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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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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府〔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www.law110.com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市政工程,包括: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七)其他设施工程。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我委于去年11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文件《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业经国务院转发(国发〔1993〕4号),现将会议的六个子文件:(1)《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
见》,(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5)《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6)《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
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区、部门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这次会议的精神和会议的主文件及子文件。请将传达贯彻的情况,于今年3月底前报到我委办公厅。
附件:一、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四、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
五、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几十年来,中央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建设,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进行了艰苦而有效的工作,已经发挥而且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为繁荣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随着部门企业的下放和非经营性投资的减少,大多数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教育投入下降,经费严重不足;中央部门所属的一些重点大学的办学条件难以改善
,与其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原有一些专业设置难以适应实际需要,毕业生难以在行业内部对口就业,等等。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切实转变职能。这给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现就其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管理体制
1.从长远的改革目标看,中央部门(包括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央业务部门)应管理好少数直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需要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鉴于这项改革的实施涉及面广、难度大,应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步骤,先
在若干部门试点,成熟一个改革一个,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改革要认真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要有利于调动高等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随着国务院各部委职能转变和直属企业的下放,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
以下办法进行改革探索。
①目前,各有关部门都应当努力办好所属的高等学校,并从中选择一两所基础好、力量强、关系全局的学校,加强领导,适当集中人、财、物力,进行重点建设,把其办成代表本部门、本行业乃至全国高等教育先进水平的、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
个别专业独具特色,毕业生适于自主就业的高等学校(或者专业),可以试行学生自费上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办学模式。
②某些行业性较强的高等学校,可试行主管部门与企业集团联合办学,共同管理。或者试行由主管部门与若干部门或企业集团组成学校董事会,对学校进行管理,研究确定学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筹措学校办学经费。
③某些专业通用性强,毕业生分配到地方较多的高等学校,可试行主管部门与地方联合办学,共同管理。
④在有条件的地区,要下决心把一部分适宜由地方管理的部属高等学校交给地方。学校的大部分专业首先满足本地区需要,少部分行业特点强或者地方需求较少的专业,继续面向全国。
进行以上几种改革试点的学校,国家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基建投资都不应减少,使其在保证国家投入的基础上,再从企业、地方和社会得到更多的办学资金。下放给地方管理的,要将学校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基数划拨给地方政府。原主管部门仍要在教学、科研任务等多方面继续保持同学校
的密切联系,继续给予关心和照顾。无论进行何种改革试点,都应当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学校的建设,决不可损害学校的利益,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
中央各部门应在认真分析本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以及所属高等学校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拟定本部门近期和长期的学校领导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逐步将这项改革引向深入。
2.国家教委对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要发挥综合部门的职能,主要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经费筹措、学生就业等管理的权限和责任,逐步归各主管部门。各中央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专门人才
的需求预测,协助国家教委指导本行业全国专门人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
3.理顺中央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既是面向全国的高等学校,又是地区高等教育的骨干力量。中央主管部门要密切同地方教育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积极鼓励部属高等学校主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支持地方政府将部属高等学校作为本地区高等教
育事业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地方教育部门也应积极支持部门高等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并给予优惠政策。
4.中央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要把目前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主要运用立法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要保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质量。逐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使高等学校主动适应和服务于国
家和所在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
各中央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改革拨款制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5.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主渠道仍是中央财政。中央财政安排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经费,要坚持“两个增长”,充分考虑学生实际的培养费用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逐年有所改善。特别是对那些企业下放和非经营性投资减少的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除正常
安排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外,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6.改革现行拨款制度。第一,在中央财政预算和基建投资计划中,实行各部门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建投资单列(包括各部委内部计划单列);第二,逐步改变教育事业费安排按学生人数拨款的办法,在定任务、定规模、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各部门教育经费预算总额包干,逐步建立
基金制。第三,在经费总额包干的前提下,允许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整国家任务(或国家奖学金份额)计划比例和生均经费标准,逐步增加适应社会需求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比重。
7.中央部门既是办学单位,又是办学的受益单位,在国家的教育投入安排之外,应当千方百计地从自有资金中挤出一部分,用于支持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对所属重点院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不影响部门承担国家的生产、财税任务的前提下,要支持中央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一些特殊政策,筹措资金,或者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用一部分经营性资金支持所属高等学校的建设。
8.允许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对毕业生,特别是社会迫切需要的某些专业的毕业生,试行合理的有偿分配。
9.鼓励企业、企业集团和其他事业单位,在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用以培养本单位所需人才。
在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下,适当提高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大力鼓励人才分流,积极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横向科技合作,自筹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外友好团体和友好人士对高等学校的捐助。
