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10号窗口领取
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
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
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公章。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
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3219000 转计算机处网上申请负责人咨询。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
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第一批“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序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信任号
1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20000001
2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20000002
3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20000003
4
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04
5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
20000005
6
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
20000006
7
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20000007
8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20000008
9
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
20000009
10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10
11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
20000011
12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12
13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3
14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4
15
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20000015
16
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20000016
17
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17
18
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20000018
19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19
20
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
20000020
21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20000021
22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20000022
23
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
20000023
24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20000024
25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25
26
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20000026
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27
28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
20000028
29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20000029
30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20000030
31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31
32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32
33
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33
34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20000034
3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20000035
36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20000036
37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37
38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20000038
39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20000039
40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0000040
41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20000041
42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20000042
43
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43
44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
20000044
45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45
46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20000046
47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20000047
48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20000048
49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20000049
50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20000050
51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51
52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
20000052
53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20000053
54
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
20000054
55
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
20000055
56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56
57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20000057
58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58
59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20000059
60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20000060
61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
20000061
62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20000062
63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20000063
64
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64
65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20000065
66
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
20000066
67
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20000067
68
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68
69
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20000069
70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20000070
71
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
20000071
72
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20000072
73
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
20000073
74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20000074
75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75
76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20000076
77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20000077
78
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
20000078
79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79
80
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
20000080
81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20000081
82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0000082
83
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
20000083
84
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20000084
85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20000085
86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20000086
87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87
8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88
89
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
20000089
90
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20000090
91
上海昊理文(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91
92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20000092
93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20000093
94
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94
95
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20000095
96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20000096
97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20000097
98
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98
99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20000099
100
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0
101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0000101
102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20000102
103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20000103
104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
20000104
105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5
106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20000106
107
湖北德豪律师 事务所
20000107
108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20000108
10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20000109
110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20000110
111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20000111
112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20000112
113
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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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现代追尾大奔 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
储涛
【案情简介】
事主任先生一人名下两辆私家车,一辆是奔驰,一辆是现代酷派。其中,现代酷派车购置于2007年10月10日,任先生当天为其投缴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专修厂维修特约险等一系列保险。
同年10月12日,任先生夫妻一同出行。任先生开着3个月前新购置的奔驰车在前,其妻范女士开着上述现代酷派车紧随其后,在行至开发区第一大街晓园西路时发生追尾事故,两车均受损。经交警支队认定,任先生之妻范女士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并于事故发生两三天后将保险单交给任先生。为修奔驰,任先生花了78000元,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费又花了1800余元。
对于任先生的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任先生作为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对其本人所有的奔驰车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关于第三者的规定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为此,任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开发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所投保的现代车碰撞同为其所有的奔驰车,造成的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最终被判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近8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责任保险的特征和第三人界定,下面做逐一讨论: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
《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相对于狭义财产保险而言有如下特征:
第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狭义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具体的财产,虽然责任保险中也涉及财产,但这些财产是保险的对象,而不是保险标的,如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的车辆、产品责任保险中的产品等。
第二,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必定涉及第三方。由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故发生保险事故时,必定有第三方。而狭义的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并不当然涉及第三人。
第三,责任保险中的事故损失是第三人的损失,而不包含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保险人侵权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的损失是保险人赔付的对象,被保险人自身损失不属于保险人赔付的范围之列。虽然被保险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但最终赔偿对象是第三人。
第四,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对外赔偿,这是保险人赔付的前提。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过失或违约造成的,故其应当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狭义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第三人应当向被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上述特征反映了其制度的核心价值:转移被保险人的赔偿风险,保障被事故的受害人(第三人)能获得赔偿。
二、我国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界定
第一,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在民事法律中没有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一说,故这里的他人不能包含被保险人自己。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其他商业责任保险条款均把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第三人实际是相对被保险人而言的,而非严格的民事合同中的第三人。虽然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但仍属于第三人之列,例如机动车三责险中,被保险人的投保车辆撞上保险人的车辆或财产,保险人在事故中就属于第三人,如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赔付,则保险人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第二,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在事故发生后才能确定。虽然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但保险事故发生前,由于被保险人赔偿义务不产生,第三人不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产生,第三人也随之确定。
第三,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人、赔偿权利人。由于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故第三人一定是直接的受害者,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赔偿权利人,这与狭义财产保险有所区别。
当然,从保险的风险控制和制度设计需要,保险公司把驾驶人、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雇员等排除在第三人之外。如我国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公共场所责任保险等。
对责任险做上述剖析后,再回到本案。虽然现代车造成奔驰车损坏,但是现代车的投保人和奔驰车的所有人是同一个人,事故造成损害的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未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财产损失,而被保险人本人不符合责任保险第三人特征,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法院的判决理由抛弃了现行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虽然可能实现个案公正,但确没有依法判决,这是不提倡的。有人认为保险条款把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外属于免责条款,这实际上对对保险法中的免责条款的错误认识。保险法中的免责条款是指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人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情形,而《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已经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列,属于法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而不属于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需明确说明。
【案件思考】
虽然任先生是事故的受害人,但其是本案的被保险人,不符合三责险中第三人的特征,按我国现行《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是难以赔付的。但就像本案法院判决理由那样,毕竟发生事故时,现代车由经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范女士驾驶,原告并不能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范女士作为任先生的妻子,驾驶任先生的车辆是很正常的,如判保险公司拒赔确实对投保人来说确实有些冤。况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几辆车的家庭将越来越多,并且很多单位都是有很多辆车,而这些车辆发生互碰在所难免,若都一概以受损人不是责任险的第三人而免陪,确实也不合理,这的确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可以由立法部门对机动车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做适当扩大解释或变通解释,对于类似本案情形能够给予赔付,日本就是采取变通方式方式。在立法做出修正前,保险公司可以新设立一个附加险,保障类似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赔付,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