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131件)
一、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5)银商乔字第89号)
二、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77)银外字第96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的答复((78)银信工字第5号)
四、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79)银信字第9号)
五、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80)银信字第86号)
六、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87)银传字第32号)
七、关于各银行和信用社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36号)
八、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36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旬报工作的通知(银发〔1988〕182号)
十、关于严格控制小纺纱厂贷款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250号)
十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74号)
十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89〕175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
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1号)
十五、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26号)
十六、关于加强对新建银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177号)
十七、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364号)
十八、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480号)
十九、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核对证件内容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535号)
二十、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
二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
二十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
二十三、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66号)
二十四、关于对《北京市关于违反金融业管理的处罚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167号)
二十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
二十六、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
二十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
二十八、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
二十九、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4〕11号)
三十、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
三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
三十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
三十三、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5)银银管第5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6号)
三十五、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6〕84号)
三十六、关于当前稳定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132号)
三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354号)
三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三十九、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
四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四十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
四十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四十三、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四十四、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紧急通知(银传〔1997〕48号)
四十五、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传〔1997〕52号)
四十六、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农发〔1997〕21号)
四十七、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农发〔1997〕27号)
四十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农发〔1997〕32号)
四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
五十、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
五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
五十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
五十三、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
五十四、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五十五、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2号)
五十六、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五十七、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1998〕367号)
五十八、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
五十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统一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503号)
六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
六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
六十二、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银发〔1999〕122号)
六十三、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
六十四、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
六十五、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
六十六、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
六十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
六十八、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
六十九、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
七十、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
七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
七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
七十三、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七十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
七十五、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0〕108号)
七十六、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
七十七、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
七十八、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
七十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
八十、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
八十一、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
八十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八十三、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
八十四、关于不得调用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办发〔2000〕101号)
八十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八十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
八十七、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八十八、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八十九、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91号)
九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
九十一、关于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问题解释的函(银办函〔2000〕243号)
九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121号)
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42号)
九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
九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
九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2001〕256号)
九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
九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302号)
九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通知(银发〔2001〕322号)
一〇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报送不良贷款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的通知(银发〔2001〕323号)
一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
一〇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
一〇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
一〇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
一〇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81号)
一〇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
一〇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
一〇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
一〇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
一一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一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
一一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度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和规模控制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01〕112号)
一一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
一一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一一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一一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
一一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一一八、中国人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
一一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
一二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
一二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纳入全科目统计的通知(银发〔2002〕317号)
一二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41号)
一二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
一二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一二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
一二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一二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
一二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61号)
一二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
一三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
一三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76件)
一、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总货字第103号)
二、颁发保本保值定期储蓄统一章程并指示内部处理手续有关各点的通知(总专字第16号)
三、为颁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在已办该种存款的行处实行的通知(总专字第24号)
四、为颁发折实存款统一章程的通知(总专字第8号)
五、为颁发“关于储蓄存款章则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指示(总银货储字第0394/02087)
六、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总银货存字1231/06453号)
七、关于初步明确集中信用户的暂行标准的指示(总银贷信字第441/1191号)
八、为颁发修订储蓄存款章程(草案)并注意各点的指示(总银私储字079/1533号)
九、为函发农村呆账清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农计字第452/7602号)
十、为颁发“定期储蓄移转异地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私储字第0098号)
十一、关于例假加班及例假照常营业办理收款记帐起息的通知(银会字第614号)
十二、关于后备放款掌握方法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规定的指示(银计穆字第89号)
十三、关于颁发修订城市储蓄存款章程并指示各点的指示(银私陈字第261号)
十四、关于银行配合管理私商休闲资金问题的通知(银私陈字第498号)
十五、关于一九五四年城市储蓄工作的指示(总银私字陈字第74号)
十六、为检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批复”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77号)
十七、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85号)