10.高等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杜绝浪费现象;要精减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减少开支;严格控制教师编制,提高师生比例;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切实把教育经费管好用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11.各中央部门要树立全局观点,突破部门所有制的束缚,主动与省市的高等教育布局规划相衔接,确定部属高校层次、科类的发展重点,使高等教育的结构、布局更好地适应行业和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凡属不必要重复设置、效益不高的学校及专业,要下决心予以调整
;对某些服务方向不明确,与社会需要不相适应的专业,要积极地予以改造;某些本、专科比例失调,本科比例过大,应当进行调整。
各部门所需要的缺门、短线专门人才,应主要采用中央部门之间、中央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联合办学或者委托培养的办法加以解决。
12.中央部门所属本科高等学校总体上应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上。尤其是那些重点大学和重点学科,更要把提高教育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作为主要任务,将有限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跨入国内乃至世界先进行列,为培养高
质量的人才和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问题作出应有的贡献。
13.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部门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在规划本部门高等教育数量发展时,要考虑使现有学校达到合理的办学规模和注意发挥老校的潜力。除个别情况特殊者外,中央部门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高等学校。对专科学校升格办本科的,要从严控制

14.中央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管理,保障办学条件和办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坚决制止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乱设点办学,乱收费,乱发学历教育文凭的现象。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改革步伐的形势,高等学校要加快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贡献。
一、改革招生体制
1.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体制。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和高技术以及边远地区、某些艰苦行业所需人才。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和高等学校具备的办学条
件,安排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属调节性计划,所需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或学生家庭负担。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要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重。
2.近期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实行中央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市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办学条件的可能,提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量、发展速度和有关方针政策。各省、各
部门在国家宏观计划和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及普通高等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在核定的学校办学规模内,负责编制本省、本部门招生计划。其中,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国家任务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核定后列入全国普通高校招
生计划下达执行;调节性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地方高校的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由地方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下达执行。在目前条件下,招生计划的编制和调节权应集中在省、部一级,不
宜再层层下放。省、部应当逐步建立招生计划审议机构,提高编制计划的科学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有关政策法规的逐渐完备和学校发展及约束机制的形成,给学校在招生计划方面以更多的自主权,逐步使其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实体。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应当维护其严肃性,国家任务招生,原则上应按计划执行。调节性计划,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但须经审议机构讨论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及时报国家教委备案。增加招生指标涉及到的有关经费和
学生毕业去向等问题,也分别由地方、部门统筹负责。
国家教委及学校主管部门对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管理,主要职责是把握方针政策,审查办学条件,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切实保证高等学历教育的质量和规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发生混乱。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乱招生、乱收费、乱设点办学、乱发学历教
育文凭等违纪行为,有权进行行政干预和处理。
3.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要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制度,逐步实行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收费。收费标准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由学校报主管部门确定。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均可设立
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于国家必须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实行专项奖学金或提高奖学金的数额。学校实行贷学金制度,以保证家庭贫困学生所需费用。贷款办法由国家教委会同人民银行研究制订。自费生收取费用标准原则上按培养实际成本计算。
4.改进选拔新生办法。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虑、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这三项原则。在此基础上,区别不同科类、不同层次、不同学校,逐步实现选拔新生办法的多样化。对在培养人才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按系统或地区,联
合或单独组织入学考试。
对国家支付培养费用的学生、委托培养的学生和自费生,在录取时同一地区逐步做到执行同一最低投档分数线。对定向招收的学生,录取时可在入学考试成绩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降低要求。
5.改革招生管理办法。
逐步把选拔新生的职权放给高等学校。同时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中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如向社会公布录取名单,允许考生查阅考分,查询录取的情况,及时纠正录取中的失误等。学校要制定配套的录取细则和规定以保证录取的公正。
在向高等学校逐步放权的同时,中央和地方招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地方招生部门在上级招生部门的指导和本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当地考生报名工作、组织统一考试和录取工作、审核录取名单、帮助考生调整报考志愿等一系列服务性工作。
建立和完善招生中的监察机制,监察部门应负责监督高校和地方招生部门在招生过程中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6.在高中毕业会考的基础上,改革高校招生考试的科目设置。
在近期,高考科目设置应兼顾高校选拔新生、中学教学和社会安定几个方面。在建立高中省级会考制度的基础上,高校招生统考科目按招生专业的文、理倾向分设两组,科目数适当减少。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可以参考考生的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
随着高校招生计划体制、选拔办法和管理体制的逐步改革,高校招生的全国统一考试应设置高中所有的文化课程,高等学校根据各自专业要求选择若干门作为考试科目,考生根据所报学校及其专业的要求参加有关科目的考试,地方招生机构负责向有关学校提供考生成绩,由高等学校决
定取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将逐步向这个长远方向发展。
二、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
7.近期内,采取主管部门与高等学校上下结合编制就业计划,并通过“供需见面”协商落实的方式向社会输送毕业生。高等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普遍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学校为主导,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
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由学校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与用人单位见面,由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少数经学校推荐、无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区就业。其中定向生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征得原定向单位同意,
并缴纳全部培养费。
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自费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因为特殊情况,委托培养的学生不能到原委托单位工作的,应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并缴纳全部培养费。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下达部分保证重点就业计划,由学校和重点单位协商落实所需专业和人数。去艰苦行业和艰苦地区重点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接受贷款的可以免还贷款,学校还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鼓励,用人单位应主动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国家任务
招收的学生若被经营性单位(含三资企业)录用,学校可以接受录用单位的适当资助。
8.中央和地方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减少行政干预。
