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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9:0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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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巴中市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确保务工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实际,现就我市派遣到市外、境外的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参保的范围、对象
劳务人员是指经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劳务派遣或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要有组织地派遣到市外、境外务工的人员。以上人员适用本办法并按本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加的险种及办理程序
劳务人员被用工单位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应主动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或代扣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派遣到市外、境外的劳务人员,由劳务中介机构在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社会保险费由劳务中介机构向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按规定收取后统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
(一)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劳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应由劳动者本人和用工单位共同缴纳。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工单位代扣。养老保险费以劳务人员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大于或等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60%的,执行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60%的,由用工单位和个人按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40%--60%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用工单位的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个人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务人员,若因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达到养老条件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劳务人员因故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个人缴纳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劳务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可以暂缓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履行缴费义务,待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待遇。也可将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在达到退休条件时按本人选择的不同档次缴费基数,享受相应档次的养老保险待遇,其计发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4、劳务人员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原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5、劳务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又重新就业的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转移。回农村的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个人帐户并计息;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6、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
1、劳务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由用工单位或劳务中介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
2、劳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为20年。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并终止劳务合同的,应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到规定的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3、劳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缴费期限必须满一年才能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费用的报销参照巴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异地居住人员费用报销办法执行。市外、境外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中介机构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手续,如因病住院时,由劳务中介机构专人电话或传真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凭住院(出院)发票、出院证、复式处方、费用清单和单位证明,由劳务中介机构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理报销。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失业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用工单位按照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务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用工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务工合同到期而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失业保险标准及期限
按照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劳务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用工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不超过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超过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不超过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不超过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四)工伤保险
劳务人员参加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执行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附则
1、在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的人员,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2、本办法实施中,如国家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新的
政策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第三条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以下统称《收费许可证》),是物价部门经核准发给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合法收费凭证。
第四条 凡依法或经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许可证》以收费点(有直接收费行为的)为基本领证单位,实行一点一证。
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由陕西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并由省物价局核发或委托地、市、县(区)物价局核发。
第六条 凡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持国家和省主管机关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有关资料到物价部门领取《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实填写,加盖印章(执行其它行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还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按规定缴纳
证照费。
第七条 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审核发证工作。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注册登记编号发证,并要建立收费档案。
第八条 《收费许可证》由物价部门填写,加盖“陕西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专用章”(圆型章),在最后一个项目的备注栏内加盖发证机关“收费审定章”(条型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在《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内,遇有收费单位工作性质变化、更名、机构合并、地址迁移,或者新地址调整、取消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时,应从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条 收费单位撤销时,原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收费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应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二条 《收费许可证》从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后须更换新证。
第十三条 《收费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经审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不包括当年新发的)一律作废。审验《收费许可证》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在其收费场所挂牌公布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检查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凡私自涂改、转让、复印、伪造《收费许可证》和无证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及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向物价检查机构检举、揭发,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及时按《价格管理条例》查处。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发证机关可吊销
其《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26日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建精[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部决定在建设系统实施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现将《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系统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建设系统所属行业多为窗口服务行业。城乡规划、房地产交易、房屋拆迁、工程招投标、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都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党风、社会风气紧密相连,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行业作风好坏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直接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建设系统行业特点决定了在建设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二、当前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建设部党组高度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以职业道德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和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行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连续颁布实施职业道德建设三个三年规划,广泛深入开展了职业道德建设,使广大建设职工队伍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涌现出了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等一大批先进人物,以及徐州市下水道四班、北京市呼家楼液化气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部等一大批先进群体。二是全面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已成为建设系统加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推行了公示制、听证制、“一条龙”和“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规范化服务达标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建设部以南京市“万人评议机关” 活动为契机,在全系统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增强了建设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服务意识。四是抓好“三点一线”,即抓好行风建设的联系点,重点抓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的作风整改,抓好295个文明服务示范点,建立和完善服务热线,有力地推动了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深入开展。五是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各地加强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了有形建筑市场行为。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建设部印发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要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些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行政审批大厅,对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内容、审批时限、办事程序向社会公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但是,当前建设系统行风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办事程序过多,手续繁杂,态度生硬;有的执法透明度不够,执法人员态度粗暴,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有的工程招投标中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有的建筑市场运作不规范,收费不合理;有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不规范,商品房销售存在虚假广告、面积缺斤短两、收费混乱等问题。有的地方在审批工程用地和建设项目时,透明度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市政公用行业办事公开程度参差不齐,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有的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加强领导,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各项办事公开制度。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总体要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建设。要把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同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不断深化建设系统职业道德建设;二是要同行业改革相结合,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各项改革,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同当前建设系统开展的“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相结合,继续抓好行风建设联系点,295个文明服务示范点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单位的作风整改,建立和完善建设服务热线;四是要同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实施有效监督和规范服务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一定要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取得新成效、树立新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九日

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

  一、城市规划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2、经清理后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二)公开办事依据

  1、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2、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

  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4、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涉密内容除外)。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理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2、在规划部门内(如业务受理大厅等)设立信息查询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二、企业资质管理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2、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7、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9、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资质审批。

  (二)公开办事依据

  1、设立各类企业资质的法律、行政法规;

  2、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理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公告、报纸、工程建设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2、通过有关媒体向公众提供审查结果查询;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三、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2、经清理后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二)公开办事依据

  1、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2、配套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1、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理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公告、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2、通过有关媒体向公众提供审查结果查询;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四、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登记);

  5、注销登记;

  6、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7、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公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3、有关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程序

  1、申请人领取相关表、单;

  2、申请人持相关资料、证件到窗口交件;资料齐全的,发给收件单;资料不齐的,退还资料,并说明理由;

  3、内部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查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缮证;

  4、申请人到期持收件单、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权证。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通过业务公示栏、用户咨询台、咨询电话、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至少选用一种)向公众提供办件结果查询;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五、住房公积金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3、提取、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

  4、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开办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定;

  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程序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

  (1)单位按规定时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单位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按规定时限,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2)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3、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程序: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申请,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1)贷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

  2、通过业务专柜、住房公积金网站、咨询电话、银行对账单等形式向职工提供账户查询;

  3、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住房公积金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4、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六、城市房屋拆迁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拆迁许可证审批;

  2、拆迁估价;

  3、拆迁行政裁决。

  (二)公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公开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评估的基准价、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

  (四)公开办事程序

  1、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5个要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拆迁估价程序:

  (1)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采取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

  (2)成立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3)拆迁估价机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并将结果公示7日。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4)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估价专家委员会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出具鉴定意见;

  (6)经鉴定,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3、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1)拆迁当事人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并提供有关资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3)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4)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5)组织当事人调解;

  (6)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7)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拒绝调解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通过公示栏、咨询台、咨询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公布办事结果;公开举报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