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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3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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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等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其他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级财政部门,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知所属,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各有关规定,以确保此项工作在北京地区的顺利实施。
二、各家商业银行要将各自总行和本单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备案。
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市经委联合颁布的《北京市“封闭贷款”试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废止。
四、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管理,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
附件: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共青团中央关于普遍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普遍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通知
(1981年2月9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改善目前团员队伍的状况,更好地发挥共青团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共青团中央决定:在全团普遍地认真地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组织的核心作用,经常地、直接地是从广大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中体现出来的。目前,我们面临着在安定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国民经济调整的巨大任务,这就要求团的队伍必须坚决和党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在努力完成这一巨大任务中,共青团员在青年群众中必须发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加强团员教育,不断提高团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团员队伍的质量,已成为当前的团的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应当肯定,目前全国四千八百多万团员,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按照团章要求,有一部分团员是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他们当中,有的缺乏政治上的坚定性,对四项基本原则怀疑动摇;有的存在个人主义思想,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有的组织观念淡薄,不遵守纪律,长期不参加团的活动;有的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的道德败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团员队伍的质量,影响着团组织在青年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着团组织的战斗力,与新时期共青团所肩负的历史重任很不相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求各级团委、各行各业团的基层组织都要十分重视团队伍的自身建设,重视团员教育,把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工作作为团组织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

  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目的在于提高整个团员队伍的质量,进一步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应该明确,这次教育一定要着眼于大多数,在全体团员中普遍认真地进行,而不要仅仅在少数不合格团员中进行。同时,还要明确,这次教育不是搞运动,不搞人人过关,要坚持正面教育,讲清道理,启发引导,提高觉悟,增强广大团员的责任感、光荣感,使他们自觉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共青团员。

  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要以共青团员的六项义务要求团员,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讲话》、《共青团员怎样要求自己》为主要教材,《青年修养十二讲》作为辅助教材,联系团员的思想实际,针对有些团员对四项基本原则和调整、改革中的某些方针政策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针对有些团员不懂得团的基本知识,不懂得怎样才算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等问题,切实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的教育,搞好团的性质和任务、团员义务和权利、团的组织纪律性和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等教育,引导广大团员做到: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带头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当新长征突击手;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维护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关心维护青年群众利益,做安定团结的促进派。通过教育,使团员明确为什么要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和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

  各级团组织要按照这次教育的目的和要求,采取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启发自觉,以平等商量的态度,共同讨论的方式,引导广大团员分清是非,提高认识。要注意表扬好人好事,评选优秀团员,激励团员奋发向上的积极性。要恰当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学习文件、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发动团员互相帮助,共同提高。批评要实事求是、和风细雨、以理服人,防止简单粗暴。还要运用报纸、广播、板报等宣传工具,以及谈心、家访、参观、访问、请人做报告等形式和方法,把教育引向深入。总之,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要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内容要丰富,方法要灵活,形式要多样,要讲究实效。

  在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过程中,团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情况,动员组织他们积极参加到这次教育中来。教育要分层次。对表现好、模范作用显著的团员,要鼓励他们保持荣誉,继续前进;对于表现一般的团员,要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引导他们找差距,订规划,赶超先进;对于表现较差或不合格的团员,要给予具体帮助,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启发、引导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对于一些不合格的团员,经过反复教育仍不愿参加团的活动、不愿交纳团费的,在不伤感情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退团;对于犯了严重错误、屡教不改态度不好、在青年中影响很坏的团员,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分。

  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是一九八一年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加强领导。上半年,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抓好试点,做好必要的准备。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开。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基层团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各级领导要亲自动手,抓好典型,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进行分类指导。具体时间、方法和步骤,全团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团中央准备在一九八一年适当的时候,召开部分试点单位座谈会,总结经验,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

  

 


关于下发储蓄业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储蓄业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6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发展规划》(1988ˉˉ1990年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
三年储蓄业务发展规划,明确了全行储蓄业务发展的基本目标和要求,各分行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修改本行规划,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将规划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行。
《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储蓄业务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并加强对基层行和储蓄机构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发展规划
为筹措资金,壮大实力,支持经济建设,把我行逐步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银行,在“七五”计划后三年,为国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划。

一、1987年我行储蓄状况
1987年全行储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储蓄网点和人员队伍已初具规模,储蓄存款达到23.27亿元,比1986年的0.97亿元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占全行新增存款的17.8%。储蓄业务展现了广阔的前景。但是,由于我行储蓄业务工作刚刚起步,无论是网点建设、人员数量和素质以及服务质量、手段等方面都还有差距。1987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已经达到3075亿元,城镇储蓄达到2064亿元,储蓄存款已占银行、信用社当年增加存款额的57.7%。我行储蓄存款占全国城镇储蓄存款的比例低微,全行要努力工作,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挖掘潜力,大力发展储蓄业务。

