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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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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1号)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批准以下企业生产的中药保护品种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在品种保护期内,凡未取得该品种《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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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保护
药品名称 保护品种号 生产企业
级别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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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坤颗粒 2 7 ZYB20799126 西安自力中药厂
安胃疡胶囊 2 7 ZYB20799127 新疆三株新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荜铃胃痛颗粒 2 7 ZYB20799128 江苏扬子江制药厂
便秘通 2 7 ZYB20799129 广州中药一厂
补肾固齿丸 2 7 ZYB20799130 成都中药厂
癫痫宁片 2 7 ZYB20799131 昆明中药厂
阿胶补血颗粒 2 7 ZYB20799132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风湿痹康胶囊 2 7 ZYB20799133 吉林华佳药业有限公司
复方丹参颗粒 2 7 ZYB20799134 连云港康缘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复方拳参片 2 7 ZYB20799135 河南羚锐制药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复胃散胶囊 2 7 ZYB20799136 山西临汾云鹏药业有限公司
肝复乐片 2 7 ZYB20799137 湖南省冷水江市制药厂
肝苏颗粒 2 7 ZYB20799138 四川郎中药业有限公司
骨松宝颗粒 2 7 ZYB20799139 贵州富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骨友灵擦剂 2 7 ZYB20799140 本溪第三制药厂
桂枝茯苓胶囊 2 7 ZYB20799141 连云港康缘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喉炎丸 2 7 ZYB20799142 成都中药厂
回春胶囊 2 7 ZYB20799143 吉林省明星制药有限公司
健儿素冲剂 2 7 ZYB20799144 武汉市中联制药厂
健阳片 2 7 ZYB20799145 北京中医药大学药厂
降糖甲片 2 7 ZYB20799146 北京中医药大学药厂
洁白胶囊 2 7 ZYB20799147 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
竭红跌打酊 2 7 ZYB20799148 佛山市制药一厂
金羚感冒片 2 7 ZYB20799149 山东润华药业有限公司
苦甘冲剂 2 7 ZYB20799150 青岛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鹿筋壮骨酒 2 7 ZYB20799151 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芪冬颐心口服液 2 7 ZYB20799152 吉林省通化白山制药厂
清肺消炎丸 2 7 ZYB20799153 天津达仁堂制药厂

山绿茶降压片 2 7 ZYB20799154 广西桂林永福制药厂
肾骨胶囊 2 7 ZYB20799155 北京天九药业有限公司
参芪降糖颗粒 2 7 ZYB20799156 山东鲁南制药厂
糖尿乐胶囊 2 7 ZYB20799157 深圳万基制药有限公司广宁分公司
天麻钩藤颗粒 2 7 ZYB20799158 成都中药厂
小儿感冒口服液 2 7 ZYB20799159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北京同仁堂制药二厂
小儿感冒宁糖浆 2 7 ZYB20799160 成都迪康制药公司
醒脑静注射液 2 7 ZYB20799161 无锡山禾集团健宏药业有限公司
醒脑再造胶囊 2 7 ZYB20799162 吉林省明星制药有限公司
杏香兔耳风片 2 7 ZYB20799163 江西余江制药厂
血塞通胶囊 2 7 ZYB20799164 云南白药集团文山七花有限责任公司
延龄长春胶囊 2 7 ZYB20799165 吉林省力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养胃宁胶囊 2 7 ZYB20799166 中外合资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
野苏颗粒 2 7 ZYB20799167 江西南昌白马庙制药厂
乙肝养阴活血冲剂 2 7 ZYB20799168 本溪第三制药厂
乙肝益气解郁冲剂 2 7 ZYB20799169 本溪第三制药厂
益脑胶囊 2 7 ZYB20799170 芜湖市第二制药厂
银杏叶口服液 2 7 ZYB20799171 沈阳八万里制药有限公司
茵栀黄口服液 2 7 ZYB20799172 北京第四制药厂
贞芪扶正胶囊 2 7 ZYB20799173 兰州制药厂
痔宁片 2 7 ZYB20799174 湖南南开制药厂
止血复脉合剂 2 7 ZYB20799175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为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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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保护
药品名称 保护品种号 生产企业
级别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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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味珊瑚丸 2 7 ZYB20797061-2 西藏藏医学院藏药厂
二十五味珊瑚丸 2 7 ZYB20797061-3 西藏聂拉木藏药厂
二十五味珊瑚丸 2 7 ZYB20797061-4 西藏山南地区藏药厂
二十五味松石丸 2 7 ZYB20797060-3 西藏昌都地区利民藏药厂
二十五味松石丸 2 7 ZYB20797060-4 西藏昌都日通藏药厂
二十五味松石丸 2 7 ZYB20797060-5 西藏昌都藏药厂
二十五味松石丸 2 7 ZYB20797060-6 西藏藏医学院藏药厂
二十五味松石丸 2 7 ZYB20797060-7 西藏山南地区藏药厂
二十五味珍珠丸 2 7 ZYB20797058-3 西藏昌都日通藏药厂
二十五味珍珠丸 2 7 ZYB20797058-4 西藏昌都藏药厂
二十五味珍珠丸 2 7 ZYB20797058-5 西藏聂拉木藏药厂
二十五味珍珠丸 2 7 ZYB20797058-6 西藏山南地区藏药厂
二十五味珍珠丸 2 7 ZYB20797058-7 西藏那曲地区藏药厂
藿香正气口服液 2 7 ZYB20797073-1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绞股蓝总甙片 2 7 ZYB20795007-1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中药厂
洁白胶囊 2 7 ZYB20799147-1 兰州和盛堂制药有限公司
六味地黄口服液 2 7 ZYB20798007-2 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楷杷止咳冲剂 2 7 ZYB20796056-12 昆明中药厂
肾炎灵胶囊 2 7 ZYB20798021-1 通化康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味黑药丸 2 7 ZYB20797057-1 西藏藏医学院藏药厂
糠尿乐胶囊 2 7 ZYB20799157-1 河南辅仁药业有限公司
