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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律师助理有感/王思鲁

时间:2024-07-01 22:5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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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律师助理有感

   【金玉良言】优秀的律师是保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的工作心态。

我们不想长篇大论地谈求职者求职技巧,因为我们不是人才市场;我们不会连篇累牍地论述人生道理,因为那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在这里,我们只想与求职者分享我们的一些招聘感受,希望对求职律师助理者有所帮助。
我们常听人说“其实找一份工作并不太难,难的是如何结合自己的实际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我们有过这样的经验,一些应届毕业生去应聘求职时,对自己的定位不准,总是自以为自己能,能做什么,不清楚自己的能力,反而考虑更多的是自己能得到多少报酬。我们每年都收到近千份的求职信,其中不少是直接讲“希望与你合作”,甚至有些名牌大学的研究生在求职信中称呼自己为“某先生”。其实很多的求职者都没有认真考虑到定位问题,他是否具备合作的条件?他是否具备被扶持对象的条件?
用人单位面试官最不喜欢的求职者有两种: 一种是只要单位要我,让我干“什么都行”的人;第二种是要高职位、高薪水,但是能力和岗位需求明显有差异的人。对于第一种连自己是谁、想干什么都不知道的求职者,用人单位不会愿意要,哪怕你的学习成绩非常好; 而第二种,对于知道自己是谁,但是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求职者,单位也不会要。用人单位会说, 这样的人可能会不稳定、可能抱怨很多、可能缺乏团队精神,所以不符合要求。
我们认为,正确的职业定位,每一份工作,都是为自己人生添写的浓章重墨。定位问题,不仅是对自身负责的一个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基本素质和素养的问题。定位有两层含义:一、确定自己是谁,适合做什么工作;二、告诉别人你是谁,你能够帮助单位做什么。举个例子,看看商品定位你可能就会明白是怎么回事,同样是宝洁公司出品的洗发水, 海飞丝定位于“去头屑”,飘柔的定位是“柔顺头发”,潘婷则定位于“营养头发”。不同的定位主要来自商家对于市场需求的理解,同时来自产品内在的品质。求职者应该在求职前认真考虑的自己到底能够做什么,能够创造什么东西,在本单位与在外单位对比创造的利益会有什么不同,自己是否具备了自己应该获得多少报酬等等。
聪明的人其聪明之处是对自己的人生有一定的规划,当然,指望刚一毕业进入社会就能找准自己的定位未免有些距离,人总是要在尝试中发现什么是最适合自己的,什么是自己能够实现的方向和目标。定位自我的时间有长有短,因人而异,可至少要明白的是,你永远要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做这份工作的意义在哪里,是不是在浪费时间。不要简单地坚信那些听起来很美妙的故事,那些做过什么推销员,后来又进机关,后来又成长为政界要人的传奇,不要只相信那些故事的形式,这种相信,只不过是看到了事物的现象,而没有分析事情的本质。
职场不欢迎毫无能力的人,同样不喜欢朝三暮四朝秦暮楚的花心公子,当预期与现实不符就立刻跳槽的人不会得到企业的青睐。因为在过多的角色转换中,易于迷失自我,随着时间的推移,你会发现在人群中,更加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你觉得你什么都能做,可用人单位觉得你什么都不能做,也许你能泛泛而谈,可永远没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最终,你也觉得自己原来什么都不知道了,既不知道自己现在能做什么,也不知道将来到底要做什么,甚至,你都无法知道什么叫定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大概也就随遇而安,任其自由发展了吧。这个世界没有幸运神,机遇总留给有准备的人,不要想着哪天天上掉下一个金元宝,上帝忽然让你明白你到底在哪里。
人要懂得总结自我,在寻找工作时要静下来思考这份工作之外的意义,这个行业到底是自己喜欢的,还是很有前途的呢?然后再考虑下一步的正确去向,并且尽自己所能,将这个去向的路尽量延长。不要撞到一份工作是一份工作,甚至不去考虑这份工作的性质如何,就糊里糊涂去上班了。也许,碰巧会遇上你要的,也许这将又是一段时间的浪费。所以,我们要求应聘者首先先考虑自己的能力问题,是否符合我们工作的要求,能否接受律师行业高强度的工作量和有付出与收入不相符的状况出现,然后在再来与我们谈“合作”。
还有,用人单位强调求职者的道德和心态问题。据了解,现在社会上有些求职者心态不够平衡,在旧单位没有正式地入职或是只是在旧单位实习,然后求职时说“曾在某某单位任职,与某某人合作过。”我们明白他们是为了增加自己求职时的筹码,使自己的胜算更足,殊不知现在的用人单位都十分小心,会与旧单位联系打听求职者的情况,结果一下子就暴露了出来。这样的做法第一损害了新单位的利益,因为新单位很有可能会因为他曾经“丰富的工作经验”而录用他,但是工作起来就发现该求职者的能力根本达不到要求;第二,也会致使旧单位的名誉受损,因为会让新单位以为旧单位聘用过的人的水平也不过如此。更重要的一点是损害了求职者本身的信誉,使求职者的诚信受到质疑,这样长期以往,就仿佛让求职者名字上了黑名单,他就很难再找到工作了。所以,求职者要注意自己的道德与心态问题,否则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律师这个行业,工作强度相当大,可以说,优秀的律师是保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的工作心态。作为律师助理,如想在律师行业很好地发展下去,也必须有连续工作几个月不休息一天的思想准备。
在此,还不得不提一种人,可形象地称之为“哈哈先生”。 我们都知道,喜欢听好话,喜欢别人的笑容,是人之本性。 “哈哈先生”或者是天生的性格随和脸皮厚,或者是听从了一些过来人的“经验”,非常知道迎合他人的胃口,笑容好嘴巴甜,开始时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喜欢 。如果这种特点用得好,是一个人的长处。但是,这种人往往在处理事情上,也是“他人笑他也笑,他人急他也笑,他人愤他也笑!”,遇到问题不及时有效解决,而只是“哈哈”应付了事。长此以往,这种人最终也将出局,因为用人单位,特别是律师行业,非常注重专业基础,实战能力,而并不需要这样的“哈哈先生”。