国家教委负责制定全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政策,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组织全国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工作,根据需要下达保证国家重点单位的就业计划,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就业管理工作。各地方和部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权自行决定所属学校向社会输送毕业生的方式和方法。
9.根据招生和拨款制度的改革步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逐步把国家统一分配毕业生的制度,过渡到“国家政策指导,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即除少数享受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位奖学金的学生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方针、政
策指导下自主择业。目前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进行试点。
各地方、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提供咨询和服务,逐步建立公平择业的竞争机制。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改革的宗旨
1.高等学校要全面深化改革,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需要,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要抓紧当前有利时机,积极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2.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的宗旨是遵循党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大胆实践,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通过改革,理顺关系,转换机制,调整结构,优化队伍,改善待遇,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学校主动
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
3.根据事企分开的原则及学校教学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各方面的不同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教学科研是学校的主要任务,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化的管理体制;校办产业应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勤保障要逐步转为经营性服务,在承包制基础上推行事
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社会化。要逐步理顺校、院、系(所)几级关系,分清职责,实现治事用人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
4.调整队伍结构,促进人员合理分流。要精简校内机构,转变职能,减少层次,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建设一支素质精良、充满活力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骨干队伍,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员合理分流,组织一支从事科技开发、校产经营和后勤服务的精
干队伍。通过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高校的优势和潜力。
5.实行编制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依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编制定额核定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在包干定额范围内,包干单位具有人事、分配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责任。转换运行机制,增加办学活力,提高师生比和用人效益。
6.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将人事、分配、住房、医疗和退休保险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配套实施,整体推进。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质激励等手段,在学校内部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机制,推动学校各方面的改革和事业发
展。
三、校内人事制度改革
7.实行多种形式的用人制度,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统筹使用、事业编制与企业编制分类管理。在编制定额范围内,学校有灵活使用编制和用人的自主权;除中央统一规定的必设机构外,学校有权决定校内机构的设置及职数配备,不求上下对口。在工资总额包干和逐步紧缩事业编
制的前提下,应有效地使用流动编制和企业编制。流动编制人员主要包括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兼职教师、临时工作人员、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的研究生等。企业编制适用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
8.在定编定岗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继续改革与完善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逐步扩大高等学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自主权。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进行职务评聘;在学校管理人员中逐步实行职员职
务制度,进行考核聘任。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等企业用工形式。试行校内人才流动和待业制度,妥善安排落聘人员,鼓励他们在新岗位上发挥作用。
9.实行岗位责任制,完善和加强考核评估制度。要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科学的、易于操作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对校内单位、个人进行评估、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各单位工作评价和确定教职工个人职务聘任、增
资、奖惩的依据。
10.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学校骨干队伍的建设。要注意选拔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提倡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积极推行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制度;大力提倡从社会上尤其是产业部门、科研院所聘请学有所长
的专业人员任兼职教师,鼓励教师校际兼职。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具有后劲、相对稳定的骨干队伍。
四、校内分配制度改革
11.在主要依靠国家改善教职工待遇的同时,实行校内津贴,逐步形成国家工资为主、校内津贴为辅,双轨运行、统筹管理的高等学校分配制度。通过国家工资改革和校内分配改革,逐步改善教职工生活待遇,使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在“八五”期间超过全民所有制企业
职工的平均水平,在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中处于中上水平。
12.在执行国家基本的工资法规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制定校内分配办法。要逐步将现行由学校基金开支的奖酬金纳入校内津贴,使收入分配规范化。学校基金中用于校内津贴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计划,不计征奖金税;工资总额包干节余,由学校自主分配。
13.校内分配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待遇随岗位变动,按实际贡献确定,合理拉开差距,理顺分配关系,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功能。注意分配的政策导向,保证从事教学和基础科研的教师得到合理报酬,对贡献突出的人员予以重奖。具体分配办法,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并与国
家工资改革的基本思路相衔接。实行承包制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工资分配与经济效益挂钩。
14.校内分配的增资幅度要因地因校制宜,并随学校财力状况而浮动,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以保持长期稳定增长。对师范、文科等自筹资金较少的学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适当给予财力支持。
15.校内分配要以校级为主。要妥善处理校系两级在筹资、分配上的关系,既要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又要注意克服分散化的倾向。充分发挥学校的整体优势,随着校级财力增长,逐步扩大学校统筹分配的比重。
五、校内住房及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
16.改革住房制度,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作用,改善教职工尤其是中青年教师的住房条件。高校住房改革既要同当地的房改政策衔接,又要考虑高校特点。要注意住房分配的政策导向,使贡献突出的教师优先得到改善。
17.改革医疗和退休保险制度。建立校内公费医疗基金,变暗补为明补,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提高医疗费使用效益,增进高校医疗保健能力。建立校内退休保险基金,形成国家社会保险、学校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校内退休保险制度。同时,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实现退休养老保险向社会性保障过渡。
六、改革工作的实施和指导
18.实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学校应具备一定的基础:有坚强的领导核心,党政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对改革具有共识和紧迫感,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并取得地方政府的领导与支持。
19.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制定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综合配套,分步到位。要同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改革结合进行。各项改革措施都应注意结合学校实际,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培养
人才的目标下,鼓励学校大胆创新,积极试验。
20.要加强党组织对改革的领导,作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实施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改革健康发展。
21.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改革工作的指导,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改革要积极稳妥地进行,经过试点逐步推开,不要一哄而起。要分类指导,改革的具体做法和步骤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校制宜。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
