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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一子,抚育责任难逃/周红兵

时间:2024-05-16 10:4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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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一子,抚育责任难逃

案情:被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1999年8月相识后,双方对外以朋友相称,也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次在不同的处所发生两性关系,2000年8月原告怀孕,此后双方没有往来,2001年4月5日原告生下与被告的孩子(男),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2004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自己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与原告发生两性关系并致原告怀孕生子实属错误,虽然原、被告双方不以夫妻名义,但并没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双方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视为同居关系,但原、被告违反了我国的公序良俗的道德规范,其行为和后果双方均应负责,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有与婚生子同等的待遇。诉讼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
点评:原、被告双方在违背了道德规范的婚外性行为,是错误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他们对其错误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负相应的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孩子的生父或生母都有抚养这个孩子的责任。双方对子女抚养和探视权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虽然另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是他们并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周红兵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3年第75号)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117件,清理结果为,截至2012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有105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8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未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作为规范性文件执行。



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









质检总局

2013年6月8日







公告75号附件.xlsx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6/P020130618495431500452.xlsx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
1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87]国检监字512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87.11.25
2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1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1.12.3
3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程序 国认注(2001)35号 国家认监委 2001
4 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认可[2002]20号 国家认监委 2002.4.4
5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国认可联[2002]21号 国家认监委 2002.4.2
6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2.3.20
7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2.12.19
8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231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2.11.25
9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7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3.12.9
10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4.17
1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4.17
12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商务部2003年第1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10.23
13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3.12.31
14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4.2.20
15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4.12.3
16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5.3.3
17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5.3.2
18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5.11.10
19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6.1.23
20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6.3.13
21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7.9.12
22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7.9.12
23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8.6.24
24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8.12.11
2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9.6.4
26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1号 国家认监委 2011.1.11
27 认证认可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1号 国家认监委 2011.11.9
28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科技[2012]95号 铁道部、国家认监委 2012.5.11
29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发[83]319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3.8.5
30 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国标发[84]208 原国家标准局 1984.5.10
31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技监局发〔1993〕14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编办、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部、原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 1993.7.13.
32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技监局标发〔1996〕244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9.4
33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技监局标发〔1998〕03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1.8.
34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12.24
35 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 质技监局标发〔1999〕193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8.24
36 关于对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质技监局标发〔1999〕279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28
37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2.22.
38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质技监局政发〔2000〕16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7.29.
39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标联〔2002〕209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发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国家标准委 2002.7.23.
40 国际标准化活动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质检财〔2003〕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4.29.
41 关于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制方式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4]10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
42 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9
43 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9
44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3.29
45 关于电子版国际标准分发及使用的通知 国标委国际〔2004〕61号 国家标准委 2004.6.21
46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 国标委计划〔2005〕66号 国家标准委 2005.8.31
47 关于加强ISO/IEC标准投票文件和正式国际标准文本管理的通知 国标委国际〔2006〕66号 国家标准委 2006.8.29
48 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国标委外〔2007〕5号 国家标准委 2007.1.15
49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委农〔2007〕81号 国家标准委 2007.10.22
50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标委办〔2009〕3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22
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确保国家标准质量的意见 国标委办〔2009〕4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22
52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国质检联〔2009〕84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9.3.12
53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国标委服务联〔2009〕25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测绘局 2009.4.1
54 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9〕32号 国家标准委 2009.5.20
55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 2009.7.3
56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发改委 2009.7.3
57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服务〔2009〕49号 国家标准委 2009.7.6
58 关于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公告格式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9〕87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0.29
59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国质检标联〔2009〕38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9.9.8
60 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标委外〔2009〕95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1.26
61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农联〔2009〕99号 国家标准委 卫生部 2009.12.14
62 国家高薪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国标委工二[2010]29号 国家标准委 2010.5.17
63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国标委综合[2010]39号 国家标准委 2010.6.8
64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6〕004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6.1.2.
65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8〕115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8.5.7.
66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技监局标发〔1992〕372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2.10.20.
67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12.3.
68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5.10.
69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新闻出版署 1997.8.8.
70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技监局标发〔1997〕143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10.5
71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 质技监局发〔1998〕18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4.22
72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标委计划〔2002〕15号 国家标准委 2002.2.24.
73 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质检财〔2003〕1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4.29.
74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标联〔2004〕3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4.8.20
75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联〔2006〕36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认监委 2006.5.29
76 棉花复检仲裁办法 国标发[1986]174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6.7.31
77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6]174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6.7.31
78 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211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国家纺织工业局 1999.9.2
79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监发[1999]18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0
80 关于加强对棉农宣传教育防止棉花混入异性纤维工作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208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9.9.3
81 关于印发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经字[2000]299号 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0.5.30
82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法函[2001]67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29
83 关于对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3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30
84 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2]288号 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2.9.28
85 关于印发《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等文件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1]153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1.11.27
86 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统一使用《棉花质量检验报告》的规定 中纤局法发[2001]15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1.12.12
87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3]2225号 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供销总社、农发行 2003.12.17
88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码编码规则》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6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89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审核、退出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7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90 关于发布《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6]6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8.26