以上是我们在招聘律师助理时的一点个人感想,希望能给现在正在求职律师事务所的求职者一点启示与建议,诸君雅正。


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第 21 号

  《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毛超峰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增强城市战时防空、平时抗灾的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都应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和基础设施建设紧密结合,协调发展,完善城市防护体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制定、完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按规定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和维护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依法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统一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和对危害人民防空行为检举控告的权利;都有依法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缴纳人民防空费用,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参加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并接受训练,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开展相互救助等义务。
  第八条 人民防空设施(含人民防空工程、指挥、通信、警报、疏散设施等)属国防战备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焦作军分区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市区人民防空机构受同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和重要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工作组织或配备人民防空专(兼)职干部,负责承办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财政、教育、通信、公安、电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和通信、交通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桥梁、水库、仓库、电站、供气、供水以及空袭次生灾害源等,是本市的防护重点。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防护目标,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四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口部和附属设施组成。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和管理;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及单位人员掩蔽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修建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标准和要求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与地面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得免建、少建和缓建。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或按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向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工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并与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专业机构,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专业管理和竣工验收,并会同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计划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项目投资计划时,应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投资计划;规划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时,应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对应建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应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保障。根据工程防护、安全防护、出入通道、工程孔口的实际需要,具体界定人民防空工程用地范围和面积。
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优先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常性维护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健全、完善和保管好工程技术档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时,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使用权应随之一并转移。房地产权利人和受让人应及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政府鼓励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对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人民防空设施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工程外,均可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付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更新,但不得改变主体结构和拆除防护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安全范围内作业,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对已经丧失防护功能经批准报废的早期人防工程,结合城区开发,由开发建设单位回填处理,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应落实平战功能转换措施,战时一律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安排。
            第五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战时应急通信保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所需专用线路、无线信道、无线电频率优先保障;军事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和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通信、警报建设,及时提供通信保障,通报空情,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专用线路、信道、频率和防空袭警报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建设与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终端设备设施布设点所在单位,负责该设备设施用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及终端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管理。电业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及其设备设施用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搬迁、拆除、毁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易地重建。拆迁和重建经费由拆除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防空警报试鸣,每年9月份的国防教育日为警报试鸣日,并在试鸣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章 疏 散
  第三十四条 城市的人口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与接收安置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报上级审定。
  城市人口疏散与接收安置方案,应包括预定疏散地域、通信、生活物资、交通运输、治安管制、医疗卫生等保障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市人口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和疏散基地建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可以组织必要的准备和演练。
               第七章 防空专业队伍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按城区人口千分之二的比例组建群众性防空专业队伍。
防空专业队伍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抗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性事件任务。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应纳入城市民兵组织,实行单独编组,自成建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经贸、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队;
(五)邮政、通信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训练,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发的训练大纲和年度训练计划,由各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训练器材和参训人员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演练,所需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参演单位共同保障。
  第四十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八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并加强监督检查。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授课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安排适当的室外训练课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按实际造价赔偿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有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厅制作的统一票据,罚款上缴同级国库。
第四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和职责等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设事业IC卡五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事业IC卡五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科函[2003]2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动建设事业IC卡的应用,提高建设事业信息化整体水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全国IC卡应用总体规划》和《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并结合建设事业IC卡发展的实际需要,我部制订了《建设事业IC卡五年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工作计划,适时推进建设事业IC卡应用的健康发展。

  附件:建设事业IC卡五年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