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1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一批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5项,其中取消97项,调整28项(目录附后)。
第四批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5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处 置 方 式
实施部门
1
取水许可证年审
取消
市水利局
2
重庆市学生军训基地审批
取消
市 教 委
3
国家二类(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审批
取消
市劳动保障局
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取消
市
公
安
局
5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取消
6
受理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备案
取消
7
水域龙舟竞渡、体育竞赛、大型渡江游泳许可
取消
8
出租房屋登记核准
取消
9
犬只准养的审批及收费
取消
10
危险物品购运证(放射性)
取消
11
单位公章管理卡
取消
12
水域服务业登记备案
取消
13
船民变更从业单位后办理变更登记
取消
14
旧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许可
取消
15
美术品展览、展销活动的审批
取消
市
文
化
局
16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
取消
17
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审批
调整,改为备案
18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19
兽药制剂许可证
取消
市农业局
20
乳品加工厂建厂审批
取消
21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审批
取消
市
药
监
局
22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登记
取消
23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
取消
24
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取消
市民政局
25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取消
26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取消
27
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
取消
市民政局
28
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
取消
29
收容站(点)的审批
取消
30
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
取消
市
工
商
局
31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
取消
32
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3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审批
取消
34
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取消
35
商标印制单位证书验证
取消
36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37
酒类广告审批
取消
38
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审批
取消
39
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取消
40
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
取消
41
房地产广告备案
取消
42
合同鉴证
取消
43
粮食收购证
取消
44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调整,由经纪人协会发放
45
进口汽车销售备案
取消
46
“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命名
取消
47
没收违法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
取消
48
市场登记证
取消
49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和发证
取消
市
交
委
50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及发证
取消
51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
取消
52
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
取消
53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取消
市
交
委
54
国内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取消
55
国内水运企业增减船舶运力(客船、危险品船、进口二手船除外)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场审批
取消
56
化工企业质检机构认证
取消
市
经
委
57
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许可
调整,改为登记
58
煤炭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初审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59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直管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0
矿山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政工中级职务资格评审确认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1
散装水泥资金预、决算批复
取消
市
财
政
局
62
国外赠款项目执行机构向赠款受益方收取管理费的审批
取消
63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审批
取消
64
契税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65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66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备案
取消
67
工资宏观调控审批
取消
68
经营者年薪制审批
取消
69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档案审批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0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
取消
71
已到开放期限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案开放审批
取消
72
国家档案馆无合法继承者的寄存档案开放审批
取消
7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审批
取消
74
建立企业档案馆审核
取消
75
公布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审核
取消
76
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7
成立企业档案馆备案
取消
78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的院校成立档案馆备案
取消
7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案
取消
8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具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
取消
81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备案
取消
82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
取消
83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案
取消
84
交通档案销毁清册备案
取消
85
查处违犯《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
取消
86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城镇控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市
规
划
局
87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含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心镇)的总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88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各城市分区规划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89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规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市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90
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9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
调整,改为每两年1次
9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取消
市
园
林
局
93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取消
94
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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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4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泰安市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实施进程,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及服务业大企业(集团)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35号)要求,制定本考核调度办法。
一、考核调度对象
市政府确定的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30家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
二、考核调度指标设置
服务业载体建设“1030工程”考核调度指标设置,以引导和促进各类服务业集聚区及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为目的,以增强考核工作的导向性、可行性、可比性为原则,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进行考核与调度。
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考核,设置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定量指标包括集聚区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速度、缴纳税金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入区企业(商户)增长速度、从业人员增长速度五项指标,定性指标包括集聚区公共服务组织机构设置、规划制定与执行、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项内容。
对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考核,设置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及增长速度、缴纳税金增长额及增长速度、从业人员增长额及增长速度六项指标。
为便于全面了解和掌握“1030工程”发展变化情况,按照各类集聚区功能定位及企业特点,在考核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综合指标和专业指标,按季度定期调度分析。
三、考核计分办法
根据评价指标权重确定系数,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重点企业总系数均为100,分别进行考核、计分。
定量指标,按照各集聚区、重点企业指标值大小分别排序,确定最大值和最小值,采用功效系数法,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得分:〔0.5+(指标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0.5〕×该指标权重系数。
定性指标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及服务业大企业(集团)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35号)确定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条件及完成情况为依据计分。
四、考核调度时限
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个考核单元。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分别将所属市级集聚区、重点企业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基础数据及发展情况分析报告,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发改委、统计局,市直集聚区、重点企业直接报送市发改委、统计局。2月底前由市发改委、统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审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报告,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调度按季度进行。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10个市级服务业集聚区、30家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将调度表分别报送市发改委、统计局(县市区属集聚区、企业同时抄报县市区发改局、统计局),由市发改委、统计局汇总整理后予以通报。
五、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改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数据收集、审核等具体工作。
各集聚区、重点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调度考核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六、奖惩措施
本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内容。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综合得分前3名、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前10名,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扶持。连续两年集聚区排名后1名、企业后3名,不再列入“1030工程”名单。对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时上报调度表的集聚区和企业不予表彰。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1.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考核评价指标表
2.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考核评价指标表
3.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情况季度调度表
4.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季度调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