1.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在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中,体制改革是关键,教学改革是核心,面对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体制改革与教
学改革、人才培养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增加教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力度,深化教学改革。
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要遵循“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和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与新的办学体制相适应的,有利于使教学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学管理体制;建立能够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和现
代科学技术、文化发展趋势的教学内容体系和课程结构;建立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师生教学积极性的激励和竞争机制,使我国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再上一个新台阶。
2.进一步改变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学工作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状况,逐步建立起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学校面向社会,主动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规律进行教学的管理体制。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是: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制定有关人才培养的法规、政策,确定办学层次和修业年限,修订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条例,制定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检查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等。各高等学校在政府宏观管理和指导下
,具有主动根据社会需要,自行确定专业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管理制度和选用教材等方面的教学自主权。鼓励高等学校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成功的教学经验,根据自身的办学基础和条件,开展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各校优势,办出特色。
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学的研究、咨询组织,要进一步发挥他们在组织教学工作经验交流方面的作用,其制订的有关教学文件,仅供学校组织教学时参考。
3.要加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在科学地总结我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逐步建立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学校面向社会、社会广泛参与的人才培养机制。
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有关部门参与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决策管理,如建立学校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使他们在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教学计划、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组织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教学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学
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重要的是要加强学校与社会在教学、科研、生产等方面的联系和合作,做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要把教学、科研和生产(社会实践)三结合作为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改革教学模式的重要途径长期坚持下去。各高等学校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校外“三结合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力争在“八五”期间建立起一批相对稳定、形式多样、效益显著的
“三结合联合体”;要结合校办产业,巩固和加强校内“三结合基地”;要继续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改革试点。要把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技术革新、社会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与学生的培养过程紧密结合起来。高等学校的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要更多的走向社会,加
强实践学习和锻炼。
4.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的教学改革。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在适应形势、明确任务、丰富内容、改善
方法、提高队伍等方面下功夫,探索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经验。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现代史和国情教育,引导学生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制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
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并在他们中培养一批具有共产主义觉司的先进分子。推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建设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优化育人环境。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的教学改革,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教学基本内容;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方针,增加新内容,加强针对性,用知识和事实进行教育,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要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采取课堂
讨论、声像教学等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和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材和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通过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课程的说服力和吸引力,着重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使学生领会并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的
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
5.要十分重视体育,大力增强大学生的体质,抓好《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落实工作,活跃学生的课余体育、文化生活。使他们的身心和谐发展,努力形成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育人环境。
6.加大力度深化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首先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下,更加重视学生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教学内容体系改革的重点,一是加快速度更新专业教学内容,在本科教学中及时地反映当今世界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成果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和需要。二是紧紧围绕培养目标,优化教学内容体系和课程结构:本科教育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毕业生就业范
围和职业变动性加大,科学技术领域不断分化又不断综合,新的知识和技术大量涌现等特点,适当拓宽领域,加强对学生经济意识和竞争能力的培养;要进一步解决课程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实现课程结构整体优化。要高度重视专科的教学改革,专科学校要直接面向社会和生产第一线,培
养应用性人才。根据经济和社会对不同类型人才的要求,改革教学模式,加强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努力办出专科特色。
继续抓好教学方法的改革,推进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大力提倡启发式教学,鼓励采用讨论式和研究式等各种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要大力推广和普及计算机辅助教学,充分利用和发挥电化教学的作用,为提高教学质量创造更好的条件。
高等学校在教学改革中,要广开思路,加强研究,注意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勇于探索,积极开展教学改革试验。国家教委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奖励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试验。
7.拓宽专业口径,改进专业管理办法,使专业建设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国家教委已组织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进一步拓宽了专业业务范围。在专业管理上,要逐步由国家直接管理过渡到国家制定法规并据此分类管理的办法。自1993年起,全国将执
行国家教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新设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按学校的性质、在上级核定的本校专业总数和相近学科范围内,由学校按一定的程序自行调整或确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备案;其他本科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审批
办法。新设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审批后,报国家教委备案。专科专业的审批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研究确定。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的重点是,改变专业业务范围狭窄、课程结构固定、服务方向单一的状况,拓宽专业口径,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在专业设置上要避免盲目求全、求新、求多,要按照社会的人才需求和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对专业进行合理调整。专科专业建设要充分体现应用
