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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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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办法
2005.06.19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办法》借鉴了“长珠闽”地区的先进做法,从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等环节对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了相应的规范,是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建立完善我市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十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赣州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策法规等“十大体系”实施意见》(赣市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初级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
   农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三条 农业行政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农产品的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主要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和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申报和技术推广等。
   发改委、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按照“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程,尽快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和工作格局。
   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建立以市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为主体的市、县农产品批发市场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环境和场所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进行蔬菜、瓜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
   第八条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废液,倾倒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 大力普及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知识,指导在农产品生产中科学用药,合理施肥。
   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国家或省、市批准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三)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努力提高农产品品质。
   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安全间隔期。
   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休药期。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按照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生产过程中应当有完整的生产活动记录,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情况。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度。
   第十四条 加工、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机械设备、工用具、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
   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在水产品、畜禽产品、蔬菜、瓜果等农产品初级加工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浸泡过程中使用甲醛、甲醛次盐酸氢钠;
   (二)腌制过程中使用敌敌畏;
   (三)使用有毒有害色素;
   (四)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 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宰前应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需要检测的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目录,由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十七条 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销售初加工中使用过有害有毒物质的蔬菜、瓜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
   (三)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
   (四)销售假冒产品及其他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重点农贸市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点(室),加强对进场交易农产品的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农产品销售质量诚信制度。
   销售摊点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检疫证等有关凭证。
   销售摊点应与市场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农产品超级市场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建立相应的产品验货、检验制度,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直供、配送、连锁服务,实现消费市场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直接挂钩,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供应伙食的单位应当建立购货台账,注明供货商、所购商品名称、产地、数量、日期。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的农产品,除依照前款规定外,承办单位应当将农产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留样备查。
   第二十三条 农业、环保部门应健全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土壤、水等生产环境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农产品定期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设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资金,以保障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公布实施以来,多数企业事业组织,能够按照《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但是,也有一些企业事业组织,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升挂和使用国
旗时,违反有关规定。有的中外合资企业的门口,只悬挂合资外方所属国国旗;有的在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外国国旗时,没有将中国国旗置于中心或首位,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的管理,依照《国旗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外方所属国国旗。
二、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时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时,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并且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如有需要升挂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国旗,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请示外交部。
三、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和外方所属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首位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外商投资企业,要令其纠正。



1998年10月18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改变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座谈会方式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党[2001]3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改变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座谈会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国家局党组组织召开的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座谈会是必要和可行的,是党中央关于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政策的具体体现。十多年的实践证明,烟草系统坚持每年组织召开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座谈会,体现了国家局党组对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关心,得到了广大离退休干部的一致拥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业离休干部中的大多数同志已进入高龄多发病期,退休干部的人数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国家局党组组织的每年一次的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座谈会,维持现在的大规模的集中组织形式,给接待单位造成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压力,在安排食、宿、行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保障老干部的人身安全,减轻接待单位的压力,国家局党组决定把离退休干部座谈会与健康疗养活动分开进行,疗养由各单位分别安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干部座谈会问题
1.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年召开一次,由各省级局选派离退休干部代表一名(离退休干部多的省级局可选派两名)参加会议。
2.各单位选派代表参加会议前,应先广泛征求本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有书面汇报提纲。
3.国家局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并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4.座谈会结束后发会议纪要。
二、关于离退休干部健康疗养活动问题
1.健康疗养活动以各省级局为单位负责组织。离休干部优先安排,疗养费用要按规定列入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的年度开支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2.参加健康疗养的老干部年龄要在80周岁以下,必须是经本人自愿参加,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适宜远距离参加户外活动,同时须本人家属签字同意并经所属单位组织批准。
3.内蒙古呼伦贝尔烟草宾馆、山东泰安烟草培训中心(金叶山庄)、中国烟草职工黄山疗养院、上海中华园大饭店、四川峨眉山金叶宾馆、广西桂林烟草贸易中心、广东澄海金叶山庄和中国烟草井冈山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等地的烟草内部宾馆为烟草系统离退休干部疗养地点,各省级局可结合实际安排离退休干部在上述地点进行疗养活动。
4.为加强对烟草行业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和健康疗养工作的管理,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印发有关座谈会和健康疗养工作的通知。
5.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安排的计划,组织开展好本系统的离退休干部疗养工作,并将年度疗养计划及安排情况报送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6.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查各省级局离退休干部参加座谈会和健康疗养活动的具体实施情况。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