二、基本任务和发展目标
全行储蓄业务要在1987年的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和发展。三年内要大抓网点建设,建成一支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储蓄专业队伍,部分大中城市行力争使用微机办理储蓄业务,有条件的城市行做到通存通兑,争取全部储蓄所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建成布局合理、具有一定技术装备水平的储蓄网络体系,为“八五”期间储蓄业务的更好发展奠定基础。
到1990年全行储蓄存款占全国城镇储蓄的4-5%;占全国城镇储蓄新增额的9-10%;占全行当年新增存款的40-50%。1988年储蓄存款达到60亿元,1989年达到120亿元,1990年争取超过200亿元。(详见附表)。

三、主要措施
为完成和实现上述目标,主要措施是:
1.进一步发展储蓄网点。三年内以建设储蓄所和专柜为主,同时兼顾联办、代办所(点)等多种形式的网点发展。全国建设银行自办储蓄所和专柜,1988年达到7200个,1989年达到8900个,1990年达到10000个。每个储蓄所、专柜平均达到5个。吸储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储蓄网点建设应主要在大中城市储源比较丰富的区域,同时向经济比较发达的县镇延伸,已经建成的网点要巩固提高,要发展高产所。
三年期间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储蓄业务发展建设资金。其来源除总行适当补助一部分外,主要依靠各级行发展业务,增加收入、增加积累解决。
2.充实人员,健全机构。为保证网点建设任务的完成,必须相应配备储蓄业务人员,建立专门负责储蓄工作的管理机构。要采取增加编制、内部调剂、临时聘用等多种方式解决人员来源。到1990年全国储蓄所、柜人员要达到5万人。各级行要根据储蓄业务的开展情况,建立专门机构,管理储蓄业务。
3.加强储蓄人员的业务培训。储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并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工作。总行负责培训省、市、区分行储蓄管理人员,各分行负责市、地行人员的培训。总行所属院校要设置储蓄专业课程。各行要利用已办的中专学校、干部学校等条件,开办储蓄业务短
期培训班,对储蓄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各行要采取不同形式提高储蓄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及优良的职业道德,创建一支董业务、董政策、热情为储户服务的储蓄队伍。
4.大力推行储蓄所经营承包制。1988年各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的基础上,采取不同形式的储蓄所经营承包办法,使经营做果同职工的收益挂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扩大储蓄所全面经营承包的试点,到1990年达到多数储蓄所实行全面经营承包制。
5.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都应制定与储蓄业务发展相配套的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制度,各级行都必须建立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对各项制度、办法都应不断补充完善,争取三年内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符合管理要求的储蓄业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保证储蓄工作的安全运行。
6.努力搞好储蓄的宣传、调查工作。各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画等新闻工具,广泛、经常地宣传我行的储蓄工作,扩大协储员队伍,吸引储户,增加储额。各行应经常对市场资金动态、当地群众收支变化和储蓄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制定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7.积极推行储蓄业务电算化。1988年计算机应用工作在以推进会计柜台电算化为中心的同时,要注意开发储蓄业务计算机的应用工作。到1990年部分大中城市储蓄所力争使用微机处理储蓄业务,有条件的城市行做到通存通兑。
8.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深入搞好政策、理想、纪律教育,使储蓄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为了方便储户,有条件的都应该常年开门营业。日营业时间力争达到8-12小时。各行应根据储户的需要,不断研究开发新的储种,增加服务性项目,以优良的服务取得储户的信任,增强竞争能力。要开展储蓄工作评比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附表:1988-1990年全国建设银行储蓄行业发展规划表(略)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储蓄人员
第四章 储蓄存款种类和利率
第五章 帐务设置及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 储蓄业务有关费用
第七章 储蓄业务的承包经营
第八章 事后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安全和保密
第十章 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设银行要发展人民储蓄事业。
第二条 各储蓄经办单位,必须对储户负责,严格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开办储蓄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政策和规定,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银行的信誉和储户的利益。

第二章 机 构 和 职 责
第四条 储蓄机构包括储蓄业务管理部门和基层储蓄网点。
第五条 为了加强储蓄工作,各级行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都应设置储蓄业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储蓄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组织管理储蓄业务,管理储蓄有关业务费用,制定储蓄业务发展规划;
二、制定有关储蓄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宣传及调查研究工作;
三、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培训储蓄人员,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水平;
四、会同财会部门管理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工作,对基层储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保证国家和上级行批准的储蓄计划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基层储蓄网点包括银行自办储蓄所、储蓄专柜、银行与企业、事业单位联办储蓄所和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代办所等。
第八条 储蓄所是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其增设迁并、撤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储蓄所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储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完成管辖行下达的储蓄存款计划和各项任务;
三、办理储蓄业务收付和经批准的存、贷结合业务;
四、执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核算程序,确保储蓄所帐、款、证正确和储蓄所财产安全。
五、搞好宣传服务工作,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
六、组织、管理、辅导、检查储蓄代办所的工作。
第十条 储蓄专柜是建设银行基层行储蓄业务窗口,应视同储蓄所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与单位联办所,是储蓄所的一种形式。
联办所应视同储蓄所进行管理,由建设银行和联办单位双方领导,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储蓄代办所是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建设银行基层行处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应用明确网点地址、聘用工作人员、条件、代办费用、安全保卫等内容。
代办所在业务上由委托行处(所)管理、辅导和检查,经营管理由代办单位负责。