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使人才培养能很快适应各种职业和岗位的需要。
各地区和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文理科类在注意保证一定数量基础学科专业的同时,要大力加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类专业。工科类要特别注意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注意总结交叉学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经验,适当增加为新兴产业服务的专业布
点。农林和医药类要重视服务于农村、基层的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要优化专业布点,提高办学效益。
8.进一步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要根据教学规律和特点,将竞争机制适当地引入人才培养过程。继续试验、逐步完善并推广各种有益于优秀人才培养、因材施教和搞活教学的各种措施,如学分制、优秀学生选拔制、主辅修制等,积极
为优秀学生的脱颖而出,为具有不同条件和才能的学生有益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同时,要彻底改变学校对学生包教包学的做法,改革和加强学籍管理,实行合理的淘汰制,逐步形成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学评价、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材奖励制度,激励教师积极从教。各高等学校都要建立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制度,并要有相应的政策措施配套,使教师在比较和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动力,引导他们在教学上做出更大成绩。
9.加强各级政府和社会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开展教育教学检查是国家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积极组织开展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推动各级教育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检查。
社会评估是社会对高等学校人才质量的直接反馈,是评估学校教育质量的主要形式。要重视发挥社会评估的作用,要引导社会在毕业生比较集中的用人单位设立人才质量评估检测点,长期对毕业生的质量进行检测,并作为评价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社会评估的形式、办法要积极
进行探索和实践,使这项工作逐步科学化和制度化。

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1.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实现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立足于国内的目标,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努力探索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努力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
2.90年代研究生教育,在保证必要办学条件与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要有一个较大的发展。2000年在学研究生规模力争比1992年翻一番,其中博士生数量要有更大的发展。
3.学位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要着力于提高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规模效益、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基本稳定现有学位授予单位数量,进一步加强研究生院的建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要集中财力重点建设好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高等学校和学科点,努力形成一批较
高水平的研究生培养基地,使我国一部分重点大学的整体水平和主要学科的博士生培养质量,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根据按需授权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在优化结构和改善布局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和增列,要适当集中,发挥优势,重视基础学科,加强应用学科,扶持新兴和边缘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和增列,应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注意加强社会急
需的应用学科和薄弱学科,既要满足经济发达地区的需要,又要兼顾边远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需求。
4.按照分层次办学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及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管理体制。在部分高等学校开展自主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经过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进一步扩大下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调整和审核增列权。
选择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自主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试点工作,以及不再评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试点。选择少数培养单位进行自主确定培养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录取标准和人数、改革培养和管理方式的试点。在下放权力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宏观调控机制和学位授予单位
的自我约束机制。
5.国家教委要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研究生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主要担负:制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规划研究生培养基地和重点学科点建设,加强研究生教育的政策研究和立法工作,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为适应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国家教委要相应地调整机构,作
好对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和改善学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审议、评价和监督,进行学科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调整,发展国际交流,加强信息管理、专家咨询、社会评估和学位研究工作,保证国家对
学位工作的科学决策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和高教主管部门,要规划、管理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积极进行招生、培养、管理、就业等各方面的改革,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质量。
6.改革研究生招生和就业制度。在改进国家招生计划工作的同时,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增加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的数量。进一步改革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制度,完善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办法。通过政策导向、思想工作、经济手段等,引
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能发挥所长的工作岗位上去。
7.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改革研究生培养规格和类型单一的状况。博士生教育要努力提高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跨世纪的学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的后备队伍。硕士生教育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发展多种规格和多种类型尤其是应用人才的培养。加快专业学位的试点。为满足
高等学校提高师资水平和各类经济生产单位对复合型人才的紧迫需要,继续试办跨学科的研究生班。
8.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改革,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联系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践,注意吸收世界科技和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要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积极研究、合理设置和调整培养研究生和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
科的成长,拓宽人才培养的口径。进一步改革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和方法,如实行学分制、灵活的学制、硕士生和博士生连读,继续推行研究生兼做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等等。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重大科研任务,支持他们结合所学专业开展各种学
术交流活动和社会生产实践活动。对研究生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树立和巩固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人生观。要继续加强和改进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9.加强教育与科研、生产(社会实践)相结合。根据学科特点,提倡指导教师与有关实际部门的高职称人员定期交流或互相兼职。鼓励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进行科学研究。积极鼓励中级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改进和加强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使之成为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成长的一条重要途径。
