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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3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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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市引滦水资源,合理有效使用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设置专用账户核算该项资金收支,并于年度终了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为自2000年9月1日起供水价格中增加的专项资金收入。其中:

  (一)市水利局供给市自来水公司、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水价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二)市水利局供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循环水价格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三)市水利局供菜田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第四条第四条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市物价局批准水价中包含的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收取标准。

  第五条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滦水源保护工程资本金。

  (二)引滦水源保护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及还贷风险金。

  (三)引滦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后的维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资金上缴方式为:市自来水集团、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及菜田用水户于每月终了后5至10日内按照源水供给的实际结算水量(含消耗水、循环水、菜田用水)和市物价局批准的供水价格标准,将包含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在内的源水水费一并交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负责统一开据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市水利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收取的源水水费收入中的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每年初由市水利局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资料,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八条市水利局收到拨付资金后,在项目实施中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水利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部队,各大中专院校:

为切实做好贫困学生的助学工作,大力开展贫困帮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 0 三 年十月十三日






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基础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贫困学生的助学工作,实现曲靖市基础教育的跨越发展。根据《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捐资助学活动的意见》(曲办字[2003]5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助学原则


第二条 助学要体现激励、导向、育人原则,确保在校学生特别是在校优秀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帮助已流失的儿童、少年返校就学;改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三章 助学资金的筹措


第三条 助学资金的来源,坚持“适度、量力、自愿”原则,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捐赠助学。

1、中央、省驻曲靖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全体干部职工,全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体干部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每年每人捐赠不低于200元的助学资金。

2、离退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捐赠。

3、特困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家庭职工可不参加捐资助学活动。

4、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每年3月为“曲靖市捐资助学月”。捐资助学以单位组织,各单位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捐赠资金收集汇总后,采取转帐或存现方式交到曲靖市财政局综合科设立的捐资助学专户(2003年在10月内开展捐资助学)。户名:曲靖市财政局综合科,开户行:曲靖市工行城关办事处,帐号:2505026619026420150。由曲靖市财政局综合科根据进帐单开具捐赠收据。


第四章 助学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曲靖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捐资助学活动的重大问题决策和助学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组 长:李玉雪(曲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宗吉(曲靖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吉祥(曲靖市教育局局长)

姚庭忠(曲靖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成 员: 杨光寿(曲靖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

郭建春(曲靖市审计局副局长)

雷石友(曲靖市民政局副局长)

候文通(曲靖市扶贫办副主任)

范文礼(曲靖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 莉(曲靖市教育局副局长)

朱汝锷(曲靖市教育局副局长)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若因人事变动,由各单位对应职务人员替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曲靖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捐资助学活动的具体业务工作。

办公室主任:朱汝锷(兼)

办公室副主任:杜春文(曲靖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李纯斌(曲靖市财政局科教文卫科科长)

廖凤明(曲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办公室成员: 王 萍(曲靖市教育局计财科副科长)

邱光波(曲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副科长 )

第五条 中央、省驻曲靖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市)区、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负责捐资助学工作。


第五章 助学范围


第六条 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范围:

1、农村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初中和小学的学生。

2、享受城市低保家庭面临辍学的学生。

3、考入普通高中而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学生。

4、考入市内中专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学生。

5、当年考入本科而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筹措赴校路费、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新生。

6、改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章 助学标准


第七条 对农村家庭特别困难,城市享受低保家庭的小学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15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75元。

第八条 对农村家庭特别困难,城市享受低保家庭的初中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25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125元。

第九条 对考入普通高中而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400—60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200—300元,准确救助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条 考取市内中专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6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条 对当年考入本科院校而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筹措赴校路费、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大学生,救助标准如下:

1、考取省外重点大学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15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2、考取省外一般大学和省内重点大学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10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3、考取省内一般大学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8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4、按以上救助标准实施救助还难于维持学业的,应向银行申请贷款,实行自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每年安排一定项目用于改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章 助学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对农村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校初中和小学学生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出据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由学校汇总后提出救助名单,报乡(镇)助学活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派人到家庭所在地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享受低保家庭在校初中和小学学生的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签章,由所在学校考查核实享受城市低保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救助名单,报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考入普通高中而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学生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汇总后提出救助名单,报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考查核实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当年考入本科院校而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筹措赴校路费、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大学生救助,由学生向所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汇总后提出救助名单,并附高考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向学校所在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考查核实后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改善,需向市级申请助学资金补助的,由学校按学校发展规划提出方案,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并附资金配套承诺书,报曲靖市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第十八条 对需向市级申请助学资金补助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各县(市)区必须进行配套。国家级贫困县和省扶贫攻坚县配套比例,不得低于1:1,其他县(市)区不得低于1:2。

