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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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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2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2年7月1日)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郑义正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重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都应按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均不得对下级或同级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九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在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各级行政机关的文头一律按统一式样,文头字一律套红印刷。文件文头与正文用红线隔开,一般占文头纸的1/3(维文文头字的大小,可照此布局)。函件文件一般占文件首页(文头纸)的1/5或1/4。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年号一律要全称,不能写为后两位数字。并且用方括号〔〕,不能用圆括号()或尖括号〈〉。
(五)上报的公文,汉文应当在首页红线上方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少数民族文字公文的签发人从其习惯。
(六)公文标准,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有套红文头者,发文机关可省去),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少数民族文字从其习惯。
(七)主送机关,一般写在公文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后加冒号。主送单位的全称、特称、单称,均应使用统一的表达形式。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位置应与成文时间相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主办机关的印章应排列在前。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公文如需附注时,可置于成文时间之下,用括号括起来。
(十三)抄送单位按上行、平行、下行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抄送单位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公文中的汉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文字从右至左横写、横排,其他少数民族文字按习惯书写、排列。
(十五)公文应当标注印发机关和翻印机关,列于抄送栏横线之下。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汉文左侧装订,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文右侧装订,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公文按习惯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向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需要向上级机关请求解决的问题,凡属上级职能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事,应当直接向上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各部门需要商请同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八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各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单独或联合召开的专业会议的各类文件、领导话、会议纪要等,一般不另行文。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必须坚持使用通行的维、汉两种文字。上报的公文按规定的份数报送。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搞、审核、签发、翻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按时限完成。主办单位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主办单位领导人应当亲自出面,与协办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办理,不能文来函往,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用书面形式或代拟稿,报送交办机关。
第三十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政府同意。属于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少数民族文字公文可按其习惯书写。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三十三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文字公文中的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公文从其习惯。
第三十四条 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五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行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三十七条 草拟、修改、审核、批阅、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和纯兰墨水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八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细则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三十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一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二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六条 没有存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外事 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所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其他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994年11月29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实施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为确保政策项目落到实处,我们制定了《2013年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2013年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任务分配表

2. 2013年飞播种草任务分配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2013年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实施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飞播种草等草原保护治理补助项目。为确保政策项目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任务及范围

(一)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在内蒙古、吉林、甘肃、新疆4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草原建设防火隔离带2884公里。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1498公里,吉林省建设160公里,甘肃省建设71公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1025公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130公里。

(二)飞播种草。按照全国飞播种草规划重点布局,根据基础条件、适宜飞播面积、拟播地点、技术措施、飞播成效、资金配套情况等因素,实施飞播种草示范22万亩。其中:安排内蒙古、新疆、甘肃、陕西等省(区)飞播种草任务10万亩,重点治理退化草原,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安排四川、贵州、湖南、云南等省飞播种草任务8万亩,重点对南方水土流失区及青藏高原地区退化草原治理和植被恢复;安排河北、山西两省飞播种草任务4万亩,重点用于优质饲草料资源开发,种草养畜,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

二、补助内容及标准

(一)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在国界线内侧开设、营造草原防火隔离带的机械翻耕、化学除草、人工刈割、生物隔离等方面的燃油、除草剂、机械设备使用和维护、劳务雇工等支出。

(二)飞播种草

主要用于飞机租赁及作业现场的简易机场维护、燃油购置、购买草种、组合拌种和丸衣化处理、播前播后地面处理、围栏和漏播区域补播等重点环节。其中,调机、购买草种及组合拌种任务由省级草原技术推广机构统一承担。 每亩中央财政补助45元。

三、有关要求

(一)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

一是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各地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补助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到每一笔支出有测算依据、有政府采购合同、有支出账目明细,做到支付对象和施工采购合同主体一致,禁止补助资金挪用、串用、截留和超范围支出。二是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落实行政领导监管责任制,推行项目建设监理制,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省级草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检查监督力度,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建设技术、资金使用、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限期落实改进措施,确保建设质量。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和归档立卷,确保档案资料齐全。三要切实做好总结评估。要及时组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项目建设中的做法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注重掌握边境草原火灾发生的规律和建设防火隔离带的地段、方式、方法。在以后下达建设任务时,要对不适宜建设防火隔离带的地段及时进行调整,并因地制宜地选择机耕、机械打草、人工打草、化学除草等不同的建设方式,保障项目建设的科学合理性。对于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县下一年度调减任务或取消补助。省级农牧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2013年12月底前将项目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二)飞播种草