糖尿乐胶囊 2 7 ZYB20799157-2 吉林省辽源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血塞通注射液 2 7 ZYB20796055-8 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智托洁白丸 2 7 ZYB20797056-2 西藏那曲地区藏药厂



1999年7月21日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产品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我省农产品的质量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规范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农、林、水、畜、禽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指便于农产品销售的初级加工及包装)。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种植和养殖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均可申请参加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认定。由农产品原产地和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
第四条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条件:
1.在独特的自然条件包括在特殊的土壤品质、优质水源和特殊的气候条件下生产的有显著地方特色的“原产地”产品,具有区域生产优势和广阔市场发展前景,可以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和拳头产品;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较长的生产历史和传统。
2.引进栽种、养殖、生产并经过改良、创新,适合在区域或全省范围广泛推广的名优产品。
3.产品质量稳定,并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产品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近期先进水平,近年来未发生产品质量重大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故。
4.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施综合标准化管理,包括建立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产品的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生产全过程的综合标准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国内外市场和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高,在同一类产品中,产销量居全省前列,或新开发的、经过专家鉴定、市场评价具有广阔前景的名优产品,能形成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林水产业和农村经济中占重要位置。
第五条 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以下简称认定委),负责对名牌农产品的认定。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和三个专家组。办公室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产厅、省乡镇企业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宏观指导和福建省名牌农产
品的规划、实施、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室挂靠省技术监督局。
三个专家组由认定委聘请涉农厅局、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组成,分别负责农(畜、禽)、林、水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的技术特性或独特风格特性的审核评价。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凡符合“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条件并自愿申请认定的单位,于每年9月到当地技术监督局领取并填写《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申报表》,连同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生产经营状况、市场战略及有关材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送当地技术监督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实行逐级申报、逐级审核制。地、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审核、申报工作。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产品,经当地的地市级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后,统一上报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
3.省认定办组织有关专家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审查。初审确定的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候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的反映。
4.视社会反映,认定办组织有关部门、团体、用户、消费者代表对申报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对照条件进行调查评价,必要时开展产品质量与市场跟踪调查,提出评价意见。
5.认定办汇总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推荐名单,提交省认定委审定。由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授牌并颁发证书,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向市场和消费者公开推荐。
第七条 名牌农产品的管理
1.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评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称号。
2.获得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可在经销宣传活动中使用“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可在产品及包装物上标明“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字样。
3.名牌称号不得转让、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称号。
4.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由申报单位负责按名牌农产品的条件组织生产,同时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提高质量,并做好产品开发、营销服务、市场拓展和生产单位形象塑造等工作。
5.建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档案,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不定期地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名牌农产品的意见;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其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省认定办报告该产品的产销情况和质量状况。