10.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外的人才、资金、教材、设备,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作好科研合作和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工作。要提高来华留学生的学历层次,适当扩大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规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11.逐步改革研究生教育经费拨款和投资机制,实行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与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改革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办法,对从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艰苦行业和到边远地区工作的研究生,设立国家奖学金;鼓励各类用人部门以及热心支持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团体
和个人,设立各种名义的研究生奖学金;培养单位要结合人事制度的改革,设立研究生兼职工作的岗位津贴;运用奖学金等经济手段,对招生数量、培养类型和就业去向进行调控。
12.结合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根据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不同需要,可以逐步试行将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与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挂钩。挂钩办法,可因学校、科研机构的层次而异。根据不同行业对人才上岗的不同要求,在部分行业分层地将获
得专业学位作为具备上岗资格的条件之一。在工资制度的改革中,使学位获得者的待遇,在定级上进一步得到相应的体现。

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培养人才与各项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方面军。但高等学校的科技潜力远未充分发挥,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尚未很好解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高等学校
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着力抓好科技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努力开创新局面。
一、积极开拓、探索,建立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科技工作新体制
1.改革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管理体制,要革除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各种弊端,建立起能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科技体制。通过改革,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使高等学校在重大科技前沿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关
键问题上作出贡献。
2.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不仅要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而且还要使科研工作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互相促进,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形成能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和科技人才密集的优势,适应经济、科技
和社会发展及高级专门人才培养需要的多层次多模式的科技工作新体制。
二、调整科技工作组织结构,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
3.按照中央关于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在开发研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基础性研究三个方面合理配置力量的总体部署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科技机构的调整改革和人员分流。仅仅是系所合一的模式,不能完全适应面向经济建设特别是市场经济的需要。要在改革中形
成一批资源配置合理、任务各有侧重、确具优势特色的科技实体;还要与企业合作,发展一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研究开发与生产经营一条龙的科技经济联合体;其中有一些要办成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国家级科技机构或行业技术开发骨干基地。通过改革,要逐步建立起能胜任从基础性
研究到应用开发,从单学科到多学科综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相互配套、有机联系、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科技工作体系。
4.要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制定有关政策,持续稳定地支持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这要作为高校科技工作基本方针长期坚持下去。从事这类研究的机构与人员,积极承担各级政府科技任务,申请各类科技基金,努力攀登科学高峰,为我国科技事业长远发展作出贡
献。要全面开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积极引导从事这类工作的机构与人员,走向社会,积极承担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多种方式进入经济生产领域,有条件的,逐步向企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5.学校可视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撤并科技机构。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并担负重大研究任务的机构,经评估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动态地核定一定数量专职科技编制,在一定时期内要相对稳定队伍,并给予一定额度经常费用,课题费主要通过承担任务或申请科学基金取得。主要从
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的机构,试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有条件的,也可实行企业化管理,学校在用人、劳资、奖励、职称等制度上给予充分的自主权。各类科技机构都要逐渐增加国内外客座研究开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兼职人员的比例,以吸纳优秀人才,汇聚创新思想,辐射
研究成果。要采取各种措施,增强活力,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有效机制。
三、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方面的优势,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6.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科技攻关不仅为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提供知识基础,而且是新技术、新发明的先导和源泉,也是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的摇篮。高等学校处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交汇点上,对这类研究既有独特的优势,也有特殊的需要,应保持一个相对较高的
比例。在继续争取各级政府部门增加对高等学校这类研究投入的同时,还要争取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校办科技产业和咨询服务的收入,也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基础性研究。要集中一批优秀人才组成精干队伍,选择若干意义重大的项目,确定有限目标,实行重点突破。在积极承担
国家攀登计划、863高技术计划、科技攻关计划以及各部委、各地区相关计划任务的同时,还要抓好一批与上述科技计划相衔接的重点项目。努力使一些学科领域的研究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或处于领先地位。
7.高等学校开展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要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为实现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立足国内创造条件。有关学校及主管部门要争取多方支持,保障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开放研究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把这些实验室办成吸引和聚集国内外优秀人
才,开发高水平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基地。要发挥老一辈科学家的指导作用和中年科技工作者中坚作用,放手让优秀年轻科技人员进入关键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从多方面创造良好工作条件与环境,关心扶植他们健康成长,使优秀年轻人才脱颖而出。尽快造就新一代学科带头人与骨干

四、大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形成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新局面
8.科技成果转化是高等学校科技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关键。要增强转化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创造有利于转化的条件与环境。成果转化工作既是科技行为,更是经济行为。要遵循科技、经济规律,选择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现向商品化、产业化的转化。要加强转化的
中间环节,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或与企业合作,建设一批不同层次与类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和中间试验基地,有条件的可向创办科技企业、企业集团方向发展,走科技产业化的道路。要特别重视从事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的各类人员配置,制订激励政策吸引善开发、懂
生产、会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逐步形成一支高效精干的科技开发与产业化的专门队伍。要努力开辟多种资金渠道,争取较大幅度增加对成果转化工作的投入。
9.高等学校要与产业界发展多种内容与形式的合作联系,成为广大企业、农村的人才与技术的重要来源,企业、农村成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与科技工作的重要场所,逐步建立起紧密结合、双向依靠的新型关系。要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要在合作开
发或转移新技术、新产品项目和形成大规模示范性高新技术产业中发挥作用。通过这项工程的实施,高等学校要争取有选择地与若干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或进入企业集团,逐步形成一批校内外人才培养和研究开发的合作基地。
10.高等学校要积极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提供智力资源和科技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进入开发区创办或联办技工贸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可以实行“前店后厂”、“区校结合”等方式,探索符合国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路子。
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实际,有重点有选择地发展校办科技产业
