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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时间:2024-07-08 01:3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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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
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10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0年6月30日正式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0年8月6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欧盟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8月23日与欧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代表的马铃薯淀粉产量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99.35%、98.94%和98.7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反补贴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欧盟机构和成员国政府向涉案产业和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6个。经过审查,本次调查中包括如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

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补贴

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补贴

马铃薯淀粉出口返款补贴

荷兰投资项目补贴

法国污水处理设备投资补贴

法国生物燃料补贴

四、登记应诉

就补贴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公告”栏目下下载。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 。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 http://www.cacs.gov.cn 。

五、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10年8月3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1年8月3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2年2月29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85093417;65198194; 65198417

传真:86—10—65198418;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9;65198076

附件: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30/0019b90463ff0de55c6201.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的报告》收
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中大龄下岗职工安置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
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
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都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
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提前退休行为,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因此,兵工三线困难企业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不
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但考虑到兵工三线困难企业的特殊性,建议对这部分大
龄下岗职工采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协保”)的方式妥善安置。即实行
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其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
受养老保险待遇。“协保”期间职工生活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担,企业确有
困难无力负担的,集团公司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二、关于落实下岗职工优惠政策问题

即将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企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
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地方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中央企业下岗
职工的再就业工作。《通知》中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中央企业下
岗职工。因此,对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下岗职工专项贷款和贴息、减免有关税
费等优惠政策问题,我们将在《通知》下发后,抓紧指导地方及时认定中央企
业下岗职工,为他们发放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做好中央企业下岗
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三、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到就近中小城市自谋职业给予一
定的异地安置费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中
明确规定“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关闭破产后,对其职工实行异地安置:
‘三废’治理任务较重,职工所受核辐射剂量已严重超标、目前尚有一定核辐
射剂量的核工业矿冶企业;职工生活区地处地震断裂带、水源枯竭等自然条件
恶劣地区的企业,地质灾害严重、防治成本过高、严重影响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地区的企业;已列入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但未实施搬迁且整体关闭破产企
业”。对下岗职工到就近城市自谋职业给予一定的异地安置费问题,目前国家
尚无明确政策。

四、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问题

国发〔2002〕7号文件明确指出:“选择部分军工企业作为全国国有企业
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分离企业办社会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对多年
亏损而又不能关闭破产的企业,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地方政府应对接收
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给予支持”。目前,国家正在逐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
会职能,如偏远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一般是依托企业进行,包括档
案管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党组织关系、医疗卫生服务和日常管理等。我
们正在抓紧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偏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养
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直接进入社区进行管理,社区不健全的地方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或建立专门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五、关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举办经济实体等方式安置下岗职工问


即将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
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根据这
一政策,目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及我部正在
进一步研究制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
实施办法》,将对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
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政策出台后,可指导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分流安置富余人
员。企业在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兴办经济实体等方式安置下岗职工时,
由于涉及解决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问题,应特别注意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劳动
关系调整方案,方案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切实做好职工
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1986年3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安钠咖”在医疗上用作中枢神经兴奋药,但滥用就会成瘾,成为毒品。卫生部1979年下达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中将安钠咖粉、针、片剂均列为管制的品种,只准供医疗使用。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文件《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吗啡、杜冷丁、安钠咖、咖啡因等麻醉药品、毒限剧药要严加管理,严防流毒社会,发生流弊,违者依法惩处。
近几年来,山西、河北、内蒙、辽宁等省、自治区一些地区的违法犯罪分子将医疗用的“安钠咖”贩卖到社会上,致使许多人吸毒成瘾,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秩序。为制止这种吸毒活动的蔓延,必须严惩贩毒罪犯。现将山西省运城市制药厂厂长张水月等6人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转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等单位。要求严格加强对安钠咖、咖啡因等精神药品的管理,并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5年7月12日法(研)发(1985)15号通知的精神,对于贩毒罪犯要依法从严打击,以震慑罪犯,张扬法纪,严厉制止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活动。

附:张水月等6人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
被告人张水月,男,46岁,山西省闻喜县人,原系山西省运城市制药厂厂长,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志刚,男,42岁,山西省乡宁县人,原系乡宁县西交口卫生院停薪留职医生,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安章,男,41岁,农民,山西省运城市人,1984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志民,男,41岁,农民,山西省万荣县人,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吉祥,男43岁,山西省运城市人,原系运城市制药厂机修车间主任,1984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长锁,男,43岁,山西省运城市人,原系运城市制药厂供销负责人,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1983年3、4月间,被告人张水月严重违反国家关于禁止药厂自行销售一类毒限剧药的规定,在明知购买者不是将毒限剧药用于治疗疾病,而是贩卖给群众吸食的情况下,先后3次批准将本厂库存的一类毒限剧药原料“安钠咖粉”615公斤,非法出售给农民王法荣、王堂学2人(已另案处理。王法荣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王堂学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王法荣、王堂学2人将所购“安钠咖粉”高价出售给山西省河津、万荣等地的群众吸食。
1983年5月,被告人郑志刚与郑安章相勾结,通过运城市制药厂职工陈耀东(已免诉)以乡宁县交口医院的名义,从该厂购买一类毒限剧药“咖啡因”50公斤,高价出售给乡宁等地的群众吸食。郑志刚非法获利1662元9角,郑安章非法获利316元。
1983年5月和8月,被告人刘吉祥先后两次从运城市制药厂购买“安钠咖片”900瓶(每瓶100片装),转手卖给被告人孙志民,从中非法获利198元。孙志民将“安钠咖片”带到万荣和内蒙等地高价出售给群众吸食,非法获利355元。
1982年11月,被告人王长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售本厂生产的“安钠咖片”340瓶,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1983年春,王又经张水月同意,将库存的8003瓶“安钠咖片”销售给群众。
上列被告人贩卖毒限剧药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使很多群众吸食毒限剧药成瘾,精神萎靡,无力劳动。万荣县1农民因吸食过量致死。
1985年8月1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运城分院依法提起公诉。1985年8月29日,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水月身为制药厂厂长,违反国家规定,大量出售毒限剧药,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贩毒罪,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刚、郑安章、孙志民、刘吉祥大量贩卖一类毒限剧药,给群众吸食,情节严重,已构成贩毒罪。被告人王长锁擅自出售“安钠咖片”,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致使大量“安钠咖片”流入社会,情节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列各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
张水月犯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志刚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3662元9角;
郑安章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990元;
孙志民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707元4角5分;
刘吉祥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467元;
王长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