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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定作商品房涉及的法律问题/武志国

时间:2024-07-22 14:0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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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定作商品房涉及的法律问题

武志国


  一、何谓 “定制别墅”、“定制公寓”、“定制物业”、“定制商品房”等概念
  (一)定制商品房的概念及分类
  所谓定制“商品房定制”,或者所谓“别墅定制”、“定制物业”、“定制公寓”等概念是指按照业主所想,量身定做个性突出、能反映居住者个人风格和追求的身心栖居或他用之所。
通常情况下,房屋建造商被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成品型,半用户定制型,和用户定制型。
(1)成品型开发商致力于大批量的房屋建造。设计几种样板住宅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开发商通过这种成品设计的方法提供一个建好的房子。
(2)那些运用半用户定制的设计方法来发展住宅的开发商,由于他们把预制和用户定制的特点结合起来,通常被称作半用户定制开发商。
(3)用户定制开发商从零开始创造一个完全独特的住宅。这种“用户定制设计”的方式是最为理想的为顾客定制住宅的方法,因为它能根据不同情况创造出满足不同个人居住要求的住宅 。但是,用户定制住宅的完成通常最为费时。由于建筑工地分散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建造时间较长,再加上批量化房屋建造的经济性的丧失,使得用户定制住宅的价格通常比较高 。
我们在实际销售中也有一些业主会提一些个性化的要求,主要是装修方面的,提出要求的时间也是在规划设计确定之后的事情,甚至是交房前后提出。
  (二)定制开发商品房的销售本质
定制商品房是个人意志的物化体现,它在精神深处能满足购房者的限量情结,属于自定义生活范畴。
定制开发商品房是新的销售策略,不断细分消费者群体,对特定的消费者群体进行针对性的设计开发,根据精英群体的生活方式、家庭结构、品质要求, 量身定做的个性化用房,尽最大努力地迎合特定群体的“个性化”购房需求。
  (三)定制开发商品房起源及发展
据说,“定制公寓”概念起源于日本在日本,欧美国家更为普遍,定制的内容也更贴近购房者的需求。完全按照住户的需求建造房屋的定制,而非只提供有限的选择方案,称得上是真正的定制房屋。
虽然定制公寓在日本、美国等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潮流并且形成了成熟模式,但在国内还处于萌芽阶段。业内人士指出,随着一批主流地产开发商逐步加快公寓(别墅)定制产品的开发,这一类型的定制公寓(别墅)产品的出现,中国一线城市的中高端市场在未来几年很有可能会和欧美等发达市场一样,从毛坯房、精装房逐步过渡到定制房时代。也有人认为,定制公寓理念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另外,还有一种是定制商品房并承租的模式很普遍。
  二、定制商品房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不是委托建造(加工承揽)的合同关系,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这种用户定制开发商在国外被称作“设计--建造公司”,从法律上讲,仍应是房地产开发商,而非设计和施工方)。
定制商品房可归入预售范畴。
有观点认为,房产商即业主为某定制商品房项目与承租人或者购买人协商,按照承租人或者购买人的要求专门立项,设计建造,这是企业间或者个人与企业间的商事行为,因为不是对不特定公众的销售,不属于预租预售的法律框架体系范围。
  (二)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个性化是定制商品房的核心
与普通商品房建造均由开发商说了算不同的是,定制购房意味着购房者可参与到选地、规划设计、建筑材料购置乃至房价的确定等,最重要的最核心的方面就是规划设计这一环节。
在定制合同中应注意约定避免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约定设计方案不能通过时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要分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3个具体步骤。方案设计反映了建筑平面布局、功能分区、立面造型、空间尺度、建筑结构、环境关系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初步设计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应提出设计标准、基础形式、结构方案及各专业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应该包括设计总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与材料表、工程概算书4个部分。施工图设计是初步设计基础上的更详细的设计,具有工程设备各构成部分的尺寸、布置和主要施工方法;并要绘制完整详细的建筑及安装详图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开发商在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前,需要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条件,以获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主要规定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控制高度、停车位个数等)。房地产开发商根据规划设计通知书,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完成方案设计,然后持方案设计报审表、方案设计及其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报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设计得到批准后,即可以进行初步设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后,建设单位就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下,真正的“度身定制”极难实现,当年上海紫园的定制服务被有关部门依法紧急叫停便是先例。
  三、商品房定制存在的风险
  (一)工期及造价风险:成品型好处还在于缩短施工时间和减少造价,定制商品房可能导致工期和造价增加不确定性。
  (二)市场销售风险:由于定制商品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承租人或者购买人的偏好,销售对象相对较狭窄,而且一般都要求达到比通常标准更高的要求,成本可能提高,又不具有通用性,使得开发商风险相应增大,设计修建方案等能否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核存在不确定性,如定制人反悔退出或者项目中断,再转售他方时可能受限。
  (三)法律风险:目前国内有关商品房投资开发销售方面的政策法规尚不能适应定制商品房的要求,定制商品房在国内尚存在诸多问题。在目前国内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商品房预售条件、签约流程、销售合同条款、房价限制乃至贷款金融配套等方面政策,都对定制物业有着较多限制,交易的安全性很亟待保障。
  四、定制商品房主要涉及所签合同的合法性以及所收款项的合规性
  订制商品房应该建立专门的“定制合同”,对定制部分做专门的约定,明确定制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定制商品房在设计方案确定之前就需要与购房人签署合同,势必属于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署。
具体可通过两种方式签署合同:第一种方式,直接签署买卖合同,将来再签署网络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一种方式是签署为预约买卖合同(认购书),将来再签署网络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两种合同均存在如下有效性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如果商品房定制合同签署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都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将可能导致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也就是说,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就应该认定该合同为无效。
如果购房人明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仍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无须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购房人在购房款以外的其他损失,包括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也不能另行获得一倍房款的赔偿。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房地产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仍然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合同效力存在不确定的情况
基本上有以下两种观点:
1、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开发商须返还定金。
该观点的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此观点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持该观点的还用其他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强制性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2月4日  财税〔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三、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四、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动我市“双千亿”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1. 考核范围:列入百项重大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百项重大房地产项目计划和百项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百项”)。百项重大工业项目考核由市经贸委按有关工业考核办法负责实施。
  2.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项目业主,项目协助、配合单位及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个人。
  3. 在考核期内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建设项目取消考核资格。
  二、考核办法
  对列入百项计划的项目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每季由各专项组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项目推进年”活动办公室;年底由“项目推进年”活动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奖励。
  三、奖项设置及考核内容、评分标准
  (一)项目推进先进集体奖。
