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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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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毒条例

重庆市人大


重庆市禁毒条例
重庆市人大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号


第一条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惩治毒品违法犯罪,应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结合、征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
医药、卫生、民政、工商、化工、海关、民航、铁路、港口、交通、宣传、教育等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在禁毒工作中应当各负其责,落实防范、管理、教育等措施,积极参与禁毒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有在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禁毒的责任,开展禁毒的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禁毒工作。
公民对涉毒违法犯罪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第六条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等其它违反禁毒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严禁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强制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种植者在收获前
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八条 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条 禁止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违者,收缴其非法的罂粟壳,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和其他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对业主和单位直接负责的景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位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送戒毒所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强制戒毒办法依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执行。
吸食、注射毒品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并自愿戒毒的,应当免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
(三)为他人提供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器具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和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强迫、诱使他人集给、注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收全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生产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擅自改变生产计划,增加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品种和数量的;
(二)擅自经营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三)擅自配制和出售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制剂的;
(四)擅自进口、出口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五)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麻醉药品或者超剂量供应的。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
对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生产、运输、经营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物品实行登记制度或运输许可证制度,严格管理。具体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生产、经营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物品,由有关主管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5至10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吊销运输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5至10倍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旅馆业、娱乐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出租房屋业等单位或者业主,对发现的毒品违法法犯罪活动知情不举或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毒品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强迫、引诱、教唆、欺骗未年人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因毒品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后,又进行毒品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瑾责任的,一律送劳动教养。
第十九条 阴碍禁毒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以及禁毒工作人员和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查获的毒品,用于违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其他工具,予以没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
对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的收益,供毒品违法犯罪使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禁毒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出具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私分。
禁毒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并及时拨付。禁毒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禁毒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包庇或者私放违法犯罪人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强制戒毒所和劳动教养戒毒所的设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
强制戒毒所和劳动教养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3日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2001年8月22日 司法部

  为加强对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的研究,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法学研
究工作的职能,按照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司发通〔2001〕057号)的规定,从2001年开始设立法治建设与法学理
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司法部于2001年8月22日就
《200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以下简称
《课题指南》)及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出公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项原则

  部级科研项目立项原则:

  1、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

  2、申请者紧紧围绕解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
和主攻方向,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深入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进
程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服务和理论支持。

  3、部级科研项目同时兼顾法学学科研究,立项课题能充分反映法学学科的学科
前沿,鼓励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注重新兴边缘学科
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二、项目分类

  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分三类:

  1、部级重点项目。

  2、部级一般项目。

  3、部级专项任务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三、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级党政部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
团(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中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1、申请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
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

  3、各级党政部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法学类社团的申请人须具有副高以
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申请项目相关工作5年以上。

  4、申请者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
备工作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不少于3人以上相对合理的课题组。

  5、申报重点研究项目者须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或副厅(司、局)级以上职务。

  6、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7、申请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附委托单位的委托研究证明材料,并获得不少
于3万元以上研究经费的资助(不包括出版社提供的出版经费)。

  8、申报课题的预期最终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强的实务应用价值。最
终成果是论文、研究报告的须在一年半内完成,专著须在两年完成。

  具有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2、出国并仍将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者,或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准备出国停留半
年以上。

  3、已获得其他基金资助的同样的课题或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4、未按规定完成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者不得申报。

  五、课题指南与学科范围

  1、《课题指南》条目分为重点研究课题和一般研究课题两大类。

  2、申报者应根据《课题指南》确定的选题范围选择适合的学科专业进行申报。
跨学科的课题,要以本专业为主的学科进行申报,届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审。

  六、申报办法

  1、我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受理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
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受理。有关申报材料请从“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
究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com.cn)上直接下载或通过
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索取。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
师范大学院内英东楼A区103室)。邮政编码:100875。联系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联系人:韦蔚。联系电话:(010)62207911、
62200112,传真(010)62200103。E-mail:lawstudy@sinoss.net。
本公告同时在网站上公布,欢迎访问、下载、查询。

  2、申报者须认真阅读司法部《管理办法》、《课题指南》及《数据代码表》,
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
称《申请评审书》)。为了使评审工作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申请评审书》中
《课题论证材料(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的背景材料,否则视为废表。

  3、各申报单位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申请者的资格和申报课题进行初
审,并按本公告和《申请评审书》的有关要求填写审查意见。