十八、关于选择北京、太原、广州、杭州、四市试办活期有奖储蓄希准备进行的指示((55)银私陈字第438号)
十九、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人民储蓄工作的指示请迅速贯彻执行的指示((60)银储乔字第67号)
二十、发全国储蓄专业会议综合纪要((64)银密商李字第66号)
二十一、城镇集体工业贷款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的复函((78)银信字第50号)
二十三、关于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55号)
二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219号)
二十五、关于库存物资调价后的资金差额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37号)
二十六、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401号)
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账务处理的规定(银发〔1986〕401号)
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银发〔1986〕401号)
二十九、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86)199号)
三十、关于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80号)
三十一、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362号)
三十二、关于银行协助扣划市政罚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88〕288号)
三十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贷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银发〔1989〕47号)
三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1989〕367号)
三十五、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70号)
三十六、关于做好储蓄内部宣传工作的通知(银计储(1990)4号)
三十七、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银传〔1991〕60号)
三十八、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银发〔1992〕124号)
三十九、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
四十、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
四十一、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资金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101号)
四十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银发〔1996〕206号)
四十三、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号)
四十四、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账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248号)
四十五、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
四十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78号)
四十七、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1996〕410号)
四十八、关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25号)
四十九、关于开展检查清理异地单位存款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30号)
五十、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
五十一、关于做好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12号)
五十二、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稽核调查的通知(银发〔1997〕127号)
五十三、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
五十四、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
五十五、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银发(1997)426号)
五十六、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99号)
五十七、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18号)
五十八、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
五十九、关于对商业银行并账资产中不良贷款加强管理的通知(银传〔1997〕56号)
六十、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系统的通知(银农发〔1997〕20号)
六十一、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农发〔1997〕24号)
六十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银发〔1998〕121号)
六十三、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银发〔1998〕261号)
六十四、关于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0号)
六十五、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
六十六、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
六十七、关于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580号)
六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传〔1999〕13号)
六十九、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
七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1号)
七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81号)
七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银发〔2001〕210号)
七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银行系统“小金库”的通知(银发〔2001〕364号)
七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90号)
七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
七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作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1日
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市容环境,促进城市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放置于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以及建(构)筑物外(顶)部,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LED视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升空器具、充气物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两侧等场地设置的广告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四)门店招牌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标志)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设置的原则。
(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管理工作,牵头验收户外竣工广告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市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登记管理;住建、公安、消防、安监、财政、物价、交通运输、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辖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详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检、安监、交通运输、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街区建设、风貌改造时,应将户外广告设置列入规划内容。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满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数量、体积、位置、朝向、材质及色彩和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鼓励在户外广告制作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节能环保材料(产品)。
(二)设置户外固定广告,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广告经营者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户外广告使用的标志、文字要规范,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字体。
(三)城市中心区域及主要干道禁止设置大型单立柱广告;规划的机场及周边地区禁止设置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城市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四)在城市过境道路(含高速公路)城市规划区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审批,超出审批范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是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5米,且不得超过临街道路红线,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廊线,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消防、通风、采光。
(六)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七)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一幢楼内有多个单位办公或经营的,可在建筑红线内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面招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一致;同一幢建筑物的店面招牌应底沿对齐,并配置夜景光源。
(八)设置气球悬挂条幅广告应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备案。其设置应远离高大建(构)筑物及各类电线、燃气站等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应在宽敞的广场区域。
(九)张贴广告应当张贴在广告专栏内,禁止随意张贴。
(十)重大节庆,重要会议,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标志,应由设置者或产权单位及时拆除。
(十一)成立巴中市户外广告规范设置专家组,人员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建筑园林、广告规划、气象等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巴中市户外广告艺术及技术水平的评价、审查和验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影响市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城市容貌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影响市政、交通、电力、消防、气象、园林、通讯、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的;
(六)利用跨越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名称、户外广告用途、载体形式、规格(长、高、宽)、数量、设置地点、设置期限。
(二)户外广告方案及平面实景效果图;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及广告架体施工图和安全保障方案。
(三)单位法人证明或业主个人身份证明。
(四)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及相关利害人的书面意见。
(五)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或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设置安全性意见;可能影响消防安全、气象监测的,应当提交当地消防、气象部门出具的意见。
(六)按公益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政治性内容的公益广告内容要规范,并不宜设置太多。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准予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30日内应完成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广告设施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应以公益广告覆盖。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内容、期限、规格及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30日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经审查通过,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和整洁、美观、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不安全隐患,对脱色、污染、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应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倾斜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市政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路灯杆、护栏、绿地、站台)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立柱广告、电动翻版广告一般不超过5年,LED视屏广告一般不超过10年,临时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90天。
户外广告位使用出让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
自有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对产权人(单位)按不高于招标、拍卖的纯收入40%比例协商支付载体占用费或租赁费。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取得广告位使用权后,应当在15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必须在期满后2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办理延期设置手续。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需要征用、征收及拆除未到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由此造成损失的,按制作成本折旧,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后,需办理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拆除,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张贴广告、标语和海报等,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清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强制清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改变已登记备案内容,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二十条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就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县(区)城镇户外广告设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