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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4:5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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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
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
税额与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二、对于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照“通知”的规定,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采购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企业应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
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减免税款”项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8-1行),反映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1995年6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8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一日




           青海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省 商 务 厅
             (二○○五年五月)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净化市场环境,省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危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工商局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省工商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打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牧区、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重点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商局要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要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要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要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督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西宁海关、省工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及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加强综合监管。
  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行其责,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组织开展“信用青海”宣传月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切除这个“毒瘤”。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
  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通知要求,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按程序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分步骤实施。
  专项行动从2005年5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2005年6月),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6月—2006年4月),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行动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组织督查组,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5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报送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岳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岳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全面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十二五”减排规划和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扎实做好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电力、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结构调整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要按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基本实现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现役及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与运营监管,单机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硝设施,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完善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强机动车污染监控和农业源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严格监督执法,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总体目标

201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65902吨、氨氮30059吨、二氧化硫56237吨、氮氧化物59943吨、铅0.29吨。

“十二五”期间,省政府下达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为:到2015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50700吨,比2010年下降9.875%,净削减5537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49160吨,比2010年下降17.99%,净削减10783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150606吨,比2010年下降9.22%,净削减15296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26650吨,比2010年下降11.34%,净削减3409吨;铅排放总量控制目标0.29吨,比2010年下降0%,净削减0吨。

按照省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结合各个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各县、市排放总量指标。各县、市政府据此制定本辖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过快发展。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项目,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县、市、区和企业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组织对高污染行业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取消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二)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适时调整我市“鼓励、限制、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促进低能耗、低污染的行业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在建设项目方面有关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准入标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三)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坚决依法淘汰、关闭生产工艺、设备落后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四)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严禁超标、超总量或无证排污。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建成完善的污染源监控平台,规范总量监控技术措施。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控制总量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附件:1、各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削减任务

2、岳阳市“十二五”水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表

3、岳阳市“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表





附件一:

岳阳市各县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
2010年排放基数(吨)
2015年控制量(吨)
“十二五”削减率(%)
净削减量(吨)

污染物

名称
区域总量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岳阳楼区
化学需氧量
25186.44
23772.51
1413.93
22164.1
20800.9
1363.1
12
12.5
3.59
3022.37
2971.56
50.81

氨氮
9848.92
9696.19
152.73
7977.6
7834.5
143.1
19
19.2
6.30
1871.29
1861.67
9.63

二氧化硫
24787.96
24787.96
-
21317.6
21317.6
-
14
14
-
3470.31
3470.31
-

氮氧化物
39882.66
39882.66
-
29912.0
29912.0
-
25
25
-
9970.67
9970.67
-

云溪区
化学需氧量
10855.41
7434.97
3420.45
9878.4
6728.6
3149.8
9
9.5
7.91
976.99
706.32
270.67

氨氮
5597.29
5266.37
330.92
4981.6
4660.7
320.8
11
11.5
3.04
615.70
605.63
10.07

二氧化硫
10841.27
10841.27
-
9323.5
9323.5
-
14
14
-
1517.78
1517.78
-

氮氧化物
2658.47
2658.47
-
2578.7
2578.7
-
3
3
-
79.75
79.75
-

君山区
化学需氧量
8565.56
3418.00
5147.56
7966.0
3247.1
4718.9
7
5
8.33
599.59
170.90
428.69

氨氮
1030.77
489.76
541.01
979.2
473.1
506.1
5
3.4
6.45
51.54
16.65
34.89




责任单位
2010年排放基数(吨)
2015年控制量(吨)
“十二五”削减率(%)
净削减量(吨)

污染物

名称
区域总量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二氧化硫
667.07
667.07
-
647.1
647.1
-
3
3
-
20.01
20.01
-

氮氧化物
129.73
129.73
-
127.1
127.1
-
2
2
-
2.59
2.59
-

岳阳县
化学需氧量
20272.48
9069.61
11202.87
18245.2
8153.6
10091.6
10
10.1
9.92
2027.25
916.03
1111.22

氨氮
2158.36
944.79
1213.57
2028.9
899.9
1128.9
6
4.75
6.97
129.50
44.88
84.62

二氧化硫
4246.88
4246.88
-
587.0
587.0
-
5.5
5.5
-
233.58
233.58
-

氮氧化物
1875.29
1875.29
-
127.1
127.1
-
3
3
-
56.26
56.26
-

华容县
化学需氧量
20806.77
10233.54
10573.23
18934.2
9230.7
9703.5
9
9.8
8.23
1872.61
1002.89
869.72

氨氮
2337.69
1081.04
1256.65
2092.2
991.9
1100.4
10.5
8.25
12.44
245.46
89.19
156.27

二氧化硫
2194.28
2194.28
-
2040.7
2040.7
-
7
7
-
153.60
153.60
-

氮氧化物
709.54
709.54
-
674.1
674.1
-
5
5
-
35.48
35.48
-






责任单位
2010年排放基数(吨)
2015年控制量(吨)
“十二五”削减率(%)
净削减量(吨)

污染物

名称
区域总量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湘阴县
化学需氧量
15902.83
7475.93
8426.90
14630.6
6691.0
7939.6
8
10.5
5.78
1272.23
784.97
487.25

氨氮
1652.30
883.86
768.44
1487.1
812.0
675.1
10
8.13
12.15
165.23
71.86
93.37

二氧化硫
2653.06
2653.06
-
2480.6
2480.6
-
6.5
6.5
-
172.45
172.45
-

氮氧化物
4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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