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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废止)

时间:2024-05-22 04:4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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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废止)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 〔2002〕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竞争国际化的新形势,加快实施科教兴威战略,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 获得市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 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七) 其他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教育、科技、财政、公安、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调动、聘用等多种形式。
  辞职来威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批办理录用手续。
  对不迁移户口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办理《工作聘用证》。聘用期内,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子女入学入托、乘车、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发给安家补贴: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0万元;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5万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市地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年龄均限45周岁以下)10万元;
  (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万元。
  安家补贴最多要在3年内全部发给,用人单位与同级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其中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享受安家补贴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可以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还可给予补贴和奖金。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二)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000元。
  在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还可根据情况,扩大享受生活津贴的范围,提高津贴标准。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评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对德才兼备、表现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缴所得税2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享受《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威发〔2001〕4号)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活动,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出国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应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政府有关调配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到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在职称评聘、社会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户口办理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将人才开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专项经费支出预算。人才开发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招聘引进、发放安家补贴和生活津贴、进行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把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如国家有更优惠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24日发布的《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威政发〔1999〕3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海事局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在过去的两年中,全国海事系统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并深入推进“规范管理年”活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和提高效能,不断提升“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2008年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2008年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

根据《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意见》(海事〔2006〕140号)的要求,在过去的两年中,全国海事系统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并深入推进“规范管理年”活动,海事部门的社会公信力、执行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海事“十一五”发展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在认真总结过去两年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和提高效能,不断提升“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中等发达国家海事监管水平奠定坚实基础,现提出2008年的“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思路
2008年“规范管理年”活动的主要思路是:不断深入落实《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意见》,深化重点,夯实基础,谋划长效。
深化重点:继续以规范内部管理为重点,增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执行力,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和部海事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证政令畅通。
夯实基础:对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开展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汲取成功经验,继续应用到日后的“规范管理”工作中去。
谋划长效:2008年的活动目标是“固基础,求长效”:在巩固现有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着手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对过去两年规章制度“立、改、废”的完成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与交流。在确保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优化目标管理责任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和督察机制,确保每一项规章制度都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二)加强落实各级海事机构领导班子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各项监督制约机制。重大事项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各级海事机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机构的决定,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严格规范计划和基本建设管理,树立廉政意识,用更多更好的精品工程、廉政工程为实现海事新发展的目标夯实基础。按照既定规划要求,抓紧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的储备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维护设施安全,为海事的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加快海事监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海事监管效能,在全国范围内建设起水上安全防控体系。
(四)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精心组织,加大培训,加强协调,严格审核,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不断完善对各类经济活动的内审监督机制。继续开展资产清查活动,完善资产数据库,结合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统保延期和续保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五)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一面旗”的要求,严格执行部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一面旗建设的决定》、《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一面旗建设的决定>的通知》和《关于转发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通知》,不断优化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实现海事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全面增强、社会形象全面提升。
三、工作安排
(一)6月—7月,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内容和特点制订本单位“规范管理年”活动方案,全面启动2008年“规范管理年”活动。
(二)8月—10月,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部海事局将适时组织督察。10月份前后组织召开交流大会,对“规范管理年”活动开展三年以来的情况进行交流。
(三)11月—12月,根据交流大会的精神,对“规范管理年”活动进行总结,并着手建立全国海事系统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深化认识,形成共识。不断丰富宣传和教育手段,进一步加深广大职工对“规范管理”的认识,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中形成规范管理的共识和合力,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亮化特色。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细化方案,并于2008年7月15日前报部海事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海事局办公室)。
(三)交流做法,总结经验。部海事局将继续在内网和外网网站上开设“规范管理年”活动专栏,汇总各单位活动方案和简报,供参考和交流。同时,各单位要做好活动的年度总结和活动开展以来的总结,并对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加以取舍,为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素材。
(四)巩固成果,注重长效。在认真总结开展活动三年经验的基础上,要把好的做法固定下来,形成统一的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和基本台账,形成目标、执行、监督和反馈全过程闭环的长效管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2月29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和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妇产科医生二名、外科医生一名、以及译员、厨师等)五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自抵达佛得角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博士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佛方提供。中方根据中国医生的使用习惯提供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运至普拉亚港后,由佛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佛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佛得角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用车等费用由中方负担,其中工资分三级:
  医疗队长、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为一级,每人每月22700埃斯库多;
  主治医师、医师、翻译为二级,每人每月21600埃斯库多;
  厨师为三级,每人每月9600埃斯库多。
  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卧具、空调和冰箱)和工作用交通工具由佛方免费提供。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国际旅费、工资、办公费以及向其提供的药品、器械等所需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的方式支付,并由中国驻佛得角大使馆和佛得角卫生、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手续。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得角工作期间,佛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免除对他们的任何直接捐税,以保证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佛方应办理一切善后事宜,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按佛方有关规定提供死者家属抚恤金和伤残人员津贴。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佛方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佛得角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工资休假,如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佛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在普拉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梁涛生           若泽·布里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