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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9:1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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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稳定农业税收负担,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做好农业税收工作。农业税收工作是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核心问题也是农民负担问题,农业税收政策执行的好坏,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农村工作的成效。实行分税制后,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税收工作中出现了重收入、轻政策的错误倾向和一些不规范做法,影响了
农业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农业税收工作秩序,应认真加以纠正。各级地方政府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正确执行政策,搞好农业税收工作。
二、严格执行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细粮征收任务总额由中央控制,计税价格随国家粮食合同定购价格相应调整,地方无权随意调增农业税负担。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及时掌握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动情况,按现行政策解决“有税无地”、“有地无税”及税
负畸轻畸重问题,以保证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杜绝税费混征的错误做法。各地不得以农业税之名征收其他费用,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依法征税,加强征管。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验的地区,要注意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应把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做为改革的前提之一。
四、对农业特产税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税率、征税范围和环节征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各地要对国务院规定品目之外的其他农业特产品开征农业特产税,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级政府同意,擅自提高税率,扩大征税范围的,要立即纠正;要正确执行政策,不得随意扩
大在收购环节征税的范围,也不能随意混淆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将应由收购者负担的税额转嫁到生产者头上。
五、搞好农业特产税税源调查,切实做到据实征收。各地要扎实做好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工作,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台帐,形成以户建卡、以村建帐、以乡建档的税源控制体系,掌握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使税收计划切实可行。要坚持杜绝不问税源有无和税源多少,按地亩或人头平均
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
六、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应纳农业特产税时,要将农业税扣除,税款征收入库进行帐务处理时要分别核算清楚,严禁两税重复征收。
七、要加强征管,规范执法。在征收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要慎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文明执法;征收税款要实行户缴户结,完税凭证要开到户,严禁“白条”收税;在征收应做到: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税源情况,公开征收任务,公开税款征收数,公开减免数,以增加工
作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1997年4月10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办法》已经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萍乡市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
  测试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萍乡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的对象:不需要人大任命的拟提拔任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学、考测互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考查时间在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对象实施提拔考察时。
   第五条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对象进行测试。测试时间在市政府任命前。
   第六条考查内容为宪法观念、法律意识、依法行政的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测试内容为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知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与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第八条实行统一命题测试。测试试题分判断题、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五种类型。试题实行题库制。
   第九条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的方式测试,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条测试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
   (一)建立测试试题库;
   (二)根据部门职责从题库抽取题目,并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组织测试。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认定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对测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如对评分存在较大异议,经应试人员申请,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专家复评。复查、复评分数为最终成绩。复查、复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
   第十四条考查和测试工作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另行收取应试人员及其单位考务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农业部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2001年12月12日

序号
名 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农药田间药效实验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等
1981.4.18
已被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制定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农业部
89.9.6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代

3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农业部
91.1.9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4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农业部
92.6.9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废止

5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
农业部
93.7.5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96.4.16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代

7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96.5.28
已被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废止

8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
97.10.10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废止

9 关于不同意进口丝克高粱种子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5.10.26
已失效

10 关于同意从新西兰北岛进口猕猴桃的公告
农业部
97.6.17
已失效

11 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8.3.24
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