6.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各地市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名牌产品管理,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不符合名牌产品条件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的,要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有
关标准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经省认定委审查,撤销其名牌称号,吊销证书,并登报公布。
7.加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冒用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要依法给予保护。
8.“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期限4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对申请延续使用称号的生产单位,须按规定程序于期满前180天申办重新确认有关手续。
9.为维护和保证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权威性,必须严肃评审认定工作,杜绝营利性评比活动,减轻企业负担。对创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5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年一月七日经兵团第一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预算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分级预算管理,设立兵团、师(局)两级预算。兵团总预算由兵团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师(局)总预算构成。
兵团、师(局)各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兵团、师(局)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兵团、师(局)财务部门对所属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支出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部分顺序核定。
个人部分指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等支出,各级预算应予以保证;公用部分指公务费、业务费等支出,实行定额控制;事业发展支出部分指建设性开支,事业发展支出必须落实资金来源,量入为出。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的编报工作,并对本级党政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妥善安排各类预算支出。
第六条 年度预算应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七条 兵团、师(局)两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并应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条 兵团、师(局)两级预算按本级自有财力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
第九条 兵团财务局负责编制兵团本级预算草案及汇总兵团财务收支总预算草案;师(局)财务局(处)负责编制师(局)财务收支总预算草案;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
各级预算按财务隶属关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三章 预算审批
第十条 兵团党委常委会审查并批准兵团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下级制定的与法律、法规和兵团规定、决定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规定、决定。
第十一条 师(局)党委常委会审查师(局)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党委审查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兵团本级预算及预算报告经兵团财务局长会议初审后,报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复审,由兵团党委常委会批准,兵团下达。
第十四条 师(局)本级预算及预算报告经师(局)长办公会议和师(局)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兵团财务局审查,由兵团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 各级预算一经批准,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在未批准前可先按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基数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批准后,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预算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准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对不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的单位,各级财务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手段确保预算收入的完成。各级预算支出都必须按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需追加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超预算的支出不予拨款。
第十九条 在执行预算中,凡隐瞒预算收入,挪用、挤占、拖欠应上缴收入、擅自变更预算、转移预算资金及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不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或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有关单位或部门
可缓拨或停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兵团本级预备费、救灾支出动支审批权限
(一)预备费开支不足50万元的由司令员审批;数额超过50万元,提交司令员办公会议审定后签批。
(二)救灾支出由兵团救灾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兵团分管救灾和财务的领导提出意见后,由司令员签批。
兵团、师(局)两级预算执行情况应于每季终了七日内,年度终了十日内向规定领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能调整。但遇有以下情况时财务部门可以调整预算。
(一)上级追加预算指标、专项拨款,依据上级文件调整。
(二)兵团、师(局)财务部门用自有财力安排的预算指标,在不影响预算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预算科目之间需要调剂使用的可以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改变原批准的预算结余或预算超支数额时,必须按预算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批准。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财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决算。
第二十三条 编制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决算报本级行政办公会议审核,经本级党委同意后,按财务隶属关系由上一级财务部门审查批复。在审查中几发现决算反映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及兵团有关决定、规定的,上级财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每半年应向本级党政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