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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9:3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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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2000)82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C001-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一律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3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HDB/YC001-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丝、卷烟纸、醋纤丝束、接装纸(水松纸)、商标纸(商品编号2403100048132000 54033310 48139000 48211000)加工生产卷烟(商品编号24020000)的加工贸易单耗和损耗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万宝路卷烟加工企业进行生产的原材料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2.1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万支)卷烟需耗用原料的量。
2.2 损耗率:指在正常加工过程中,因工艺技术要求且不能物化在卷烟成品中的原料量占卷烟原料总投入量的百分率。
3 单、损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本标准规定的单耗对原料质级无特殊要求,各原料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
| 品 名 | 单位 | 规 格 |
|---------|----|-----------------------------------------|
|烟丝 | 公斤 |110kg/箱 水分(13.5±0.5)% |
|---------|----|-----------------------------------------|
|卷烟纸 | 盘 |27mm宽×6700m长 |
|---------|----|-----------------------------------------|
|丝束 | 公斤 |2.7旦尼尔(denier)×Y型(截面形状)×35000旦尼尔(denier) |
|---------|----|-----------------------------------------|
|接装纸(水松纸) | 盘 |50mm宽×4000m长 |
|---------|----|-----------------------------------------|
|商标纸 | 张 |万宝路牌卷烟专用商标纸 |
----------------------------------------------------------
3.2 成品品质规格
本标准对加工产品无质级要求。
成品品质规格:24.5mm(圆周)/84mm(20+64)(长度)/20(支)包装卷烟。
3.3 万宝路牌卷烟单、损耗标准。
万宝路牌卷烟单、损耗标准
------------------------------------------------------------
| 成品名称 |成品单位| 商品编号 |原料名称 |原料单位| 商品编号 | 单耗标准 | 损耗率 |
|------|----|--------|-----|----|--------|--------|--------|
|万宝路牌卷烟| 万支 |24020000|烟丝 | 公斤 |24031000|7.4495 |6.7%-8% |
| | | |-----|----|--------|--------|--------|
| | | |卷烟纸 | 盘 |48132000|0.0955 | 6% |
| | | |-----|----|--------|--------|--------|
| | | |醋纤丝束 | 公斤 |54033310|1.1175 |9-10% |
| | | |-----|----|--------|--------|--------|
| | | |接装纸 | | | | |
| | | | | 盘 |48139000|0.03375 | 6% |
| | | |(水松纸)| | | | |
| | | |-----|----|--------|--------|--------|
| | | |商标纸 | 张 |48211000|500 |3.5-6% |
------------------------------------------------------------