91 关于印发《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6]9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12.5
92 关于发布《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和《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7]8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8.31
93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抽样管理办法(试行)》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2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9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3]2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3.1.3
95 关于加强化纤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技监局监函[1994]153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4.4.20
9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5]52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10.19
9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7]16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7.5.7
9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4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01.6.13
99 关于印发《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的通知 质检办监联[2001]232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贸委 2001.10.26
100 关于贯彻执行《茧丝流通办法》的意见 中纤局综发〔2002〕20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2.3.28
101 关于开展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4〕2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4.5.12
102 《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 中纤局综发〔2005〕3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4.28
103 《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补充规定 中纤局综发〔2005〕38号附件1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4.29
104 关于开展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5〕46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6.1
105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调整管理办法 中纤局综发〔2006〕89号附件1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11.8
106 关于印发《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7〕4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5.22
107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验收细则(试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廉洁自律规定》 中纤局综发〔2007〕60号附件1、2、3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7.2
108 关于印发《桑蚕干茧检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7〕93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9.28
109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试行)》 中纤局综发〔2007〕10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11.15
110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综发〔2009〕6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6.3
111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规则》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4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112 关于对已购入存在质量问题的絮棉制品提供免费检验服务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2]3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2.5.16
113 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 2002.7.16
114 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执联[2002]299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 2002.10.9
115 关于印发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4]20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9
116 关于在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中质监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函[2007]133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环保总局 2007.2.14
117 转发《关于在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中质监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的通知》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1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3.9
118 关于印发《专业纤检机构履行重点区域监管职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7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7.26
119 关于印发《专业纤检机构履行重点区域监管职责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91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9.25
1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8]168号 国家质检总局、教育部 2008.4.16
121 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3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4.24
122 关于印发《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9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9.16
123 高校集团购买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3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124 关于印发《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10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10.21
125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质量档案建档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9]40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4.13
126 关于推动建立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行业自律组织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9]101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8.21
127 广西大宗茧丝交易市场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中纤综发[2010]4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7.1
128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棉发[2010]6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8.9
129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棉发[2010]8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9.14
130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0]70号 原人事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6.16
131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考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质技监职办[2000]007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0.10.25
132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及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人发[2000]189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10.26
133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2]17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7.1
134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2]30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0.25
135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科函[2003]21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6.13
136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4]4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11.16
137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非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8〕3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4.23
138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 国检法[1999]11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7.26
139 关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7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8.7.9
140 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署监发[2001]212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1.4.20
141 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署加发[2004]102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 2004.4.8
142 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 国检务联字第280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委、原商贸部 1987.7.18
143 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6]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1996.3.29
144 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 国检法函[2000]1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0.6.23
145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2001]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7.17
146 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3.9
147 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函[2001]1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6.11
148 关于印发《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2]90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2.30
149 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3.31
150 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26
1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0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6.30
152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9】3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1.23
153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3.18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国检务[1989]443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89.8.21
155 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务[1990]317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90.9.28
156 关于下发《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2]397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92.10.16
157 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93.7.20
158 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0]227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11.3
159 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5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3.5
160 关于印发《<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2]2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9.25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 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 2002.12.29
162 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 2003年联合公告第7号 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4.3
163 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2003年联合公告第81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0
164 关于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3]48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1
165 关于对《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项下产品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3]48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1
166 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7.15
167 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6.13
168 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公告 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5.7.15
169 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6
170 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 2005年联合公告第66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9
171 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2005年联合公告第67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9
172 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9.20
173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 2007联合公告第70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7.4.30
174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14
175 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9.19
176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9
177 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 2008年联合公告第10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31
178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8]60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6
179 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10]9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2.23
180 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 国质检外函【2010】4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1.28
181 关于东盟自贸区联合公告 2003年联合公告第77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2003.12.29
