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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市私人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3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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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市私人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81]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市私人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为鼓励私人办学,并加强对私人办学的管理,现颁发《北京市私人办学暂行管理办法》,请即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私人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广开学路,满足人民群众的学习要求,政府鼓励学有专长的公民举办文化、职业(技术)补习学校或补习班。此类办学简称“私人办学”。
第二条:凡私人办学均须向所在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申请(在职人员须先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经审查批准,发给执照后始得开办,并报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备案。
私人办学属文化补习的,由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审批;属职业(技术)的,由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部门审批;属音乐、舞蹈、书法绘画等艺术性质的,由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文化部门审批。
凡申请办学者须呈报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
第三条:私人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与教学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2、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3、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4、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5、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私人办学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时,须经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或文化部门审批。私人办学单位必须和委托单位订立培训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私立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六条:经批准举办的私立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七条:私人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学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私人办学成绩优良者,政府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得勒令停办。
第九条:凡不收学费,主办人、教学人员不要报酬的义务教学者,可不履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批准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999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县人民法院:

你院9月6日来函收悉。关于尚中平诉张桂珍离婚一案,根据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劳改犯、留场(厂)就业人员、劳改人员或自流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张桂
珍私自外出,现尚中平要求与其离婚,此案应由你院受理,不应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如你院需了解张的有关情况,应拟出提纲,委托蒙城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你院根据双方实际予以处理。特此函告。

附:四川省江油县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本县明镜公社一大队社员尚中平诉讼其妻张桂珍离婚一案,经查询,张已于1976年7月私自外出与安徽省蒙城县顺河公社高坪大队寨外小队高明利非法同居,已生育小孩两个,我院于1980年4月24日去函蒙城县人民法院联系,按照案件管辖范围于同年9月28日将
该案全卷材料移送该院,申诉人也曾多次向该院申诉。但均无任何答复,此后,我院又于1981年1月6日,7月28日去函与该院联系,并于1981年11月15日,1982年8月11日去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协助解决,但至今仍无一次回复,申诉人要找我院,又不属我院
管辖。故特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责成上述有关人民法院从速解决为感。
此致。



198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