11.发展校办科技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学校为国民经济服务的一条途径。校办科技产业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本校科技优势为后盾,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要实行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要面向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以利于科技成果迅速有
效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校办科技产业的目的在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促进人才培养,起“孵化”与实践基地作用,同时,也要为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12.各高等学校及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市场调查,结合自身实际,作好校办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八五”计划,并积极筹措资金,创造条件,促使健康发展。国家教委掌握的科技贷款优先支持附加值高、创汇多、技术含量高,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低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项目。校办科技
产业可以采取独资、合资、集资、与国内外企业联办等多种方式。与校外企业联办的,实行税前分利,学校所得部分仍享受校办产业优惠政策。
13.校办科技企业是融科研、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的科技经济实体,应实行企业管理体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盈利部分用于弥补教育、科研经费不足,同时也要充分注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有条件的校办科技企业,在明确资产关系和职责权利前提下,可以
以控股、参股、产权入股、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股份制经营。
六、改善科技工作管理,强化支持服务体系
14.各级高教主管部门要会同科技、经济和计划部门,加强对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领导与支持。同时,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协调与管理,积极为学校服务。科学研究的机构、编制、经费、奖励、项目管理等具体事项,按有关规定给学校充分的自主权。
15.开拓多种经费渠道,建立以财政拨款、金融贷款、争取基金、单位自筹等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技投入体系,要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争取国外资助。通过争取国内外组织与个人捐赠等形式,开拓民间集资。国家教委争取有关部门和银行支持,建立科技贷款渠道和风险投资基金
,用于支持高等学校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争取1993年开始实施高等学校科技专项贷款计划。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市,争取建立区域性科技贷款和风险投资,用以支持高等学校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开发项目。在国家科委支持下,1992年起,国家“火炬计划”中增设高等
学校“火炬专项”,用于支持学校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项目,由国家教委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后,报国家科委纳入国家“火炬计划”渠道组织实施。
16.建立与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高教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高等学校科技工作合法权益的保护,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全国、部门、地区不同范围的保障知识产权的联合组织机构,如专利事务所、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要采
取切实措施加强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图书出版、物资采购等科技工作的支持条件。



1993年2月8日
反恐斗争的现实思考
??兼论机场公安机关的反恐对策

张昭辉*


内容提要:恐怖主义作为全人类的公害,对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文通过对恐怖主义概念、类型和根源的阐述,进而对当前恐怖主义的新特点、新动向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提出了相应的反恐对策。
关 键 词:恐怖主义 类型 根源 特点 对策

就在“9·11”还是人们记忆犹新的伤痛和阴影时,并不太平的世界在近期又传来一串串噩耗:2003年5月12日、13日、14日、16日、17日,国际恐怖组织在沙特首都利雅得、俄罗斯车臣共和国、摩洛哥卡萨布兰卡、以色列耶路撒冷等地多次发动了恐怖袭击和自杀性恐怖爆炸,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难性后果。这些事件的连续发生引起国际社会极大的震惊和强烈反应。事实再次雄辩地证明:孳生于上一个世纪的现代恐怖主义经过半个世纪的蔓延,已成为全人类的公害,而且已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据说世界上各种名目的恐怖组织已有1000多个,遍及上百个国家和地区。各种恐怖主义活动每年要发生数百起,对人类生命财产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在当前严峻的反恐形势前,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等恐怖主义、准恐怖主义势力的侵害和威胁。笔者冒昧以绵薄之力历陈对恐怖主义的管窥之见和粗疏对策,粗成此文,见笑于方家。
一 恐怖主义:概念的展开
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明白,恐怖主义是一种政治暴力。
不论它在什么地方发生,都是针对我们的民主政体,针对我们的
基本价值观念,并且经常针对我们的根本战略利益。
?? 〔美〕乔治·舒尔兹

恐怖,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何谓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一词最早出现于200年前的法国大革命中,人们通常认为,它不是指一般孤立的偶然犯罪,而是指一种有组织、有制度、有政治目的又不同于战争的暴力活动。关于恐怖主义的全球较有影响的定义据说有100多种,《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与此类似,《美国法典》的定义是:“恐怖主义”一词是指经过预谋的,有政治目的,且针对非军事目标的,由非国家的集团或秘密组织进行的暴力活动,其目的通常是影响大众;美国国防部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实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的,对个人或财物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装力量或暴力,以强制或胁迫政府及社会。” 基于人道主义及和平主义的立场,一种对恐怖主义的通用、简单的解释是“恐怖主义是旨在制造恐惧或者惊慌气氛的暴力或暴力威胁”。 而1937年11月16日在日内瓦签订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至今未生效)中第1条第2款中规定,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西方人的多数定义的最大问题是他们们仅仅关注暴力现象本身,特别是针对发达国家的那种渲泄式的个体的报复行动,而很少去发掘恐怖主义现象的深层次根源,尤其忽略了其文化宗教意涵和现存国际制度造成的对立情绪,从而放弃了对恐怖主义的历史洞察。由于对恐怖主义认识上的政治化倾向,恐怖主义问题又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种族、宗教、道德等多种深层次因素,经常掺杂了特殊利益和价值判断在内,使得恐怖主义的概念带有某种感情色彩或政治倾向,难以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因此要对恐怖主义下一个标准化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
我们不妨把恐怖主义理解为恐怖分子对人身或财产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引起人们的心理恐惧或者胁迫第三方(包括国家、组织或个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其特点可以界定为:
1、 恐怖活动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危害社会的结果难以准确预测;
2、 恐怖行为的实施只是恐怖分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3、 恐怖活动的实施伴随着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
4、 恐怖活动的目的是政治目的,或是出于其他利益的带有政治性的目的。
这个恐怖主义的定义相对来讲较为客观全面,同时涵盖了国际恐怖主义的所有内涵。国际恐怖主义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攻击的目标是外国目标;2、目的在于影响外国政府的政策。它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从而在国际社会造成恐怖状况,扰乱人们正常的活动以及不同国籍公民之间、组织之间、国家之间正常的国际交往。正因如此,国际恐怖主义在政治上威胁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阻碍地区冲突的和平进展,引发外交或军事争端,激发军事对抗,制造民族分裂,扩大民族矛盾,加速民族问题国际化的进程;经济上,通过直接攻击经济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经济混乱;军事上成为现代武装冲突的诱因,对世界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般说来,政治恐怖主义是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政治行动主义等。但从近年来的国际恐怖活动看,大有超越政治目标和政治信仰的趋向。因此其影响和危害远胜于国内恐怖主义。
现代恐怖主义也称新恐怖主义,起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是全球化时代一些极端组织或个人,甚至是国家,为实现其政治和社会目标,甚至是宣泄对某些社会现实的不满,采取以制造全球性或区域性恐怖效应为标志性手段,动员一切可利用的恐怖活动资源以求一搏的极端性行为。其恐怖活动对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均构成巨大威胁。其最为明显的特征是恐怖活动已“超越政治信仰、民族感情、宗教信仰,发展到极端虚无主义、愤恨情绪、复仇主义和追求轰动效应的阶段”。 恐怖主义攻击行为具有非人道的超暴力的特点。
二 恐怖主义:类型和根源
“恐怖不是别的,而是合法性、及时性、激烈和灵活性的化身,是道
德的起源。”
??〔法〕罗伯斯庇尔