182 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 2011年联合公告第6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11.10.21
183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 2011联合公告第7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11.12.7
184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3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2.9.12
18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83)卫防字第5号 卫生部 1983.3.10
186 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 (84)卫防字第86号 卫生部 1984.12.8
187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中国专利局 1985.9.10
188 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86]卫防检辽第175号 卫生部 1986.10.20
189 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 [86]卫防字第77号 卫生部、海关总署、原对外经济贸易部 1986.10.31
190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卫生部(88)卫防字第47号 卫生部 1988.5.14
191 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 1990.5.12
192 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 1990.6.4
193 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检发[1991]第2号 卫生部 1991.5.29
194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原民用航空局 1993.3.30
195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卫检发[1993]第2号 卫生部、交通部 1993.10.29
196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 卫检发[1995]第1号 卫生部、交通部 1995.2.30
197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 1995.4.27
198 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 原国家卫生检疫局 1995.6.14
199 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 卫办发[1997]第30号 卫生部 1997.9.11
200 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 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 原国家卫检局 1997.11.24
201 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发[1998]11号 民政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9.22
202 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 国检卫[1999]6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03 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9.5
204 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0.8
205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2001]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0.31
206 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4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3.1
207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3.27
208 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11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4.29
209 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4
210 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3.7
211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第230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8.6
212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8.28
213 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 民航运发[2003]141号 原民航总局、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9.2
214 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9
215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4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11.4
216 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2004.4.23
217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1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4.28
218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37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8.31
219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5]86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 2005.3.11
220 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5〕247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 2005.6.17
221 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9.29
222 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5]4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1.14
223 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1.8
224 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 2006.1.13
225 关于同意中检集团澳门有限公司办理卫生体检业务的批复 国质检卫函[2006]2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5.10
226 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3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8.29
227 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47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10.25
228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11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3.29
229 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8.28
230 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7]64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2.19
231 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8
232 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8]3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18
233 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27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20
234 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54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0.22
235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58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
236 关于印发《检验检疫系统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疫苗使用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9]10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6.17
237 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9]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2.25
238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卫[2010]34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4.21
239 关于防止塞内加尔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9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1.12.26
240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号 农业部 1990.2.20
241 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6号 农业部 1990.5.9
242 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8号 农业部 1990.6.1
243 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第10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2.4.25
244 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21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2.12.11
245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8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3.2.19
246 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农(检疫)字第3号 农业部 1993.12.12
247 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0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4.6.28
248 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8号 农业部 1995.6.13
249 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 农检疫发[1996]2号 农业部 1996.2.15
250 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3号 农业部 1996.3.29
251 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30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6.5.16
252 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4号 农业部 1996.6.5
253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6号 农业部 1996.6.26
254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7号 农业部 1996.7.12
255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6.8.13
256 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88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6.8.29
257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 农检疫发[1997]1号 农业部 1997.3.29
258 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5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8.2.24
259 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43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8.3.27
260 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 农业部 1998.9.1
261 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 农业部 1998.11.3
262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 国检动函[1998]273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12.3
263 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检动[1998]12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12.24
264 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 农业部 1999.1.20
265 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2.4
266 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2.23
267 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5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2.23
268 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3.5
269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3.5
270 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 农业部 1999.3.23
271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 农业部 1999.4.5
272 关于禁止从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17号公告 农业部 1999.4.5
273 关于禁止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摩洛哥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8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4.6
274 关于禁止从约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5 关于禁止从南非输入马属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0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6 关于禁止从几内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7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1999]7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6.3
278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输入马属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6.16
279 关于禁止从土库曼斯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1999年第19号 农业部 1999.6.24
280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9年第7号公告 原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1999.7.2
281 关于禁止从克罗地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8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2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秘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7号公告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3 关于禁止从博茨瓦纳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6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4 关于禁止从土尔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1999年第21号 农业部 1999.8.30
285 关于禁止从赞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9.14
286 关于禁止从伊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9.15
287 关于禁止从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9.29
288 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禁令的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9年第9号公告 原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1999.10.25
289 关于禁止从加纳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11.2
290 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25号公告 农业部 1999.11.10
291 关于禁止从土耳其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5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11.11
292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动函[1999]500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12.17
293 关于禁止从意大利输入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3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1.21
294 关于禁止从法国、卢森堡输入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1.21
295 关于允许自美国全境进口各种类型的小麦的公告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14号 农业部、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3.20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


