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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教兴市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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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教兴市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教兴市奖励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科教兴市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3次常务会原则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日

              十堰市科教兴市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
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先进科技人员、先进教师、科技先进企业和事业单位、
科教先进乡镇村、科教先进县(市、区)及其他对科教兴市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组织。
  第三条 对本市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申报,市科委组织考核,人事部
门审批,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20000元安家费; 据本条款引进的急需人才必须在用人单位
工作10年、在本市工作20年以上,否则应退回20000元安家费。
  第四条 凡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一至三年后,有突出业绩者,经有关部门会同人
事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可将其工资上浮1-3级(原在该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业绩突
出的可参照执行)。如本人或家属是农村户口的,经人事部门审定后可办理有关农转非手续
,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
  第五条 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含职业中专)以上毕业生(含非城镇户口),属本市所需
专业自愿到县(市、区)乡镇企业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报,由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报到证
及户粮关系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转为农转非户口,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
  第六条 凡自带技术来本市开办企业者,经科委认定属于先进、实用、成熟的技术,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具有开办企业的资格和环保部门确认所办企业将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
情况下,所需场地由有关主管部门从优提供,从享受有关新产品减税优惠政策,如所办企业
累计上交税收在10万元以,经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可办理本人及家属农转非1-3人。
  第七条 对直接推荐科持人才来市内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由科委、经贸委认定)的中
介人(被推荐者和承接者共同证明),企业按投产后三年新增的税后利润(经贸委和审计部
门认定效益)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研制、开发新产品或开发新技术,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科委、经贸委
和审计部门联合认定)的科技人员,企业应按投产后(或采用新技术后)三年新增的税后利
润的10%-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使企业明显增效的, 由企业参照本条给
予奖励。
  第九条 对要求以技术入投的科技人员,企业应根据其技术水平的高低(科委、经贸委
与企业会同资产评估机构认定),投股本总额的5%-30%折股并分取红利。以技术入股的科技
人员不能同时享受第八条奖励。
  第十条 对兴办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支柱产业或拳头产品发展有显著成效(产品在国内
市场占有率达5%-25%,且税后利润连续三年以20%以上速度递增、三年累计税后利润达100万
元以上)的主要科技人员及主要组织管理者,经科委、经贸委和审计部门联合认定,由企业
给予5-25万元的奖励,对其中具有杰出成就(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25%以上, 且税后利
润连续三年以30%以上速度递增者、三年累计税后利润达250万元以上),经科委、经贸委和
审计部门联合认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企业给予25-1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
采取滚动考核的办法,可连续获奖,但不能同时享受第八条奖励。
  第十一条 凡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按市
委、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凡承包、租凭乡镇企业有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其所得收入不低入税后利润
的30%;凡领办乡镇企业使企业获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从税后利润提取20%给予奖励,每年
按税后利润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凡获得国际奖,国家一、二等奖,国家三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和省部级
三等奖,市级一、二等奖(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科奖人员,由科委审核
属实后,从“政府奖励基金”中分别给予奖金20000元、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一次性奖
励。人事部门在奖励升级指标中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凡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由科委、经贸委认定)的主要负责人,在规
定的任务期内完成任务的,由受益单位发给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凡被评为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被列为我市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学科)带
头人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发给每人每月5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或60元的“学术和技术(学
科)带头人岗位津贴”。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免收10平方米住房租金或同等面积的购房价。
  第十六条 在评定职称时,下列人员可破格申报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1)本奖励办
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所述的获奖者和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2)省部级
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3)累计在同一职称上获国家级
、省级、市级优秀教师称号1次、2次、3次者(同一年度获几种称号时就高只计一次);(4
)辅导学生在国际和全国性智力竞赛、科技发明等活动中分别获三等奖和二等奖以上者。
  第十七条 为了不断提高科教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需要和可能,由科委、教委会同人
事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下列人员参加进修学习:本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所述的科教工作者,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他科教工作者
,由所在单位本着方便与尽可能给予资助的原则自行安排进修或培训。
  第十八条 凡开办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性企业或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和技术承包的企事业单位,其有关税收减免办法由科委认定后到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凡科研机构及大型企业与市属企业合作开发项目,按研制费分摊的比例对新增税后利润分
成。
  第十九条 凡独立科研机构在不增拨事业费的条件下,可以实行差额拨款单位的津贴浮
动比列,费用自主的科研单位,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挂钩后当年提取的
效益工资,由单位自主安排升级。
  第二十条 对科技先进县(市、区)、教育先进县(市、区)颁发“市长特别奖”(荣
誉奖,以奖章、锦旗、奖状等形式颁发),获“市长特别奖”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在
考核其工作时,应把所获奖励列入重要政绩之一。科教先进乡镇的村依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的评审奖励周期为两年(以上各条款另有规定者除外)。每两
年末由在科教兴市中有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向各对口单位申报奖项,然后由人事、科委、教委
负责组织评审前两年度各种奖项。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奖励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并履行
本办法赋予的责任,以保证各种奖励及时顺利地得到落实。本奖励办法由十堰市科教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执行,凡在组织评奖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应承担职责的单位或
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务员的有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在科教兴市的各类奖励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市政府将追回当事人所
得奖金,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限期交纳补植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植。”
2、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下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造成蔓延成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树木株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6、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在该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7、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归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采伐作业要求施工的单位,由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由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更新的造林的单位处以相当于更新造林费用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9、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扣留,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不补办运输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货主和承运木材运输证明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或者加工木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1、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加工该木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12月27日

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将该计划要点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二○一○年五月四日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要点指南)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引导和带领一大批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2010—2012年,三年引领45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其中,2010年不少于10万人,2011年不少于15万人,2012年不少于20万人。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学生都得到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大学生都得到创业指导服务。市场导向的大学生创业机制初步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按规定认定创业培训(实训)机构,选评一批创业培训师和讲师。探索建立模拟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或演练。进行求职登记的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积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为在校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服务。

  (二)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注册资金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将大学生创业见习纳入就业见习总盘子实行统筹管理。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开办网店从事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创业辅导和便利条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多渠道拓展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

  (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引导活动;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将创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实训)紧密结合,指导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书,为大学生制定创业路线图。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成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专家志愿团等;建立创业大学生俱乐部、创业大学生联谊会等多种形式的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发挥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

  (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现有园区和孵化基地的优势,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细化、规范服务流程,建立不同阶段大学生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根据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制定大学生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引领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正在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地区,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加强各部门行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细化分解并落实。开展工作进展调度通报,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就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将本计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强化推动。建立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工作推进机制。要指导创业型城市创建城市以及其他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创业环境较好的地区,将本地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纳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工作重要内容,重点推进。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如信息技术、服装服饰、文化创意、物流、动漫、电子商务等),鼓励指导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根据本计划制订引领大学生在本行业(领域)创业的行动计划,报我部备案后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实施。

  (四)树立典型,宣传引导。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大学生、创业导师、支持创业金融机构、大学生创业基地典型。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宣传交流,引导社会舆论,增进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将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三年总体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于5月31日之前上报我部。计划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