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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路征费人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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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路征费人员的解释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路征费人员的解释

1989年3月15日,交通部

安徽省交通厅:
你厅皖交财(89)04号文收悉。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公路征费人员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人员。
2.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人员着装标准比照养路费征收人员的着装标准执行。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4月26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1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2年11月1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是贵州省管辖的威宁行政区域内彝族回族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的时候,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草海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县内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必须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各民族家庭、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发展和完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国外侨胞、归侨和侨眷在本县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教徒,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扰行政司法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早婚和重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做好民兵与预备役、征兵、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优抚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驻县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完成各项任务,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县各民族公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带领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增强自我发展活力,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文
化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回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应当有彝族回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彝族回族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部门,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安排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所属的各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尽量配备彝族回族苗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章 自治县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快慢得当,慎重稳进的原则,在重点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抓好畜牧业、林果业、烤烟生产、乡镇企业,发展地方工业、能源和交通事业,建立健全商品流通体制,增强经济活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
定、协调地发展。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人力物力等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发挥其对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作用,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依法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和荒弃土地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采取特殊措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技术基础建设,坚持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提高农村各行业的技术水平和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投入产出率与经济效益;鼓励农民投资投劳整治土地,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用工业的发展,加强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
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技术承包、有偿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工作;重视民间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广新实用技术和开辟新产业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乡村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水、电、路、通讯等方面给予特殊扶持,帮助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重点发展畜牧业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搞好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加工、产品运销,逐步实现畜禽商品生产系列化,提高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草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逐步完善草场的经营管理体制,鼓励和扶持集体、联户和个人承包荒山种草及更新现有草场,有计划地营造和发展人工草场。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造管封育并举的发展方针,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山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鼓励和扶持集体或个人承包荒山、荒地、河滩植树造林。集体林场可以由个人或联户承包经营。农民在自留山、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可以继承、转让和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帮助各族群众制定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的村规民约,加强对水源林、风景林、行道树及珍贵稀有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林果业。坚持高标准、高投入和科学种植的原则,建立黄梨、苹果为主的商品生产基地、逐步实现林果商品生产系列化,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大力发展烤烟生产。在资金和物资方面对种烟农户给予特殊扶持。积极推广科学栽培、管理和烘烤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烟叶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安排县内烟叶的复烤加工,提高烟叶产值。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现有水利资源,搞好现有水利设施的维修、配套和管理工作,提高灌溉效益。大力发展以小水窖为主的人畜饮水工程。鼓励集体和个人,利用山塘、水库和其他水域发展水产生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以电养电的方针,利用丰富的能源资源,积极兴建水电和火电站;按照统一规划、谁建谁有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各种小型电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实行有偿供电,严禁破坏电力设施和违章用电。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地方国营工业,优先发展采矿、冶炼、建材业。注重发展洋芋、魔芋、牛羊肉、果品等土特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扶持清真食品、民族服饰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
自治县所属企业,未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变更其隶属关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对开发性的项目在信贷、税收和原材料的供应上给予照顾,在技术、信息方面提供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其资金和财产,不得改变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兴办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将企业推向市场参与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规定,利用本县资源优势,大力开展经济技术联合,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对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县独资、合资、合作开发资源和兴办企事业,在利润分成、场地、劳务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积极筹集资金,加速乡村公路建设;抓好公路和养护,提高公路质量;加强路政、运政管理。禁止一切破坏交通运输设施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联户和个人集资修桥筑路,建设山区便道,发展民间运输。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扶持下,积极发展邮电通信事业,逐步改善邮政电信设施,提高电信普及率,提高邮政通信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禁止破坏通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城乡建设的规划管理,逐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城乡小集镇。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县的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原则,实好多成份、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充分发挥国家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医药企业,在利润留成、贷款利率、价格补贴等方面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发边区集市贸易,加强管理,鼓励和保护城乡居民依法经商,促进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和参照毗邻省、县同类产品的价格,可以调整某些农副产品的收购价和销售价。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发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建立出口商品基地,大力扶持出口商品生产,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并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在外汇留成和使用等方面的特殊优待。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开发和利用以草海为主的旅游资源,搞好旅游设施的配套和服务工作,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旅游业。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留职留薪、留职停薪、停职留薪、停职停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社会经济开发事业,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及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培植财源、增收节支,逐步实现财政自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财政机关合理核定自治县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的基础上,对收入不敷支出邮的不足数额,报请上级财政补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若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变化及其他原因出现财政收支不平衡时,报请上级财政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和贫困地区的特殊照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资金,按其性质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的生产项目和有困难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批准权限规定,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建立健全乡(民族乡)、镇一级财政。制定财政收支的管理办法,对乡(民族乡)、镇财政实行分级包干制,其收入和支出的基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核定和调整。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经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支持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积极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发展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六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本县的教育发展规划及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不断改革和完善教育体制,调整教育结构,大力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重视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继续扫除文盲,巩固扫盲成果,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办好职业技术学校,发展县、乡(民族乡)、镇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培养各民族技术人才。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财力增长状况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营企业、集体和个人集资办学。提倡勤工俭学,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校的校产。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小学校,扩大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是女生的入学比例。积极创造条件,把民族中小学逐步办成半寄宿制、寄宿制学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在食宿和学杂费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时给予适当的补助。
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小学校,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进行辅助教学。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改善民办教师的工作条件,提高民办教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宣传教育,增强各民族的科技意识,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促进经济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体制和运用机制,增加对科学技术的投入,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增加科研设施,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民族民间文艺活动;建立健全文化工作机构;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取缔非法出版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广播、电视、电影、图书、出版等文化事业,重视搜集、整理文物古籍,出版民族书籍,保护革命遗址、名胜古迹和其他文化遗产。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逐步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切实做好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民族医学遗产的发掘、研究和应用,发展民族民间医疗事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注重培养各民族体育人才,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传统体育和现代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发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协作。