(1991年5月1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8年7月24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02年3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利用,保障草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境内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牧业用地。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牧区乡人民政府草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乡草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自治州境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一)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二)国有牧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的草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草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集体或个人承包使用的草原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发草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五条 草原使用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一个单位所使用的草原分属两县以上的,由所在县分别核发本县境内的草原使用证。

第六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自治州境内的草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纯牧区草原实行承包到户;半农半牧区草原,原则上应承包到户,确有困难的可以承包到联户或村民小组。谁使用、谁保护、谁建设、谁受益,五十年不变。草原承包经营户与乡人民政府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草原时应适当留出机动草原,作为科学试验、公益事业及其他用地。

第三章 草原管理

第八条 没有开发利用的全民所有草原,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可以依法拍卖使用权或个体承包经营。已列入国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的草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管理。

第九条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草原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护、管理不善造成草原退化和植被破坏,又不积极改良和恢复的,发包方可以终止其承包合同。

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有偿自愿合理流转,包括转让、转包、合作等。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须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草原监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草原不得非法转让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时,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县(市)与县、(市)之间草原使用权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由自治州边界部门负责处理。县(市)内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草原纠纷未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必须撤出有争议的地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不得破坏草原及其设施,不得改变草原边界标记。

第十二条 国家、集体建设和农牧民划宅基地需征用、使用草原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草原管理部门协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划草原面积,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征用、使用天然草原,必须由征用、使用单位支付草原补偿费和牧民安置补助费,征收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征用、使用人工草场的,还须加收建设人工草场的全部费用。

(三)需临时占用草原,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占用者向草原承包者按正常年景草原年产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草原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行草原登记。国有牧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集体和寺院使用的草原以及牧民承包经营的草原都要登记,填发草原登记卡片,建立草原档案。

(二)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对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草畜平衡核定,并确定适宜载畜量,严禁超载过牧。

第四章 草原保护

第十四条 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对坡度在25°以上、水土流失严重及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草原上种植饲草料时,必须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 禁止在草原上砍灌木、铲草皮、采挖泥炭和其他植物。采挖药用植物,须征得草原使用者和乡人民政府同意,经草原监理部门核发采挖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按要求采挖,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禁止在草原上挖砂、采石、取土。确需采挖时,事先应征得草原使用者同意,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挖取,并依法缴纳草原补偿费。

地质普查、开采矿藏、修公路、修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征用、使用草原,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方可作业。作业完毕,必须在草原监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回填表层土壤,恢复植被。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开设,维护草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和造成环境污染。

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用于抢险救灾、牧民搬迁或因自然灾害毁坏公路确需行驶的机动车辆除外。因科学研究、地质勘探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必须经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指定区域和规定的路线行驶。

严禁在草原上放牧猪(包括蕨麻猪),防止破坏草原,将猪一律舍饲圈养。

第十六条 做好草原鼠虫病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发生鼠虫病害时,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积极防治。

第十七条 保护草原上鼠虫害天敌和珍贵野生动物,严禁乱猎滥捕。

第十八条 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草原上排放未经净化处理和不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及各种污染物。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用于灭除草原鼠虫病害的药物,必须保证人畜安全。

第十九条 保护草原围栏、棚圈、水利工程、试验基地、药浴池、饮水点、道路、电力、通讯、桥梁等设施。如有毁坏或阻断的,应由毁坏单位或个人限期修复,新建相应的设施。

第二十条 加强草原防火,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每年十月至第二年五月为草原防火期。建立与毗邻地区的联防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规定,不准随意放火烧荒。

发生火灾后,当地政府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扑灭,并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草原建设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划区轮牧制度,扩大冬春草场面积,充分利用高山边远草原,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草原使用者应当根据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对退化、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脆弱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对草原实施退牧还草、牲畜实行舍饲圈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粮食和现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草甸草原利用率应控制在年产草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下,坡度超过30°的山地草原,发生水土流失的草原和退化草原,利用率应控制在年产草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草原建设的投资,鼓励集体和个人投资,加强草原建设。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有计划地进行人工种草、草原围栏和草原改良等草原建设,鼓励纯牧区户均应建立300—500亩基本草场,逐步建立饲草饲料基地和防灾保畜基地。

各级政府应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对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和鼠虫害草原,实施综合治理,恢复植被。支持、鼓励、引导农牧民开展牲畜圈舍、牧民住房、草原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鼓励农牧民或开发者承包、租赁退化严重的草场进行改良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加强草种基地建设,做好牧草种子的繁殖、驯化、引进、推广和检验检疫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培训农牧民技术人员,推动草原建设新科技和新成果的应用。

第六章 草原监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设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草原监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育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理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草原监理单位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在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草原资源调查、区划、新技术推广、农牧民培训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防止草原鼠虫病害、草原防火、扑火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草产业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五)在牧草品种引进、驯化、培育、良种推广、种子检测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六)在保护草原公用设施方面事迹突出的。

(七)在草原管理、监理工作岗位上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九条 在草原上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挖药材和珍稀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草原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部门没收所得实物,责令恢复植被,并视其情节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排废造成草原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监理部门予以处理:

(一)非法开垦草原,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外,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区域、采挖方式等在草原上采石、挖砂、取土和地质普查、采矿、筑路等挖沟、挖坑作业,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并要限期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征用或使用草原作业完毕后,对不恢复草原植被的,由草原监理部门组织人力代为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由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对故意破坏草原围栏、棚圈、水利工程、试验基地、饮水点、牧道等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草原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并处同类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占用期满后,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要限期恢复,对限期内不恢复的,由草原监理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八)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九)对于保护、管理不善,造成草原退化和植被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处以改良和恢复草原植被费用的一至二倍罚款。

(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十一)牲畜超载标准及超载的处理办法,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阻碍草原管理和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草原管理、监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本办法,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后果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在收到复议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