HDB/YC001-2000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运行司委托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和上海海关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和国家烟草工业局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标准编制说明
3.1 标准编制依据
本标准依据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与菲利普莫里斯(PM)公司现有来料加工贸易的具体情况,参考国内有关资料,结合实地调研,在充分考虑卷烟产品的来料加工贸易生产实际需要的前提下,根据以促进加工贸易的科技进步和便于海关有效监管为目标,制定科学、统一、规范、简化、便于实际应用的“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3.2 加工生产企业情况
本标准主要涉及的加工生产企业情况。
----------------------------------------------
| 企业名称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
|--------|-----------------------------------|
| 企业地点 |上海市许昌路1062号 |
|--------|-----------------------------------|
| 主要产品 |卷烟 |
|--------|-----------------------------------|
| 加工生产能力 |20429箱/万支(1999年) |
|--------|-----------------------------------|
| |全国最大的加工贸易生产厂,1996年开始来料加工,当年出口8600 |
| 备 注 | |
| |箱/万支 |
----------------------------------------------
4.标准技术内容说明
4.1 成品和主要原、辅材料技术要求
涉及本标准的有关标准有:
GB/(T)5606.1~6-1996 卷烟
GB/T5605-1996 烟草和烟草制品 醋酸纤维滤棒
GB/T12655-1998 卷烟纸
YC/T26-1995 二醋酸纤维丝束
QB1091-1991 水松纸(附水松原纸)
4.2 烟草加工工艺简介
针对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来料加工菲利普莫里斯(PM)公司“万宝路”卷烟的实际情况,该过程仅涉及到烟草加工的卷接包工序工艺过程。
4.2.1 卷接工序
4.2.1.1 工艺任务
按产品设计要求,将合格的烟丝及符合要求的卷接材料,制成规格与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的烟支。其中《卷烟》国标要求烟支质量允差:±1.0g,含末率:<6.5%,含水率:12.5-13.5。
4.2.1.2 加工方法
由卷烟机、接装机联接组成卷接机组,完成烟支卷接。烟丝采用风力或机械式烟丝输送分配系统供给。烟支采用装盘机或烟支输送存储辅联设备输出。
4.2.1.3 技术条件
卷接工序环境条件:温度(25±3)℃,空气相对湿度(60±5)%R.H.。
卷接工艺烟丝质量要求
-----------------------------
项 目 | 技 术 要 求
---------------|-------------
3 -1 |
填充值/cm ·g | >4.2
纯净度/% | >99.0
整丝率/% | >80.0
碎丝率/% | <3.0
温度/℃ | 22-28
含水率/% | 12.5-13.5
-----------------------------
胶粘剂应无毒,且在适当温度下能快速粘接固化。
4.2.1.4 设备性能要求
产品应满足设计质量要求:
——残次烟支量应小于2.0%;
——烟丝与滤棒工艺损耗率小于2%;
——卷烟纸与接装纸的工艺损耗率小于3%;
——烟支平均质量(g)偏差应小于3%;
——能剔除梗片与杂物。
4.2.2 包装工序
4.2.2.1 工艺任务
将合格的烟支及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制成质量与规格符合产品标准的小盒、条包及箱装卷烟成品。
4.2.2.2 加工方法
烟支包装通常由小包机、小包透明纸包装机、条包机、条包透明纸包装机及装封箱机等单机或机组完成包装任务。
4.2.2.3 技术条件
——烟支质量符合卷制技术质量要求,烟丝含水率为11.5%-12.5%;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胶粘剂应无毒,并能在适当温度下快速粘接固化;
——包装工段环境条件:温度(25±3)℃,空气相对湿度(60±5)%;
4.2.2.4 设备性能要求
包装工序工艺损耗一般要求:
——烟支损耗小于0.2%;
——内衬纸损耗小于0.5%;
——条盒纸损耗小于1.0%;
——条盒透明纸损耗小于0.5%;
——不合格烟支、烟包自动剔除。
4.2.3 工艺流程图:详见附页
4.2.4 工艺性损耗的组成:
A、烟丝总损耗:0.5%水分损失+2%烟灰损失+0.5%烟梗损失+60%*(2.5%卷烟损耗+3%包装机剔除+0.5%装条损耗)+0.1%不可恢复性损耗=6.7%
在实际生产中损耗受批生产量的大小和生产周期长短的影响。批生产量大、生产周期长(通常为三个月以上)的损耗则小,为6.7%;批生产量小、生产周期短(通常为三个月以下)的损耗则大,且由于烟丝的储存期通常为30日左右(受气候和烟丝质量等因素的影响上下浮动),故每批生产中的回用烟丝如不能及时投入到下一批生产中,则烟丝的损耗将会更大(部分40%的回用烟丝也要加入损耗),最高可达8%。
B、卷烟纸损耗:2.5%卷烟损耗+3%包装机剔除+0.5%装条损耗=6%
在卷烟及以后的各道工序中所损耗的卷烟纸是不可回收的。(以下各原料的损耗类同)
C、接装纸(水松纸)损耗:2.5%卷烟损耗+3%包装机剔除+0.5%装条损耗=6%
D、商标纸损耗:3%包装机剔除+0.5%装条损耗=3.5%
E、丝束损耗:由于对滤棒的重量和所含丝束的质量要求较高,故丝束加工成滤棒的损耗为4%;滤棒再进行卷烟加工损耗为:2.5%卷烟损耗+3%包装机剔除+0.5%装条损耗=6%;丝束总损耗为10%。
5.参考资料
〔1〕卷烟工艺规范.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4
〔2〕烟草工业手册.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9

附:万宝路香烟工艺流程图:

