有限公司诈骗案就是其中一例,犯罪分子作案手法日趋狡猾,或伪造银行票据,或设立虚假公司,有的还冒充外商搞虚假投资等等,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险性。
一、企业概况
重庆三江羽绒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落户铜梁县,法人白勇,河南省固始县人,该公司从一个资产不足100万元的租赁小厂,发展成集羽绒加工、水洗、制品为一体的综合型加工企业,系西南地区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的羽绒生产厂家之一,连续两年被市、县政府评为重点保护企业,工业20强,纳税大户等称号,2000年被中国羽绒工业协会确定为团体会员单位,被消费者协会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企业,2001年被市政府评为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和被农行市分行评为“AAA”级企业。
二、侦办过程
2004年3月,铜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了解到三江公司2002年就没有生产了,并说白勇是骗子,欠了很多账不还,大队领导极为重视,派人到为公司提供原料鸭、鹅毛的贩子手中去了解得到的情况是:白勇在另一老板汪某担保的情况下才收购到200余吨,单价不足2千元每吨的片毛,并用这些片毛在农行贷了很多款。我队迅速建收集到的这一线索向局领导、县领导汇报,领导们高度重视,拿出专案经费,组织经侦大队精干力量查破该案。
案侦民警首先到县农行收集该公司用鸭、鹅毛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发现:于2001年9月至2002年10月期间,用鸭、鹅毛片毛充着绒毛抵押分四次共评估为1680余万元,共贷款880万元。2004年6月正值鸭、鹅毛成倍上涨行情,该行将这批质押物公开拍卖,鉴定仍由同一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为110余万元,拍卖为130余万元,现铜梁农行损失650万余元,至今无法收回。我队立即立案调查,一面将该质押物取样送检,一面到公司提取财务帐目进行审计。通过对收购原料票据的审查,发现开据2千张左右,总金额9千余万元的收购发票,民警们根据票据上的名单,分别到成都、乐山、简阳、重庆市内各县等处调查取证,经过大量的外查工作,名单上的“毛贩子”都未售货与三江公司,很大一部分票据上的人根本不存在。显然收购发票是伪造的,而三江公司是用这些票据骗称购原料而从银行取现的,这时法人白勇、副总孙国刚及财物经办人员杨武山早已逃之夭夭。
2004年5月,重庆市商检局对我队送检样品作出鉴定结论,含绒量为零,也就是质押物系片毛而非含绒的混合毛。我队立即对重庆金鑫公司的评估过程展开调查。查明:该评估公司是从市农行内部分离出去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全市农行的贷款需要的资产评估都由该公司评估,而该公司人员较少,就在各支行内部确定联络员,一般由联络员代办,公司制作文书,较大的评估质才由该公司亲自参与评估,该案的贷款时的评估是该公司评估人员到场,但未按评估程序及要求把关,没有对不了解的质押物送相关部门检验而作出的评估。在公开拍卖这批质押物时,该公司通过对质押物检验再次评估,两次评估值相差甚远。经司法鉴定,该评估公司为贷款作出的价值1680余万元的评估系虚假评估。故重庆金鑫评估公司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我局立案侦查,涉案人也被取保候审。
2005年6月,我队民警采取细密布控,上网追逃,守候等措施,终于在河南省固始县抓获财务人员杨武山,通过审查,三江公司开出的收购发票及财务报表都是凭空编造的,是用来骗取银行和税务部门的信任。其实,2003年3月以来三江公司根本就没有生产,也没有购原料和销售产品,生产车间是租用给羽毛加工生产的汪某在使用,与三江公司无关。而银行等某部门以此认为三江公司经营良好。
随着案件的深入,民警们又查获,2002年8月,白勇以重庆力帆三江的名义,提供信用证向农行铜梁支行打包贷款468万元,获取贷款后,根本未购材料也没有出口货物等。同时民警们还了解到白勇欠政府的土地转让金,建筑工程款、材料款、以及饭店、宾馆的招待费,住宿费等。
贷款骗局被揭穿,借主一个接一个索债,“AAA”企业的真容暴露,此案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原因分析
(一)评估机构未按评估要求和程序进行评估,而看重借贷双方的意向,不负责任的将评估当着形式。
(二)银行对贷款使用的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落实贷款使用的监管规定,该案中取现都称购原材料,而根本没有材料的购进,公司没有加工生产而银行监管认为经营良好,信用证打包贷款要求必需银行跟踪贷款到出口站而该案中没有采取跟踪措施,以至于一次又一次骗得贷款。
(三)银行部门认识不到位,银行还主动设法为贷款户填补漏洞,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不影响业绩,不影响对职工的考核,以至于漏洞越填越大,即使发现受骗的一些疑点,不能揭露,更不可能报案,经侦部门要服务银行的工作也无从着手。
四、预防对策
(一)杜绝利益驱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许多经济犯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因涉及到地方和部门利益,人为地将打击经济犯罪、净化经济环境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使得查处过程举步维艰。公安机关在经侦办案工作中要吸取刑侦工作的成功经验,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推动和促进大经侦格局的形成,为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犯罪问题创造条件。
(二)规范管理机制,堵塞犯罪漏洞。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制教育,增强依法经营的观念。建议在财会、供销等环节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聘请律师、会计师加强自身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抵御经济犯罪的能力。对质押物资产评估的公司不能内定,应由具备资质的多个评估公司竞争参与评估,用与银行有一定关联的评估公司评估更应当慎重,评估公司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加强监督,使评估更加公平公正。
(三)职能部们密切协作,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加强对印刷、雕刻行业的管理、监控,对违章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堵截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来源。工商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和私营业主要加强指导监督,发现经营活动的漏洞迅速督促整改,对歇业后的企业对其营业执照、支票、印鉴等予以收缴防止流失。银行和农村集体信用社要切实发挥其对经济活动的监督职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签发空头支票、持有使用假币等严重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司法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法宣传,涉嫌犯罪案件要主动移送公安机关。各有关方面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遏制农村经济犯罪活动。同时,经侦部门要以“科教兴警工程”为契机,选择工商、税务、金融等条件成熟的部门,积极探索和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息资料的联网查询,为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及获取犯罪情报、为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银行内部应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重点是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信用让贷款必须落实贷款跟踪等等。银行部门应提高认识,发放贷款应严格把关,对风险责任分担应当更加明确,对报呆帐的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银行应当主动与经侦部门联系,最好是落实专人抓好联系工作,互通信息,以便更清楚地了解贷款企业的真实情况,防止贷款诈骗犯罪的发生。
(五)加大打击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斗争。经侦部门要分析研究本地区不同时期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新手段,针对当前影响稳定和带苗头性的经济犯罪案件,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斗争。紧紧依靠当地党委,与检、法机关密切配合,集中警力、集中时间、统一行动。对构成犯罪的经济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调查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加强大要案件的督办工作。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经侦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要组织人员跟踪指导,切实加大督办力度,使督办案件尽快查结,严惩犯罪,挽回经济损失。
(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经侦队伍,不断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通过业务培训,着力培养一支熟悉经侦业务的复合型侦审队伍,应针对基层经侦民警从事实际业务工作的需要,分层次、分步逐地开展集中或分片进行培训,把学理论与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认真做好经济办案工作的情况调查,善于分析研究不同阶段经济犯罪的规律特点,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研究探索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经侦办案工作运行机制,更有力的打击经济犯罪。进一步充实加强公安经侦队伍,抽调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民警充实经侦部门,努力提高经侦队伍的战斗力。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