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0:0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八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条 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三条 对举报法纪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二条给予奖励。
第四条 拟予奖励的人员和单位名单,由举报中心会同贪污贿赂检察厅、法纪检察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 发放奖金由举报中心负责。受奖人员,在北京的可通知本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在外地的可委托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代发。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判决或免诉决定以后进行。
第七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第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九条 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奖励基金建立之前,奖励经费从业务费列支。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
高检奖字〔 〕第 号
------------------------------------------------------------------------------
|举报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举报日期| |
|------------|----------------------|----|--------|--------|----------|
| 工作单位 | |职务| |住 址| |
|------------|----------------------|----|--------|--------|----------|
|被举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
|------------|----------------------|--------------|--------------------|
|原工作单位 | | 住 址 | |
|------------|----------------------|--------------|--------------------|
|案 号| |案由| | 追缴金额 | |
|--------------------------------------------------------------------------|
| | |
|犯处| |
|罪理| |
|事结| |
|实果| |
|及 | |
| | |
|----|--------------------------------------------------------------------|
|举意| |
|报 | |
|中 | |
|心见| |
|----|--------------------------------------------------------------------|
|有意| |
|关 | |
|部 | |
|门见| |
|----|--------------------------------------------------------------------|
| | |
|检批| |
|察 | |
|长示| |
| | |
|----|--------------------------------------------------------------------|
|备 | 发奖日期 | | 经办人 | | 领奖人 | |
|注 | | | | | | |
------------------------------------------------------------------------------


昆明市眼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眼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月23日 昆政复〔1989〕8号)


  眼镜是关系人身健康的产品,为加强对我市眼镜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眼镜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眼镜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昆明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眼镜生产、验光、配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凡从事眼镜生产、配镜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第三条 从事眼镜生产、配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生产、销售的镜片必须是采用眼镜片用光学玻璃或符合眼镜片要求的玻璃生产的镜片,不准生产和销售以窗玻璃和其它劣质玻璃为原料的镜片。
  镜片生产应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符合QB652-6-85标准。


  第四条 须对从事眼镜验光,配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验光工作证》和《配镜、经营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验光工作证》或《配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验光或配镜经营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验光、配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申请办理《眼镜配镜经营许可证》、向市卫生防疫站申请办理《眼镜验光工作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核工商登记。


  第六条 《验光工作证》或《配镜经营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如需新增项目时,必须另行办理许可证。


  第七条 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会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管理全市有关眼镜验光工作站和配镜经营许可证的考核发放工作。


  第八条 申请验光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求申请人员要具有一定眼科基础理论,懂得眼球解剖生理、屈光学、基础理论光学和眼镜光学以及眼镜片、眼镜架的专业知识。
  2、具有中等专业以上的眼科医务工作者,并经考核合格或经省、市标准局和卫生局认可的验光专业培训班培训合格后在验光岗位上实习半年以上者或从事验光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者。
  3、有必备并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验光器具(如检影仪、验光盘(镜片箱)、瞳距仪或尺)。
  4、有保证验光质量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工作条件(标准验光室:长度5M或2.5M反光,照明2支20W日光灯、视力表国际标准E字表及散光视力表
)。


  第九条 申请配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保证配镜质量的专用设备及镜片顶点屈光度检测仪,(眼表仅限于加工过程中的工序控制使用。不得作为成品检验用);
  3、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从事配镜的小型商店至少有一人经过省、市标准计量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经营角膜接触镜的另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要的专用仪器(如角膜曲率仪、裂隙灯和放大镜);2、严格的卫生消毒要求和合格的消毒器械。


  第十条 申请验光工作证或配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收到申请,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按第八条或第九条的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颁发《配镜经营许可证》,由市卫生防疫站颁发《验光工作证》。
  许可证、工作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取得验光工作证或配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起亮证经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及卫生防疫管理部门负责对眼镜质量及验光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情节严重的;
  二、验光或配镜质量低劣,经整顿仍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或验光要求的;
  三、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和检测条件发生变化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部门、标准计量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及《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昆明市标准计量管理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卫生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地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现将《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石油化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石油化工技术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在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计划每年开展知识更新培训6万人次左右,5年内培训中高级创新型、复合型人才30万人次左右。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使石油化工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及时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石油化工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四大企业)为主体,兼顾石油化工行业其他单位,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企业和相关施教机构的积极性,分类别、分专业、分层次实施培训。