目前恐怖主义已从一般意义上的非传统威胁上升为国际公害,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恐怖活动作为恐怖主义的最主要存在方式,是极其复杂的。虽然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种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政治集团、不同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人们之间的认识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差异,但对恐怖主义和反恐斗争认识的趋同性日益加强,研究也日益深化。在分析恐怖主义的类型、根源方面,国外学者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心理学以至病理学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比较分析,他们认为恐怖主义从根源、动机到目标和手段,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都有不同的根源背景和动机。对其进行分类时主要依两种标准,一类是按照恐怖分子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以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为分水岭,分为传统恐怖主义和现代恐怖主义(或新恐怖主义); 另一类是根据恐怖主义行为的动机和根源,可将自冷战结束以来比较活跃、影响比较大的恐怖主义分为极端民族主义型(如我国的“东突”)、宗教极端型(如臭名昭著的“基地”组织)、邪教型(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极右型(如西班牙的“埃塔”)、极左型(如德国的“红色旅”)、黑社会型(如美国的“三K党”)等。此外还有学者将恐怖主义直接划分为政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且认为二者往往紧密结合在一起。
尽管不同类型恐怖主义的恐怖手段常常类似,但产生根源、社会基础和影响力的差别却是很大的,论及恐怖主义的根源,西方学者有“反抗??镇压??反抗”论、“相对剥夺??挫折??攻击”论和“政治压力”论等诸多观点,认为恐怖主义表现出对现存制度、国家和政府或者是其他集团阶级和阶层以及对其他国家、民族的强烈不满、仇恨和对抗,因此在寻找恐怖主义的动机和根源时,国内和国际社会存在的压迫、剥削、占领、入侵及不平等、不公正等被认为是产生恐怖主义最普遍的(尽管不是绝对的)根源。同时有反抗就有反反抗,就有镇压。恐怖主义作为政治暴力和政治工具,自然涉及到权力的争夺和维护,于是人类历史长期存在一个暴力??反暴力、革命??反革命或恐怖??反恐怖这样一个暴力圈。由于其根源和背景极为错综复杂,因此国际社会对“什么是恐怖主义”“谁是恐怖主义”等问题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美国纽约州宾汉顿大学费尔南德·布罗代尔中心的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早在1999 年3 月1 日就发表了题为“恐怖分子、解放者和其他人”的11号评论,尖锐而又无奈地承认,关于恐怖主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甚至是尖锐对立的观点,根本不存在首尾一贯的立场或首尾一贯的态度。
但是,西方学者的研究并未触及恐怖主义产生的本质原因。恐怖主义之作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难题,从根本上来说是国际国内各种矛盾和冲突激化的产物。
第一,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极端思潮是当前引发恐怖活动的重要因素。冷战结束后,被两极对立格局掩盖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进一步抬头,西方国家对此采用双重标准,甚至公然允许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分离主义、宗教狂热主义、反政府的敌对势力等极端分子在其国内进行政治蛊惑和经济筹资活动,纵容或支持其从事旨在分裂他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势头籍此甚嚣尘上。例如,劫机恐怖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少西方国家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与双重标准处理劫机事件。东京条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反对劫机活动的国际公约的签署与实施,对于反劫机斗争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主要是靠各缔约国在自愿基础上的"善意遵守",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约束力强,而对西方大国的约束力却很弱,特别是由于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的斗争,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与惩治条例解释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经常以"政治犯"为名,为东方阵营的劫机犯解脱,实际上是纵容劫机犯罪。此外,西方国家还在反恐怖协议中声称有保留权,特别是保留了自己将某些罪犯当作"政治犯"处理的权利,从而可以不予引渡,使这些协议在实际上难以起到大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劫机是中国恐怖活动一个很突出的形式。劫机事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台湾当局为劫机者提供庇护,甚至捧为“英雄”。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台湾当局后来不得不改变这种做法,因此在90年代后,劫机事件逐渐减少。
第二,从大的方面来讲,南北关系恶化、发展中国家贫穷状态的加剧和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的内部分裂是产生恐怖主义的三大温床,这种状况将世界分为力量悬殊的几个阵营,弱势国家和民族不但在经济、技术上无法与发达国家和大国分庭抗礼,在文化和意识形态上也日益被边缘化,同时在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层面上,部分人独享到全球化所带来的便利,而大多数人却日益缺乏改善自身状况的手段,只有选择恐怖主义作为弱者的反抗武器、确立自己身份的手段;
第三,现代恐怖主义是在全球化形势下,国家、阶级、种族和宗教之间利益和文化尖锐冲突的产物。 全球化最典型的特征是加速商品、服务、劳动力、资本、货币、技术、信息、理念和文化的跨国流动,将全球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时空距离大大缩小,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全球性比较优势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凸现出来。由此带来的经济、文化、政治等等诸方面的不平等,种族主义和地区冲突,迫使少数政治力量、政治派别、团体和个人实施极端的攻击行为,以自我牺牲精神和恐怖主义行动反对全球性主流文化的渗透,使恐怖主义在精神上找到了实现其政治目标、摆脱政治困境的道路。在此期间,大国利益的冲突也曾为恐怖主义的繁衍提供了发展空间。
“恐怖活动有着复杂的背景,人们对恐怖主义的判断往往带有不同的价值色彩、感情色彩,这使人类与恐怖活动的斗争也变得十分复杂。由于世界还存在产生恐怖主义的土壤,人与人之间还存在敌视、仇恨、冲突,因此人类在21世纪将继续受到恐怖主义问题的困扰。” 目前,许多国家已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反对和打击恐怖暴力活动必须解决贫富差距拉大问题。富国不能继续推行损害穷国利益的政策,国际机构必须改革现行国际规则,逐步建立公正、合理的世界政治和经济新秩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恐怖分子和恐怖暴力活动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和环境。
三 当前恐怖主义的新特点、新动向
幸福和满意的人是不会采取残酷的暴力行为的。
? ?摘自The Age of Terrorism p.169
波音,客机中的战斗机。
--某网虫戏言
据统计,在1968—1997年三十年时间内,全球至少发生国际恐怖主义事件13600起,平均每年约453起,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难以数计。仅在20世纪80年代,全球发生5431个国际恐怖事件,造成4684人死亡;90年代,发生国际恐怖事件3824件,死亡2468人。美国在过去20年中,死于恐怖主义活动的人数为856人,“9·11事件”死亡人数将大大超过过去20年的总和。英国社会学者米·詹金斯统计,目前恐怖活动的持续增长率为10-12%;如此下去,10年后的每一年我们都会目睹到800起这类事件的发生何秉松教授在归纳新恐怖主义犯罪时认为有六大特征。他说,恐怖主义发展到今天,从其主流上看,已成为一种特殊的战争形式;恐怖主义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已经变得越来越野蛮、凶残、卑鄙无耻,越来越丧失天良和灭绝人性;他们使用的技术和武器越来越先进,并极力寻求使用大规模杀伤性和毁灭性武器来制造恐慌;恐怖主义者的策略也在发生变化,过去恐怖主义者在暴力事件发生后,往往立即公开声明对此负责,希望人们知道他们的名字而感到恐慌并引起社会对其目标的重视和注意,但今天恐怖主义者制造恐怖事件后却往往保持沉默或推卸责任;在打击目标上,他们已经由过去的随意性改为精心挑选、选择那些最能给人以致命的、毁灭性打击的并能引起人最大恐慌的目标;最后是恐怖主义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国际化的倾向。 概括起来就是手段高科技化、组织严密化、类型多样化,性质特别惨忍,危害极大,具有秘密、隐蔽、高机动性、高恐怖效应、高打击力度、高跨国性的特点。必须引起我们警惕的是,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暗杀、绑架或劫持人质、劫机和袭击机场、爆炸、袭击或占领外国使馆等恐怖手段外,核武器、生化武装的走私和扩散,信息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使恐怖主义活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世界有走进“超级恐怖主义时代”的危险。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中国诱发恐怖活动的因素相对较少,国际恐怖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和冲击较小。但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也给中国再次敲响警钟:中国绝非远离恐怖主义的“安全岛”, 中国在对付恐怖主义问题上切不可掉以轻心。近年来,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以及非法宗教组织有所发展,形成了恐怖活动的社会基础。敌对势力也在利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敏感热点问题或社会矛盾,伺机制造事端或动乱。以极端恐怖手段报复社会的事件逐渐增多。暗杀、绑架、爆炸、袭击案件时有发生。港澳台、东南亚、东亚地区的黑社会势力在向中国境内渗透,枪支弹药等“高危”物品走私活动也很猖獗,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邪教组织势力等敌对势力也蠢蠢欲动。凡此种种,已经对中国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了不容低估的现实威胁,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就当前国际反恐形势而言,反恐斗争呈现以下主要特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受到沉重打击后又有回升的新迹象;国际反恐斗争已成为影响世界战略格局演变及大国关系调整的新因素;国际恐怖主义威胁上升使传统安全观受到新冲击国际反恐合作进一步加强并取得新成果。
恐怖主义在当今,出现了以下六方面的新动向:
一是恐怖分子年龄上日趋低龄化、年轻化、职业化,甚至不乏少年甚至儿童恐怖分子。但随着宗教极端主义与极右思潮的泛滥,也有不少年龄较大的人甚至老年人卷入恐怖主义活动。未来的恐怖分子在继续保持年轻化特点的同时,也可能存在一种大龄化的发展趋势;
二是恐怖分子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行为主体,其个性心理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性(或变态性),即恐怖分子身上的仇恨心理、冷酷心理、狂热心理等三大重要的非常性或变态性的心理特征,且有日益强化的趋势;
三是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也向高智能、高科技方向发展,以致传统的暗杀、爆炸、绑架、劫机、施毒等手段不断被使用的同时,利用生物、化学毒品武器、利用核武器、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进行恐怖活动也渐露苗头,且有进一步发展之势。而爆炸作为一种简单实用、杀伤力大、攻击目标无限制、社会影响力广的作案方式,成为恐怖主义活动的最常用与最主要方式;
四是恐怖主义所依赖的经济来源日趋多元化、规模化,有从传统的走私贩卖毒品、武器、绑架勒索等向新经济领域渗透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