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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0:5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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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外[20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同时对外
交往活动也不断增加,这对于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搞好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在对外交往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我国不同部门团组在短时间内,频繁
访问同一国家的药品监管当局;各部门和地方团组为考察内容相仿的问题重复访问;一些国
家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此反映中国来访团组太多,难以接待等。为深化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改革,加强对药品监督外事工作的管理,树立和维护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良好形象,也
为使此类出访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进行,本着“统一对外、统筹安排”的原则,现对各地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访国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因工作需要,访问国(境)外药品监督管理当局(包括港、澳)的单位,应事先向我
局国际合作司提交书面申请,征得我局同意后再与国(境)外药品监督当局联系。

  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进行联络和交往。

  三、出访团组应有实质性内容,出访前应做精心准备,归国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并报告我
局。

  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国际合作司负责上述
出访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有关具体工作事宜请与该司联系。

  联系人:秦晓岭、王晓晔,电话:68315647。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月31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大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联系省人大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接受省人大代表的监督。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联系本区域的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市、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军区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具体负责代表联系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市和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其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情况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市、不属市辖的县(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根据会议的议题,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座谈或发函征求意见。
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座谈,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或专题调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安排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市、不属市辖的县(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区域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题视察或调查。
市、不属市辖的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视察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就地、就近持“代表证”或“视察证”进行视察。视察可以单独或几个代表联合进行。被视察的单位要认真接待并提供工作方便。代表如需约见当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或地区
人大工作机构负责安排。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代表提出的重大问题,组织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同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见面,向代表通报情况,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联系省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所在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走访代表或邀请代表座谈。
第十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在审议议案,听取汇报,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加或座谈。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征求所在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会议结束后,可以向所在地的全国
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传达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接待代表来信来访制度。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来访时,根据代表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应当及时接待,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同有关部门联系,落实承办单位,督促承办单位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转交有关部门限期办理有关部门应负责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按地区或单位组编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应当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讨论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开展就地视察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
市、县(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为他们提供方便。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应及时印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的有关材料、资料,要及时分送代表。
第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参加原选举单位及其常委会安排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省人大代表除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外,脱产进行视察、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时间每年一般为20天。
第十八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拨付。省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由省财政厅拨付。代表执行职务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3月2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省人民代表联系的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9年2月14日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4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日,中央新闻媒体连续报道了湖北省和江西省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03年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我部决定于2003年1月20日到2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活动,作为2003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系列活动的第一战役。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活动是卫生部门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要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卫生部等11个部门联合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为依据,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围绕春节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开展突击性监督检查活动,形成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高压态势,规范节日食品市场和确保人民健康。
二、组织安排
我部将于1月20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组织“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活动启动仪式,由部领导发出动员令,宣布活动正式开始,并亲赴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第一线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也应在当天同一时间组织相应的启动仪式,由厅局长进行活动动员,并亲自参加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我部法监司和整顿办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协调指导。
三、工作重点
各地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工作重点,以集贸市场、餐饮业、旅游景点和中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重点监控对象,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
(一)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以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为重点,根据各地制定的食品索证要求,严格食品经营索证监督管理,严禁无合格证明的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二)中小型食品生产加工场(厂)。以查处、取缔食品地下加工“黑窝点”为重点,严厉查处利用非食品原料、质量低劣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尤其是使用甲醛、硫酸、吊白块等禁用物品加工食品和滥用硫磺熏蒸食品,以及利用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加工食品和利用回收食品再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餐饮业和旅游景点食品经营场所。要严格执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餐饮业和旅游景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特别是餐饮业的食品原料进货、生产加工过程和食品贮存卫生管理,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以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为整治工作重点,按照我部与工商总局建立的食品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要求,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的违法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 是我部今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同时,也是对广大卫生监督机构战斗力的一次检阅,各地要高度重视,以饱满的战斗热情迎接这次行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此次行动形成浩大声势和社会影响,掀起2003年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第一个高潮。
(二)加强新闻舆论报道。各地在制定方案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根据各阶段的重点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组织抽检,引导消费。各地卫生部门要发挥食品卫生检验的技术优势,根据当地节日消费的特点,定期组织对饮料、酒类、糖果、乳制品等食品的监督抽检工作,树立合格食品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促进节日食品市场的健康繁荣。
(四)注重实效,狠抓大案要案。各地在监督执法工作中,要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大案要案,对达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坚决做到“五不放过”。
(五)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在节日期间,各地卫生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坚守工作岗位,做好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从中排查大案要案线索,及时消除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隐患。
(六)信息整理和反馈。各地在活动期间要每天收集整理本地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动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我部。我部在活动期间设立值班电话(带传真):010-68792879、68792408,专门用于收集各省级卫生厅局的工作动态,及时向各地反馈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大案要案,请及时报告我部法监司。




二○○三年一月 六日


附件

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情况汇总表


报告单位(盖章): 共出动人次数:


检查单位单位数责令改进数拟进行行政执法处罚数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和人数备注
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文号取缔销毁食品(公斤)
集贸市场(食品摊位)
中小型食品加工场(厂)
餐饮业及旅游景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保健食品企业
其他




注: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请详细报告,吊销卫生许可证文号的,请详列生产经营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