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三大战略,加快我市工业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410"产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产业集聚平台,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园区。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开发区新开发土地面积。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二)开发区基础设施投入。本项基本分15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5分。
(三)开发区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本项基本分20分。
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市外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占比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四)开发区工业项目推进。本项基本分20分。
新入开发区企业数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投资额在亿元以上企业每新入开发区1家增加2分,10亿元以上企业每新入开发区1家增加5分,增加分不超过10分。当年工业项目开工率和当年工业项目投产率达到考核目标各得5分,每高出或低于2个百分点,各增减1分,增减分分别不超过5分。投资强度(按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规定标准)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五)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增长率。本项基本分15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5分。开发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百分点提高数达不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六)开发区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本项基本分10分。
本项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10分。
(七)开发区基础管理工作。本项基本分10分。
包括开发区的制度建设和服务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原始资料台帐完整、统计报表准确及时等情况。统计报表迟报或差错1次扣0.5分,开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次扣5分,减分不超过10分。
三、考核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工业开发区为:
(一)市本级: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
(二)柯城区:市开发区柯城工业园。
(三)衢江区:衢州沈家经济开发区。
(四)龙游县:龙游县经济开发区。
(五)江山市:衢州江山经济开发区(包括江山市特色工业园区、江山机电工业园区)、衢州江山贺村竹木工业专业区。
(六)常山县:衢州新都乡镇企业科技区(含原辉埠经济开发区)。
(七)开化县:开化县经济开发区。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和上报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向市园区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园区办牵头,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根据考核结果分设一、二、三等奖,综合得分在150分(含15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120-150分(含120分)的为二等奖,100-120分(含100分)的为三等奖,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一等奖主要领导奖励人民币1.2万元;二等奖主要领导奖励人民币1万元;三等奖主要领导奖励人民币0.8万元。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副职按相应奖级奖金的80%奖励;列入考核范围的县(市、区)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70%奖励;县(市、区)园区办主任按相应奖级奖金的60%奖励;市园区办主任参照三等奖奖金的60%奖励,其余人员配套奖励。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和市、区园区办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起止时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附件:2005年度衢州市工业开发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抚顺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4号文发布]
[1998-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和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市企业产权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者将其投入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及非产品性资产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交易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企业产权交易出让方可以是拥有企业产权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出让方必须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以及占有、使用并拥有国有资产出资权的国有企业(含行政事业单位)。
企业产权交易受让方可以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企业产权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产权交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抚顺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设立的为各类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受市国资办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产权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办是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工商局、经委、体改委等部门协助市国资办做好企业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有产权交易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集中进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企业产权交易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购兼并、拍卖等整体所有权转让;
(二)企业部分产权出售;
(三)企业融资租赁等产权分期转让;
(四)企业承包、托管待经营权转让;
(五)企业非产品性资产转让。
第九条 企业产权交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中介代理。
第十条 企业产权交易中的公有企业房地产交易可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
第十一条 市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定期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非合办公日,产权交易双方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签定的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工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对影响产权交易的有关收费实行免、减、缓。涉及政府部门有关过户手续收费,一律免收。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进行产权交易,应履行下列程序后,方可进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一)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和含国有产权的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须经市国资办审批。
(二)集体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可以直接进行产权交易,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联营、股份制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可以直接进行产权交易。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外经委备案。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均须向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出让方提交材料包括:同意产权交易的批文、产权证明、营业执照或本人身份证、资信能力、债权债务处理意见与人员安置方案等;受让方提交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本人身份证、资信能力证明、接收债权债务与人员安置意见等。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让方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对受让方的资金实力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 公有产权交易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立项确认部门确认后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底价,在此基础上按价值规律上下浮动,进行竞价交易。
第十七条 成交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确定后,须在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主持下,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按合同规定处理债权债务,安置职工,支付价款或者达成支付价款协议后,依据产权交易市场签订的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工商注册等手续。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收入
第十九条 公有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可享受价款10%的优惠。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市国资办同意,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一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应会款项的50%。分期付款的企业须办理公证手续,未交纳的部分应由受让方与市国资办办理借款手续,并按照银行同期储蓄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交易收入优先拨付产权交易、人员安置等费用后,方可由出让方存入专户并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各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出据虚假文件,证件,材料的,市国资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办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大额资产流失或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擅自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产权交易双方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不真实评估资料的,由市国资办依法处罚;因此而导致资产大额流失或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办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