第十九条 对市直学校特困中小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的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汇总后提出救助名单,所在单位或社区签章,由学校负责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考查核实,提出救助方案,学校签章后,报曲靖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讨论审批执行。


第八章 助学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需经捐资助学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审核签字方可拨付。

第二十一条 曲靖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捐资助学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捐资过程的检查落实、受理助学资金的申请并汇总上报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驻麒麟区的中央、省属、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捐助学资金,统一汇入曲靖市财政局综合科设立的捐资助学资金专户,按30%返给麒麟区,用于区属学校特困学生救助和办学条件的改善。驻其他县(市)区的中央、省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捐助学资金,各地自行受赠,用于所属学校特困学生救助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市属单位全部汇入市财政局捐资助学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严禁弄虚作假哄骗助学资金,一经查出,追回补助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捐资助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助学资金管理纳入政府督查工作内容,每年由审计机关按有关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每年4月由各级政府分别向社会公布捐资情况,次年1月公布助学资金使用情况和审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的捐资助学对象应报曲靖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贫困中小学生的助学活动,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可以免学费、杂费,代购课本,学习用具等形式实施救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乡(镇)助学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各地参照本《实施细则》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和各学校应将《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捐资助学活动的意见》和本《实施细则》在人员集散地和学校张榜公告。

第三十条 接受捐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由村委会、社区、单位出据家庭经济状况详细证明。

第三十一条 补助时间原则上在每年3月份开学和9月份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考取大学本科的贫困学生可在接到通知书的当月申请,入学前支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曲靖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2002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2]37号



关于印发2002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
  现将《2002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2002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及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交通科技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十五”发展计划》和《“十五”交通教育培训规划》,继续深化交通科教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集中力量,加强在交通信息化、交通建设与运输生产、交通安全保障、交通决策支持等四个领域的科技创新,进一步加快人才培养,抓好人才结构的调整工作,努力提高交通队伍的整体素质,以科教兴交新的业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二、工作要点

  (一)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做好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启动工作,为实现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的突破打好基础。按照《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年度项目立项中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使立项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二)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业信息化的指导和管理,以建设和完善“三网一库”为龙头,大力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交通部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力争成为一流政府网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加快《部机关办公业务系统》的完善和专网建设,尽快实现办公自动化,力争完成与20个以上交通厅局专网的连通工作;加快交通部局域网多媒体的应用与开发。以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为切入点,以提升交通产业、实现现代化为目的,加快运输信息系统和电子商务的研究开发,积极推进智能运输系统示范工程。

  (三)加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开发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在国家重点项目计划中,积极开展智能交通运输和现代物流等高技术的研究,为交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

  (四)加强交通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国家科研工程中心的建设,扩大重点实验室的规模,并争取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五)组织实施“十五”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加强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管理力度,做好“国家汽车检测设备计量站”和“交通行业专业检测设备计量检定站”的建站工作;继续做好交通部科学研究项目年度执行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六)加强交通教育与培训的宏观管理与指导,提高人才培养水平。贯彻落实《“十五”交通教育培训规划》,以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加快“211工程”建设,以航海教育改革为突破口,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继续组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推动地方交通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启动西部交通人才中加教育培训项目。


  (七)继续大力开展交通软科学研究,更好地发挥决策支持作用。围绕政府职能转变、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交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建设、中国加入WTO、运输市场和新型运输系统建设,以及航海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开展软科学研究,积极探索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为各级各类交通部门提供决策服务。

  (八)采用多种推广方式,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提高办学效益。

  (九)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交通科学研究的起点。针对交通运输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多渠道、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加强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的起点。做好中加“西部交通发展”项目;继续开展中日在ITS领域的合作;筹办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技术与设备”展览会。

  (十)贯彻落实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部属科研院所和学校的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