第七章 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各民族公民自学成才,对学有成就的人员量才予以使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引进教育、科技和管理人才。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为各民族知识分子创造发挥专长、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的条件,制定优待知识分子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本县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对在自治县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给予民族地区的生活补贴和高寒补贴,对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福利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录用人员计划内,可以从农业人口中择优招收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对偏僻乡村的少数民族人员,其文化程度和年龄等条件可以

适当放宽。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廉政建设,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八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倡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充分调动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七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七十一条 自治县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具备条件的,可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有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席或副主席。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可采取灵活措施,大力发展经济、教育和其他事业。
第七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县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特殊问题时,要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依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第七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目。支持各民族人民开展有利于民族团结和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
彝族年、开斋节、花山节各放假一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每年11月1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七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规定的优惠待遇,本条例未列入的,自治县亦应享受。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992年9月17日




档案服务机制创新中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吴雁平

摘要: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档案局(馆)进行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在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主体、接收现行文件进馆的时限、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受权等问题上就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存在一些冲突。因此,应当在不断探索与创新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的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探索与创新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关键词: 依法行政、档案服务机制、创新、现行文件、利用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时指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 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管理国家与地方档案事务,保管国家档案的专门机构同样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档案工作者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社会档案事务。
创新档案报务机制,更好的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机关日常工作服务、为公众服务,是档案部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日期时内的工作重点。要把好事办好,使我们的各项服务细致周到,内容与程序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合法,就必须注意处理好依法行政与创新档案报务机制之间的关系。笔者以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为例,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做一些分析,供大家参考。
自2000年4月,深圳市档案局试办了全国首家文件档案资料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各种现行文件资料信息后,北京市昌平区、江苏省常熟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青岛市、陕西省、武汉市、江西省等档案馆相继开展了现行文件利用工作。2001年10月16日,《中国档案》杂志社和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档案部门开展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这项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以及开展这项工作后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的方式、方法应该做哪些调整等问题进行了座谈。2002年7月25日至26日,国家档案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档案工作服务机制创新座谈会后,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作为档案部门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全国档案部门迅速得以推广,在主要档案媒体上每周都有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开业的报道。对此领导、公众、媒体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关系,在此提出来与大家共同商讨。
1. 服务内容拓展与服务主体资格的关系。
目前,档案部门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深圳模式,既成立业务上由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件中心,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授权,履行“接收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鉴定和保管;向市或者区档案馆移交需长久保存的档案;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利用文件”等职责。二是常熟模式,既在档案馆挂牌成立“文件资料服务中心”,“档案馆”与“文件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昌平区模式,既在档案馆内设立现行文件阅览室,“文件中心”是“档案馆”的一个内设机构。
从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主体上看,除第一种外,后两种均是由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按照目前“局馆合一”的模式,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就是档案局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根据“职权法定” 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1]
我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档案馆的职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国家档案局1983年颁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三条规定,“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㈠接收与征集档案。㈡科学地管理档案。㈢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㈣编辑出版档案史料。㈤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则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从法律的范围说,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此外还有道德等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2]
我们从上述现行有效档案法规对各级档案局(馆)工作任务的界定看,均没有收集与提供利用现行文件这一项。从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因此,有必要在不断拓展档案服务内容的同时,处理好服务主体资格合法化的问题。