一是加强领导,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省级草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编制本省区飞播种草总体计划,绘制播区规划图,编制规划设计书,制定飞播种草实施方案。要建立健全飞播种草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确保飞播种草任务的顺利落实。要引导地方和群众投资投劳,拓宽融资渠道,在保证质量前提下,鼓励扩大飞播面积。二是强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飞播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三是推广新技术,提高飞播种草科技含量。在飞行作业、种子组合加工、播前播后地面处理、播区管理等方面积极推广新品种、新方法、新技术,并进行组装配套。在飞行作业中重点改善导航和撒种系统,在种子丸衣与拌种处理方面进一步探索研究采用保水剂、生根粉、根瘤菌、防鼠药及各种增产肥料等。四是加强执法,依法巩固飞播种草成果。依据《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开垦、过度放牧等破坏飞播草场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保护飞播成果。










附件1

2013年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任务分配表

省区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起点座标

及国界标
终点座标

及国界标
长度

(公里)
宽度

(米)
建设方式
补助资金

(万元)

总 计
2884
1900






满洲里市
满洲里市防火站
中俄35 
中俄51
50 
100
机耕
33

新巴尔虎左旗
满洲里市防火站
中俄51 
中俄69
70
100
机耕、化学除草
47

陈巴尔虎旗
满洲里市防火站
中俄69
中俄88
90
100
机耕
60

额尔古纳市
满洲里市防火站
中俄88
中俄91
10
100
机耕
7

新巴尔虎右旗
新巴尔虎右旗防火站
中俄91 
中蒙638-582 
504 
100
机耕
335 

呼伦贝尔市合计
724
482

东乌珠穆沁旗
东乌珠穆沁旗防火站
中蒙536 
中蒙438  
559 
100
机耕
375 

阿巴嘎旗
阿巴嘎旗防火站
中蒙438 
中蒙400
215
100
机耕
143

锡林郭勒盟合计
774
518

合  计
1498
1000




珲春市
珲春市草原站
中俄408
中俄411/15
22
100
机耕
26

中俄404/6
中俄407
23
100
机耕、人工刈割

安图县
安图县草原站
二道镇安北村
奶头村
15
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机耕
10

龙井市
龙井市草原站
三合镇南湖村
草坪村
15
8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10

和龙市
和龙市草原站
崇善镇大洞村
崇善镇大洞村
10
80
人工打草
6

图们市
图们市草原站
凉水镇河东村
月晴镇白龙村
15
50
机耕、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10

延边州合计
100
62

临江市
临江市草原站
四道沟镇
六道沟镇
12
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8

长白县
长白县草原站
马鹿沟镇
金华乡
20
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12

抚松县
抚松县草原站
中朝3
中朝5
8
80
人工打草
6

浑江区
浑江区草原站
仙人洞村
二道沟村
10
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6

白山地区合计
50
32

通化地区集安市
集安市草原站
青石镇
凉水乡
10
50
人工打草
6

合  计
160 
100

甘肃
肃北县
肃北县草原监督管理局
97°10′ 42°47′

国界标500
96°19′ 42°40′

国界标492
71
120
机耕、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40




昭苏县
昭苏县草原防火办
80°11′00″

42°32′00″
80°11′00″

42°40′30″
65
150
机耕、化学除草
40

霍城县
霍城县草原防火办
80°31′30″

43°49′52″
80°31′30″

43°54′05″
25
150
机耕、人工打草
20

察布查尔县
察布查尔县草原防火办
80°45′00″

43°18′36″
80°46′48″

43°17′45″
25
150
机耕、人工打草
20

伊犁州合计
115
80

塔城市
塔城市草原防火办
82°43′31″

46°29′34″
82°47′10″

46°40′50″
60
1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52

82°56′19″

47°01′00″
83°41′50″

47°01′00″
30
1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额敏县
额敏县草原防火办
83°41′42″

47°01′05″
83°50′16″

46°59′40″
30
1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36

83°50′16″

46°59′40″
84°02′32″

46°58′08″
25

裕民县
裕民县草原防火办
82°43′31″

46°39′30″
82°41′06″

46°26′17″
50
150
生物、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52

82°15′35″

45°37′00″
82°30′29″

45°22′20″
40

托里县
托里县草原防火办
82°32′03″

45°22′20″
82°35′12″

45°18′43″
15
1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10

和丰县
和丰县草原防火办
84°56′55″

46°51′23″
84°45′28″

46°47′00″
15
15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10

塔城地区合计
265
160

阿勒泰市
阿勒泰市草原防火办
88°00′42″

48°33′37″
88°21′00″

48°27′13″
40
100
机耕、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25

富蕴县
富蕴县草原防火办
89°16′30″

47°59′05″
89°35′08″

48°01′05″
25
100
机耕、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30

90°15′48″

47°41′07″
90°22′05″

47°39′02″
15

青河县
青河县草原防火办
90°51′12″

45°55′07″
90°40′28″

45°29′31″
25
100
机械除草、人工打草
15

哈巴河县
哈巴河县草原防火办
85°40′20″

48°16′09″
85°48′06″

48°24′26″
35
100
人工打草、化学除草
25

吉木乃县
吉木乃县草原防火办
85°36′11″

47°43′06″
85°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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