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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制度/李晓月

时间:2024-07-21 21:3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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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作者死亡后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以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每一部作品,都饱含着作者的心血,反映了作者当时的内心情结,作者通过作品中对事件的叙述、人物的刻画与描述,体现了作者的内心世界。近年来,许多古典巨著被改编后制作成影视作品,而改编后的作品与原著内容产生巨大差异,有些改编后的作品将原著中的人物性格、故事情节完全扭曲,严重侵害了已故作者对该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彰显出我国司法制度在对已故作者著作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的明显不足。



  【关键词】 著作权 人身权 作者死亡后 保护制度 完善


  一、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四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在生前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发表权不应当属于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权利,并且对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而发表权则不具备这两个要素,发表权可以转让,并且还有时间限制。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此处所讲的作者身份权应当是指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的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在著作权中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这四项人身权中,发表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并且有期限限制,即作者生前和作者死亡后五十年,超过该期限后,该作品的发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没有保护期限限制,永久性受法律保护。

  二、已故作者著作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根据该法律规定,在作者死亡后,其作品人身权保护主体有以下三类:

  1、继承人,是指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另外,胎儿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因此,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立照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进行个人处分, 在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生效遗嘱享有继承遗嘱权的人。

  此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但是,一般不将其称之为继承人。

  2、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立遗嘱人死亡后,依照生效的遗嘱有权取得立遗嘱人遗产或其他权利的人。在法学界,对于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区分,一般认为遗嘱继承人一般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员,受遗赠人则一般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员,并且国家、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受遗赠人。

  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政府职能部门。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在这三类主体中,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行驶该保护权。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才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驶对该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授予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享有的权利是行驶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保护的权利,而不是对已故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继承或享有。因此,针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权人,只有保护的权利,而不得处分已故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保护已故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遵循的原则

  一部好的作品,尤其是传世佳作,所描述的历史人物、事件等,一定在社会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力,有些作品甚至影响很多代人,比如我国的古典著作《黄帝内经》、《山海经》、《史记》、《本草纲目》以及古典四大名著等等,这些作品有些在医学方面至今仍然是国之瑰宝,有些则为史学家研究古代的历史文化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对已故作者作品人身权的保护权,是法律授予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和责任。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是不能放弃的。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为了将这些好的作品利用现代化的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就必然会对这些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或情节删减。但是,无论将已故作者的作品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传播,都应尊重已故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保护已故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偏离作品原意的原则

关于加强对进口原料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对外贸易部


关于加强对进口原料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对外贸易部



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对外贸易局:
据反映,有些地区和单位陆续进口一些原料药品,有的是为了解决本地区药品供应紧缺问题;有的是进口以后,转销各地,从中取利。这对国内医药工业的计划管理和产销平衡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维生素B12,国内已有积压,有些地区还在组织进口并转销到其他省、市、自治
区,给国内维生素B12工业生产造成困难,又浪费了国家外汇;维生素E,合成生产的能力已经形成,现在有的单位还在盲目大量进口,势必挫伤国内刚刚形成的生产能力;地塞米松,仅几个单位的进口数量,就超过了国内的年产量,进口结果,把原来比较平衡的产销关系给打乱了。
为此,对原料药品进口,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国发〔1981〕87号),经国家进出口委同意,特对地方进口原料药品的管理和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凡地方进口原料药品(不包括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主管的80种二类原料药品),由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负责归口审核。未经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订货卡片,外贸部门不予受理。
二、地方进口的属于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主管的80种二类原料药品,由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负责归口初审,签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由申请进口单位上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审批。中央各部进口原料药品,直接交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审批。
三、外贸部门凭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批准文件,接受原料药品进口订货。送交外贸部门办理进口的原料药品订货卡片,必须签注“经审核同意进口”字样,并加盖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地方医药管理局的图章。否则,不予向外订购。未办审批批准手续而通过其他途径进口的,海关不予放
行。
四、各地方经批准进口的原料药品,只限在本地区使用,不得转卖到其他省、市、自治区,更不得借此从中取利。属80种原料药品地方使用不完,需要调剂时,应商请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统一平衡调拨。
以上,望遵照执行
附:二类原料药品目录表(略)



1981年9月24日

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设部 等


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98〗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
计划》(计标〖1998〗 281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广电部负责。



19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