  1. 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2.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完成当年度百项重大项目计划开工数的得10分;完成90%及以上的得8分;80%及以上的得6分;60%及以上的得4分;60%以下不得分。
  (2)完成当年度计划建成数的得10分;完成90%及以上的得8分;80%及以上的得6分;60%及以上的得4分;60%以下不得分。
  (3)完成当年度计划投资数的得30分;完成90%及以上的得27分;完成80%及以上的得24分;60%及以上的得18分;60%以下不得分。
  上述(1)(2)(3)项每超过一项计划的加3 分。
  (4)能正确、及时处理和协调好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工程周边群众的关系,未发生由于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等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得8分。
  (5)建设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工程投资控制合理;工程经费使用正常,帐目清楚,无资金挪用情况;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无随意变动的,得17分。
  (6)项目建设执行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全面执行工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等,得14分。
  (7)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有力,能按计划要求抓好项目前期工作的,得11分。
  3. 奖励方法:
  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6名,分别奖励人民币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各安排50%。市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二)项目推进服务优秀单位奖。
  1. 考核对象:
  市级部门、单位。
  2.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主要从工作效率,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关心程度,协调配合力度,廉政建设等几个方面,以好、较好、一般三个档次来考核。
  3. 奖励方法:
  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评出15个项目推进服务优秀单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三)工程建设先进项目奖。
  1. 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重大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且当年度建成的项目。
  2.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工程建设进度(20分)
  ①有全面系统的进度计划(4分);
  ②按照要求完成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12分);
  ③按照计划目标和工作进度,建设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较好(4分)。
  (2)工程投资控制(20分);
  ①工程投资控制合理,不超概算(8分);
  ②工程经费使用合理,帐目清楚,无资金挪用情况(6分);
  ③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无随意变动(6分)。
  (3)工程质量(18分)
  ①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3分);
  ②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100%(10分);
  ③为达到合同承诺的主体工程质量目标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得力,质量资料完整(5分)。
  (4)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12分)
  ①有完善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2分);
  ②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措施得力(3分);
  ③无较大责任和人员工伤事故(4分);
  ④消防措施齐全,预防工作到位,场容场貌整洁(3分)。
  (5)工程规范化管理(14分)
  ①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班子,责任到位; 项目建设执行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制订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5分);
  ②全面执行工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等(4分);
  ③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规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况;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做到优质低价(5分)。
  (6)资料管理(6分)
  ①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档案管理,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及设施到位(3分);
  ②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3分)。
  (7)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10分)
  ①积极配合市有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立功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 参建单位互相协作配合,关心职工生活(4分);
  ②能正确、及时处理和协调好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工程周边群众的关系,未发生由于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等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3分);
  ③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廉政建设制度,无经济违法案件发生(3分)。
  3. 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评出前10项为工程建设先进项目,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核拨。市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四)项目前期工作先进单位奖。
  1. 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名单的责任单位。
  2. 考核内容:
  (1)基本条件:有专人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并有一定工作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配备;按照百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完成计划目标。
  (2)优先条件:设有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并有足够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配备;前期工作进度超过计划目标的项目数;在完成前期工作计划目标前提下,提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数。
  3. 考核程序:
  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按照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 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评出10个单位为项目前期工作先进单位,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核拨。市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五)房地产优秀项目奖。
  1. 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重大房地产建设计划,且当年度建成的项目。
  2.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按年度下达的计划,在规定工期内建成交付使用(20分);
  (2)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创杯获奖者优先(12分);
  (3)有完善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10分);
  (4)在建设期内无较大责任和人员工伤事故(10分);
  (5)获地市级及以上各种示范小区称号(14分);
  (6)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安全防护设施完好(8分);
  (7)消防措施齐全,预防工作到位,场容场貌整洁(8分);
  (8)为民工居住、饮食创造较好条件;不拖欠民工工资(10分);
  (9)项目建设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完备(8分)。
  3.考核程序:
  由市建设局按照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奖励办法:
  “项目推进年”活动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按得分高低评出前10名为嘉兴市房地产优秀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状并以市政府名义在嘉兴日报上公布。
  (六)项目推进先进个人奖。
  1.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计划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个人。
  2.考核内容和评比条件:
  (1)作为项目建设者,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不断加大项目推进力度,亲自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重大项目且效果显著。具体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作为项目管理者,要求热爱项目管理工作,积极为项目单位争取有关优惠政策,对基层服务热心,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具体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3.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评出20名先进个人,各奖励人民币4000元。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
  1.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在年底可视情况作适当调整。
  2.本考核办法实施期间,《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3〕134号)停止执行。
  3.本办法由市“项目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