(二)适应需要,注重实效。以石油化工领域发展需求和人才培训需求为开展培训工作的主要依据,把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成效作为衡量培训工作的标准。紧跟世界能源技术发展步伐,针对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坚持优秀人才强化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骨干人才重点培训、后备人才超前培训,以石油化工各主要专业领域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带动整个行业知识更新工作的开展。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将解决当前急需与满足事业持续发展相结合,增强人才培训的前瞻性和系统性,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施教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三、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1、公需科目。根据人事部的统一安排,各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每年确定1至2个科目集中组织培训考核,其它科目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自主选修。



2、石油化工专业科目。围绕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紧跟世界石油化工发展的步伐,在地质勘探、油气开发、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石油石化工程技术服务等五大领域,以地质基础理论、勘探技术、资源评价与储量、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采油气工程、提高采收率技术、油气藏工程、石油炼制工艺、润滑剂及填加剂技术、石油化工工艺、天然气化工技术、油气储运、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安全环保技术等重点专业领域开展培训。



3、其他科目。鼓励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及电力等其他非石油化工专业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主要培训方式



1、高级研修班。各企业应紧密结合生产、科研实际,以国际、国内的石油化工最新发展、科技攻关课题和科技创新成果等为主要内容,面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高级研修班。在此基础上,采用重点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培养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中青年创新型拔尖人才。



2、专题研修。根据生产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工作实践采用业务进修、学术交流、技术考察、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实施新知识与新技术的传授、创新能力培养、实践能力训练、技术难题研究等专题继续教育培训。依托国家重要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培训相关专业技术骨干,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



3、中长期培养。对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采取作访问学者、攻读学位、举办工程硕士班等形式,重点培训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后备人才。



4、远程教育。依托网络平台,提供教学培训资源和学习服务,在石油化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个性化的自主继续教育活动。



5、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组织部分高层次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研讨和国外企业技术考察。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1、石油化工行业的“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与四大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暂由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牵头协调。



2、成立“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重要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组建“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建设进行论证,提出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体系、专业设置层次、审核课程开发标准,编写专业科目指南;分领域、分专业设立若干负责课题开发、编写专业培训大纲的专家指导小组,受协调办公室委托对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



3、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负责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企业的继续教育工作,沟通各企业与地方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协调各企业参加“653工程”其他专业领域的相关培训项目;负责牵头协调各大企业共同建设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继续教育信息及教学资源共享平台。



4、各企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落实“653工程”的培训任务,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相应配套制度与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分工负责承担培训教材、课件的开发建设和优选工作。



5、各企业单位自主遴选承担本企业“653工程”培训任务的施教机构,根据专业优势,组织进行课程设计,制定培训计划与方案,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施教机构开展培训活动,要按照培训大纲和学员实际情况,进行需求分析,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学,应特别注意培训实践环节的组织。



6、四大企业各自负责本企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地方的石油化工企业“653工程”实施由地方各级人事部门会同继续教育协会负责。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各企业定期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登记备案,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属四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企业自主颁证;地方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省级地方人事部门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重要项目及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将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的“国家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立“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交互平台,统一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课程库、教材库和专家师资库,实现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建立继续教育高质量、低成本、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模式。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各企业培训机构、专业培训基地和高校等社会资源,与各省市的政府人事部门紧密配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由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会同各有关企业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继续教育方面加强合作,促进企业与国际组织和国外企业的培训交流与合作。



(四)经费保障



1、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653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有继续教育和培训专项经费应向“653工程”重点倾斜。



2、列入“653工程”范围的相关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同时积极拓宽继续教育经费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3、石油化工四大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面向内部开展的培训项目,经费渠道及收费标准由单位自主决定。其他施教机构面向社会举办的“653工程”收费培训项目,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项目报办公室审批,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石油化工行业各企事业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培训成绩与岗位聘用和业绩考核相挂钩的培训制度。



3、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石油化工行业“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



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组建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培训需求调研,按照专业开展科目设计,编制培训大纲。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初—2010年上半年)



以四大企业为主体,大规模实施石油化工行业知识更新工程。不断完善石油化工行业继续教育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一批适合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有利于社会化普及的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确立一系列重点实施专业科目,建立大企业联合实施机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石油化工继续教育基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对全国石油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广优秀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