  4、申报材料:(1)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十份
(其中含一份原件,九份复印件)及软盘;《课题论证材料(活页)》要单独装订
并加在每份《申请评审书》内。(2)本单位《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
项目申报评审书登记一览表》(内容至少包括:单位、申请者姓名、职称、职务、
课题名称、项目类别、申请经费、最终成果形式、预计完成时间等栏目)一份及软
盘;(3)登记一览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为了方便申请者申报,网站已经开通了网上在线申报功能,申请者可直接登陆
到网站中在线申报,网站会及时反馈申报信息。在线申报的项目须同时寄送书面评
审材料。

  七、项目评审收费标准

  1、重点项目每项300元。

  2、一般项目每项250元。

  3、专项任务项目:每项200元。

  4、收款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不要简写),开户银行:
北京市工商银行新街口分理处,银行帐号090890026—82。

  八、项目申报时间:2001年9月5日至10月15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附:《200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一、重点课题

  1、依法治国与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国家政权建设

  3、法治与法治国家研究

  4、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与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分立原则

  5、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

  6、《民法典》的结构设计比较研究

  7、《律师法》的修改与完善

  8、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法治建设

  9、行政程序立法研究

  10、公证立法研究

  11、劳教立法研究

  12、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修改

  13、人体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研究

  14、打击腐败的国际合作

  15、生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16、加入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建设

  17、我国加入WTO后经济法律制度研究

  18、加入WTO与完善中国法律服务制度问题研究

  19、加入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与司法改革

  20、我国参加《政治权利公约》的法律(含宪法)的调整问题

  二、一般课题

  1、中外司法体制研究

  2、依法治理与基层民主

  3、政府规制与行政许可

  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研究

  5、抽象行政行为之司法研究

  6、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7、行政公开制度研究

  8、罪犯心理矫正技术研究

  9、“法轮功”等邪教类劳动教养人员教育转化问题研究

  10、少年教养制度比较研究

  11、被判刑人员移管制度研究

  12、暴力罪犯改造研究

  13、涉毒类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改造对策研究

  14、民事执行制度研究

  15、刑事执行制度研究

  16、审判制度研究

  17、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

  18、法官、检察官素质研究

  19、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高危险原因的民事责任研究

  21、公司监督机制比较研究

  22、物权立法研究

  23、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24、国际反倾销理论与实践研究

  25、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

  26、流域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27、法律传媒与司法公正

  28、依法治市的理论与实践

  29、打击邪教的法律问题

  30、刑法执行制度研究

  31、法律援助研究

  32、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保障

  33、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3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3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春季到来,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高发,社会安全事故隐患增多,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春季开学工作的通知》(教办〔2013〕1号)精神,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今年以来四川、辽宁、云南、广西等地相继发生多起4.5级以上的地震,给当地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春季又是雾霾、雷击、暴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多发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本地容易出现的自然灾害,主动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布预警,指导学校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完善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各地可根据重大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测信息,适当调整学生上课时间或地点,严防学生在学校和上下学路上遭遇灾害侵袭伤亡事故,保障学生在自然灾害中的安全。

二、严格落实校园安全防范措施。春季是学生伤害事故多发期。各地要落实校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门卫、值班、巡逻工作,严防校外无关人员闯入校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整合社会管理力量,全面形成校园安全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校园周边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可能实施极端行为的严重心理病人等各类易肇事肇祸重点人员的管控,严防涉校伤害事故。

三、努力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非法校车、无证办园校车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充分发挥当地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维修养护,严禁非法营运学生车辆和车辆超载、超速等现象,确保车况良好、驾驶员合格、路段安全、行驶合法。学校要教育提醒中小学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文明乘车、文明骑车、文明步行。要提醒家长提高安全意识,不送孩子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共同维护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安全。

四、加强防范学生溺水事故。春季气候转暖,冰雪开始融化,在冰面玩耍十分危险,因此在冰面、水边玩耍等学生溺水事故增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安监、建设、水利、通讯等部门关注学生生命安全,建立预防溺水工作联动机制,排查学生上下学路边水域安全隐患,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加强重点水域的安全巡查与监管。学校要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强调冰面和水域的危险性,提高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意识,让每个中小学生都充分认识到预防溺水事关生命安全的严重性,让学生掌握在水中遇到紧急情况的自救自护知识。告知家长必须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在节假日、周末和放学后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

五、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各校要在新学期开学初,充分利用班团队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校园网络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集体活动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传染病、防拥挤踩踏、防校园伤害等安全知识以及预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教育活动。今年3月25日是第18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为“普及安全知识,确保生命安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易发多发安全事故的规律和特点确定活动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活动,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把通知内容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和幼儿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日