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3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2005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殡葬管理“十五”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主管殡葬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民政局局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火化率目标(25分)
按《梅州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目标考核,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扣2分。
(二)清坟工作目标(20分)
1、制定清坟规划;(2分)
2、完成应清理的“三道两区”内新旧坟任务;(10分)
3、辖区内本年度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3分)
4、《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的新坟已经清理。(5分)
(三)加强骨灰管理工作(10分)
1、成立骨灰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5分)
2、按照《梅州市骨灰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执行。(5分)
(四)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与管理目标(10分)
1、制定镇(村)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规划;(2分)
2、推进镇(村)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年度目标(8分)
(五)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目标(10分)
1、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每年有安排经费;(2分)
2、加强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提高。(8分)
(六)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0分)
1、辖区内无非法公墓;(5分)
2、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墓管理规章制度;(2分)
3、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3分)
(七)管理机构(5分)
1、成立县、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县、镇领导担任组长;(1分)
2、县(市、区)有殡葬管理机构;(2分)
3、县(市、区)有殡葬管理执法队伍。(2分)
(八)规章制度(5分)
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九)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5分)
1、宣传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和先进典型;(3分)
2、革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辖区内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2分)
三、考核时间、办法
(一)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工作组织考核;
(二)由各县(市、区)组织初评,每年1月20日前将考核的有关材料报市殡改办公室;
(三)市殡改办公室在1月下旬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奖罚办法
考核的结果作为当地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火化率达标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县(市、区)长、分管的副县(市、区)长和民政局局长黄牌警告,并通报全市。
五、考核组织工作
由市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通报全市。
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重点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重点绿地,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植被、水体及相关设施。具体有以下几类:
(一)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和广场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包括重要的卫生隔离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以及重要道路的防护绿地;
(三)主城区主干道行道树绿带;
(四)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吕梁山风景区内的重要绿地。
第三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由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管、林业、水务、交通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第四条 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绿地,由市绿地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拟定绿线。
新增绿地属于重点绿地范围的,应当列入重点绿地名录。
重点绿地由绿地主管部门设置标志。
第五条 重点绿地推行社会化养护,由管理养护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从有绿化养护资质的单位中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
第六条 主城区主干道上的行道树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由绿地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养护部门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更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不得擅自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养护部门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点绿地在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重点绿地,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依照《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需要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铜山区、贾汪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于审议决定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占用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划用途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以填埋、建设等方式占用重点绿地范围内水体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占用重点绿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点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扩建,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扩建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绿地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占用重点绿地的,应当经绿地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绿地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重点绿地进行监督,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在临时占用后实施绿地恢复。
第十二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占用重点绿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重点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座椅、果皮箱、护栏、标识牌、廊架、凉亭、雕塑、亮化灯具、地面铺装等设施;
(二)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三)取土、挖石、焚烧物品;
(四)违反规定野炊、停放车辆、设置帐篷;
(五)放牧、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六)其他损坏绿地的行为。
第十四条 擅自占用重点绿地的,由绿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占用重点绿地进行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绿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条例对重点绿地的养护、管理未作规定的,适用《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养护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职责的;
(二)擅自占用重点绿地进行建设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划用途的;
(三)擅自扩建重点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
(四)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五)对发现或者举报的违反本条例行为,依照职责应予查处而不予查处的。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