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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0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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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出疆棉”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根据有关地区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出口企
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附件:“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一、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乌鲁木齐棉麻二级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大河沿棉麻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南疆分公司库尔勒棉
麻站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



1998年2月20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二)没有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待遇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并将其列入本县(区)、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县(区)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以村(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缴费标准(含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按当年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至20%缴纳,并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缴费标准可适时调整。
  第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人直系亲属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对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全额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加大对本村(组)集体补助的数额,具体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群众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十三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农民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金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市的,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全部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养老补贴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现阶段全市养老补贴标准为:6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60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且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本人直系亲属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并连续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第二十条 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含利息),从缴清次月起享受。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农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核发《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农民凭证按月领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条件具备时可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保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农保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养老补贴。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过渡到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紧随时代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紧随时代发展,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活力之所在。思想政治工作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必须把握时代特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收到最佳效果。
一、更新观念
坚持用现代人眼光评理、论事、看人。不断对干警进行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启发,注重更新他们的观念,开拓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头脑和思想。
二、完善手段
我们在继承思想政治传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和创新,创造浓厚的思想政治工作氛围。
第一,注重谋势。要关注各种形势变化对干警思想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做好超前预测,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把握时机,趋利避害地适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调控。确保干警思想的健康发展。
第二,注重借势。要注重借助舆论和环境等有利于思想工作开展的时机,及时促进正确思想的张扬和消极思想的克服。一是借人心所向之势。从干警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入,想干警之所想,释干警之所疑,顺干警之所求。二是借政策效应之势。一项新政策出台,往往能产生强力的导向效应,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后,要及时组织干警学习,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对法院和法官建设的要求,组织法官展望未来的美好前景,使干警看到希望,坚定信心,安心本职,积极工作。三是借上下合力之的势。要注重研究一个时期上级法院的工作重点,借助上级力量和有利契机,组织干警认真查找自身与上级要求存在的差距,发挥性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注重造势。注重思想先导,使干警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正确的思想和风尚在干警头脑中打下深刻烙印,成为大家行动的指南。注重奖勤罚懒。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敢于动真的,来实的,使自觉实践先进思想的人在政治荣誉、福利待遇,提拔任用等方面获得实际利益,真正形成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良性机制。
三、改进方法
在形势发展新月异的今天,“一讲、二听、三讨论的教育方法,干警早已失去兴趣,因此,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要从抓“人心”入手,变灌输式教育为启发性教育和自我性教育。
一是实行核心工程。就是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党组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大事情党组集体决定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机制,班子成员之间互相鼓励、互相支持,形成了团结拚搏,富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
二是实行“凝心工程”。俗话说,身教胜于言教。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对干警来说是一种无言的教育。因此领导斑子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坚持党性原则;对工作敢抓、敢管,要团结进取,要勤政务实,廉洁奉公;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审判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抵制说情风,无私无畏,清正廉洁自尊、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警,严于律已,不搞特殊化,不违反原则、不变通规定,不碍于情面,不照顾关系。能够顶得住人情、抗得住诱,用自身良好形象为干警树立榜样,必定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三是实行“同心工程”。要在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创一流的目标统一思想。要把全院总体目标制成标牌,挂在办公楼醒目的位置,使干警人人明确目标方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时刻勉励干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团结奋斗,争创一流。
四是实行“民心工程”。对入党、提干、奖金分配、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敏感问题和党组的重大决策,在干警大会上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使干警能够参政议政,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