第三章 储 蓄 人 员
第十三条 根据储蓄业务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储蓄人员。对储蓄人员要严格掌握条件,确保上岗人员的素质。
第十四条 储蓄人员通过招工招干、选调、内部调剂、聘用等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聘用储蓄员要有单位或有固定职业的个人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担保人对储蓄员的违约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工作不负责或有劣迹行为,应按合同约定解聘。
第十七条 新招的职工和聘用人员,应经过业务技能培训和法制及职业道德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本行自办的储蓄网点负责人,必须由本行正式职工担任。
第十九条 被聘储蓄员中表现好的,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招工、招干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四章 储蓄存款种类和利率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经办的储蓄种类主要有:
一、活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包括一般活期储蓄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二、定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定期有奖有息储蓄,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等。
三、住宅储蓄存款。住宅储蓄存款包括居民和单位活期住宅储蓄存款、定期住宅储蓄存款。
第二十一条 为有利于吸收储蓄存款,各地可根据需要,选择举办储蓄种类和增办新的储蓄种类。
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率调整变动,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奖储蓄,实行奖息结合,不得超过规定利率, 或变相提高利率水平。

第五章 帐务设置及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储蓄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系统。 明细核算包括各种分户帐、登记薄(卡)等,按帐户进行核算,综合核算包括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或营业日报表代用)等,按科目进行核算.基层和事后监督部门帐务的具体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设立开户销户、挂失、异地托收、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款项交接及差错等八种登记薄。
第二十六条 各种帐、薄、卡的使用和保管,必须责任到人。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入库保存,保证安全。
第二十七条 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必须做到: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帐证要复核,现金要复点,存款时先收款后记账,付款时先记账后付款;当时记账、帐折相符,当日结账,轧对平衡;储蓄帐户余额定期通打,与总帐有关科目核对相符;机构撤并,人员变动,必须核对帐款
、办理交接。

第六章 储蓄业务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储蓄代办所按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实行分段计算代办费用,在“手续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自办储蓄所聘用储蓄员的酬金,在业务费用中列支,协储员的奖励费等,按实核销,在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储蓄联办所的联办费用可由联办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代办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储蓄业务宣传费用,各级行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考虑,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

第七章 储蓄业务的承包经营
第三十二条 为了调动储蓄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水平,保证储蓄存款持续稳定增长,应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储蓄业务承包经营制。
第三十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储蓄业务制度;必须接受管辖行的领导、监督和检查;降低储蓄业务费用率,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储蓄业务承包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 承发包双方要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五条 储蓄业务承包可实行全面承包和单项承包的形式。
全面承包是指在保证业务质量、服务质量、安全营业的前提下,实行储蓄存款增长额与所有业务费用的全面承包挂钩的办法;单项承包是指实行储蓄存款增长额与个人收入或有关费用等单项承包挂钩的办法。
第三十六条 实行储蓄业务承包经营制后,要留有一定数量的承包收入,以丰补款。

第八章 事后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事后监督是为了预防差错、堵塞漏洞,开办储蓄业务的行(处)必须同时建立事后监督和加强检查。
第三十八条 根据储蓄网点和业务量,基层行处必须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事后监督员。
第三十九条 事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储蓄业务的综合核算,审查帐务凭证,核对帐折总号、利息计算和内部往来帐,建立储蓄分户帐副本,保管帐册凭证。对所辖代办所的各种帐务更要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事后监督员不得到被监督的储
蓄所担任临柜记账、出纳、复核工作。
第四十条 管辖行要派员经常深入储蓄网点,检查储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储蓄业务库存现金、印章、帐证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章 安 全 和 保 密
第四十一条 开办储蓄业务的网点,事先一定要建立保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经派出行保卫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营业。
第四十二条 储蓄所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一定的自卫工具,并与附近派出所及有关单位建立联防制度。
第四十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非业务经办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翻阅储蓄帐册、开户销户薄、挂失登记薄等。营业终了,现金必须送指定的金库保管。
第四十四条 因审理经济案件需要查询、冻结和没收储户存款的,必须严格按照1980年人民银行总行银储字18号文“五部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组织贯彻执行。
第四十六条 储蓄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储蓄电算化的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