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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预防纠纷案例两则/钟建林

时间:2024-07-12 10:4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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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中医认为,疾病的预防比治疗更重要。法律亦然。

【案例一】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张某某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因与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张某某发生房屋拆迁合同纠,于2007年12月21日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芙蓉区法院受理后,本着着重解决纠纷,争取案结事了的原则,于2008年1月10日即组织各方当事人第一次调解。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差距巨大:甲公司不同意任何补偿;乙公司和丙公司只同意补偿5万,张某某则要求得到补偿103万,至此调解未果。此后法院要求各方拿出书面调解方案:乙公司和丙公司只同意加至8万;张某某则只同意降至98万。双方的差距仍然巨大。
2008年3月12日开庭后,没有当庭宣判。3月21日通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法院调解,争取三家单位共同商定给予张某某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乙公司和丙公司明确表示只能在8万的基础上在突破一点,不能超过10万。甲公司则表示为了尽快结案,愿意在乙公司和丙公司补偿数额的基础上支持三分之一。
就在3月21日前后,张某某跑至北京上访。此后法院一方面继续做三家单位的调解工作,另一方面要求张某某自己立即返回长沙继续协调。张某某听从芙蓉区法院意见从北京回来后,芙蓉区法院继续做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调解工作。乙公司和丙公司后来表示可以加到20万。张某某对20万的补偿仍然不予接受。芙蓉区法院主管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庭长亲自到乙公司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见面,再次做乙公司的调解工作。乙公司和丙公司后来表示同意再加至25万元,这已经是上限。在此情况下,主管副院长通知张某某到法院,亲自做张某某的调解工作,告知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调解方案,建议张某某要事实求实,放弃不切实际的要求。张某某仍然不予接受,并且不表明自己明确的调解让步方案。
鉴于房屋已经一年多未拆除,已经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进程,芙蓉区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拆除张某某占用的房屋。裁定送达后,张某某再次跑至北京上访。此次上访惊动市、区有关领导。区委政法委书记亲自过问本案,亲自找甲公司代表商量协调解决本案纠纷的途径。
此后,芙蓉区法院主管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庭长亲自到张某某的家中,再次做张某某家属的工作,要求其家属通知张某某回长沙继续协调解决本案纠纷。此后又做甲公司的调解工作,要求该公司作出适当让步。
张某某从北京回来后,经芙蓉区法院两位领导最后努力,张某某最终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某自愿搬出占用的房屋,房屋交由甲公司拆除,并于协议签订当日履行完毕。至此曾经引发被告张某某在诉讼中两次进京上访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最终以各方当事人满意的方式调解结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统一。

二、工作回顾
本案最终以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案结事了”。案件审理中,芙蓉区法院及相关部门均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此案如果不能调解解决纠纷,后果无疑会是相当严重的:
从张某某的角度看:案件审理中,张某某先后数次上访进京,并且扬言要与房屋共存亡。此案处理稍有不慎,即可能影响张某某对纠纷合法合理解决的信心,可能导致他对社会不满,由此可能导致恶性事件。
从甲公司的角度看:该公司依法征地开发建设的城建项目,已因此纠纷而延误了一年多的工期,再也不能耽误下去了。哪怕耽误一天都是数额不菲的损失。因此,本案纠纷如果不尽快解决,而且是以各方都满意的方式妥善解决,那么甲公司在解决此纠纷中的投入势必会增加,城建项目因此纠纷而不能顺利推进的可能性也会增加。这样的损失扩大,对甲公司不利,对张某某也无益,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则更属不利。
因此,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案结事了”,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促进了辖区城市建设进程,促进了辖区社会稳定,增进了辖区社会和谐。