----------
|硬包条盒纸 |
|铝箔纸(45克)|
|拉线 |
--------- -----------------|白卡纸 |
|卷烟纸 | | |BOPP(121MM) |
|用丝束加工后的| | |BOPP(352MM) |
|滤棒 | ↓ ----------
------ |水松纸 | ------- 3%包装机剔除
|烟 丝| --------- ---→|硬包包装机|-----------
------ | | ------- |
| | | |
| ↓ | | --------
↓ ------- | | 装条 |条盒机+装箱|
-----0.5%水分损失 |卷烟机 | 香烟 | |---→| |
|喂料机|--------→|2.5%卷|---→| || |0.5%损耗|
-----2%烟灰损失 |烟损耗 | | || --------
↑ |+0.5%| | ||
| |烟梗剔 | | ||
| |除 | | ------- 2.5%包装机剔除||
| ------- ---→|软包包装机|-----------|
| ------- |
| ↑ | --------
| | | |商标纸/标签|
| | | |铝箔纸 |
| | | |拉纸 |
| ---------------|---|BOPP(118MM) |
| | |BOPP(285MM) |
| | |软包条盒纸 |
| | --------
| |
| -------- |
| 40%的恢复使用 | 坏烟烟丝 | |
--------------| |←-----------------------
| 处理机 |
--------


2000年12月13日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河池市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9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强化督查职能,切实促进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对贯彻落实河池市人民政府决策和部署情况进行督查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对督查工作负总责、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系统办公室及督查机构对督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应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充分调动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督查工作人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敢于发现并如实反映问题,善于对决策落实情况做综合分析,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各职能部门应共同协作,发挥整体功能,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章 督查机构

  

第五条 河池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河池市人民政府的专门督查工作机构,并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专门督查工作机构。河池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督查科(室)是各部门的专门督查机构;未设立督查机构的,其办公室(秘书科)是承担督查工作的主要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

  第六条 政府督查机构行使以下权职:

  (一)组织协调权。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落实的督查,由政府督查机构牵头,组织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共同进行。

  (二)专项案件查办权。对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事关全局或久拖不决的一些重要专项案件,经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可由督查机构派人直接进行调查、督办或由督查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联合调查、督办。

(三)参与工作实绩评议权。依据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批办事项的情况,督查机构可向政府提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评议意见。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七条 督查工作是保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其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和重要现场办公会议、专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督查机构主动立项并经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答复和督办。

  (七)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八)对下级政府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政府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政府督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督查,认真做好督查工作。要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政府的权威。

  (二)领导授权原则。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应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授权、政府领导同志的交办意图开展督查工作,未经授权,不直接受理督查事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注意发挥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和督查工作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指明督查意图,提出具体要求。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抓本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实事求是原则。政府督查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五)讲求实效原则。政府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重在落实,讲求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督查工作应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一)责任制度。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立项督查制度。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及时立项,组织督查。

  (三)通报反馈制度。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向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反馈督查结果。

  (四)保密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五)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督查工作开展得好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没有完成督查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方案;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件的督查事项应及时登记立项,提出拟办意见。

  (二)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督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三)报告反馈。对河池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反馈;对常年性的工作,年中要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要总结报告落实情况。对专项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接到督办通知20天内向交办单位报告反馈办理结果;交办单位有办结时限的,按时限要求报告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章 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书面综合报告。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向交办单位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应力求准确、精炼,格式规范,经本级、本部门的办公室 (室)主任审核,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交办单位。

(五)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互相协作,不断提高整体承办工作水平。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应加强督查工作人员理论、政策、法律和业务学习,通过有组织的岗位培训,或举办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和业务培训班等形式,不断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政府的形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卓有成效、创造性地开展督查工作。应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按原则办事,坚决杜绝感情用事、假公济私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现象和作风。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并保持专职督查工作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为督查机构解决经费、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等问题,为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以形成保证和促进决策落实的督促检查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应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机构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同级党委督查机构的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池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

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要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

三、加强监管,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协同联动,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传送,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公安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督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落实经费,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维护,制定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要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公共服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并将其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年度预算。要加强考核,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下级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六、加强督导,定期通报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进行督导。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