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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1 22:3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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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

 (1989年4月20日市政府发布,1994年6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1994年9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本市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技术改造项目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


  第三条 评选范围
  (一)凡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计划审批部门组织鉴定合格或确认;具备正式的各级标准;已小批量试生产;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有推广价值的新产品。
  (二)凡本市企、事业单位经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计划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投产三个月以上,已发生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三)区和市直委、办、局(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在技术进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所管项目效益显著,组织还款积极者。
  (四)新产品通过鉴定的时间范围为上年四月一日至当年三月三十一日。项目评选时间为当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两年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能参加评选:
  (一)未经产品鉴定或无产品标准、无检测报告的;
  (二)未投放市场销售或销售后无经济效益的;
  (三)引进散件组装,国产化程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或国外来料加工的;
  (四)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化学成份等诸方面无一重大改进和提高,而只是花色品种变化的;
  (五)除国家安排的高、大、精、尖产品外,未形成一定批量的;
  (六)矿产品、农副产品未经深度加工的;
  (七)往年申报评优未评上又无较大改进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参加评选:
  (一)不符合国家技术进步政策、产业政策的;不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的;
  (二)竣工投产后无经济效益的;
  (三)超过批准建设工期半年以上而无特殊理由的;
  (四)还款不积极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往年申报评优又未评上的。


  第六条 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进步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市级优秀新产品的产品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新产品评选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 (1)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其结构、性能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2)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3)技术难度大;(4)有显著的社会效益;(5)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一百万元以上,有很强生命力的产品或出口创汇好,节汇多的产品;(6)产品附加值高。
  二等奖 (1)产品填补省内空白或其结构、性能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2)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较大的突破;(3)技术难度较大;(4)有较显著的社会效益;(5)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产品或能出口创汇,节汇较多的产品。
  三等奖 (1)产品结构、性能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2)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性、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一定的突破;(3)有一定的社会效益;(4)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二十万元以上,有一定生命力的产品或能出口创汇,节汇的产品。


  第八条 优秀项目评选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1)能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在技术、工艺、消化、吸收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果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2.5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五百万元以上的;(4)产品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5)能充分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3%,投资省、见效快、还款好的。
  二等奖 (1)能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较好地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在技术、工艺、消化、吸收等某一方面有较突出成果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2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三百万元以上的;(4)产品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5)能较好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5%,投资省、见效快、还款好的。
  三等奖 (1)能基本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按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产品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较先进地位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1.5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一百万元以上的;(4)能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10%,还款较积极的。


  第九条 优秀项目设特等奖和鼓励奖。特等奖奖金壹万伍千元,鼓励奖奖金伍百元。


  第十条 优秀集体和个人评选条件:
  (一)能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进步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
  (二)在推动技术进步管理工作中有较突出贡献的;
  (三)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下达目标管理任务的。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壹万元;二等奖陆千元;三等奖叁千元。
  (二)优秀项目:一等奖壹万元;二等奖陆千元;三等奖叁千元。
  (三)优秀集体;评选3-5个。集体奖金人均100元(按获奖集体实有人数发给)。
  (四)优秀个人:评选50名。个人奖金每人200元。


  第十二条 奖金来源
  (一)优秀技术进步项目资金和评选活动、奖励证书、奖状、资料等费用以及优秀集体和个人奖金均由市技术改造基金列支。
  (二)由市技改基金列支的奖金和费用暂按市技术改造基金(含新产品试制费)当年总额的2%计提。


  第十三条 奖金分配由获奖单位的领导根据直接有功人员对开发项目(产品)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70%奖励给主要有功人员。如果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优秀项目(产品)的奖励,按最高等级的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奖。


  第十四条 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优秀项目,先在贵阳晚报上公布评选结果,一个月后无异议者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授予《贵阳优秀新产品》、《贵阳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称号。对获奖单位和主要有功人员(含先进管理人员)发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四章 组织和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成立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在市经委内)。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同时成立专业评审组。评委会任职一届,每届任期一年。
  各区、市直有关局(公司)相应成立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小组,在评委会领导下工作。


  第十六条 凡申请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贵州省优秀新产品评选项目卡》、《贵阳市技术进步优秀项目推荐卡》和《贵阳市技术进步优秀管理集体及个人推荐卡》的要求,分别填写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新产品在申报时必须将产品说明书、鉴定证书、产品标准、性能检测报告、技术经济报告、用户意见和彩照等成套资料装订成册连同项目卡一式二份报经区、市直有关局(公司)评选后再报市经委。
  优秀集体要求填写出书面总结材料连同推荐卡一式二份,优秀个人需填写推荐卡一份,由区、市直有关局(公司)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第十八条 各区、市直有关局(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将评优材料报市经委,由市经委负责对项目的初审,每年六月底前由专业组负责初评,评委会负责总评并将评选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九条 凡获得市优秀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优秀新产品和优秀项目的评选。


  第二十条 优秀新产品和优秀技改项目的评选工作应科学求实,认真负责。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者,立即撤销奖励,通报全市,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还可以并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 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十三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就医凭证”不得转借。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

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律检查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监察局


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郑州烟草研究院,国家局机关纪委: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开展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较好地发挥了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作用。各省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严密组织,一丝不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行业统计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经各省级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推荐,中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监察局研究决定,对以下6个先进单位和13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先进单位∶
  河北省局监察处
  江苏省局监
  湖南省局监察处
  广东省局监察处
  云南省局监察处
  二、先进个人∶
  河北省局监察处 吴春法
  山西省局监察处 王新亮
  吉林省局监察处 翟立新
  上海市局监察室 傅伊萍
  浙江省局监察处 王永贵
  福建省局监察处 陈宗平
  山东省局监察处 郭本安
  湖南省局监察处 陈晓燕
  广东省局监察处 高 丽
  广西区局监察处 肖 春
  四川省局监察处 林 佳
  云南省局监察处 姚子平
  陕西省局监察处 姚允娟
  希望以上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使统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驻国家局纪检组、监察局号召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虚心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学习他们忠于党、忠于人民、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扎扎实实、勤勤恳恳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克服困难、锐意进取的优秀品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烟草行业的中心工作和驻国家局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开拓进取,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努力把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律检查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监察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