【案例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诉讼当事人重伤住院,急需大笔费用治疗,时间就是康复的希望!芙蓉区院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启动立案审理绿色通道,采取上门立案、快审快结措施,半天时间内达成诉讼双方调解,被告当庭支付赔偿金8万元,余款次日全部给付完毕,使原告获得了宝贵的转院救治的经费和时间。
原告张某某是湖南省汉寿县罐头嘴镇双庆村村民,年仅25岁。今年5月23日,被告刘某某在位于长沙市五一大道某酒店的后院开办一家商务酒楼,雇请案外人李某包工包料承包大楼的外墙粉刷工程,李某组织张某某等人一同进入现场施工作业。25日下午,张某某根据李某的安排在二楼外墙作业时,从窗户上摔落至地面受伤。安全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业主刘某某了立即送入长沙市第八医院住院治疗,长沙市第八人民医院诊断为:颈4、5椎体粉碎型骨折,颈髓损伤合并高位截瘫,颈部以下失去了知觉。原告家属希望转入条件更好的湘雅医院治疗,苦于没有治疗费用。
被告刘某某作为酒店装修工程的业主即发包人,在支付了2.8万元后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方认为,刘某某雇请无合法资质的李某包工包料承揽装修工程,应对张某某的受伤负赔偿责任。要求刘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6月9日下午,张某某的代理人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芙蓉区法院受理后,为弄清诉讼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派立案庭副庭长杨宇光立即带领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赶到长沙市第八医院病房,详细了解了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在病房内办好了立案手续。同时,对原告方没有任何诉讼经验的代理人进行了诉讼指导。考虑到被告刘某某也在现场,杨宇光副庭长组织双方进行了立案调解,告知了被告应尽的责任,在得知被告装修工程正处于关键时期,资金相当紧张的情况,杨宇光敦促被告将救治伤者放在第一位,尽快筹措经费,为下一步的调解打下了基础。
6月10日,案件由绿色通道进入速裁程序,芙蓉区法院民一庭速裁法官钟建林迅速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在办公室进行,以围坐叙谈,拉家常的形式拉开调解序幕,在轻松的气氛中引导被告履行义务,最终促使被告当庭给付赔偿金8万元,并多方筹措资金于次日全部给付完毕。
二、工作回顾
此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因装修施工受伤,躺在医院急需医药费。如果原告因医药费不够而影响治疗,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无疑会进一步扩大,进而会深度影响原告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从被告一方的角度来看,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主动地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已经垫付医药费2万余元。从法律的角度看,被告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不能承担无穷无尽的赔偿责任。被告也应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如果双方的纠纷不能尽快协商解决,那么势必影响被告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有可能诱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因此,本案中法院采取上门立案,快立快调的方式快速结案,案结事了,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有效地保障,纠纷得以彻底化解。这个社会又少了一桩纠纷,多了一份和谐。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秋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秋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正值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后,将有11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陆续进行。认真、细致、周密地组织并实施好这些考试,对维护社会安定,庆祝十五大召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与专业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加强团结,共同对考前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地专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考试管理机构,从系统和行业内,对参与考试工作和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
考前教育,重申考试纪律,提高思想认识。
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增强保密意识,落实保密措施,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认真做好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评卷、登分等环节的保密工作,确保试题、试卷在启用前的绝密状况。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周密制定考务工作各环节的计划和
要求,保证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三、要加强对资格考试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他们对考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厉打击违纪行为。要从组织管理入手,严格考核下一级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对制度不落实和考试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
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加强对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强化和完善资格考试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资格考试监督工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认真落实考试管理各环节的工作。
资格考试工作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面大,事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中共十五大召开和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创造良好条
件。
各地在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中,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1997年9月1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2〕9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促进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使其更加规范、有效,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印发以来,各中央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对企业负责人副职的业绩考核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大全员业绩考核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真正实现“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促进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有效,依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是指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指导原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考核导向。以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为导向,通过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
  (二)坚持实现全员覆盖。以消除考核盲区为目标,以落实岗位职责为重点,以调动每一位副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为目的,确保业绩考核范围覆盖企业所有副职。
  (三)坚持依法依规考核。以国资监管法律规章和企业负责人管理相关规定为依据,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切实做到考核办法、考核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坚持做到科学有效。以目标管理为手段,根据企业副职岗位职责和分管业务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做到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组织实施
  国资委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董事会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可授权总经理对副职进行考核。企业副职业绩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是深入推行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办法,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务求实效。
  (一)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流程,强化考核的组织保证和政策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业绩考核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调动副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单位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考核办法,确保考核质量。企业要认真研究制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办法,针对每位副职的岗位职责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指标设计上要突出价值创造导向,突出分类考核,既要落实出资人关心的共性指标,又要体现符合企业战略发展和个人业务岗位实际的个性指标。要加强目标管理,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考核目标,可采取每年年初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副职签订业绩责任书等形式予以明确。要严格计分标准,科学合理地细化考核得分和评级,确保考核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对企业副职的业绩考核结果,应根据其分管范围的整体绩效、个人工作目标的考核完成情况和定性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业绩考核最终得分,由定量考核得分与定性评价得分按照适当的权重构成。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定性评价主体应由企业负责人(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组成,并分别赋予适当权重。也可直接采用依据《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企业副职“绩”的评价得分。企业副职考核结果应依据考核得分适当拉开差距。
  (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把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副职的薪酬分配紧密挂钩,并作为岗位、职责分工调整的重要依据。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可依据业绩考核结果,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确定。
  (五)健全监督机制,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情况的监督。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企业负责人副职要在职代会或年度工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范围就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实现企业负责人互相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相结合的闭合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岗位职责纳入业绩考核。
  企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情况,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及时报国资委(综合局)备案,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监事会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的督导检查,对考核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并依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