2. 接收现行文件进馆时限与现行档案法规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 “档案局搞现行文件利用,这件事情怎么做?尽管从理论上讲,我们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10年、20年,但是这一步我们做了,也不违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我们法规中有一条,经济文化类的档案必须向社会开放。我们提供的基本上是经济、文化类档案,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要搞现行档案利用。”[3]
对此有几点需要澄清, (一)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档案法规的规定,不是理论上的探讨。把必须遵循的法规条款,视为可以认同,也可以不认同的理论观点是不妥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是指按规定时限接收进馆的档案,据此提前接收档案进馆显然是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三)这段话前面讲的是“搞现行文件利用” ,后面讲的则是“要搞现行档案利用” ,明显混淆了文件与档案的概念。
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目前档案局(馆)接收现行文件的时限有两种,一种是与机关档案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的时间要求相一致。既“接收上年度党委、政府机关(文件形成机关)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包括纸质文件、特殊载体如照片磁盘光盘等载体的文件。” [4]另一种是按规定的报送范围“每三个月向市档案馆送交一次” 。[5]前一种是事实上的接收档案进馆,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后一种如果接收的是文件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如果接收的是档案同样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只有“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而为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提前接收档案资料进馆并不包括在内。
如果这项工作今后成为我们的日常工作,就有必要对现行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已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
3. 新的服务模式与法律依据的关系。
我国“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根据”原则。” [6] “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不抵触”原则。” [7] “宪法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了“根据”和“不抵触”两个不同的词,决不是偶然的。“不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特点作出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抵触问题。“根据”则不同。“根据”当然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某一问题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此作出规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要求“根据”,就因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根据权力机关的意志才能制定规范。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之进一步具体化。这些具体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当然不得与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中的“不抵触”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 [8]
档案局(馆)为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而发布的意见和通知中,大都表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各地方实施办法、档案工作有关规定;或者是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但问题出在这些依据性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和要求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从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上看,存在依据法律失当或无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尽可能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
4. 行政隶属关系与职权受权主体的关系。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 [9]“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遵循的规范;也由于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授权。” [10]
目前,档案局(馆)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文件资料。一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以通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另一种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后,直接以当地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这两种方式算不算是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授权估且不论,从授权的主体上讲,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应当由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授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上存在着主体不当。
5. 结束语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11]
党的十六大根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强调“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12]
因此,我们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工作实践中,“行为者必须在国家法定的权限内,以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准绳,做到按程序办事,杜绝任何超越法定权限、滥用法律、违反法律程序事件的出现。” [13]
当然,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上述几个问题就是档案工作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上述问题即不能因为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就放弃服务创新与探索。也不能因为是对政府、对人民群众有利,就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向深圳市的同志学习,在不断创新与探索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的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创新与探索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就对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的职权给予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 “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综合管理部门, “深圳市档案馆为全市的中心档案馆和档案信息中心,是市政府所属的档案专业机构。” “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机构”。从而保证了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分别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事) 。
再如:2003年7月25日珠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珠海市档案条例》。这部《条例》明确规定了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是隶属于珠海市档案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珠海市档案局管理。其职责任务是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 [14]
深圳与珠海两市成立的文件管理中心,使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冲突得到了解决,为档案管理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为档案资源的科学整合,为更好的服务与社会和公众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参考文献:
1、2、6、7、8、9、10 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www.law-lib.com/lw/ .2000.11.24
3 孙刚.关于“十五”期间我国档案工作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浙江档案.2002;12
4 艾建华.海淀区文档中心的职能及工作展望.北京档案.2002;10
5郭海缨.党和人民的需要就是档案工作的方向.中国档案报.2001.1.26 第一版
11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编写组.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